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伦理研究*

2021-12-06 07:06李晓童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生命体自然界长三角

李晓童

(苏州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最具经济活力、创新活力、开放活力的区域之一,在引领国家现代化建设、参与国际治理体系、建设生态文明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1]138,也是我国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地区。近年来,有关部门围绕生态补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41,但是目前我国水环境的生态补偿实践还在起步阶段,在补偿的重点区域更要加快该机制的落实与推进,这也是改善日益恶化的水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况且,所有生命的生存都离不开水,保持水环境的健康与稳定受益者是整个生态系统的所有生命体,因而这不仅是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任务,在伦理学上也是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长江三角洲地区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人口增长迅速,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水环境污染、水资源被浪费的问题,迫切需要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本文从伦理学的视角研究长三角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及其伦理展望,希望可以为其他地区的水环境治理提供经验。

一、长三角地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伦理依据

(一)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首先是厘清生态赔偿与生态补偿的区别,大部分的人会直接将补偿与赔偿混淆,但是两个概念其实有比较大的差异,生态赔偿指的是其行为侵犯了其他对象的生态环境利益进而违反了一定的环保相关法律,因而要付出一定的赔偿金,这属于惩罚行为,是被动的不得不赔偿;而补偿与赔偿相反,补偿不是被动而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生态补偿的目的是生态的健康以及可持续,以经济手段为主来协调生态环境的保护者与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之间关系,促进生态恢复的制度实施。

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政府与市场发力,实施经济补偿的手段,是为了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健康,维护、恢复以及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各项功能,改善流域内的水的质量,减轻水污染与水资源的浪费,实现水资源的合理与循环利用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政府和市场对不利于水环境的行为予以惩处,对保护水环境和促进水循环可持续利用的行为进行奖励补偿,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者、生态补偿的受益者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者等,合理地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利益的政策和制度。水环境的生态补偿是协调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生态矛盾,推动更高质量的生态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措施。

(二)长三角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1.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人口与城镇众多,对水的质量要求高

长江三角洲地区位于我国长江入海之前的冲积平原地带,地理条件优渥,是我国城镇化基础最好的地区之一,引领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人口密度大,约2.25亿人口。伴随着快速增长的人口与飞速发展的经济,随之而来的是长三角地区的水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水环境日趋恶化,环境污染的同时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饮用水与生活用水的污染使人们的生活质量下降并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

在长三角地区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不仅可以改善当地的水环境、减轻水污染的状况,更是满足人们对于生存生活用水的基本需要。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能够通过一定的经济措施去控制水源的恶化,约束企业污水的排放,使环境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保障人们生存生活用水的质量。所以,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不仅仅在经济学领域十分重要,在伦理学领域也是一个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2.长三角地区水网密布、河湖众多

长江三角洲地区指长江和钱塘江在入海处冲积成的三角洲,地区地势低平,以平原和丘陵为主,所以长江水流容易改道,再加上长江水水量大,冲刷力强,随着时间的积淀造就了密布的河网。密布的水网和河流湖泊造就了优越的水资源环境,丰富的水资源有利于多种生物的繁衍生长。牵一发而动全身,水网与河网联系紧密,局部地区的水污染很容易影响到流域内的其他地区。近几年水环境的破坏不仅影响到人类的生活,也影响到了长三角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威胁到了其他生物的生存。所以,研究水环境的生态补偿机制,恢复水环境的生态健康,受益者不仅仅是我们人类,还有生态系统中的其他生物,研究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自然就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问题。

3.“两山”理论的落地

长江三角洲地区是“两山”理论重要的践行地。“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的内容,这个科学的论断也被写入了党章。[3]17绿水青山指的是我们所生存的生态环境,金山银山指的是物质层面的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两山”理论的践行要从两个方面去推进:理论方面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意识层面上形成珍惜保护环境的自觉态度,将绿色发展理念的科学理论进行实践就造就了绿色的发展方式。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使“两山”理论深入人心,使人们的环保自觉性大大提升。另一方面,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运用经济手段使人们落实保护水环境的实践。“两山”理论转为实践要求继续完善水环境的生态补偿机制,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顺应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实现“两山”理论所蕴含的生态价值。

二、长三角地区开展水环境生态补偿的伦理问题

(一)生态补偿跨界合作问题

长江三角洲地区占地面积大约35.8万平方千米,包含江苏、浙江两个省份以及上海一个城市。密布的河网将各地区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开展也需要各个城市与省份进行合作。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没有那么乐观,各省市的政府可以顺利地在当地开展生态补偿机制,因为牵扯的利益相关方较少,补偿政策也容易推进,而长三角地区空间上跨度较大,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水资源的开发程度也有所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生态补偿的共识。有关政府及部门并未明确组织合作,因此实现不同行政区域的协作与沟通,是现阶段长三角地区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难题之一。“水十条”计划提出:要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排放、各种污染物的排放等多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并严格问责,要求不同地区必须合作交流以保障水环境问题的解决,为长三角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合作环境。

(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

一般而言,长江三角洲地区进行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政府出资是当前长江三角洲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主要的资金来源,因而补偿资金来源是比较单一的。但是补偿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去支持水环境生态补偿是不够的。究其原因,在我国,大多数人认为生态补偿是政府的事情,但是污染并不仅仅是政府造成的,所以生态污染仅由政府买单是十分不公平的,不符合生态补偿的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因而,想要满足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需要,必须寻找多种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拓宽补偿的资金渠道。除了政府之外,那些企业以及市场等非政府组织也应当负起补偿的责任。“水十条”计划里提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倡导非政府组织也参与到生态补偿中来,为水环境生态补偿提供多元化的补偿资金,倡导用经济手段整改企业、居民的排污行为,从而减少生产生活污染物的排放以降低对水的污染。

