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红楼梦》研究旨趣的转变与得失

2021-12-05 13:36段江丽
关键词:札记红学曹雪芹

段江丽

(北京语言大学中华文化研究院,北京,100083)

胡适《红楼梦考证》于1921年撰写、刊发①,距今年恰好一百年整。透过历史的风雨烟尘,从学理上对“新红学”及相关问题做更精细、更深入的反思,这既是学术史研究的需要,也是对前贤先哲的缅怀致敬。在反思“新红学”的问题时,有一个角度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那就是胡适在撰写《红楼梦考证》前后其《红楼梦》研究旨趣的转变问题。弄清这个问题,不仅能更好地说明胡适个人红学观的发展与变化,也能从一个侧面说明研究旨趣对于学者学术立场及观点的影响。

一、《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中涉红文字的研究旨趣

胡适《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中有关于《红楼梦》的札记八则②。苗怀明曾以这几则札记为依据对胡适早期红学观做过介绍,强调“胡适曾是索隐派”[1](30-34);王惠则不仅关注到这批札记的“索隐”倾向,还辨析了胡适在1913—1919年间的“外译中”小说翻译与其《红楼梦》研究之间的关系[2]。这些都颇具启发意义。不过,要全面了解胡适新红学的旨趣,这几则札记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的涉红札记无写作日期,最早见于耿云志主编的《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影印本[3],后收入曹伯言整理的《胡适日记全编》第1 册。整理者加按语云:“本文系未刊稿,无写作日期,所用的笔记本、封面题字、行文款式、无标点符号等,与《藏晖室日记》庚戌第二册大体相同,题为《藏晖室笔记之一·小说丛话》,与他在中国公学时主编《竞业旬报》,写《无鬼丛话》,‘文苑丛谈’等颇一脉相承,其中关于《红楼梦》的看法,与他后来的观点迥异。从这些方面看来,本文当是他出国留学前在上海时期所作。”[4]胡适于1910年8月从上海赴美留学,也就是说,曹伯言认为这几条札记写于1910年8月之前。季羡林主编《胡适全集》第12 卷收录此稿时则将其系于1921年[5]。结合胡适在1911年之后在日记和相关文章中涉及《红楼梦》的文字,曹伯言的说法是比较可信的,详见下文。

虽然这几则札记写作时间较早,但是有材料证明,胡适在1921年4月读过这些札记。札记第一则有这样一段话:

《石头记》著者不知何人,然决非曹雪芹也。第六十九回评有云“作者无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今遍阅今本,乃不见此四字,可见曹雪芹之前,必有原本作者自署“胡老明公”,后为雪芹删去。

据宋广波介绍,在“今遍阅今本,乃不见此四字”上有胡适眉注:“书中提起‘胡老明公’,此误也。十、四、十,适。”[6](4)这里的日期是指民国十年四月十日,即公历1921年4月10日。也就是说,胡适写此札记时未能在《红楼梦》文本中找到“胡老明公”几个字,后来找到了,故加此眉注。不知季羡林主编之《胡适全集》的编者是否根据这一眉注署时将其系于1921年。

即使这几则札记写作时间不能确定,胡适在给“胡老明公”一语加眉注时,《红楼梦考证》初稿已经完成,他对札记中的观点并无修正或说明,在他后来的著作中对“与他后来的观点迥异”的情况也未再提及。但是,这几则札记对于了解“新红学”诞生前后胡适的红学观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八则札记的内容可分为两类:前三则主要是关于作者的,后五则主要是关于小说内容与主题的。

