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提到的决定、使用、变更与许可,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因为嫌父母取的名字“土”,再加上经常被同事嘲笑,已成年的李先生决定改一个“高大上”的名字,但却被父母拒绝。李先生能自行决定自己姓名吗?
【点评】李先生有权自行决定自己的姓名。姓名决定权的行使,应当以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通常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决定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决定姓名,但不得基于非法目的,故意选择与他人姓名混同,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因为担心遭到打击报复,王先生冒用同事古女士的名字,“实名”举报车间主任徇私舞弊。在内容属实的情况下,王先生侵犯古女士的姓名权吗?
【点评】王先生侵犯了古女士的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具有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王先生未经古女士许可,冒用古女士姓名书写举报信,无疑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案例】与前夫离婚后,抚养儿子的张女士未经前夫同意而将儿子改随自己姓。前夫因制止未果,只好诉请责令张女士为儿子恢复原名,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前夫的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具有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实质上是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成年自然人的更名可以自行决定,但基于可能影响到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一定的行政管理限制,即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则应当由其父母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本案,其未经前夫许可擅自为之,当属违法。
【案例】一家开办不久的公司为尽快打开本地市场,与在本地小有名气的赵先生商定使用其姓名進行产品宣传。事后,因公司拒绝依约向赵先生支付使用费用而引发诉讼。
【点评】公司应当支付姓名许可使用费。姓名许可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获取利益。特定领域名人的姓名,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财产价值之外,通过许可他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也会提升价值,产生经济利益,故《民法典》在原《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内容,肯定与认可了姓名利益与主体适当分离的合法性。公司拒不依约付费,无疑与之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