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邦”与“应当”
——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二重属性

2021-12-06 01:34
关键词:客观性韦伯乌托邦

邱 雨

(西安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改革开放以来,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中国社会科学的理论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中国社会科学正当其时的繁荣发展也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正如2020年8月24日习近平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是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富矿’,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理论工作者大有可为。”[1]然而,中国社会科学强势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令人堪忧的窘境:“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尽管体量很大、数量很多,但是精品不多,特色还不是那么明显,实力还不是那么强,影响力和学术声誉还不尽如人意。”[2]导致这种现状的外部环境因素固然很多,但更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本身所存在着的一些症结关系重大,以下两方面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重灾区”:第一,对某种理论,尤其是西方理论,或价值的先入为主和“教条式”使用,以理论甚至理论中的个别论断框定对复杂生动的现实实践的分析;第二,对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过度崇拜与失当使用,甚至为了“展示”方法而“使用”方法,造成方法与分析的脱节或错位。这两个问题深层反映的是对社会科学之“科学性”以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属性之质别的认知缺位,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所应当具有的学术关怀和进步创新构成了桎梏。而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为弥补这种认知缺位,以及思考处理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的关系,进而推动学术进步,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作为现代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韦伯在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领域均有独到建树。其中,“价值中立”思想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美国学者帕森斯甚至指出,价值中立的概念可以说是韦伯所持基本立场的基础[3]32。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自提出伊始就饱受争议,直到今天,关于这一思想的讨论仍方兴未艾。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讨论中,有相当多的批评或拥护之声其实是以“价值中立”之名强加给韦伯的,即是说,存在着对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诸如“断章取义式”的、“顾名思义式”的误解,甚至是“简略化”“庸俗化”“极端化”的曲解[4],这种状况在国内学术界尤甚。因此,从文本出发,对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正本清源,以一种整体性的视角理解价值中立的属性,对于厘清对这一思想的误解,以及思考改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生态之道,不啻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社会科学的价值属性与研究者的价值关联

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建立在对社会科学属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具有迥然相异的特点。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界的物质,所探求的是发现一种精确性的规律。“对于精密的自然科学来说,‘规律’越是普遍有效,就越重要,越有价值”[5]21;而且对于自然科学来说,由于研究的可重复性,使其研究结果具有纯粹的客观性,即它“根据规律性联系对经验事实作出一般抽象和分析的方法,以一种具有形而上学的有效性和具有数学形式的概念体系的形态,达到对整个现实的一种纯‘客观的’,在这里也就是摆脱一切价值的,同时也是绝对理性的,也就是摆脱一切个体性的‘偶然性’的一元论认识”[5]24。在这里,韦伯讲到了自然科学和价值的关系,即自然科学可以超脱价值,实现研究中的价值中立。那么这种关系是否可以直接移植到社会科学中呢?韦伯的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而学界很多讨论以“直接移植”之名批判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认为韦伯主张在社会科学中“消除”价值或“不要”价值,这是对韦伯思想的一种误读。实际上,韦伯对社会科学的价值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而且对实证主义所主张的效仿自然科学,实现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原则持旗帜鲜明的反对态度。他认为社会科学是无法摆脱价值的,因为它带有先天的价值属性,在社会科学中实现绝对的价值中立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

(一)社会科学的价值属性

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为自然界的客观存在不同,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社会行动,而人的社会行动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文化意义的文化事件。这种研究对象的差别可形象地类比为“下落的苹果并没有重力的概念,而政治或宗教的行动则与此相反,人们必然具有他们自己的与政治和宗教相关联的概念”[6]2。每个人的每个行动都是文化事件,他的行为负载了他的价值观,按照他的价值观来赋予行动的理由。在此意义上,韦伯指出:“文化概念是一个价值概念。因为当我们把经验现实与价值理念联系起来时,经验现实对我们来说才是文化。”[5]18与自然界物质受到了规律的严格“约束”不同,人类的行为具有个体性特征,如果说在自然科学中越普遍的规律越有意义,那么在社会科学中,越普遍的规律意味着越抽象,距离(由个体性所构成的)丰富多彩的现实也就越远,“对在因果上归属个体性的现象的需求所提供的东西也就越少,从而间接地对理解文化事件的意义提供的东西也就越少”,“最普遍的规律由于是内容最空洞的,所以通常也是最没有价值的”[5]20-21。