(一)关于作者的论述

第一则札记说:“《石头记》著者不知何人,然决非曹雪芹也。”证据是第六十九评语中有“作者无名氏,但云胡老明公”之语,以及小说第一回中“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批阅十载,增删五次”之说。《红楼梦》第六十九回评语,正文写尤二姐服药之后一个已成形的男胎被打了下来,贾琏命人去找胡君荣,“胡君荣听了,早已卷包逃走”。此处有张新之夹批:“作者无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正是卷包逃走之意。当与‘虎狼药’回评语参看方得。”③这里的“‘虎狼药’回评语”指第五十一回“薛小妹新编怀古诗 胡庸医乱用虎狼药”张新之回末评语:“医必姓‘胡’,非杂凑胡乱字样,便是‘胡老明公’之胡,造大观园是他,用虎狼药亦是他,则编怀古诗及《红楼梦曲》、书中一切诗词酒令无非是他。”所谓“造大观园是他”指的是《红楼梦》第十六回中提到的情节,即贾赦、贾政、贾琏诸人讨论大观园设计规划时说:“全亏一个胡老名公山子野,一一筹画起造。”这是程甲本、程乙本的文字。查其他版本,“胡老名公”一词用词情况如下:甲戌本、己卯本、庚辰本、戚序本(有正本底本)、蒙古王府本等为“老明公”,梦稿本、舒序本、列藏本等为“胡老明公”。胡适在写眉注的时候,他有可能看到的本子有程本及有正本,其他各抄本尚未出现,而有正本是“老明公”而非“胡老明公”,所以,他很可能是直接将程本的“胡老名公”当作“胡老明公”,或者直接将有正本的“老明公”当作“胡老明公”了。

综合这些资料,清代评点家张新之认为“胡老明公”是《红楼梦》作者的笔名,但这只是一种没有证据的猜测。胡适以张新之语焉不详的批语为依据,断言“曹雪芹之前,必另有原本作者自署‘胡老明公’,后为曹雪芹删除”,从而否定曹雪芹的著作权,明显缺乏说服力。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关于“胡老明公”,不仅胡适当时没有注意到,迄今为止也很少有学者关注讨论。孙桐生《妙复轩评石头记叙》中有云:“惟作者姓名不传,访诸故老,或以为书为近代明相而作,宝玉为纳兰容若。以时事文集证之或不谬。……盖作文之妙,在缥缈虚无间,使人可望不可即,乃有余味。……篇后有曹雪芹删定数过云云,曹雪芹或以即曹银台寅之公子,其胡老明公三子也。考其时,假馆容若,擅宏通,称莫逆者,则有梁药亭、姜西溟、顾梁汾诸君子,不能实指为某人草创,某人润色也。”[7-8](40,709)这段话前半部分说《红楼梦》作者不详,有人认为该小说写的是宰相明珠家的故事,宝玉就是纳兰容若。后半部分是关于作者的一种推测性意见。一粟所编《红楼梦资料汇编》及朱一玄所编《红楼梦资料汇编》中的断句与上述引文后半部分的断句一致。这样读上去逻辑不顺,曹雪芹既是“曹银台寅之公子”,如何又成了“胡老明公三子”?或可将标点符号修改为:“……篇后有曹雪芹删定数过云云,曹雪芹或以即曹银台寅之公子。其胡老明公,三子也。考其时,假馆容若,……”这样一来,则可理解为:曹雪芹是删定者,作者是“胡老明公”,而胡老明公是“三子”的合称。当时寓居纳兰容若家的有梁药亭、姜西溟、顾梁汾等人,很难落实谁原创、谁润色④。也就是说,孙桐生认为,曹雪芹曾删改过几次,原作是客居纳兰家的几位文士,合取笔名为“胡老明公”。由此可见,以“胡老明公”为《红楼梦》的作者,在清代有一定的影响。

再回到胡适札记中关于作者的说法,第一则札记末尾还有一段话:“然雪芹之言曰:‘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其言如此,又能费如许工夫,用如许力气,为《石头记》添毫生色,雪芹实为作者一大知音,然则虽谓此书为雪芹作也可。”意为曹雪芹虽然只是增删者,但是能体贴原作者的用心,费大工夫、大气力为之增色,因此,说曹雪芹是作者亦未尝不可,曹雪芹为修改者,亦可视为作者。

第二则札记说《石头记》的作者即贾宝玉,贾宝玉即作者之托名。证据是《石头记》开卷第一回“作者自云曾经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说此《石头记》一书也”,“夫曰假宝玉,则石而已。石头所自记,故曰《石头记》;石头所自记,即假宝玉所自记也”。以主人公贾宝玉为《石头记》作者,隐含“自叙传”倾向,而以“假”宝玉—石—“贾”宝玉为证据链,用的是文字谐音的方法。

