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贵斌
(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117)
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法宝,是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把握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深刻内涵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集中力量为什么能办成大事?资本主义国家也能集中力量办成一些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与其有何不同?又具有哪些优越性?解答这三个基本问题,即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内在机理、基本特征和优越性,可以从多个视角来探讨,但当前学界鲜有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进行探讨。为此,本文拟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基于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协作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与资本主义协作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更深刻地认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在中国共产党诞辰100周年之际,深入分析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重要法宝,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继续坚持和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协作是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并对社会历史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全社会范围内的大协作,是在积极扬弃资本主义协作的基础上更高级的协作。因此,在阐释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机理、特征及优越性之前有必要了解协作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地继承了历史上关于协作的积极成果,对资本主义协作进行了全面、系统、完整的分析和论述,由此形成了政治经济学的协作理论。撇开资本主义协作的阶级性质,其一般原理同样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具体地说,马克思的协作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作为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协作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并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在奴隶和封建社会,协作创造出了埃及金字塔、希腊神殿、中国万里长城等象征社会生产力发展进步的宏伟建筑。在资本主义社会,协作则创造出了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总和还要多的生产力。所谓协作,就是“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1]378这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简单协作的概念所作的表述,也是对一切形式协作的概念所作的一般概况,它既适用于资本主义初期的简单协作,又适用于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协作和以机器为基础的大工业协作,同时它还适用于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的协作,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共产主义社会的协作。在马克思的定义中包含着协作的三层含义:首先,协作是一种劳动形式,即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其目的是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其次,协作具有计划性。协作根据生产目的,在同一资本的指挥下有计划地劳动。再次,协作具有协同性。为有序地完成生产目标,不同的劳动个体联合起来,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地进行协同劳动。由此可见,马克思对协作所下的定义是建立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和考察所作的最科学的概括。
马克思结合生产实际,对协作的积极效应作了全面而详细的分析。第一,协作不仅提高了劳动的生产效率,而且创造出一种集体力。马克思指出,许多劳动者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协同劳动,不仅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竞争热情,振奋精神,而且与单个劳动者力量的机械总和所产生的劳动效果有本质差别,“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378第二,协作能够引起物质条件上的革命,节约生产资料的使用。马克思认为,许多人在生产过程中共同使用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价值不会随着利用效率的提高而增加,也不会因为使用规模的扩大而成比例增加。例如,建造一座容纳20人的作坊比建造10座各容纳两人的作坊所耗费的劳动要少得多。生产资料的节约,一方面使商品更便宜,另一方面改变了剩余价值同全部预付资本之间的比例,因此使同量的资本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第三,协作可以扩大劳动在空间上的作用范围,并相对地缩小在空间上的生产场所。一方面,对于劳动对象在空间上联系比较广阔的劳动任务,例如开凿运河、修筑道路等,协作可以在空间上从多方面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因此要比只能从单方面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要快得多;另一方面,由于劳动的集结、不同劳动过程的靠拢以及生产资料的集聚,协作相对地缩小了生产领域的空间范围。
第一,可变资本——资本家所能支出的生活资料。马克思认为,许多劳动者集结在一起共同劳动是资本主义协作的先决条件。那么,同一个资本家如果不能同时雇佣一定数量的工人,也就是同时购买他们的劳动力,协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在劳动力集合以前资本家就要有足够支付工人的工资。又由于协作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资本家就需要支付比过去少量工人所支付的更多的劳动报酬。因此,“协作工人的人数或协作的规模,首先取决于单个资本家能支出多大资本量来购买劳动力,也就是取决于每一个资本家在多大规模上拥有供许多工人用的生活资料”[1]383。
第二,不变资本——生产资料的积聚程度。随着工人数量的增加,生产资料的支出也会随之增多。以原材料支出为例,雇佣300个工人的资本家所支出的原材料,是雇佣10个工人的资本家所支出的30倍。诚然,协作可以节约生产资料的使用,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不会因为使用规模的扩大而成比例增加,但生产资料的增加也是十分显著的。因此,“较大量的生产资料积聚在单个资本家手中,是雇佣工人进行协作的物质条件,而且协作的范围或生产的规模取决于这种积聚的程度”[1]383。
第三,主观因素——资本家的指挥。一方面,工人的劳动并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劳动,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许多工人的结果,因此协作必须服从资本的意志,要在资本的指挥下有计划地进行;另一方面,一切规模较大的社会劳动,或多或少地都需要指挥,就像一个乐队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一样,用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最终达到协同。因此,“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1]384
首先,资本主义协作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力。协作是历史的产物,不同的社会形态具有不同性质的协作。原始社会的协作是以生产条件的公有制和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协作是以直接的统治关系和奴役关系为基础。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协作则是以出卖自己劳动力给资本的自由雇佣工人为基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资本尽可能多地自行增殖,也就是尽可能多地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就是资本家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力。”[1]384尽管资本主义协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其目的是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其本质是资产阶级剥削工人的一种方法。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单个劳动力的孤立价值,不是各个劳动力之间协作而产生的共同价值。工人协作所创造的“集体力”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
其次,资本主义协作的管理就其内容而言是二重的,就其形式而言是专制的。随着雇佣工人人数的增加和生产资料规模的扩大,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调节也就成为必要。资本主义的管理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也就有了特殊的性质,而这种特殊的性质是由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1]385。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这种二重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的管理同样具有二重性,它既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又是一种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同时,随着大规模协作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管理发展了自己特有的形式。正如军队需要军官一样,资本家把监督工人的工作交给特种的雇佣工人,成为他们的固定专职,并在劳动过程中以资本的名义对工人进行指挥。