正是由于无法在社会科学中探究到像自然科学中那样精确的规律,韦伯认为在社会科学中研究者的任务是以“重新体验的方式”理解这些文化事件,而这明显是与自然科学“认识的公式能够或者想要解决的任务迥然不同的任务”[5]17。韦伯认为,对文化事件的“理解”至少包括两个层面:描述和探究因果关系。而在这两个层面中,社会科学都有其限度,既无法做到完善的描述,也无法探究出精确的因果关系。他举例道:“即使我们单独地关注一个个别的对象——例如一个具体的交换行为——一旦我们认真地试图哪怕是仅仅对这一‘个别者’的所有个体性的成分都作出详尽无遗的描述”,也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把握它的因果受制约性了,这种多样性的绝对无限在强度上也绝对不会减少”[5]15。较之描述,对事实进行因果关系的说明是一个更加困难的任务,因为在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文化事件中,“决定着某一个体性的事件的原因,其数目和种类始终是无限的,而且没有任何蕴含在事物自身之中的特征可以把它们的一个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考虑”[5]19。也就是说,绝对意义上的因果律在社会科学中是不存在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从那些‘规律’和‘因素’演绎出生命的现实”[5]17。之所以无法穷尽“个体性的成分”,因而无法对其作出详尽的描述,以及之所以无法穷尽决定着个体性事件的原因,乃是因为它们都负载了文化意义和人的价值。一个文化现象形成的意义“是以文化现象与价值观念的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不仅如此,当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进行研究时,这种研究行为本身也成为一种文化事件,“考察的个体性的现实的一小部分被我们受价值观念制约的兴趣所渲染,惟有它才对我们具有意义;它之所以具有意义,乃是因为它表现出对于我们来说由于它们同价值理念的连接而重要的关系”[5]18。即是说,研究者基于自己与研究对象之间的价值关联而选择了研究的领域以及分析的视角。研究对象的文化意义或曰价值意义,以及研究行为的价值负载,决定了社会科学的价值属性,也即社会科学无法摆脱价值而存在。

(二)研究者的价值关联

如上所述,社会科学研究者的研究行为也是一个文化事件。韦伯指出:“任何文化科学(引者注:韦伯笔下的文化科学即社会科学,下同)的先验前提都不是我们认为某一种或者任何一种文化有价值,而是我们就是文化人,赋有自觉地对世界表示态度并赋予它一种意义的能力和意志。”[5]21这种意志是“人之为人”的一个重要体现,在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身上,这种意志体现为其研究的旨趣。韦伯进一步指出:“无论这种意志是什么,它都将导致我们在生活中从它出发来判断人类共同存在的某些现象,把它们视为重要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而表明态度。无论这种表态的内容是什么,这些现象对我们来说都具有文化意义,对它们的科学兴趣也仅仅建立在这种意义之上。”[5]21依据特定的意志或价值观,研究者对社会现象进行了分类整理(如重要的与次要的,积极的与消极的),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了研究兴趣和研究方向,这构成了社会科学研究者研究的起点,韦伯将社会科学中这种研究方向与研究者价值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称之为“价值关联”。

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从无限的社会现象中选取特定的考察对象,正是这种价值关联的产物。对于“材料专业户”所持的任何观点都能从“材料自身得出”的论调,韦伯评论道:“这只能来源于专业学者幼稚的自欺,他没有注意到,他一开始就是借助自己接近的材料时不自觉地运用的价值观念,从一种绝对的无限中突出一个微小的成分,使自己仅仅关注对它的考察。”[5]22也就是说,在选题阶段,研究者就已经身处价值观念的“囚笼”之中,而材料的收集以及“让材料说话”的论证过程都是处于选题之后的阶段,自然受到“价值囚笼”的制约。“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理念,就不会有材料选择的原则,就不会有对个体性现实的有意义认识,就像如果没有研究者对某些文化内容之意义的信念,认识个体性的现实的任何工作都是绝对没有意义的一样,他的个人观念的倾向,他的灵魂之镜中的价值折射,规定着他的工作的方向。”[5]22当然,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与其研究方向的这种价值关联,韦伯并非带着否定的态度,相反,他认为这种研究者无法避免的价值构成了认识的动力。他赞扬道,那些“科学的天才把自己研究的对象与之联系起来的那些价值,却能够规定整个时代的‘观点’”[5]22,促进人类认识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研究对象是人的社会行动决定了社会科学带有先天的价值属性;而研究者本身作为人的存在所受到的价值制约决定了其在研究方向的确立阶段,即选题阶段就带有价值关联。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想要实现像在自然科学研究中那样的价值中立,或者如一些实证主义者(以及后来的行为主义者)所主张的那种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这是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重要方面,而这个方面在诸多的讨论中经常被忽视或误解。即韦伯虽然被视为价值中立的标杆性倡导者,但他实际上首先强调了价值中立的“乌托邦”属性,这是韦伯对社会科学研究中“能否做到价值中立”这个问题的事实判断;而他经常被贴上“价值中立倡导者”的标签,是和他对严谨的社会科学研究者所应当具有的研究品质所提出的学术伦理要求或主张分不开的。在韦伯看来,正是由于社会科学研究者对价值中立的追求,才使得社会科学研究担当的起“科学”二字,具有了合法性或正当性,这就是韦伯接下来讲到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以及作为学术伦理的价值中立的思想。