第三则札记说《石头记》作者“似系满洲人所作”。理由是:“作者既为宝玉,而书中之宝玉实为满人,此阅者所共认者也。且六十九回评云,作者自署‘胡老明公’,‘胡老明公’云者,犹言‘胡儿中之明眼人也’,则自承其为胡人矣。”第二条说作者为宝玉的证据已是勉强;这里又将语焉不详的“胡老明公”解释为“胡儿中之明眼人”,显然属于典型的望文生义、牵强附会。

(二)关于内容、主题及人物性格的论述

第四则札记说“《石头记》为满洲人而作”,即小说写的是满洲人的故事。证据如下:(1)未写女子小脚⑤。(2)秦可卿给王熙凤托梦时有“祖茔”之说,“祖茔”乃指“满洲三省”,秦可卿“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之语隐含的意义是,满洲人“一旦受汉人驱逐,势必不能自存,故作者为画策如此”。(3)焦大乃清朝开国大臣如吴三桂、洪承畴之辈,其一段骂词“真为开国诸贰臣逆臣同声一哭”,探春“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必须先从家里自杀自灭起来,才能一败涂地”一段文字,则“可作一段明史论读。作者深慨明室之亡,故作此极伤心之语,盖亦针对满清而发也”。(4)“全书以仁清巷起,以仁清巷收,亦可见其为满清作也”。这里其实糅合了两种观点:一是《红楼梦》写的是满洲人的故事,二是《红楼梦》隐含着悼明之亡的主题。所列举的四条理由中,以未写女子小脚来证明《红楼梦》中写了满人风俗,是有一定说服力的推论。其他三条,则基本上属于主观臆测,以焦大影射吴三桂、洪承畴,以探春的一段话“作一段明史”来读,无论方法还是观点,都与胡适后来在《红楼梦考证》中尖锐批评的索隐派如出一辙。

第五则札记说:“《石头记》家庭小说也,社会小说也,而实则一部大政治小说也,故曰政,曰王,曰赦,曰刑,曰史,曰礼。为政而权操于内,故其妇曰王,其侄亦曰王。外赦而内刑,言不相孚也。史之为言已成陈迹也,李之为言礼也、理也。刑足以破家,即足以亡国,作者之深意矣。”引文中“刑”乃指邢夫人之“邢”。这一则札记前面说的家庭小说和社会小说都是一种陪衬,最后的落脚点是政治小说,而且强调写家庭是隐射国家政治、破家足以导致亡国,主要论据是对人物姓名做双关或者谐音的解释。这里论证《红楼梦》为家庭小说的方法,是人物姓名的谐音及微言大义的索隐方法。

第六则札记说:“《石头记》专写一极专制之家庭,实则一极专制之国家也。七十一回以后,便纯是一极阴惨的专制国。”这一条的含义与第五条思路一致,强调《石头记》是通过写家庭来写国家,但是加了一个很关键的修饰语——“专制”,这是对小说所描写的以贾府为主的家庭生活的定性评价。在家国一体的传统文化语境中,家是缩小的国,国是扩大的家,因此,写家即是写国的判断自然是成立的。最重要的是用“专制”一词对《红楼梦》所描写的家庭生活本质做了准确的概括,属于社会-历史分析方法。

第七则札记说:“读《石头记》者,须知贾宝玉并未成仙,但能自色悟空,逃于渺渺茫茫之中耳。观第一回‘当此蓬牖茅椽绳床瓦灶’数语,可见矣。”这里指出了《红楼梦》包含有自色悟空的遁世思想。这一观点有文本依据可循。

第八则札记说:“《石头记》无一自由之人,有之,其惟尤三姐乎!尤三姐者,其才足以自卫其自由,故能儿抚珍、琏,土苴富贵,处流俗而不污,临大节而不夺。呜呼,吾愿普天下女子之爱自由者,勿学黛玉之痴,宝钗之谲,凤姐之恶,迎春之愚,吾愿普天下爱自由之女子瓣香光明磊落皎然不污之尤三姐,足矣,足矣。”这里认为《红楼梦》中唯有尤三姐有能力捍卫自己的自由,并高度赞美其性格人品;且对黛玉、宝钗、凤姐、迎春等人的主要性格做了高度概括。这些观点都有文本依据,也符合绝大多数读者的阅读体验。