最后,在资本主义协作中,工人的劳动是异己的、不自由的劳动。在同一劳动过程中,许多工人在同一资本的指挥下共同劳动,是构成资本主义协作的起点。因此,工人的劳动要受资本的限制,要在资本的计划下进行,他们只与同一资本产生关系,彼此不发生关系,其本身是不自由的劳动。作为单个的劳动力,雇佣工人的协作要在劳动过程中才能开始,可一进入劳动过程,他们的劳动就不再属于自己,而是并入了资本。作为生产有机体的一个肢体,协作中的雇佣工人不过是资本的特殊存在方式。“事实上,协作中的统一、分工中的结合、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以及作为机器的劳动产品的应用,所有这一切,都作为某种异己的、物的东西,单纯作为不依赖于工人而支配着工人的劳动资料的存在形式,同单个工人相对立,正如劳动资料本身在它们作为材料、工具等简单可见的形式上,作为资本的职能,因而作为资本家的职能,同单个工人相对立一样。”[2]394
“资本主义生产不是绝对的生产方式,而只是一种历史的、和物质生产条件的某个有限的发展时期相适应的生产方式”[3]289。因此,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就产生出更高级的生产方式。同时,“协作的生产力属性不以社会制度的变迁为转移”[4]3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协作依然存在,而“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是其表现形式。所谓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是“基于科学的决策,立足于全国的整体和大局,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科学有效调配各领域各层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力量,集中到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关键难题,推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尖端项目和重大活动,应对危及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危机事件上,以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5]9。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可供支配的工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资本家的指挥是构成资本主义协作的必要条件,撇开其资本主义性质,它也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协作。集中力量办大事所集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实际就是集合协作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并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有计划的协同劳动,其实质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协作。
集中力量办大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协作,因此具有协作的一般积极效应。如前文所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协作的积极效应,撇开其阶级性质,也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对人力、物力、财力的积聚,能够扩大劳动在空间上的作用范围,节约生产资料的使用,提高劳动的生产效率,并且创造出一种集体力。特别是在紧急状态下,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缩短完成目标的时间。因此,集中力量能够办成一件件大事。
但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协作都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也不例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又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资本主义协作存在本质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所有制基础不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协作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以雇佣劳动的方式对工人进行剥削,“集中在资本家手中的生产资料和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生产者彻底分离了”[6]288。而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将“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74。在这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基础上的新型个人所有制,这将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然而,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不能照搬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具体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不实行单一的公有制模式,也不搞私有化,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表明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既能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又有利于调动其他经济成分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生产要素配置方式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经济联系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与之相适应,生产要素采取市场配置方式。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和由此产生的多元化生产主体的基本国情,生产要素在各生产部门、企业之间的配置方式也必然是采取市场配置方式,而不是直接的计划配置方式[7]3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决定性作用”意味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处于主体地位。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源配置,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引导生产要素向高效的生产部门转移,以有效调节社会供求关系。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味着政府参与资源配置过程,并实行宏观调控。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等宏观调控手段,使资源配置更加积极全面,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促进共同富裕。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生产效率显著提升。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目的不是剥削工人,而是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是尽可能多地剥削工人,榨取剩余价值。与之相比,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通过社会化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6]299。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始终坚持马克思恩格斯所指明的富足的物质生活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化生产目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除更高要求的物质生活需要外,还有对政治、文化、生态环境、公平正义等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目的就是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各种需要,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指挥不是资本家,而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协作的指挥和管理职能具有尖锐的对抗性矛盾。一方面,工人必须在资本家的指挥下有计划地进行协作劳动,其劳动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必然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对抗关系;另一方面,资本家的管理在内容上具有二重性,它“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性决定的。”[1]384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其指挥和管理不具有对抗性矛盾。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因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在国家治理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和逐步完善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新成果,与资本主义协作相比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协作的超越。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应用范围不局限于资本主义协作的单个企业和部门,而是可以跨行业、跨地区以及整个社会范围,做到全国一盘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自由竞争机制,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以及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尖锐的利益冲突。资本主义的各个企业或部门之间虽有联系,却不能真正做到互助协作。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的,国民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虽然存在分工上的不同,但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是各个地区、企业、部门之间相互联系、共同协作的一个具体形式,以整个社会的大协作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同时,集中力量办大事还能实现“全国一盘棋”,优先保证重点。