二、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与作为学术伦理的价值中立

由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者所携带的文化意义,使其带有无法规避的“主观性”特征,但这仅仅是社会科学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韦伯指出,“不言而喻,由此并不能得出,文化科学研究只能得到对某人来说有效而对他人来说就无效这种意义上的‘主观’结果”[5]23,即是说,社会科学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客观性。正如美国学者弗里茨·林格指出的,韦伯“虽然承认影响研究主题之选择和界定的价值偏好是‘主观的’,但他更反复强调文化社会科学中的研究结果之‘客观性’”[7]122。正是这种客观性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存在性依据或曰“有效性”,也正是这种不仅仅对研究者本人而言,而且也对其他人而言也“有效”的研究结果才使得社会科学研究不是个体性的行为,而是具有“可交流性”和“可批判性”,并形成了社会科学的“知识之树”。

那么,社会科学客观性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呢?韦伯认为,什么成为研究的对象,“这是由支配着研究者和他的时代的价值观念决定的”,即前文中所讲的价值关联;但是,在研究过程中,“在如何进行研究,在研究的方法上,指导性的‘观点’虽然对于形成他所使用的概念性辅助手段是决定性的,但不言而喻,在使用它们的方式上,研究者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一样受到我们的思维规范的制约。因为科学真理仅仅是对于所有想获得真理的人都要有效的东西”[5]23。这种“思维规范”在韦伯看来其实是一个“极为普通”的要求,那就是“研究者和阐述者应当无条件地把对经验事实的确认(包括他所研究的人的那种由他确认的‘评价’态度)和他自己的实践评价的,即对这些事实(包括经验的人的某些对研究对象作出的‘评价’)是否受人欢迎作出判断的、在这种意义上也就是‘评价性的’表态区分开来,因为这里涉及的是有质别的问题”[5]98。易言之,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应当把事实与判断区分开来。在另一处,韦伯指出在教学中(在韦伯的语境下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教学应当遵守的规范是一致的,都应秉持科学研究的精神[8]),应当把评价和纯逻辑的讨论区分开来,“否则,真正逻辑问题的讨论的无偏见性就会受到损害”[5]97。在《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韦伯以关于民主的讨论为例论述道:“如果讨论民主,就应当举出民主的各种形式,分析它们如何发挥作用,指出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给生活条件带来的后果,然后再对政治制度的其他不民主的形式进行比较,然后努力做到使听讲人能够找到根据他的最高理想确定自己立场的出发点。”[9]17从上述韦伯的论述可以看出,他认为与自然科学所具有的纯粹的客观性不同,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有着一定的限度,并且这种有限性还会由于受到研究者的价值观念等的制约而打折扣。社会科学兼具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属性,使其与自然科学相比,“科学”化过程更为艰辛[10]。韦伯正是针对这种情形而提出了他的价值中立思想,那就是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要在研究过程中同自己的主观倾向作斗争。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就在于研究过程中的“就事论事”,即以确认经验事实和纯逻辑的讨论为任务,在这一过程中,研究者主观的评价应当尽量“退场”。具体而言,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理想典型”的价值中立意蕴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工作的结果就是“不断改造我们力图把握现实所用的那些概念的过程”,而社会科学的历史就表现为“借助概念的形成而尝试在思想上整理现实,由于科学事业的拓展和更移而废除已经获得的思想图像,以及在如此改变了的基础上形成新概念之间的不断变换”[5]37。第一次自觉地发现了科学认识的最伟大工具之一——概念——的是柏拉图[9]13,他利用“洞穴隐喻”试图告诉人们,真正的实在不是在墙壁上摇曳的影像中,而是在理念中[11]279,概念则是理念的重要构成之物。在众多的概念之中,有一些概念历经时间的淘涤而得到了人们的惯用,韦伯将其称之为“理想典型”(Idealtypus)(1)很多学者也习惯将之翻译为“理想类型”。,诸如“个人主义”“帝国主义”“资本主义”“重商主义”等都是理想典型的代表,理想典型在本质上是“为衡量和系统地说明个体性的,即就其独特性而言重要的联系……所作出的构思”[5]33。韦伯对理想典型的定位是:它是描述现实的“手段”而不是“现实”本身,是方便的概念工具,而不是对某种本体实在的反映[12],这就是韦伯语境下“理想典型”的价值中立意蕴。

