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动鉴别论题的辩护
——一种行动效用的路径

2021-12-06 12:28胡子悦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戴维森论题效用

■胡子悦

以安斯康姆、戴维森等为首的哲学家们主张接受行动鉴别论题,即接受将一个行动描述序列的不同描述视作对同一个行动的描述。但以戈德曼为代表的另一派哲学家们则认为行动的同一性在行动描述序列中无法得到保证,从而主张行动描述序列是对不同的行动的描述。由此,围绕是否接受行动鉴别论题产生了诸多争论,并且冲突的双方都无法说服另一方。行动效用概念为消弭这些争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维度,通过这个维度可将行动描述序列视作主体对行动效用进行修正的过程,将不同描述内容视作不同的修正依据,从而可得出描述的对象没有发生变化。

行动鉴别论题是一个与行动同一性密切相关的论题,这使得它成为当代行动哲学的基础性议题之一。因此,行动鉴别论题是所有学者都不会忽视的论题。但行动鉴别论题是否成立,却始终没有一个广泛接受的结论,这导致与其相关的讨论处于一种停滞的状态。本文试图通过提出行动效用概念,阐述行动描述序列是基于主体会因自身行动的认知发生变化而形成的一种言语方式,并以此来消解对行动鉴别论题的质疑,从而达到为行动鉴别论题进行辩护的目的。

一、行动鉴别论题的提出

行动鉴别论题(Action Identification Thesis)①的提出可追溯到安斯康姆(G.E.M.Anscombe )所举的一个有名的例子[1](P37),此例可简述如下:

房屋的水源已被毒药污染。操作水泵者通过上下移动手臂来操作水泵,以此补充房屋的供水系统(蓄水池),但同时毒害了居民。

安斯康姆认为这个例子中包含四种关于操作水泵者的行动描述,这四种描述按照顺序分别是:

(A1)上下移动手臂;

(A2)操作水泵;

(A3)补充供水系统;

(A4)毒害居民。

对于这四种行动描述,安斯康姆认为它们是对同一个行动的四种不同描述。她对其主张所给出的理由可以理解为两方面:第一方面,行动描述序列中的行动描述都是对其前一个行动描述所描述对象的另一种描述,这使得后者一旦被证实,则前者也被证实;第二方面,这些行动描述与其之后的行动描述之间的承接并不意味着主体做了更多的不同的动作。笔者将这两个方面理解为通过从下至上和从上至下两个方向来论证,以得到(A1)、(A2)、(A3)和(A4)是对同一个行动的不同描述。基于这样的论证,安斯康姆得出可以使用具有断言同一性(identity)功能的“is”来说明这四个行动描述之间的关系。

除了安斯康姆外,戴维森是支持行动鉴别论题的另一位代表性人物。他支持的理由可以被理解为:因为所有行动描述本质上都对应着同一身体运动,所以这些行动描述都是对同一个行动②的描述,而行动描述之间的差异则是以不同行动结果来描述行动所导致的结果。事实上,安斯康姆与戴维森有相同的潜在理论动机去接受行动鉴别论题,即他们都希望意向(intention)在描述中体现。

一旦意向在描述中体现,那么同一个行动可以在一个描述中是意向的,在另一个不同的描述中可以是非意向的。戴维森对此给出过一个有名的例子:

我打开开关,打开灯,并且照亮房间。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我也提醒了一个潜入者我回家的事实。[2](P17)

这个例子中有四个不同的行动描述,分别是:

(D1)打开开关;

(D2)打开灯;

(D3)照亮房间;

(D4)提醒潜入者。

按照行动鉴别论题的观点,这四个不同的行动描述所描述的是同一个行动,但在戴维森的认识中,这个行动在(D1)、(D2)和(D3)的描述下是意向的,而在(D4)的描述下是不意向的。这就显现出行动描述对意向的作用,因为如果行动描述对应着不同的行动,那么行动描述之间的差异与一个行动是否是意向的是无关的,所能得到的结果只能是做了三个意向的行动和一个不意向的行动。

安斯康姆和戴维森这类看待行动描述序列的观点就被称作行动鉴别论题,即主张一个行动描述序列中的不同描述都是对同一个行动的描述。因此,行动鉴别论题被看作是对行动个体化③(Action individuation)的粗分类解释(coarse-grained account)④。