在《红楼梦考证》中,胡适认为以蔡元培等人为代表的索隐红学都是“绝无道理的附会”“很牵强的附会”。可是,正如苗怀明和王惠等学者所指出的,从这些札记来看,胡适亦曾是索隐派。不过,笔者要强调的是,在这些札记中,“索隐”只是一部分内容,还有非索隐的、符合文本依据以及一般性文学研究规则的内容。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看到,札记前三则关于作者的讨论,均属“附会”之说;后五条关于《红楼梦》内容与主题的讨论,则需区别对待:第四则所提供的写满洲人的四条理由中,第二、第三、第四条材料的解释明显属于附会,第五则对贾政、贾赦、王氏、邢氏等人姓或者名的解释亦属于附会;而第四则第一条材料根据未写女子小脚推断写的是满洲人的生活习俗,第六、第七、第八则对小说内容、主题及人物性格的概括,均有文本依据,而且符合大多数读者的阅读体验,尤其第六则将《红楼梦》所描写的家庭性质概括为“专制”,并强调是通过写专制的家庭来写专制的国家,其实是一种社会学的分析方法;第八则对尤三姐性格的分析以及对黛玉、宝钗、凤姐、迎春等人性格的概括,亦符合小说艺术理论中的性格分析方法。

要之,在《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中,胡适关注到了《红楼梦》的作者、主题及人物性格等问题;研究方法上,有缺乏说服力的牵强附会,也有符合文学研究一般规律的对小说思想内容及人物性格的分析。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胡适原稿题为“藏晖室笔记之一·小说丛话”,属于读书笔记,并非专题论文,所以,在列出观点之后都只有简单的说明,并无具体深入的阐述,因为其材料、观点在当时大多属于习见。比如:①《红楼梦》为满洲人而作之说。早在1794年,周春《阅红楼梦随笔·红楼梦记》已有言:“相传此书为纳兰太傅而作。”[9](3)道光年间梁恭辰《北东园笔录四编》说:“《红楼梦》一书,……相传为演说故相明珠家事:以宝玉隐明珠之名,以甄(真)宝玉贾(假)宝玉乱其绪。”[8](32)诸如此类的笔记还有很多。至于以未写女子缠足为写满洲人之证据亦属共识,邱炜萲《菽园赘谈·续小说闲评》即云:“曹雪芹撰《红楼梦》,花雨缤纷,洒遍大千世界,锦绣肝肠,普天之下谁不竞呼为才子,而说者乃以林、薛以下诸美人皆不缠足,谓为隐刺满洲巨族某相国府中阴事,以蒙、满妇女均素足故也。”[8](862)昭琴《小说丛话》亦云:“《红楼梦》为底是专说清人之凭据,其不必深求而可知者,则仅在于叙次妇女装束形体,举无一语涉及裙下故也。”[8](858)②《红楼梦》乃作者自述生平之说。王国维《红楼梦评论》即云:“综观评此书者之说,约有两种:一谓述他人之事,一谓作者自写其生平也。第一说中,大抵以贾宝玉为即纳兰性德,其说要非无所本。……至谓《红楼梦》一书,为作者自道其生平者,其说本于此书第一回‘竟不如我亲见亲闻的几个女子’一语。”[8](842)③《红楼梦》有悼明思想之说。如黄人《小说林发刊词》云:“假兰芍以塞黍离荆棘之悲者(《石头记》成于先朝遗老之手,非曹作)。”⑥[8](846)④焦大影射清朝开国元勋之说。见于平子《小说丛话》:“《红楼梦》一书,系愤清人之作,作者真有心人也。诸如此之大书一部,而专论清人之事,可知其意矣。其第七回便写以焦大醉骂,语语痛快。焦大必是写一汉人也,为开国元勋者也。”[8](851)⑤《红楼梦》为社会小说、政治小说之说。代表性说法有王钟麒的《论小说与改良社会之关系》中的“《红楼梦》则社会小说也,种族小说也,哀情小说也”[8](844);侠人《小说丛话》中的“吾国之小说,莫奇于《红楼梦》,可谓之政治小说,可谓之伦理小说,可谓之社会小说,可谓之哲学小说、道德小说”[8](853)。再则,在1903—1904年间,昭琴、平子、侠人等人均以“小说丛话”为题在《新小说》上发表了文章,当时胡适还只有十三四岁。综合来看,胡适的《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很可能是有意模仿前辈学人,以“丛话”的方式,在读书过程中记下有关《红楼梦》等小说的一些观点及材料⑦。这些观点,如上所述,有对他人观点的抄录、借鉴、补充,也有独到之处,如,“《石头记》为满洲人而作”一说多见,而径言作者“似系满洲人”者则不多;再则,在1910年之前的相关资料中亦暂时未曾查到他人礼赞尤三姐之自由精神的文字,很可能属于胡适的创见。