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研究中至少有两种对理想典型的误用:第一,相信在理想典型的“概念图像中记载下了历史现实的真正内容”,把理想典型“实体化为一种处在现象支流背后的‘真正’现实,实体化为在历史中起作用的实在力量”[5]30;第二,把理想典型当作“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2)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来源于古希腊神话,故事为:强盗普罗克拉斯提斯强迫被抓获的过路行人躺在他的床上,如果行人身子比床短,他就把行人伸长,如果行人比床长,他就砍掉行人的脚。后用其比喻使事实迁就人为的框架。来使用,“历史在此被削足适履”[5]30。概言之,第一种误用表现为将理想典型与历史现实混同,第二种误用表现为将理想典型视为一种无须怀疑的正确框架或作为分析的不证自明的逻辑起点。针对这两种误用,韦伯力图为理想典型“去魅”,认为理想典型只有在手段的、中立的意义上才能发挥其真正功用。

在《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一文中,韦伯多次对理想典型的应然定位进行了强调。他充分肯定了理想典型的重要价值,指出理想典型作为提升描述清晰度的表达手段而言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也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支配一个时代的人们,即散乱地在他们里面起作用的‘理念’自身,一旦涉及更为复杂的思想产物的话,我们只能借助概念的清晰以一个理想典型的形式来把握它们”[5]31,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一旦尝试超越具体联系的单纯发现而确认哪怕是一个简单的个体性事件的文化意义,对它作出‘特征的刻画’,他就是在借助并且必须借助通常只有在理想典型中才能清楚明白地规定的概念来工作”[5]28,因为“对各种可能的观点进行清晰的、明确的、概念上的确认,是把人从胡乱的词语中引出的唯一途径”[5]39。所以,理想典型具有重要的“清晰化功能”,即“只有凭借理想典型的概念公式,在具体场合所考虑的各种观点才会就其特性而言通过经验的东西与理想典型的对峙变得真正清晰起来”[5]40。但是,将这种“清晰化功能”进一步引申至认为理想典型是对现实的真实描述,或将理想典型作为一种不证自明的分析框架,那就变成了误用。韦伯明确指出:“科学自我监控的基本义务和避免受骗的唯一手段,就是严格地区分逻辑上以比较的方式把现实与逻辑意义上的理想典型联系起来和从理想出发对现实作出评价性的判断。”[5]32理想典型是一幅“理想画卷”,并不是历史现实,这一理想画卷不能经验地在现实中的任何地方发现,并且“也根本不适宜于把现实作为样本归入其中的图式,而只是具有纯理想的界限概念的意义”[5]29。所以,韦伯反对将理想典型作为“目标”来使用,他强调“抽象的理想典型的形成,并不是作为目标,而是作为手段来考虑的”[5]28。因此,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对理想类型的正确使用方式是:首先,要时时提醒自己理想典型这个“理想画卷”与现实存在的距离;其次,利用理想典型对现实作出对比衡量[5]34。韦伯举例指出,“对基督教某种‘本质’的描述,如果将其视为对经验的现存的历史描述”,就将导致这样一些理想典型仅仅具有“相对的”并且是“成问题的”有效性,但如果将理想典型作为“比较和衡量现实的概念手段”,它们就对研究具有“很高的启迪价值”[5]32。

对理想典型的两种误用,实质上反映了那些研究者对待理想典型的一种预先性的价值判断,即将理想典型的有限性和时代性不当地上升为一种“普适性”。韦伯强调,理想典型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是分析和描述的手段而不是“公理”和“公式”,这构成了其价值中立思想的重要内容。

(二)主观评判的价值中立意蕴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研究者要力图做到不使自己的主观评判进入其中以免侵蚀研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这是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另外一层含义。

