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诚刚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59)
在全面启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以下简称《2.0 意见》)的新时代背景下,尽管学者们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方法和内容等关注较多,但实际上,对如何实现法学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机衔接的问题却少有论及。有鉴于此,本文以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为视角,探讨二者衔接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从而为全面提升我国法学本科教学质量建言献策。
当下,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并未拉近,依然是渐行渐远,始终未能缩减二者之间存在的巨大鸿沟。这是因为,在我国,2020 年法学专业成为2018-2020 连续三年“亮红牌”的为数很少的几个专业之一。①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出路何在,究竟如何才能走出就业率低的困境等问题亟待深思。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出口若卡在哪里,问题理应就出在哪里。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很低,也许这“与其侧重考查应试者的实践能力有直接联系”,而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会连锁导致应试者不具备参加从事法律职业的选拔、竞争及从业资格。这可能是因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突出职业考试的特点,区别于选拔性考试和水平考试。”而“法学实践教学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步骤”。于是,从当今新时代的伟大召唤和法学本科教育自身内在矛盾的有效化解等方面来看,有效破解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困境,亟需实现法学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机衔接。
首先,做到法学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机衔接是新时代的呼唤和迫切需要。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实现法学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机衔接势必成了奠基的前提条件。
其次,法学本科教育自身内在矛盾的有效化解也能够有力促进实现二者之间的衔接。例如,《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特别指出要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的重要性。可见,上述意见为法学本科高等教育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实现努力目标或达成要求则首先需要实现法学本科教育自身内在矛盾的有效化解,其破解之道则在于充分实现法学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机衔接。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中存在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不尽合理、完善,实践教学过程流于表面化、形式化,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不足,以及不少院校尚缺少法律方法论特别是实证分析方法的专门课程等问题”。因此,这种严重脱节的现状必须予以扭转。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机衔接的现实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紧迫。那么,在我国,有无实现二者衔接的客观现实基础,实现的路径该如何创新等衔接的可能性问题就是需要予以解答的又一重要问题。
第一,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取得的成就来看。例如,我国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已经初见成效。目前,我国颁布和实施《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0 意见》)已经逾10 年。《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作出科学规范,指明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努力方向,从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对实践教学课程做了细致安排。我国法学院系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开展的一系列有益探索,如武汉大学所实施的“大法学实验观”指导下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方案就颇有成效,②等等。上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取得的各项成就在有力证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为实现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机衔接夯实了坚实基础。
第二,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的成效来看。多年来,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稳步推进,成效显著。例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后半段,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考试要求等进行了细致规定。《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说明》则进一步明确其测试目标为“法治理论素养及相应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2020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则将党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宪法修改的最新制度成果、全面依法治国的最新实践成果等纳入了考试范围。③上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的成效的取得实属不易,既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努力改革的巨大成果,又是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有利呼应,从法律职业的现实侧面为实现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机衔接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
实现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机衔接的具体路径亟待创新,笔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首先,需要逐渐更新法学本科实践教育理念。其实,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问题存在“精英说”“职业说”和“通识说”等诸多见解。其中,如日、德、美等国明确地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为法律职业,相应地,法学教育则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属性。然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有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过于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造成明显的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发展倾向”。另有学者却指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能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否则法学本科教育将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笔者认为,上述各种主张,反映了不同学者对法学本科实践性教育理念的基本立场,各有其合理性,也各有其明显不足,必须进行扬弃。笔者赞同“职业说”,但并不意味着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只是更为强调法学本科实践教育理念应高度重视实践性,绝不能忽视或虚置。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即将实践前置可能会是较为科学的理念更新或尝试,即“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演进趋势是走向实践前置,形成了一种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法治人才培养闭环。”