二、1911—1918年间胡适涉红文字的研究旨趣

在1921年撰写《红楼梦考证》之前,除了《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之外,胡适在日记和论文中还有其他一些关于《红楼梦》的文字⑧。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以曹雪芹为《红楼梦》的作者。如1916年9月5日日记说:“明诗正传,不在七子,亦不在复社诸人,乃在唐伯虎、王阳明一派。正如清文正传不在桐城、阳湖,而在吴敬梓、曹雪芹、李伯元、吴趼人诸人也。此惊世骇俗之言,必有闻之而却走者也。”这里的吴敬梓诸人显然是就其作品而言的,因此,胡适在这里明确以曹雪芹为《红楼梦》的作者。同样的说法亦见于《文学改良刍议》一文:“吾惟以施耐庵、曹雪芹、吴趼人为文学正宗,故有‘不避俗字俗语’之论也。”[10](14)此外,写于1918年4月的《建设的文学革命论》一文在阐述其“建设新文学”之宗旨“国语的文学,文学的国语”时,胡适明确将《水浒传》《西游记》《儒林外史》《红楼梦》作为近世“活文学”的典范,并指出:“他们都是用一种活文字做的。若是施耐庵、邱长春⑨、吴敬梓、曹雪芹都用了文言做书,他们的小说一定不会有这样生命,一定不会有这样价值。”这三则材料中都是径直将曹雪芹作为《红楼梦》的作者。如前所述,《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中明确否定作者为曹雪芹,从这一点来说,曹伯言说“札记”应该写于1910年胡适赴美留学之前是有道理的,否则很难解释一边在“札记”中明确说“《石头记》著者决非曹雪芹”,一边又再三在日记和文章中直接将曹雪芹当作《石头记》的作者看待。

第二,高度评价《红楼梦》的文学价值。在上引1916年9月5日的日记中,胡适认为,“清文正传”不是桐城派、阳湖派的古文,而是《红楼梦》与《儒林外史》《官场现形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等通俗小说,强调它们是富有生命力的“活文学”,旗帜鲜明地体现出轻文言而重白话的立场,并不无自豪地强调自己所说乃“惊世骇俗之言”。此外,在1911年6月7日的日记中胡适亦云:“下午看《水浒》,久不看此书,偶一翻阅,如对故人。此书真是佳文。余意《石头记》虽与此异曲同工,然无《水浒》则必不有《红楼》,此可断言者也。”胡适高度评价《红楼梦》为“佳文”,与《水浒传》有异曲同工之妙,并从文学史的角度强调《水浒传》对《红楼梦》有先导作用。

第三,高度评价《红楼梦》作为白话文的语言价值。在《建设的文学革命论》一文中,胡适强调《红楼梦》及其他几部明清长篇白话小说对于“建设新文学”的重要意义,认为它们是国语的教科书,是国语文学的典范。据《胡适口述自传》介绍,1916年2月至3月间,正在哥伦比亚大学求学的胡适经过与朋友们的辩难、讨论,再经过严肃思考,得出了他关于中国文学史的基本结论:“原来一整部中国文学史,便是一部中国文学工具变迁史——一个文学或者语言上的工具去替代另一个工具。中国文学史也就是一个文学上的语言工具变迁史……一部中国文学史也就是一部活文学逐渐代替死文学的历史。”[11](146)胡适就这样“一棒把‘中国文学’打成‘文言’‘白话’两大段”[11](161),而且视白话作品为“活文学”、文言作品为“死文学”。正是在这种文学史观之下,胡适将《儒林外史》《红楼梦》等通俗小说视为“清文正传”及“活文学”的典范,也是“活的语言”的最佳教材。所以,结合胡适独树一帜的《国语文学史》⑩及《白话文学史》⑪,才能更好地理解他对《红楼梦》等白话小说之“活的语言”的推崇。他甚至认为,《红楼梦》与《儿女英雄传》之所以能够成为“不朽的名著”,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们使用了“更纯粹的北京话”“方言”⑫。