(三)生态责任分配和判定问题

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无法明确贯彻“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使得生态补偿的效果不够理想的问题是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之一。这种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没有健全的监督与责任分配体系,主观原因是相关企业以及群众普遍生态素养较低,生态责任感不强,补偿责任的肩负与义务的履行无法统一。由于无法明确判定补偿责任,容易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个别地区有些企业和居民逃避补偿责任和不履行补偿义务的心理与行为,不积极主动配合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

从全国到地方,生态补偿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普遍存在。针对这一问题,首先是要强化法律治理以解决监管监督难的问题,建立一个整体性、刚性的文件以明确生态责任,并严格执行。其次是强化公民与企业的生态责任感,树立“谁污染,谁付费”的生态责任意识。

三、长三角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的伦理意义

生态补偿机制的外在手段是经济补偿,牵扯到的是多方面的利益,包括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在伦理学上利与义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讲“利”必须要先讲“义”,才能成为能够服众的合理要求。所以,保障机制的运行需要人们意识上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人们只有达成生态补偿的伦理共识、形成修复与保护生态环境的伦理意愿,才能指导长三角地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践工作的持续推进。[4]108-110长三角地区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不仅在改善环境上有利,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伦理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唤醒人们对自然与生命的敬畏

1.关爱他人和其他生命体

生态补偿不仅仅是补偿人类,也是补偿自然界以及其他生物。实施水环境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唤醒个人与企业对自然界与其他生命体的敬畏与关怀。如果个人和企业在进行排污行为之前能够考虑到这种行为将会破坏其他生命体的生存环境,能够对这些生命体心存怜悯与关怀,就能够自觉去约束自己的行为。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人类和其他生命体都是不可缺少、相互联系的部分。如果水环境遭到了破坏,第一个受到影响的是水生生物,进而影响的是整片区域生存的所有生物,最终影响到的就是人类自身。不管是人类还是其他的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哪一部分受到了影响都会影响到整体。因而我们不能仅仅对人类产生同情与关爱,也要把这种情感扩展到其他生物。树立人与其他生物都是神圣且平等的道德观念,同情其他生物的苦难,爱与帮助其他生命。

2.关爱生态,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

生态补偿要求除了要看到其他生命体之外,也要看到自然界,尊重自然界。在过去,我们开发自然资源、改造自然界的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于人类,实现自然界的外在价值。实现自然界的外在价值就是充分发挥自然界对人类的有用性,忽视了自然界本身的价值。为了实现自然界的外在价值我们不顾后果对自然界的资源进行索取,肆无忌惮地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但是自然并不仅仅是人类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的栖息地,也是属于其他生命体的自然。除了外在价值之外,那些不以人类为参照的价值,关于自然界或生态系统的自我满足而产生的是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生态补偿”补偿的是遭受生态破坏的所有对象,“补偿”这个词,也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人类的补偿。我们提倡把自然界也列入补偿对象,不能忽视对自然界造成的损害,补偿工作的实践中体现出了对自然界内在价值的逐渐重视,自然和人类是同等的,既要补偿人类也要补偿自然界。

(二)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我们及我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源于自然的。”[5]104相对于自然所给定的这个生态系统,我们是生物学家所说的专性寄生物,专性寄生指的是单纯寄生或者完全寄生的意思,把人类比作“专性寄生物”意思就是自然界是我们的宿主,人与自然是共生的关系。[5]106共生关系的两者不管是哪一方出现了问题,都会影响到共生关系的另一方。在专性寄生物这个奇妙的比喻中,人类是寄生的那一方,而自然界是被寄生的那一方,人类与自然界的命运休戚与共,成为命运共同体。所以我们要尊重与保护我们所生存的自然界,追求人与自然界的和谐共生。什么是和谐共生的标准,那就是看是否有利于人类,是否有利于生态。[6]686-692

1.有利于人类的方面

“有利于人类是指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自然界满足人类的合理性要求,实现人类价值与正当权益的根本伦理。”[7]243在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时要注意人类的基本的合理需求不能因为实施生态补偿受到损害。一方面,不能让人们因为补偿而使基本生产生活水平下降,用多出来的钱配合补偿工作的实施,改善水环境,这样做不会因为实施生态补偿而影响人们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人们虽然拿出了一部分的资产贡献给了生态补偿,去帮助生态的恢复,归根结底是改善了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提高人类的生活条件,是对人类自身有利的。因而我们要在不影响到人类基本利益尤其是长远的利益与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去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生态补偿的实践。[8]119-122

2.有利于生态的方面

实施生态补偿最终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使生态系统恢复健康与稳定,使我们的环境恢复以往的生机,实现生态文明。然而,我们对生态系统所造成的一系列负面影响是在经过了很长时间日积月累逐渐造成的,在对生态系统进行补偿时也需要长时间日积月累才能逐渐看到效果,这也就说明我们需要做好长期实施生态补偿的准备,绝对不能仅仅是杯水车薪而要做长远的打算与努力,让时间的沉淀来证明我们选择生态补偿是正确的。

四、结语

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中包括动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体的生存和繁衍都依赖于水资源。我们实施水环境的生态补偿机制,虽然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最终也是为了保障生态系统中所有生命体的生存与繁衍。长江三角洲地区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并且能够得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方面的支持,因此在长江三角洲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具有良好的预期,并且可以为其他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经验和借鉴,有比较高的示范意义。在这个基础上,政府、企业以及民众都应当肩负起应该肩负的责任与义务,政府发挥领导作用,做好引导、监督与教育的工作;各个企业也不应当逃避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应力所能及地提供补偿资金并积极配合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民众要自觉提高环保意识,自觉学习生态补偿知识,用生态补偿的原则去监督他人并约束自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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