二、对行动鉴别论题的两种质疑

许多哲学家对行动鉴别论题是否成立表示质疑,这些质疑产生的缘由恰恰是因对支持行动鉴别论题的理由不满而产生的。这些质疑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同一替换的角度来质疑,另一类是从时间间隔的角度来质疑。

第一类质疑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行动鉴别论题将不同的行动描述归于同一行动。这使得许多哲学家将行动鉴别论题视作对行动同一性的一种断言,进而认为行动鉴别论题必须同所有关于同一性的断言一样,也能通过同一替换的检测。

戈德曼(Alvin I.Goldman)对安斯康姆所给出的行动描述序列能否保证同一替换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虽然可以相当自然地说上下移动手臂‘is’补充供水系统,但是说补充供水系统‘is’(在这种情况下)上下移动手臂是不太自然的。”[3](P762)基于此,他指出了安斯康姆在论证中的一个漏洞,就是行动描述之间的“is”关系只在特定顺序上成立,从而无法发挥断言同一性的作用。如将行动描述序列的顺序进行调整,则调整后的行动描述序列可能就是对其他行动的描述。例如,“若他的手臂已放在水泵上,他可能会通过操作泵(用另一只手臂)来上下移动手臂。为了表达这样的事实,在行动描述之间的另一种不同的顺序是合适的”。[3](P762)

由此,戈德曼认为行动描述之间应是一种非对称关系(asymmetric relation),并提出使用“by”来替代安斯康姆所主张的“is”来刻画行动描述之间的关系。因为“by”一词这正好体现出行动描述序列中的非对称关系,并且也排除了行动描述用自身对自己进行解释所会体现出的自反性(reflexivity),同时还保留了行动描述之间的传递性(transitivity)。事实上,“by”所体现的非对称性就意味着四个行动描述不可能都指向同一个行动,而这相当于直接否定行动鉴别论题。

此外,行动鉴别论题还面临一个非常糟糕的情况,这就是戴维森曾给出一种基于因果的事件同一性条件,但是在许多哲学家看来这一同一性条件无法用于维护行动鉴别论题。为论述方便,下文将戴维森所提出的基于因果的事件同一性条件简称为戴维森律,它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表述:

两个事件a和b是同一的当且仅当a和b共有相同的原因和结果。⑤由于我们通常将行动看作一类特殊的事件,那么戴维森律显然也应适用于对行动同一性的考虑。下述例子加以说明戴维森律无法与行动鉴别论题相兼容:

由于我调高音箱的音量,使得我听清了电视上正在播放的歌曲,但是使得我没听见敲门声。

对于例子中的三个行动描述,我们可以说“我调高音量”导致“我听清了电视上正在播放的歌曲”,但不能说“我没听见敲门声”导致“我听清了电视上正在播放的歌曲”。如果将这三个不同的行动描述看作对三个未断定同一性的行动的描述,那么这三者所对应的原因和结果是不同的。因此,依据戴维森律,它们不是同一的。虽然得到这种结论的前提是将这三个不同的行动描述看作对三个未断定同一性的行动的描述,但是许多哲学家往往忽略这一点,而直接跳跃性地得出戴维森律否定行动鉴别论题的结论。

以戈德曼为代表的哲学家通过说明行动描述序列中的不同描述无法进行同一替换,而主张行动描述序列中的不同描述是对不同行动的描述,并依此认为描述之间的关系应是“by”关系。本质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通过单一地抽取语言描述的内容作为不相依附的性质,将行动视作这些性质的例证。这种观点也被称作对行动个体化的细分类观点(coarse-grained view),此观点相当于否定了对同一行动可产生不同描述的可能性。

第二类质疑产生的原因是许多哲学家认为如果行动鉴别论题是正确的,那么它还有一个时间上的要求,即各个行动描述不能显示出不同的时间节点,否则作为事件的行动就需要同时对应着不同的时间节点,而这对于事件而言是不能接受的。简言之,由于不同行动描述对应着不同的时间节点,使得将不同行动描述视作对同一行动的描述在时间上存在障碍。这类质疑一般以如下类型的例子展开:

假设我在太空船停在地球上时将毒药倒在太空船的水箱中,我的目的是杀害一位太空旅行者,我成功了:当他到达火星时,他喝了一杯水之后就去世了。[2](P149)