主观评判的不可通约性和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客观性不相容,这是主观评判的价值中立的依据。韦伯认为,在主观评判问题上人们向来表现为“诸神之战”式的无法妥协,“在各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相对化和妥协。准确地说,在意义上不存在相对化和妥协”[5]103。即是说,主观评判背后是“意义”,而意义是因人而异的,用韦伯的话来讲,那就是“存在着‘意义’的一个无穷等级体系”[5]23,并且其排列顺序还会因时因地而变迁。韦伯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有些人认为由于摩门教教徒比印第安人取得了更大的物质成就,所以就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但是也会有一些人可能因为偏爱印第安人的草原,从而也就更为偏爱印第安人的浪漫生存,总之“世界上任何一门科学都不可以声称能够改变他的观点”[5]108-109,因为“草原”和“浪漫生存”对有些人是可有可无的,而对有些人来说却有着不可替代的情结,这就是意义所具有的因人而异的特征。在《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韦伯举到了更多的例子。他提出一个问题并自问自答:“在一门关于教会与国家形式的课程,或者在一门宗教史课里,怎么能使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和一个共济会会员对这些事情有共同的价值观呢?绝对不可能。”[9]18他又问:“如何科学地在法国文化和德国文化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我不知道,在这里,诸神又打架了,而且将永无休止地闹下去。”[9]19主观评判或价值的这种不可通约性与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具有质的区别。虽然社会科学由于其所负载的文化意义而无法穷尽事情的真相,但是如上文所言,它讲求对经验事实的确认以及逻辑推理的严密性,这使得它具有客观性(尽管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正是这种客观性使其对社会现象的研究能够达致一定程度上的“逼真”。而如果将主观评判带入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就使得这种研究失去了客观性,而变为和意义一样不可通约的存在,实际上也就使社会科学失去了“可交流性”。

韦伯指出,主观评判发挥作用的场所不在学术研究和课堂上,而在街上、教堂和其他公共场所中。韦伯直言不讳地讲道,一个教授如果以主观评判宣扬学术观点,“那就希望他到外面生活市场上去做这些事,在报纸杂志上,在集会上,在社会团体里,爱上哪儿就上哪儿。不过,在一个所有听众,包括持不同观点的人,都只能保持沉默的场合,表现自己的信念勇气,毕竟太舒服了点”[9]22。因为在课堂上,师生处于话语权不均等的位置,“学生只有保持沉默,而教师只顾讲,利用学生们为了前程只得去听课,没有批判反对自己的人在场的局面”,用主观观点来“塑造学生”,“不是恪尽职守,让听课的人从自己的知识和学术经验中受益”,而是“不负责任”的表现[9]18。在韦伯看来,大学生在教室里向自己的教师学到的东西应该是能够“承认事实”,“包括那些恰恰为他个人不情愿的事实,把对事实的确认与评价性的表态区分开来”;能够“将自己的性情置于事情后面,尤其是压抑不自觉地表现自己的私人嗜好和其他情感的需要”[5]95。也就是说,无论是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还是讲课中,都应当注意将主观评判与研究内容区别开来,这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在韦伯眼中实际上也是一种对研究者或教师的道德要求。

韦伯视野下的主观评判不仅仅包括基于信仰和价值观所持的观念,他还批判了那种在不同学术观点之间走“中间路线”以及对“流行观念”不假思索地予以承认的做法,这两种做法实际上是研究者对某些观念采取了“排列组合”和权衡判断之后所采取的选择。首先,韦伯坚决反对那些以追求“客观性”之名,而对不同的流派观点进行折中——走“中间路线”——的研究做法。韦伯认为这是一种“政治家式”的妥协,“‘中间路线’不仅与‘最极端的路线’完全一样是用经验学科的手段无法证明的,而且在评价领域,也许恰恰是它在规范上最不明确。它并不属于讲台,而是属于行动纲领、办公室和议会”[5]98。也就是说,“中间路线”实际上不是基于研究本身,而是基于既有的研究阵营而采取的态度,采用这种路线的研究者实际上漠视了在研究中经常出现的“真理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现象,所以韦伯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达致研究的客观性,而且与客观性背道而驰。其次,韦伯也坚决反对对于流行观念的“现实主义哲学”。韦伯这里讲的“现实主义哲学”是指人们在科学上满足于流行观念,将其视为不证自明的存在。韦伯指出:“科学的特殊功能在我看来恰恰相反:对它来说,习俗上不言而喻的东西成了问题。”[5]99换句话说,韦伯认为研究者要在“无疑处有疑”,某种观念流行起来与它的正确性与否往往并无直接联系,实际上,即使在学术领域中,正如韦伯在演讲中所指出的,严谨的研究者“所做的事在10年、20年、50年内就会过时,这是命运”,“学术上被超越,不仅是我们大家的共同命运,也是我们大家的共同目标,……原则上说,这种进步是无止境的”[9]10。可见,韦伯热切地呼吁学术的进步,并倡导学者在研究中要敢于“反潮流”,“职业‘思想家’特别应当明确的责任就是:面对当时盛行的各种理想,哪怕是最崇高的理想,都要在个人能力的意义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必要的时候还要‘反潮流’”[5]123。