全国一盘棋就是党和国家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从全国的整体和大局出发制定宏观决策,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之所以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是由主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方面,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国家的全局利益与各个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同时,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克服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弊端,客观上要求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进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整体设计,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到最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上去。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使广大人民群众愿意跟党走。党“把方面、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因此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8]16-17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以国有企业为重要载体,克服了资本主义私营企业的内在不足,是壮大国家综合国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不仅要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而且要实现国家宏观调节经济的目标,因此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任务。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与西方公司制企业相比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借助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升、科学技术进步、国民生活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
首先,国有企业是政治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以党的领导作为政治原则。党的领导能够有效克服公司制度的内在缺陷,及时纠正“董事会失灵”“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确保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重大决策部署能够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和落实到位。同时,国有企业又以市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市场机制的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使资源要素配置更加高效。其次,国有企业有着更高的长远效率和全局效率。国有企业把更多的资源集中到基础产业和战略性先导产业上,更加注重整体规划和整体布局,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避免出现资本主义因周期性经济危机造成的生产过剩。再次,国有企业有着更强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国有企业相对资本雄厚、资金充足,人才和技术储备多,在围绕科技创新的国际竞争中,通过发挥国有企业的资源优势,有利于快速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此外,国有企业更注重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见,“为什么社会主义经济比较好些?就是劳动生产率比较高,技术提高得快,生产发展得快,又快又好。这说明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胜”[9]117。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最好结合,有效克服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各种弊端,避免相互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10]288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同政党只是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治组织,大资产阶级利用金钱操控选举,控制舆论,影响政策制定,多党制、议会制、普选制和三权分立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博弈、权力分配、交换和制衡机制,普通的人民大众无法真正参与其中,而由此形成的多中心、多层级的决策机制不仅导致政策制定的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而且导致政策实施的低效率、短期化、功利化等问题。
与之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者都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党的各项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既可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把正确意见有效集中,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求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人民民主,都是一种全过程民主”[11]8,既能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愿,又能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促使国家机关高效运转,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执行,能够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8]240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避免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的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博弈,涣散低效。在资本主义协作中,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只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对抗性关系,“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从而生产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者的生存,而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所以一切不生产剩余劳动的必要劳动,对资本主义生产来说,都是多余的和没有价值的”[2]531-532。同时,资本主义的不同政党来自不同的利益集团,为维护各自的利益,不同政党之间相互博弈,很难达成共识,最终导致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涣散低效、繁冗拖沓。
与此相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一切为了人民,一些依靠人民。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不是像资本主义政党那样只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因此,党的领导保证了党集中力量办大事能从全体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拥有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政治组织体系。党的领导依靠这严密的组织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不断增强思想引领、社会号召、教育宣传,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由此可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协作是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并对社会历史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协作,是在积极扬弃资本主义协作的基础上更高级的协作,是马克思协作理论在当代中国的运用和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对人力、物力、财力的积聚,进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扩大劳动在空间上的作用范围,节约生产资料的使用,提高劳动的生产效率,并且创造出一种集体力,有效缩短完成目标的时间,因此能够办成大事。集中力量办大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基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资源要素的配置方式,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产目的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生产指挥,因此与资本主义协作存在本质区别。在国家治理实践中,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断发展完善,在应用范围、生产速度、决策效率、调动积极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越性,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协作的超越。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后,要继续坚持和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使其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