这个例子提供了两个行动描述:

(1)我在太空船停在地球上时投毒。

(2)我杀害(kill)了一位太空旅行者。

虽然“太空旅行者在到达火星后死亡”,但依照行动鉴别论题,我们仍可以得出:我杀害太空旅行者的时间是在太空船停在地球时,我投毒的那一刻。这种结果被许多哲学家认为是反直觉的,因为在“我投毒的那一刻”,太空旅行者并没有死亡。在一个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就断定他已去世显然是值得质疑的。对于这种情况,戴维森的观点是接受杀害发生在死亡之前这一结论。他认为“将一个事件描述为杀害就是将其描述为一个造成死亡的事件,并且我们不倾向于直到死亡发生才将一个行动描述为造成杀害;但这可能是在死亡发生之前的行动。”[2](P149)

可以认为,企图在语言用法上为时间间隔寻求解释并不合适,因为“造成死亡的事件”并不存在,只有太空旅行者在火星去世了之后才能指认。换言之,“杀害”的使用需要以“死亡”为前提,而“杀害”所对应的时间却前于“死亡”,这样的情况是不能被接受的。

三、行动效用对行动特征的处理

通过片面地切取一个行动描述序列中不同行动描述的内容来区分行动,会抹去行动最为重要的特征,这就是行动会带来改变。一旦不同的描述内容对应着不同的行动,那行动所带来的改变就会被抹去。比如,我拔出电源,关闭空调。如果“拔出电源”和“关闭空调”是两个不同的行动,那么“拔出电源”这个行动所能带来的改变就被抹去了,而成为另一个行动“关闭空调”所带来的改变。保留行动会带来改变的特征就需要明确主体是如何把握行动所带来的改变,从效用的角度来说明这一问题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当一个主体为了某个目的而想要采取行动时,主体似乎已决定自己要做什么,但这种决定是模糊的。比如,当一位学生要走出教室,他并不会考虑先迈哪只脚走出第一步,或者最后迈出哪只脚离开教室,他所考虑的只是希望改变自身所处的位置。只要所做的行动能够让他在感知上认识到正在远离教室所处的位置,那么他在思想上就不会产生一种拒斥,在情绪上就不会产生一种后悔。相反地,此时他所拥有的是一种接受态度,这种态度来自于这个学生的常识(common sense)和行动动机。

一个可能的反对意见会认为这个接受态度应来自主体的意向。这种反对意见是将产生与承载相混淆的产物,作为心理状态的意向,它本身并不可能产生态度,它只能承载态度。事实上,除常识和行动动机之外,也很难找出更多类似的能产生接受态度的成分。通过这两种成分,接受态度可以视为主体对行动的一种效用评估。这种评估是一种定性的(qualitative)行动效用评估,通过这种评估的过程,就保留了行动会带来改变的特征。因为没有改变就无需评估,也意味着没做任何行动。

一个清楚的事实就是主体的行动离不开常识的影响,因为这是受限于经验世界的主体进行实践推理的依据和出发点。它提供了在默认环境下,行动会造成改变的直观认识。更具体地说,常识用以帮助主体在面对不确定性的未来时,对行动所能造成的结果进行预测,主体通过这个预测可以进行自我说服,让自身不会对执行行动的这个决定产生抗拒。行动动机是一个在哲学、心理学和人工智能领域被广泛讨论的概念,但并没有形成一个一般性的定义或者范式。虽然在各领域中,关于行动动机的理论各不相同,但行动动机往往都被处理为具有显示主体需求的一面。因此,一个相对保守的认识就是相较于常识,我们不应认定行动动机也能用于判断,而只是作为主体在行动前的心理预设,这种预设促使主体在行动时考虑当下所执行的行动是否明智,是否会产生与需求截然相反的行动结果。这种认识能保证主体的心智对自我同一性的追求,即主体明确地知道自身的运动是为何而做,以保证身体的运动符合主体的意志。

根据常识和行动动机的性质,我们可以得出对这二者所进行的效用评估不能是定量的。如同好与坏、美与丑、真与假,主体对行动的效用评估所追求的就是有效与无效,或者说有用与无用。如果常识能辅助主体在不确定性环境做出预测,那么这种预测的结果就不能是定量的,否则这个预测就是模糊的。行动动机则应是明确的,因为它作为心理预设会保证主体实现自我同一的认识。若它是模糊的,则主体就丧失了获得自我同一认识的可能。由此,我们可得出为何基于常识和行动动机的行动效用评估应是一种定性的评估。

