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37号(222000) 李德志
【案例】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2017年所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因对补偿安置标准产生争议,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被征用土地的性质。该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后对其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原告李某将该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2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该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公开2011—2018年期间涉及该村的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评析】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作为农民,承包地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因此,原告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依法应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