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莉
(东华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选举制度即选举过程的制度化规定,兼具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属性,主要包括选举的原则、程序、形式、选区的划分、选票的统计等规定。人民民主的本质在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主权在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建立政权的核心价值追求,苏维埃选举制度就是这一核心价值追求的初步尝试。本文拟在百年党史视阈下,挖掘苏维埃选举制度的历史渊源,剖析历史特征,分析历史启示,从而辨明百年选举制度中“变”与“不变”的要素,见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
苏维埃选举制度不是中国的原创,而是来自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选举的重要论述和苏维埃俄国选举制度。
苏维埃选举制度理论来源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选举的重要论述。巴黎公社实行代表会议制的根本政治制度,以议行合一为原则,因此公社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权力机关,其中代表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组成代表会议的代表以公社为单位,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选举非常推崇,在他看来,选举是人民最根本的政治利益,是市民参与国家立法权的关键环节。通过选举,劳动者成为公社的主人,公职人员便成为服务劳动者的社会公仆。巴黎公社的选举有以下特征: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马克思认为,普选的真正目的在于选举产生公职人员为公社人民服务,选民拥有罢免权,如果代表超出权限任意妄为,选民享有随时罢免代表的权力。
无产阶级领导的原则。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领导并创建政权的伟大预演,马克思认为,工人创建的政权才能称为“公社”,在这个公社里,城市代表大多从工人或工人代表中选举产生。据统计,巴黎公社经常参加活动的委员共81人,其中工人或工人代表65人①。
早在大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便对巴黎公社充满了向往,1931年“中国版”的巴黎公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创建。
阿芙乐尔号战舰的第一声炮响,给中国传来了新的理论之光——马克思主义,也给中国送来了苏维埃俄国模式。苏维埃俄国以苏维埃代表大会制为根本政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以乡苏(镇苏、市苏)—县苏—州苏(省苏)—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构成金字塔形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选举是苏维埃产生的方式,也是苏维埃权力的来源。斯大林指出,只有苏维埃选举才能称得上自由和民主选举之最。
苏维埃俄国选举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根据《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1918)》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工人、农民、海陆军兵士),不区分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生活居住条件,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宁曾对苏维埃选举和资本主义选举方式进行对比,他认为,苏维埃政权可以保证民众经常、普遍且简单的行使选举权,是人民享有真正民主的政权。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选举过程中,基于公民文化素质低的客观现实,只能通过选举代表委托行使权力。因此苏维埃俄国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机结合的选举原则,其中乡苏(镇苏、市苏)代表采用直接选举,其他各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
以经济和生产单位划分选区。列宁认为,以经济、生产或工厂为单位划分选区更便于选民参与选举,也能更好的保证主权在民。同时对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也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人民享有随时撤换、罢免代表的权力。人民真正拥有选举代表和罢免代表的权利是苏维埃民主最典型的特征。列宁在二月革命结束后的《修改党章的材料》中就曾明确指出,法官、民政、军队等公职人员以及教师都由人民或居民选举产生,且可随时撤换。列宁认为,相较于资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民主下人民行使选举权、改选权、罢免权容易且方便,对国家管理产生的影响也更直接。
无产阶级优越性原则。之所以突出无产阶级的优越性,在于俄国苏维埃最先在工人组织中产生,由城市无产阶级的组织逐渐发展到工兵代表苏维埃再到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同时,在苏维埃选举过程中,工人的人数比农民多,力量比农民强。苏俄宪法(1918)承认工人阶级享有选举中的优越地位,列宁也用三个“最”(集中、团结、觉醒)来概括了无产阶级的实际优越地位。
由上可知,苏维埃俄国是俄国版的“巴黎公社”,人民享有普选权和罢免权是苏维埃政权人民性的本质体现。
毛泽东曾用“花”与“果”形象地概括巴黎公社与俄国十月革命之间的联系,走俄国式的道路,建立苏维埃政权便是是中国革命的“开花结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曾开展了3次选举运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选举制度,呈现出以下特征。
选举权的相对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首先,相对普遍性体现在工农兵拥有选举权,剥削阶级被剥夺选举权。“宪法大纲(1931)”规定,剥削阶级、反革命分子如地主、资本家、军阀等无权选派代表管理政权,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士兵等凡年满16岁以上,不区分性别、财产、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的水平、居住的期限,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选举权的平等性重实质轻形式,主要表现为对妇女和工人当选和选举比例作单独规定。如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明确要求确保妇女当选率占总数的25%,且“选举法”也规定工人选举比例要高于农民,但妇女、工人的投票权仍具有相等的法律效果。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战争环境下,实行自下而上的直选存在困难性,因此乡苏,隶属区、直属县、直属省、中央直属的市苏,红军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区—县—省—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以间接选举为原则。
公开选举与差额选举原则。囿于选民文化素质低,苏维埃选举以举手表决为唯一合法表决方式,举手多者当选,即公开选举。选举过程中,正式代表与候补代表的比例为5:1,如正式代表因特殊原因离职或被撤职,候补代表依次补充,即差额选举。
无产阶级的特殊优越性原则。为确保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凸显无产阶级革命先锋队的地位,工人在选举比例上比一般居民享有优越权利。如“暂行选举法(1933)”规定,不满500人的乡苏工人选举比例为8:1,其他居民则32:1;一般的乡苏、区属市苏选举,工人选举比例为13:1,其他居民则为50:1;……中央直属市苏工人选举比例为500:1,其他为2000:1。另外在总数上兜底性的规定工人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35%。②
苏维埃选举原则基本延续了巴黎公社和俄国选举制度的选举原则,在坚持以上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设置了选举机构专门负责的选举工作,选举程序规范相对完整。
苏维埃选举程序包括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选民大会召开与作工作报告、草案的准备与提案的公布、选举大会中组织投票与当选等步骤。