行动效用的评估并不总是实时结束的,相反地,它具有延后性。实时结束是说当行动的完成就意味着行动评估的结束。这种实时结束与主体的实践理性不相符,因为行动所造成的结果并不总是在行动完成之时显示。比如,一位射手拉弓向靶心射箭,当他放开弓弦的那一刻,行动完成了,但箭是否射中靶心则需要时间上的等待。这种延后性有时使得对行动效用的定性评估是三值的,即有效、无效和未知(unknown)。当然,效用评估的最终状态仍然是进行有效或无效的赋值,但在非最终状态下并不总是适用的。

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延后性也促使对行动效用的评估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虽然对于主体而言,行动结果的完全呈现通常是未知的,但是,这并不妨碍主体对行动的效用进行评估,哪怕行动动机所追求的需求或目标还未满足,主体仍可以通过常识所进行的预测对当下的情况进行暂时性评估。然而,一旦主体认识到在不同时间节点上效用赋值是不一致的,主体将对暂时性评估所得到的效用赋值进行修正。这种修正的理由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对一个行动的效用评估发生了变化,那么这本身就意味着对之前效用评估的否定。所以,对之前的效用赋值进行修正是理所应当的。仍以射手的例子为例,射手可能在放开弓弦之后的那一刻将“放开弓弦”评估为有效的或未知的,但是随着箭矢离箭靶越来越近,而轨迹越来越偏离射往靶心的方向,则射手可能因基于常识的预测与实际发生的情况发生冲突,而将“放开弓弦”评估为无效的。因此,不难看出,对行动效用的修正本质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常识的预测作用下,主体对未来产生的变化能否与行动动机所追求的需求保持一致所进行的考虑,从而促使主体会适时地改变原有的效用赋值。

四、行动效用对行动鉴别论题的辩护

按照戈德曼的细分类观点,行动描述序列的每一个行动描述分别描述不同的行动,并且它们之间具有“by”关系。这相当于认可一个行动可通过另一个行动实现。出于维护行动鉴别论题的目的,许多反对细分类观点的哲学家认为“by”无法作为行动描述之间的关系,赫恩斯比(Jennifer Hornsby)对“by”关系的取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赫恩斯比认为“by”引领的短语在语句中是一种固定的语法形式。在短语中,介词和动名词都不会因为主句中主语的变化,或主句中动词时态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屈折变化。它的功能只是用作形成更复杂的动词。例如,他通过操作水泵补充供水系统(He replenished the water supply by operating the pump)。在赫恩斯比看来,这个例句中“by”只是辅助“replenished”形成一个更复杂的动词,“不包含任何对操作水泵的行动的提及,更不用说对任何行动和行动之间关系的断言了”[4](P8)。

7.积极开展业主引导。当前,国内建设方常常要求设计、施工、采购分开进行,获取各专项优势资源,对于全盘交付的EPC模式怀有谨慎和质疑态度。建筑企业应发挥品牌影响力,对业主进行引导,配合国家政策导向推动有序市场的建立,有利于自身业务拓展,更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多元化发展。

根据赫恩斯比的分析,“by”只是一种语法应用,而不是表示一种行动之间的关系。她的解释虽有可取之处,但赫恩斯比对“by”的处理过于武断。麦凯(David Mackie)就指出形成固定的语法形式只是英语中对动名词的一种语法要求,“一个行动之间的关系没有被表达不是这个事实的结果”[5](P42)。