其次,应发展现有法学实践教学类型,使之更为科学有效。例如,目前,各法律院校都比较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逐步形成了立体的多层次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以及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扎实做好实践型法律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对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课程进行打磨,使之更为完善和成熟。根据法学专业实际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等。笔者认为,在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丰富实践教学类型很有必要,但绝不能盲目满足于形式上的丰富多样,而应从实际上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再次,还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法学实践教学类型。一方面,需要着力推动法学实践教育活动与“互联网+”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度融合。另一方面,需要稳步推进,持续举行法科大学生各级各类法律职业能力竞赛。例如,开展包括辩论赛、征文赛、演讲赛、模拟法庭赛等四项竞赛在内的系列比赛活动等,比如,笔者曾参与指导的“2018 年安徽省第六届大学生未来律师辩论赛”等。④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机衔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进行体系化构建并切实获得实效,则必须为之提供相应的动力支撑和体系保障。
首先,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为二者有机衔接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源泉。例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我国最新通过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对此均有强调。其次,《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的客观需要,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机衔接提供了向“国标”规范看齐的内生动力。因此,只有逐步补齐法学高等教育的“实践能力”培养环节的短板,方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质的飞跃。再次,实现教育部教高〔2018〕2 号和6 号等文件提出的新要求,为实现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机衔接提供了直接推动力。
为有效确保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机衔接的充分实现,还需主动对标《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推荐认定办法》,以及《2.0 意见》等国家政策和文件所确立的新标准和新要求,系统规划好确保行之有效的“课程→教师→学生→效果”全方位的综合保障措施体系:
第一,让“课程优起来”,加强课程体系保障。例如,在具体进行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课程体系设置时,要做到:设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统筹推进“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课程建设,做到环环相扣;以目标为导向加强课程建设,建设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法学一流本科课程和认定一定数量国家级法学专业社会实践一流课程;以及鼓励高校开发开设跨学科、跨专业新兴交叉课程、实践教学课程等。
第二,让“教师强起来”,加强教师队伍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另有学者指出,设立法律实践课专门教学岗位,设置专门的法律实践课导师职务序列,以及建立专司法律实践课教学的导师队伍,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法律实践课教学质量。对此观点,笔者深表赞同。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学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要改变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理论性教学轻实践性教学等倾向,对教师进行分类分型管理,不搞“一刀切”,可按照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进行分类,要赋予其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优、晋升机会。反对“唯论文”的倾向,让其专心于教学,专心于教研。培养“双师型”教师,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以及引导广大教师深入了解法治实践等。
第三,让“学生忙起来”,加强教学条件保障。例如,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加强实践育人平台建设,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要切实保障法学专业类的教学经费投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完善过程评价制度,以激发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并考虑逐步提升课程学习的深度等。
第四,让“效果实起来”,加强教学效果保障。例如,法学专业实践性课堂教学应教学目的明确,课堂讲授富有启发性。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同时,在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教学奖励以及评优、职称评聘过程中,可以考虑将教学效果评价结果作为相关的评价依据。在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注重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成果。例如,笔者曾经尝试开展将法学本科《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从教室“搬到”人民法院去举行的“移动课堂”实践性教学活动,较为成功地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实践教学同步进行,就具有一定特色和示范作用。⑤
注 释:
①“红牌专业”指的是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综合较低的专业。2020 年本科就业红牌专业包括:绘画、音乐表演、法学、应用心理学、化学。参见晋浩天:《<2020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发布》,光明日报客户端2020-07-23,http://www.ict.edu.cn/news/jrgz/jydt/n2020 0723_69532.shtml。
②“大法学实验观”,即根据现代法治对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将专业基础型实验项目、综合应用型实验项目及创新拓展型实验项目整体融入或渗透到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实现实验、实训、实践三类教学资源的有效整合和教育手段的多样化。参见《武汉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方案》,http://www.moe.gov.cn/s78/A08/gjs_le ft/moe_739/s6549/s7721/201206/t20120618_159446.html。
③参见《<2020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将于近日出版发行》,司法部政府网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06/28/bnyw_3251532.html。
④参见《我省举办2018 年大学生未来律师辩论赛》,http://news.ahau.edu.cn/info/1003/6377.htm。
⑤参见《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携手宜秀区人民法院举办法学移动课堂》,https://fxy.aqnu.edu.cn/info/1056/21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