一是直接选举才需要划分选区,坚持地域为主兼顾生产单位的划分原则,划分区域重在突出“小”,便于选民参与。二是选民登记严格按照选民登记表进行,有组织的由组织负责,没有组织的由乡或街道的选举委员会分会的登记员负责。登记完毕后,“红榜”和“白榜”分别公布享有选举权和剥夺选举权的名单。三是工作报告环节。乡苏和市苏以屋子和村子为单位,在选举大会召开前一周作报告。同时,要充分调动选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动选民对报告开展批评和讨论。另外,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是选举的关键步骤。满足选民资格是具备候选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再侧重政治表现,同时兼顾工作能力。召开选举大会是最后一个环节。根据“选举法(1933)”,出席选举大会的人数须达到选民总数一半以上才具备开会的法定条件,否则得延会,由选举委员会再择期召集;第二次召集不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便可开会。选举大会的提案草案由选举委员会提前准备,并事先公布出去,充分征求选民的意见后经选举大会修改为正式的提案。
可见,从选区的划分到提案的提出通过,苏维埃选举程序相对完整规范。
专门审查委员会、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等机构为苏维埃选举提供充分的保障,其中专门审查委员会负责选举结果的审查,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为选举争执仲裁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为选举上诉的终审机关。代表的召回作为选举监督的关键因素,“宪法大纲”、“选举法”、“暂行组织法(1933)”等都有专门规定,如“选举法(1933)”规定市苏、乡苏代表如违背选民托付不执行代表职务或有违法行为时,市苏或乡苏代表会议得开除该代表,选民也有随时召回并改选代表的权力。
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保障三个方面展示了苏维埃选举制度对巴黎公社选举和苏维埃俄国选举制度的延续和发展。而苏维埃选举制度下选举原则的多元、选举程序的规范和选举保障的得力核心在于保障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兵士即人民真正享有主权,实现当家作主。
《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283。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党纲》宣布,中国共产党要用苏维埃制度,号召最广大的工农兵推翻资本家政权,昭示了中国共产党是不享有特殊利益的,是为中国最大多数的人民谋利益的,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
苏维埃选举就是最大多数人当主人的选举。毛泽东曾指出苏维埃选举运动的“第一个用”就是选出工人、农民、士兵、一切劳苦大众等“人民”来掌握政权。
为保障选举权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通过法律法规、舆论媒体、过程审查等多种方式全方位保障。其中,“宪法大纲(1931)”规定,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2]9。《选举运动》周报专门登载题为《审查选民资格》的文章详细介绍“那些人才是选民”。在选举过程中也多次审核查验“人民”身份。选举运动开展前,选举委员会通过选民登记查验身份,待登记结束后,再由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审查委员会进行复核。尤为重要的是,作为最严厉的监督手段,选民对代表享有罢免权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总之,通过苏维埃选举,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群众自己的政权。
回望百年历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选举制度历经了苏维埃选举、三三制民主协商选举、新政协的协商选举,新中国选举制度的诞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苏维埃选举制度无疑是中国特色选举制度的初始形态,也是中国共产党追求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价值的重大政治尝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从苏维埃选举制度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在不断演进,人民当家作主却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坚守的初心与使命。
苏维埃选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次预演,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首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早在1931年“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就提出“保障党对政权红军及其他武装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绝对领导作用”[3]635。党在选举中的领导作用主要通过提高工人阶级的选举比例来确保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完成从基层到中央的权力建构,增强人民政权的领导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征程中,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4],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其次,坚持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仅用了两到三年的时间就颁布了包括宪法、政权组织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等一百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苏维埃法律体系,为苏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为保障选举有法可依,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选举条例(1930)”“选举暂行条例”“区域暂行选举条例(1930)”“选举细则(1931)”“暂行选举法(1933)”等,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全面,为苏维埃选举的执行提供了系统法律支撑。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进一步夯实中国之治的根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共颁布了一部宪法草案,两部宪法大纲,将苏维埃选举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在具有国家成文宪法性质的法律中规定下来。虽然“宪法大纲”并不完美,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并进行了5次修订,总的来说,却是对“宪法大纲”确认国家性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根本精神的传承和发展。“宪法大纲”第二条明确宣称“中华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专政的国家”[2]8,1949年“共同纲领”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五四宪法”以及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开门见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可见,“人民民主专政”一直未变,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民主更加广泛,专政的对象逐渐缩小,但从苏维埃选举制度中体现的民主与专政的国家根本性质未变。新时代,要推动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以依宪治国为前提。
苏维埃选举制度是苏维埃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开启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历史先河。纵观100党史,从革命到改革到建设,苏维埃选举制度是中国特色选举制度的重要发轫,时代在变,选举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地位不变。
[注 释]
①朱庭光.外国历史大事集 近代部分(3)[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5:24.
②韩延龙,等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5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