从语言分析的角度否定“by”关系是不合适的,但确实不应将“by”关系视作一种行动之间的关系,而应视作行动效用之间的关系。因为与其说行动描述序列回答的是行动是做了什么(what)的问题,不如说它回答的是怎样(how)做的问题。回答行动是怎样做的,本质上就是说明行动的效用如何,能否满足行动的目的。不同的行动描述可能对应着不同的效用评估结果,但如果行动描述之间具有了“by”关系,那么它们所对应的效用评估结果最终都是相同的。以安斯康姆所举的例子为例,如果将(A4)毒害居民评估为有效,那么通过“by”关系,也应将(A3)补充供水系统评估为有效,因为(A3)回答了(A4)是如何做的。如果这二者不是同时有效,则是非常反直觉的。依次递推,可得(A1)和(A2)也应被评估为有效。即使不先对行动描述序列中的最终描述进行评估,也能得到相同的结果。例如,先假设(A2)操作水泵被评估为有效,那么(A3)补充供水系统也应被评估为有效,因为(A2)说明的是如何做(A3)。如果这二者不相同,那么就与假设(A2)为有效是矛盾的。相同地,最终(A4)也应被评估为有效。如同之前的论述,可知(A1)的评估结果同样是有效。

依据以上论述,即使将假设的赋值改为无效或未知时,我们也不难验证会得到相同的情况。因此,无论行动效用评估的顺序如何安排,一个行动描述序列中不同行动描述所能得到的行动效用赋值最终都是相同的。并且这种赋值相同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因为根据行动描述序列的言语结构排除了外在偶然因素影响行动效用的可能,而只是着眼于对行动的描述和这些描述的关系上。从用法的角度来说,就是在已默认这些不同的行动描述所能反馈出的行动效用是相同的前提下,来应用如此言说的方式。从意义的角度说,当主体以行动描述序列的方式进行言说时,它所表达的意义就是由这些行动描述所能反馈出的行动效用是不可区分的,也是无差异的。

如果将这一结论结合到细分类的观点中,则可以得到不同的行动必然地具有相同的行动效用,这种结果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认知的意义层面,主体都不对这些行动的效用进行区分,但在本体论层面却将这些行动视作不同一的。这本质上是无意义地增加了实体,不具有任何实践和认知的价值。在使用奥卡姆剃刀之后,我们会得到的只有一个实体,即一个行动。这使得基于行动描述序列上的“by”关系,由同一替换去质疑行动鉴别论题,转变为由行动效用赋值的必然相同去维护行动鉴别论题。

基于这一结论来维护行动鉴别论题,还需要处理由时间间隔导致的质疑。对于同一行动总是可能对应一个不可弥合的时间间隔问题,比如上文提及的“杀害”和“投毒”,许多哲学家就开始尝试将这种时间间隔进行消解,使得在考虑行动时,不需要考虑这些时间间隔。在这一方向上,本尼特(Jonathan Bennett)曾提出过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想法,他将行动的特征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当前特征(immediate characteristic),另一部分为延迟特征(delayed characteristic)。当前特征是指行动在它发生时所具有的特征;相对地,延迟特征是指行动发生过后所获得的特征。为了说明事件具有延后特征,本尼特举例说:

帕西法尔的作曲者出生于1813年;所以在1813年有人分娩出了帕西法尔的作曲者;

从本尼特的例子,可抽取出三个特定的时间节点:T1(1813年)、T2(1830年)和T3(晚于1830年的某一时间节点)。按照本尼特所要表达的意思,在任何可作为T3的时间节点上,“在1813年有人分娩出了帕西法尔的作曲者”都是有意义的,并且可找到具体所指。按照本尼特的解释,时间间隔确实被完美地消解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延后特性会使得主体所做的行动同时成为两个不同行动类型的例证。例如,以S1(水箱被投毒)、S2(太空旅行者死亡)和S3(晚于S2的某一时间节点)三个不同的时间节点来考虑太空旅行者的例子。按照本尼特的想法,就是不仅接受在S3说“我在S1杀害了太空旅行者”,也同样接受在S3说“我在S1向水箱投毒”。这使得延后特征不是行动获得某种具体特征,而是同时成为另一种行动类型的例证。如果接受这样的兼容性,就相当于通过行动结果去取消显示行动结果的过程,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在本尼特的观点中,延后特征还是一种关系性质,这种关系性质是建立在行动与行动结果之间的。他曾指出:“称一个行动为‘杀害B’,就是部分地说这个行动造成B的死亡。这是一个它的关系性质,它可能在行动被执行很久之后获得,并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已经不复存在了。”[6](P317)根据这个解释,行动与行动结果之间是相互黏合的,行动结果的呈现成为行动具有某种性质的表现。这使得行动结果必然是绝对性的,否则行动是否具有这种延后性将成为一个不可解的谜。但是,一旦行动结果是绝对性的,则意味着主体不具有自我意志。