上述讨论指出了韦伯语境下价值中立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理想典型的价值中立还是主观评判的价值中立,韦伯都是在一种“学术伦理”的意义上进行论述的。必须再次强调,价值中立是对社会科学的研究者的一种学术道德和伦理的要求,这和能否在研究中做到价值中立的事实判断是两码事。有些学者以社会科学研究在事实上做不到价值中立为由反对韦伯的主张[13],许多学者指责即使是韦伯本人的研究中也没有做到价值中立[14],这其实是对韦伯理论的误解。如前所述,韦伯在论述社会科学的文化属性以及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价值关联之时,就已经高度承认了“价值”。他始终强调“一个人当然有可能没能完全去掉自己的主观倾向”[9]18,“对文化现实的所有认识都始终是根据特定的观点进行的”[5]22。这也就是说,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绝对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是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即研究中要同自己的主观倾向作斗争,以增强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此,韦伯甚至用“道德成就”来强调研究者坚持价值中立的意义。

三、价值中立与学术公共领域

至此,上文讨论了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二重属性:一方面,它强调在社会科学中纯粹的价值中立是无法做到的,是一个“乌托邦”;另一方面,它是一种倡导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应当”做到价值中立的学术伦理。“乌托邦”与“应当”的区别是“事实”与“规范”的区别,或曰“结果”与“动机”的差别[15]。那么,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在实际的研究当中如何来化解无法规避的“价值关联”与作为学术伦理的“价值中立”之间势必存在的张力呢?

面对上述这样一种张力,一些学者采取的不是化解的态度,而是走向了极端,要么走向“价值关联”的极化,要么走向“价值中立”学术伦理的极化。首先,对待“价值关联”的极端化态度为:既然社会科学的学科属性深层规制了研究者的价值关联,那么社会科学研究就是“主观”的和“任性”的,除了研究者本人之外,其他人对其研究没有发言权。其次,对待作为学术伦理的“价值中立”的极端化态度为:既然社会科学的研究要尽可能做到去主观评判,那么就应当只使用纯粹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只去研究那些可观察、可测量的事件或行为。显然,这两种极端化态度及做法对社会科学的发展无疑都是不利的:前者损害了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后者则在过度追求客观性的过程中使社会科学研究走向异化。它们的错误在于将研究者的“价值关联”或者作为学术伦理的“价值中立”不恰当地贯穿到了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个过程。化解二者张力之道可以得到启发:尽管无论在社会科学研究的选题阶段还是研究过程中,研究者的价值都处于在场状态,但是程度有所差异;在选题阶段,是由研究者的价值取向,或曰价值关联决定的,而在研究进行过程中,研究者可以通过秉承价值中立的学术伦理来增强其研究的客观性。申言之,在研究的选题阶段,研究者不仅没有必要否定价值关联,而且应当理直气壮地发挥价值立场对于选题的指导和启发作用,勇于承担起研究时代和社会的有意义“课题”的研究使命;而在具体研究的过程中,则应当恪守学术研究的规范和道德,以理性、诚实的态度分析问题,不以主观评判和教条的、投机的态度折损分析的客观性,并增强与学人的交流互动,以期在批判辩论当中深化研究,提升研究质量。在此意义上,价值中立的学术伦理实际上蕴含了对建立科学理性的学术交流评价机制的诉求和主张。

