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2021-12-06 02:24河北经贸大学赵克
河北农机 2021年1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赛事

河北经贸大学 赵克

引言

网络游戏,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1]。据统计,2018 年我国网络游戏(包括客户端游戏、手机及网页游戏等)业务收入达1948 亿元,同比增长17.8%[2]。随着网络游戏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网络游戏直播产业作为游戏行业的周边产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在理论以及实务上都产生了重大分歧,并由此衍生了一系列侵权问题的探讨。为保证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未来的良性有序发展,需就著作权法框架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定性及归属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讨论研究,以期给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借鉴。

1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简述

研究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的前提是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概念的明晰。首先应当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不仅包括图像,更是图像、声音以及影像等多种元素的结合体,包括游戏实时景象、背景音乐、游戏解说以及直播观众的互动等具体内容。其次,许多相关研究存在概念边界不清、相互混淆的问题,主要是将网络游戏运行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相混淆。网络游戏运行画面是指游戏开发者预先设计的游戏素材所构成的画面,无需游戏玩家操纵便可自行运行。两者在范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游戏直播画面必然要以游戏运行画面为基础,但其内容丰富程度远胜于后者,也涉及不同创作主体的协作,因此两者的权利定性以及归属问题应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属性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决定了其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网络游戏直播画面需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大条件,方可构成前述“作品”。

首先应当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判断。独创性一方面要求表达作者思想、情感,不需要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但应体现一定的智力创作高度,另一方面要求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不得剽窃、照搬他人成果。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由游戏开发者与游戏玩家共同参与制作的,部分直播还有游戏直播平台的解说员及其他直播工作人员,包含大量的游戏素材、玩家的自由操作、解说员的解说以及编导人员对游戏景象的编排等内容,已达到最低的独创性要求。除此以外,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在一定程度上与电影类似,都属于多个元素或作品的集合体。因此,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应值得肯定。此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中将受保护的作品认定为“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产物”,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显然在本范围之中,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通常将著作权赋予对独创性表达作出贡献的作者,但知识产权立法本意之一就是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其考量因素应包括产业界的特殊利益诉求。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以及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没有赋予导演及演员等创作人员,而是由投入资金、承担风险的制片者享有的重要原因[3]。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应如此。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根据不同的直播类型而在保护上有所区别,其著作权归属也存在差异,类型主要分为PGC 直播以及UGC 直播。

3.1PGC 直播的著作权归属

PGC 直播一般指大型的网络游戏赛事直播,在游戏赛事画面的基础上,通常还包括舞台设计、服装道具、专业游戏主播解说、背景音乐、玩家表演等个性化内容。PGC 直播的参与主体较多,不仅有游戏玩家,还包括直播平台、赛事主办方等主体,且在部分情况下赛事主办方与直播平台为同一主体。其赛事组织流程可参照传统体育赛事组织流程,游戏赛事主办方在此承担了体育赛事组织者的角色。

此种模式下的赛事主办方在赛事宣传以及赛事举办过程中花费了大量资源,从赛事的发展、赛程安排、整体节目播出顺序、舞台布局,以及节目品牌推广、新媒体策划、相关主题曲、宣传片、广告电影制作、平面广告宣传再到节目本身制作、参赛者选拔等各项工作,都由各直播平台完成,同时也会设置高额奖金以吸引高水准游戏战队或个人玩家等游戏参与者,承担了较高的商业风险,应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虽然最终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包括了大量游戏参与者的独创性操作表演,但基于其明知参加比赛画面会被直播及额外获得报酬的奖金,可视为游戏参与者默示许可赛事主办方使用自己表演的权利。最终,赛事主办方在游戏参与者表演画面的基础上加入了许多具有独创性的元素,如解说员的特色解说、现场互动等内容,应将最终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为丰富度较高的累积性创新作品。综上笔者认为PGC 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应当全部归赛事主办方所有。

3.2UGC 直播的著作权归属

UGC 直播通常是个人玩家在直播平台上利用视频广播技术向外界传播网络游戏的画面,同时增加了一些自己的游戏解说、直播间美工装饰以及文字弹幕,部分还会有主播的实时摄像头画面。此类直播在客观上由于会起到为游戏宣传的效果,为游戏公司吸引新的玩家,一般受到游戏开发者的默许。

根据UGC 直播画面的创作性高低可将其分为类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但UGC 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不管分属何类作品,其创作性都主要来源于个人游戏玩家,游戏玩家对于游戏直播画面具有主要的贡献,尤其玩家的解说往往是UGC 直播的灵魂所在,带有浓厚的个人风格,也是吸引观众的关键所在,由于解说内容是主播在游戏中经过大量操作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之谈,满足了作品的基本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口头作品的定义,因此有学者认为此类解说可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口述作品[4]。同时,这也是各大游戏直播平台为争夺优质的游戏主播而不惜诉诸公堂的原因所在。将解说作为口述作品加以保护,无疑割裂了UGC 直播画面的完整性,主播解说是直播画面的重要部分但并非唯一,其与整体直播画面相结合才存在独创性发展的空间,称得上为完整的作品。基于此,笔者认为UGC 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为其独创性作出主要贡献并进行了创造性劳动的游戏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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