此外,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果总是需要第三个时间节点,比如(T3)和(S3),来考虑行动的延后性质,那么当考虑两个行动是否同一时,就必须确立一个时间的最终点来考虑行动是否同一。因为行动结果的呈现至少部分地依赖于外在环境,而这并不总是主体自身就可以完全把握的,这使得等待行动结果的完全呈现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没有明确终点的过程。

本尼特的方案所遇到的困难说明企图消解时间间隔是不可行的。甚至可以说,当使用行动描述序列这种言说方式来说明行动时,时间的变化是不能被忽略的。我们认为,在接受时间间隔的要求下,通过行动效用概念能很好地处理由时间间隔所带来的质疑。因为对行动的效用评估具有延后性和动态性,而这使得即使承认具有时间间隔,也不会影响基于行动效用来对行动鉴别论题进行辩护。延后性使得不需要因时间上的间隔而认为行动效用评估的对象发生了变化,而动态性也进一步保证了即使时间上具有间隔,在不同行动描述所体现的时间节点上对行动的效用赋值总会被修正为相同赋值。因此,由于行动的效用评估对时间间隔的包容,无需担心因时间上的变化而带来更多的实体。

在行动描述序列中,各种不同的描述内容本质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主体在不同时间节点上,对同一个行动进行效用评估的依据。它们之所以可以作为依据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主体往往会基于常识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对未来的变化进行预测,而这种间断的和持续的预测需要额外的补充信息,而不同的行动描述正是这些补充信息;另一方面是这些行动描述的内容必须与行动动机所追求的需求是一致的,一旦发生冲突则应对效用赋值为无效。因此,行动描述序列就是对同一个行动的效用连续地进行评估的过程,描述内容上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获得了更多的实体,而是对效用评估获得了更多的依据,最终目的仍是为了对这个行动给予一个明确的效用赋值。

五、结语

基于行动效用来处理行动描述序列,可得到一个主体对行动效用进行修正的过程,其中不同的描述内容为行动进行效用赋值的修正提供不同的依据,但所描述的行动并没有发生变化。这导致通过行动效用就能很好地回应对行动鉴别论题的质疑,因为它所提供的辩护不需要消解行动描述序列上的“by”关系,也不需要消解行动描述序列所体现的时间间隔,而是在接受“by”关系和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对行动鉴别论题进行辩护。事实上,通过行动效用对行动鉴别论题的辩护,为区分行动提供了一个实践的维度。它不同于只在语言分析上强调表述差异的维度,而是结合到主体在实践中对自我所做与自我追求处于怎样关系的认知变化上。把握这种变化才是对行动形成完整认识的关键,也是我们在本体论上如何将它与其他对象区分的保证。如果只是静态地将语言描述中所显示的内容视作分析行动的全部依据,则将抹去这种实践的维度。

注释:

①这一论题的名称在不同哲学家的论述中略有不同。有时也被称作行动序列同一性论题(Action Sequence Identity Thesis)、安斯康姆论题(Anscombe Thesis)或者戴维森-安斯康姆论题(Davidson/Anscombe Thesis)。

②在戴维森的理论中,身体运动视作初始行动(primitive action),其他的非初始行动都是将行动结果夹杂于行动的描述中,并不意味着做了更多的动作。正是基于这一点,戴维森才主张在行动描述序列中不同行动描述指向于同一个行动。初始行动在当代行动哲学中有时也被视作基础行动(basic action)。因此,如果按照戴维森的理论,可以得出行动实质上都是基础行动。对于此,有学者存有质疑,比如:Rowland Stout,Action,Chesham:Acumen Pub Ltd,2015,p.143.但也有学者无异议地接受这样的结论,比如:O’Connor T.and Sandis C.(eds.),A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Action.:Chichester:Wiley-Blackwell,2010,p.13.这两种看法都与本文主张相兼容,所以不作进一步探讨。

③行动个体化就是将不同的行动进行区分,它所关注的是一个行动依据怎样的解释不同于另一个行动。

④在计算机科学中,coarse-grained也被翻译为粗粒度(的);对应地,fine-grained也被翻译为细粒度(的)。

⑤为了论述便捷,此处采用非形式化的说明,更形式化的表述请参见Donald Davidson,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Clarendon Press,2001,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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