因此,以一种整全性的视角同时关照研究者的“价值关联”和作为学术伦理的价值中立意蕴在社会科学不同研究阶段中的作用,是破解二者紧张关系的法门。不仅如此,旗帜鲜明地指出和正确认识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双重性对于学术公共领域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所谓学术公共领域,是公共领域这一以形成公共意志和意见为作用机制,以生发和主张公共性为旨归的话语交往空间的子形态。而学术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所具有的更加鲜明的理性、对话性以及公共关怀特征,使学术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更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个社会的公共领域的发展“必须以一个学术的公共领域为依托,否则就会失去其价值判断的‘科学’标准和‘客观性’要求”[16]。而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对社会科学的价值属性以及价值关联的论述,以及对理想典型和主观评判的价值中立的要求,与学术公共领域所应当具有的公共性关怀以及包容、理性相契合,因而能够助推学术公共领域的建设。

(一)价值中立与学术关怀

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调在社会科学中价值中立的有限性,也就是说在社会科学中想要做到绝对的、纯粹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相反,研究者在确立研究方向时的价值关联实际上是其关怀的体现,它使社会科学工作者更加关注那些被赋予文化意义的事件,而且由于意义的“无穷等级体系”[5]23,即因人而异性,才使得不同学术关怀下的学术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从而有助于推动学术公共领域的繁荣。对于中国学界和学人而言,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因此广大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价值关联”的核心体现是: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入研究和回答我国发展和我们党执政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生产重要学术成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贡献[17]。然而,当前社会科学研究所受到的自然科学以及行为科学研究方法的强势影响,使得一些学者为了达致纯粹的价值中立目标而过分注重微观问题以及微观分析,忽视重大的理论、实践问题及理论建树,落入“专家没有灵魂”之窘境[18],这种做法实际上就使得学术关怀的“版图”缩小了,这与学术公共领域的旨归相悖,也是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所反对的。而且,更加严重的是,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流行使得一些学者为了“展示”方法而“使用”方法,可能造成问题与方法之间生搬硬套式的结合,而且其学术成果也会进一步误导读者。以流行的定量研究方法为例,摩尔指出,“对社会动态的定量考察给予我们的有关社会机制及其功能的信息是很少的”,他举例道,“在19世纪的普鲁士,与土地贵族有联系的资产阶级分子吸收了前者的一些习惯和观念,而在英国情况恰恰相反。因此,即使我们具有一种完满的技术手段从量上考察变动情况,但只要我们从中得出结论,认为英德两国在上述这个问题上是相似的,那么,我们就将造成一个极大的错误”;他进一步提醒道,“当一些粗心的读者把注意力从社会整体结构的基本情况上转移开来时,统计资料对他们来说就是陷阱。由于统计方法现在很时髦,所以有必要特别强调这一点”[19]27。因此,绝对的、纯粹的价值中立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不仅无法做到,而且对这种“乌托邦”的追逐反而有损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造成“伪分析”的盛行。韦伯基于价值关联的论述而阐释的社会科学中价值中立的有限性的思想,对于克服上述那种研究关怀的失落以及“方法论崇拜”具有重要意义。

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强调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应当做到理想典型和主观评判的价值中立,这被有些学者批评为“价值漠视”,或认为韦伯把科学和价值对立起来[20]。其实,这也是对韦伯思想的一种误解,实际上它隐含了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学术关怀和现实关怀[21],即将对现实问题的判断和决策建立在更加科学和客观的基础之上。1904年韦伯接手主办《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下文简称《文库》)杂志时就指出,《文库》的目的(其实也就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除了扩展对社会生活的事实的认识之外”,“其明确的目的就是训练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作出判断,并由此对社会政策的实践工作作出批判,甚至扩展到社会政策的立法工作”[5]1。可以看出,韦伯所主张的社会科学具有鲜明的现实关怀取向和抱负,在研究过程中同主观倾向的斗争不是“价值漠视”,恰恰相反,客观性程度更高的研究实际上为现实问题提供了更科学的,也就是更“负责任的”参考。韦伯认为,社会科学可以为政治行动者提供一种宝贵的服务,即告诉他们:“1.对这个实践问题的这些或那些表态都是可以想见的;2.你们在这些表态之间作出选择的时候要考虑的事实是这样的和那样的。”[5]98在《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一文中,韦伯作出了类似的表述:“在实践的、政治的(特别是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评价的领域,如果要从中得出一个有价值的行为的指令,那么,1.不可避免的手段;2.不可避免的附带后果;3.由此制约的在其实践结果中众多可能的评价相互之间的竞争,以上三点就是一门经验的学科以自己的手段唯一能够揭示的东西。”[5]103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应当追求价值中立,对问题进行尽可能的客观分析,从而使学术研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现实,这其实也是学术公共领域的应有之义。对于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社会科学而言,这种追求客观和理性的精神意味着“下大力气”“下苦功夫”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真谛并融会贯通。只有这样才能“守正创新”,否则就会出现“低级红”“高级黑”式的研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有的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没读几本,一知半解就哇啦哇啦发表意见,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有悖于科学精神”[17]。

