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路径探索*

2021-12-06 07:06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校企院校职业

张 蕊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教育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一、研究背景

“职业教育”又叫“职业技术教育”,旨在对受教育者实施以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的训练,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虽然职业教育与国民经济发展联系密切,但是我国职业教育起步较晚,经验积累不充分,尚未真正形成较为成熟的校企合作体系。从德国、日本、美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历程和实效来看,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有效助推器。它不仅符合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提高了职业教育的针对性,聚集人才培养合力,提升了办学质量,而且在丰富教育实践环节,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扩展实训基地,节约办学成本等方面受到社会好评。

为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激发办学活力,保障参与方利益,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法层面,逐步推进和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出台了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在1996年《职业教育法》就明文规定: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助力科教兴国战略,其定位就是培养社会急需的实用型人才。而产教结合正是打通受教育者在理论学习和实践验证之间“断点”的关键。这进一步明确了“产教结合”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深层次作用和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指出,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鼓励校企合作办学法规的制定。不仅以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而且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同样明确规定: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作用,实现校企协同育人。积极创新校企合作育人的模式与路径,推动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等校企共建实践平台的建设。积极推动现代学徒制试点,积极发挥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优势。包括教育部在内的六部门在2018年联合颁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规定了校企合作具体开展中的各要素、流程和监督管理事项。地方性文件如《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都是结合地方经济环境,从培养机制、实习规范、鼓励资源利用等方面进行规定和扩充。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基本建立起校企合作的制度框架[1],为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代背景下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变革,满足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供程序化和常态化保障。

二、发展现状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路径和规划是与其目的和宗旨紧密相连的。高职院校就是要接轨就业市场需求,培养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多元化、优质化的要求。多学科知识的融合及实践操作技能的人才培养目标更凸显了企业的参与度和积极性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经过近年来的持续扩招,在国家政策的红利下,其办学规模和专业建设都有了很大发展。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并不是简单的经验传授或模拟实训,其合作层面涉及高职的办学理念、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实训基地等多个方面。只有这些领域和职业教育的本质相契合,才能实现校企合作的共赢发展。高职院校办学目标就是要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截止2018年底,我国共建成职教集团1400多个,覆盖100多个行业部门和90%以上的高职院校[2]。校企合作的模式也成百花齐放态势,校企资源逐步合理利用。除了传统的校企联合、订单班人才培养、工学交替等形式以外,还有校企股份合作、产学合作等多种培养模式,以求在双方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实现教学与实践的合一、教室与厂房的合一、知识与技能的合一。

三、问题探究

(一)校企合作意识有待提高,合作仍需深化

一是部分高职院校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采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比较保守,校企合作在教育教学中地位不够突出,教学管理与其他协同育人管理在衔接上不够紧密。对校企合作不能形成有效的保障和推动合力。二是软硬件的匮乏局限了校企合作的功能和作用。对校企合作的对象选择筛选不够严格[3]。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资质和发展规模参差不齐。也不排除有部分高职院校把校企合作仅作为是补充理论教学的有益手段,导致校企合作呈现短期化、表面化和流程化。

(二)企业的参与热情不足,呈现慢热态势

虽然在现代社会强调企业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投身教育事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振兴科技,为国家培养、输送高质量人才。但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追求经济利益,成为不少企业实际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加之在项目技术转化、共同项目攻关等方面的合作并不紧密,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到的经济利益大多体现在高职院校在用工优先的服务和支持上,以及学生实习期间略低的薪资待遇上。对于校企合作机制,部分高职院校没有实现产教深度融合,单位主体利益分配不明,企业对实习学生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不足。一些企业较为关注短期经济利益,对教学质量的监控较为疲软[4]。而在宣传企业品牌,植根企业文化方面,又需要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这导致部分企业对校企合作的认识和理念有所偏差,深度融合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法律框架已初步构建,仍需充实和完善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已经基本建立。立法上的突破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从中央到地方都相应陆续出台了一些校企合作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也应当看到,为了能更好地规范指导校企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纲领性法律文件和模糊的词汇术语就显得过于简略概括,缺少更加具体的校企合作实施细则。比如详细的政策倾斜措施、奖励办法以及权责利的划分等。

四、路径探析

(一)明晰共赢思维,提高思想站位

校企合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发展空间和功能的强大。从长远角度考虑,成功的校企合作必然是一种共赢的结果。“共生理论”和“战略联盟理论”都能对此加以诠释。按照“共生理论”的注解,高职院校和企业在交互式互动下实现共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发展,共同维持了市场人才供需之间的生态平衡。学校从校企合作项目中,获得真实的、符合行业标准的实习实训场地、专业的实践指导以及潜在的就业岗位。从长期效应来看,企业协助培养高质量技能型人才,是打赢人才争夺战的序曲。随着产品的不断升级,新技术工艺、新材料设备的进步,企业对于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人力资源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校企合作恰恰能够为企业输送合格的劳动力。“校企联盟”理论则从战略联盟理论的组织学习角度加以诠释,认为新知识、新技术的习得,应当通过和具有经验的企业结盟来实现。这体现了校企合作的本质,即学生通过到企业实习,达到“做中学”“用中学”的教学目标[5]。通过校企合作促进学习者技术技能的模仿、学习和吸收,实现人才培养的正确定位。同时企业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增强综合优势,改善生产经营效率,最终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共赢。

