新闻报道中涉案人员使用化名的思考

2021-12-06 13:04:17吴红梅
法治新闻传播 2021年6期
关键词:涉案人员化名新闻报道

■吴红梅

网络时代,随着知识迭代,新闻传播方式不断求新求变,但对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没有突破。

笔者查阅各类媒体的新闻报道发现,不少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对涉案人员采用了化名。化名,是指为了某种目的不使用人员的实际名字,而用其他字符替换。使用化名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对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二是避免因使用真实姓名形成负面效应;三是媒体为减少麻烦,防范媒体官司。

笔者认为,新闻报道中是否要对涉案人员使用化名,必须根据新闻报道实际来决定。在涉案新闻报道中,一方面要把握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更加重要的是坚定不移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维护民生权益这一宗旨。每一件案件对于涉案人员而言都是“天大的案件”,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化名,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政府执法、司法的温暖,以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让涉案人员感受到新闻报道在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在保障当事人包括涉案人员的权利。

涉案人员使用化名的必要性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利益。在涉及法治问题时,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法律权益,进而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也是新闻报道的应有之义。

新闻与不同的学科联系密切,与政治、文学、社会、经济等学科交叉互联,和哲学、科学、艺术也有渊源。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要坚守正确的宣传价值理念,提倡和建构安全宽容的社会,势必需要编辑记者确保在报道中的涉案当事人得到有效保护,也必须确保在新闻宣传过程中不会由于传播者的个人原因,而导致选用化名时对其他无辜者的尊严受影响。化名现象频繁发生,并越来越受到媒体垂青,是由于化名手段对报道对象和所报道事件发挥着必要的防范功能。

首先,保护了消息来源和涉及的被害人。被害人是在案件报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对象。他们的不幸遭遇和境况往往能吸引读者的目光,而一旦把被害人的状况公之于众,无疑是对被害人的二次损害。所以,大多数新闻报道中触及到被害人时,会通过化名来进行保护。

其次,保障了公众隐私权。在涉案新闻报道时,常会有意无意地损害公众隐私权。一些新闻报道为提高新闻的“深度”,不仅公开受害者本人的真实名字,还把其亲属等与案情无关的人物隐私信息当作背景资料,反映在报道中。这些行为损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采用化名则发挥了维护公众隐私权的作用,也是对新闻伦理的捍卫。

再次,维护了涉及的特定人群。女性和少年儿童是弱势人群,易于遭受损害,所以必须维护其权益。新闻工作者必须谨言慎行,防止不正确的新闻报道引起对上述特定人群的心理损害。即便其中的未成年人是罪犯,也必须采取化名。

涉案人员使用化名的规范

关于新闻报道中涉案人员使用化名,新华社有着非常清晰的规范,公布过几批新闻中的禁用词语,现梳理如下:

在报道新闻稿中包括下列对象时,不得公开透露其真实名字:(1)嫌犯亲属;(2)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3)涉嫌犯罪的女性和幼儿;(4)使用人工受胎等辅助计划生育技术手段的孕、分娩产妇;(5)重大传染性疾病者;(6)精神病患;(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女性;(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历史,或者已被强制性禁毒的人士。

新华社的使用规范同时强调,在提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以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代称,如“张某”“李某”。这个规定出自《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

并不是所有案件报道的涉案人都要使用化名。笔者认为,重大案件的涉案人在报道中要使用真实姓名。比如,2021年夏,南京禄口机场防疫失守引发疫情蔓延,事件中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遭到撤职或判刑的人,媒体报道无一例外地未使用化名。又如,劳荣枝案。相信很多人对女魔头劳荣枝案情有所了解,在她手里发生了7条人命,劳荣枝作案之后一直潜逃,潜逃了20年后,直到2019年才被抓获。再如,吴谢宇案。北京大学学子吴谢宇杀害亲生母亲后潜逃,2019年落网。这两起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在批捕、公诉、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等各个环节的媒体报道中,均使用了其真实姓名。

对于引发社会普遍争论的事件,部分事情并没有社会的具体判断,仍处在讨论状态,而这种能引发社会普遍争论的事件当事人就不宜采用化名。比如正当防卫案件,是一个常议常新的事件,更深入的探究可以引发后人的深刻反思,进一步完善法律真理,所以正当防卫活动从首次报道就宜使用真名。在昆山反杀案的报道中,刘海龙、于海明两名当事人都是使用真名。又如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引发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媒体报道中始终坚持使用了余金平的真名。

使用化名有学问,不能随心所欲,一定要有相应的道德准则。笔者认为涉案人员是否使用化名,应按照上面提到的新华社的规范把握报道尺度。

新闻价值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位资深报人曾说过,“不该刊登什么内容”的论断是测试编辑才能的最高准则。这或许有些夸张,但无论如何,辨认新闻的负面作用与正面作用同等重要。报纸版面的有限性迫使编辑要不断进行新闻价值的判断,作出正确的选择。“毙掉”一条应该采纳的新闻,与采用一条不该用的新闻同等糟糕。这一切都取决于编辑根据持续的版面需求所作出的决定。新媒体的诞生,突破了报纸版面有限的局限性,但是也并不是所有信息全部刊发,需要根据媒体栏目定位有选择地刊发稿件。

新闻报道往往是回应法律的导火索,媒体在民事和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报道,可能会因为不真实的陈述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会影响其声誉或者福利。真相是不容诽谤的,但真相并非永远清晰可辨,而且加以证实的途径也并不确定。新闻报道是媒体的职责所在,也是媒体的生存目的所依。媒体在不断的新闻报道中会不自觉地牵涉诽谤,或者所刊登的某些消息促使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具备公信力的媒体不会有意对某个人加以诽谤。自我利益和权力两者都要求杜绝蓄意指控的诽谤发生,因此,编辑的任务就是仔细审核所有的新闻稿,拒绝刊登所有包含由于与事实不符而可能导致诽谤性指控的内容。假如事实真相不明,使用了某些可能引起法律诉讼的危险陈述,就可能导致诽谤性指控,媒体必须慎重而为。

例如吴亦凡事件,2021年7月22日新华社报道《刚刚,北京警方通报吴某凡事件》,相继各家媒体报道使用的都是“吴某凡”。8月16日批捕时,媒体报道使用的是犯罪嫌疑人吴某凡,这是因为警方、检方发布的通告表述使用的是“吴某凡”,所以新闻报道仍采用化名。但是随着事件继续发展,媒体报道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发声的消息,都指明是“吴亦凡”。这个取舍过程,包含采编人员防止不真实的陈述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会影响其声誉的因素,有防止不自觉卷入诽谤问题的考虑。但事件后期,因为各协会都直接点名了,显然这个时候无论是出于对协会动态的报道,还是发表新闻评论,已经没必要再使用化名。但在早期这种操作显然是安全的,毕竟吴亦凡之前有过翻案的前例。

铁路系统有个一般原则,运用在这里恰如其分,即“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总是要走安全的线路”。出于免于诽谤指控的安全考虑,媒体就要求编辑仔细分辨新闻特征,采用化名不失为一条安全举措。

总之,新闻报道中对涉案人员采用化名,不仅要从马克思主义新闻原理入手,根据权威媒体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更要将以民生利益为中心原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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