(二)价值中立与学术进步

学术公共领域的现实关怀最终需要依靠学术进步来实现,为此,它应当具有的风貌是:一个追求理性和创新的开放宽容的学术共同体。而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对于这种风貌的形成具有诸多的启示意义。

首先,价值中立有助于破除教条主义。如前所述,正确认识和使用理想典型是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重要内涵,其核心观点是:理想典型并不是对历史现实的真实描述,而是一种分析的手段,这种思想有助于破除教条主义。他以马克思主义为例论述道:“所有马克思主义特有的‘规律’和发展构想——就它们在理论上都是正确无误的而言——都具有理想典型的特征。凡是使用过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的人都知道,如果把现实与这些理想典型进行比较,它们就具有巨大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启迪意义;同样,一旦把它们设想为经验有效的,或者甚至设想为实在的(事实上也就是形而上学的)‘作用力’、‘趋势’等等,它们就具有危险性。”[5]35由此可以看出,韦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以及思想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关照和剖析现实的有效分析工具和方法。恩格斯也作出类似的论述:“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22]664韦伯也反对将理想典型作为不证自明的分析起点,并认为在不同的场景下,理想典型的含义可能是不同的。他以“国家”这一概念论述道:“德国人的‘有机的’国家形而上学就与‘事务性的’美国观点相对立。”[5]33但是即使在今天的学界,滥用理想典型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比如有些学者以“民粹主义”的概念作为解释各种激进政治运动的“灵丹妙药”,但实际上民粹主义在不同的场景下有不同的表现、运作机理乃至内涵,用相同的前提去解释不同的问题,这种前提实际上就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其次,价值中立有助于推动学术创新。韦伯指出,由于一个人的价值与其身份、意义感等挂钩,所以价值之间的斗争表现为“诸神之战式”的不妥协,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则追求客观性和科学性。因此,韦伯主张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应该尽量做到主观评判之价值中立,否则社会科学就会变成不同价值斗争的战场,就无法推动学术的创新与进步。韦伯对于学术创新和进步有着热情的期许,他认为一个学者的生命是有限的,但是学术的生命是无限的,“任何学术上的‘完美’,都意味着新的课题,都愿意被‘超越’,愿意过时,……我们不能不怀着让后来者居上的希望工作。原则上说,这种进步是无止境的”[9]10。但是,学术创新与进步的前提是承认研究的“可谬”性,即哈贝马斯所讲的“可谬主义”,也就是说“任何知识都容易陷入错误,所以有必要接受公共性批判、予以改善”[23]115-116。而不同的价值和意义之间往往是不可“批判”的,因为它不存在“对错”的问题,而是体现了多元的主观世界。但是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则不仅仅是适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群体,它不能只得到对某些人有效而对他人来说就无效这种意义上的“主观”结果,它要求具有客观性,只有在客观性的基础上,社会科学的研究才是可以交流的,而学术共同体的交流是推动学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因此,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所主张的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规范,有助于推动社会科学的创新与进步。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本身亦存在着局限性和推进空间。就局限性而言,价值中立本身存在着内在悖论。具体而言,“如果把‘价值中立’贯彻到底,那就意味着对‘价值中立’本身也必须保持中立,也即意味着必须彻底摆脱、放弃‘价值中立’本身”[24],价值中立存在着的自我否定之悖论是其逻辑的内在困境的体现。就推进空间而言,韦伯在论述价值中立思想过程中侧重于分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质别,而对二者的共通性和联系性则着墨较少,但是两者的联系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得愈加紧密,也意味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和范式的转型与升级。相应地,价值中立不仅体现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属性质别之中,即社会科学仍然受到其属性的深层规制而无法做到绝对的价值中立;而且也体现在两种科学的共通性之中,即通过两种科学的交往互动,可以扩大价值中立在社会科学当中作用的版图(当然这种版图的扩大不应当是如前文所述的异质科学研究方法之间一种非反思式的结合或借用)。总之,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局限性和推进空间启示我们要对价值中立思想及其价值本身进行反思和推进研究,防止将价值中立思想进行教条式运用,唯其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有利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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