(二)厘清责任关系,夯实合作基础

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包括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企业、教师和学生等多个参与方。要协调各方的权利义务,理清权利义务关系,使校企合作真正有所作为,关键是要完善相关立法,并通过清晰明了的法律条款保证各方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有所划分和追究。其中,政府、学校和企业的三方主体地位应当得到充分重视,要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和落实高职办学目标——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校企合作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的分工和工作侧重点不同,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尽相同[6]。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担负发展职业教育的主导责任。其主要任务和责任就是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分析校企合作中突出的难点和痛点,出台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校企合作的全过程,保证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符合新形势下的教育要求,进一步提高引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这其中也包括参与职业资格证书标准的制定、资格评估鉴定等工作。除了纲领性的制度文件以外,也需要有进一步细化的方案和措施。此外,法律术语的表达需要进一步清晰和准确,譬如“可以”“应当”等词汇的使用更加慎重和细化。鉴于各地的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差异,应提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为了保证校企合作的质量,要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成果分享和展示,进一步补齐短板,做好政策的调控工作。

高职院校要提高自身“吸引力”,抓住机遇,在大好形势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开发校企合作项目。要整合学校自身内部资源,聚焦教学和发展,把校企合作作为实现企业和学校“双赢”的平台,认真落实好校企合作事宜。要选择高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有影响力的实习实训企业,积极开展包括技术合作在内的项目,把技术融入课堂上,把“工匠”的摇篮建在真实的厂房里。对于学生管理要严格规范,引导实习学生不仅能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还能融入企业文化,汲取精神食粮。企业要积极发挥社会责任,积极为打造大国工匠贡献力量。认真接纳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对专业技术和核心岗位不“设卡”,不“屏蔽”,不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不让学生从事危险性作业,以产学研一体方式帮助学校提升师资水平等。企业在与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合同时应细化指标。根据行业管理和实习实训实际需要,共同研究和筹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开发、实习实训硬件设施、师资培训等,对与实习内容不一致、不相符的工作内容予以严格管理和规范。

(三)确保资金到位,完善保障措施

教育部《2018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快报》显示,2018年全国高职高专总投入2150亿元,只占到全国高等教育经费总投入12013亿元的17.90%。《职业教育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虽然国家用“以奖代补”的机制,激励扩大招生规模,扶持职业教育,逐步推进和实施生均拨款制度,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生均拨款的政策执行力度不一,极少部分院校生均拨款项目尚未启动。高职院校需要专项经费的注入以提升校企合作的质量。高职教育经费投入,应当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要逐步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基金,只有从源头上立法保障,才能使高职院校的教育经费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此外,还需从职业教育的财政预算、拨款等方面入手,对校企合作的经费管理法律化。政府部门要继续多措并举,用优惠的政策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税收减免、财政贴息、政策性银行无息或低息等政策的倾斜力度,鼓励知名企业和有规模的行业组织参与办学。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自觉分担实习、实训成本。同时大力度推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对校企合作典型项目进行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

(四)明确职能分工,健全监督机制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了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在推动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和作用。2018年3月实施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强调了国家在促进跨区域校企合作层面上的职责、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教育、财税和分配等方面的具体政策。通过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等具体措施支持校企合作。从结构上来看,职业教育工作已逐步形成上下联动、横纵结合的全方位的管理体系。而教育行政部门在对职业院校和企业的监督方面也存在着“方式方法单一”和“无直接隶属关系”的问题。其实,对职业教育实体的监督是一个系统性工程[7]。就职业院校而言,校企合作是一个长期而动态的过程。教育行政机关在采用“教育评估”的评价监督方式的同时,还应多措并举,将监督过程打造成一个多元化的共赢互助过程。

潍坊职业学院的“三级联系,三级联动”校企合作机制就是一个典型的示范。潍坊职业学院以山东省优质校建设为契机,在深入论证、分析校企合作内涵的基础上,提出校企合作的理念。其中的“三级联动”就是在组织运行模式上,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专业群产学研合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该层面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学校、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的作用。为行业企业参与办学提供具体指导咨询。突出政府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过程考核部分。在二级学院层面,专业群产学研合作委员由二级学院、企业专家组建,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群建设规划、产学研合作、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的研究决策,指导下级部门积极引进合作办学专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在专业层面,由专业骨干教师、企业行业专家对专业建设进行研究决策,指导专业深化校企合作,做好人才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条件建设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正是得益于这种动态的监督管理的模式,使监管融合在整个校企合作的全过程。潍坊职业技术学院现已成为探索体现产教融合发展导向的高职院校典型,为深度融入区域和产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创新提供了经验。

五、结语

当前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为社会培养出了一批高质量技能人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存在需解决的难题。为建立长效合理的合作机制,提高人才培养水平,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只有政府积极发挥管理监督职责,学校努力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吸引力,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才能确保校企合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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