第四,高度评价《红楼梦》作为悲剧作品的思想价值。胡适在写于1918年9月的《文学进化观念与戏剧改良》一文中论及中国文学的悲剧问题时指出:

中国文学最缺乏的是悲剧观念。无论是小说,是戏剧,总是一个美满的团圆。……这便是说谎的文学。更进一层说:团圆快乐的文字,读完了,至多不过能使人觉得一种满意的观念,决不能叫人有深沉的感动,决不能引人到彻底的觉悟,决不能使人起根本上的思量反省。例如《石头记》写林黛玉与贾宝玉一个死了,一个出家做和尚去了,这种不满意的结果方才可以使人伤心感叹,使人觉悟家庭专制的罪恶,使人对于人生问题和家族社会问题发生一种反省。若是这一对有情男女竟能成就“木石姻缘”,团圆完聚,事事如意,那么,曹雪芹又何必作这一部大书呢?这一部书还有什么“余味”可说呢?[6](9-10)

胡适强调,中国传统文学中缺乏悲剧观念,迷信团圆,有违生活本质,只有《红楼梦》和《桃花扇》是例外,它们以悲剧的结尾打破了“团圆的迷信”,因此,它们不仅具有审美意义上的“深沉的感动”,还能让人对社会、人生产生“彻底的觉悟”和“根本上的思量反思”。他还具体阐述了《红楼梦》中宝黛爱情悲剧的价值:在艺术感染力方面“使人伤心感叹”;在思想认识方面,“使人觉悟家庭专制的罪恶”。胡适还介绍了自古希腊埃斯库罗斯(Aeschylus)、索福克利斯(Sophocles)、尤利彼得斯(Euripides)以来的西方悲剧观念的本质,并且强调:“有这种悲剧的观念,故能发生各种思力深沉,意味深长,感人最烈,发人猛省的文学。这种观念乃是医治我们中国那种说谎作伪思想浅薄的文学的绝妙圣药。这便是比较的文学研究的一种大益处。”[6](10)这显然是在中西比较的视野下,强调《桃花扇》《红楼梦》的悲剧价值。

胡适对《红楼梦》悲剧价值的推崇,应该是受到王国维《红楼梦评论》的影响,强调宝黛爱情悲剧能够“使人觉悟家庭专制的罪恶”,则符合社会批评的原则。事实上,从社会批评的角度强调《红楼梦》对专制家庭及婚姻制度的批判意义,是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红楼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之一,如季新《红楼梦新评》说:“此书是中国之家庭小说。……中国之国家组织,全是专制的;故中国之家庭组织,亦全是专制的。其所演种种现象,无非专制之流毒。想曹雪芹于此,有无数痛哭流涕,故言之不足,又长言之;长言之不足,又嗟叹之。”[8](897)境遍佛声《读红楼梦札记》说:“《红楼》一书,言情小说而实兼家庭社会小说也。”“《红楼》一书,叙人婚姻之事,不祥者居其多数。盖籍明专制结婚必无良好结果也。”[12](9,11)佩之《红楼梦新评》说:“一部《红楼梦》,他的主义,只有批评社会四个大字。”“作者所着眼的,便是家庭二字。这是看他写家庭较写社会更多,便可知道了。社会是家庭组织成的,家庭不健全,社会也绝难改良。况且吾国社会,是只有家庭,没有个人的,那种家族制度,更非攻击不可。”[12](49-50)海鸣《古今小说评林》一再强调:“一部《红楼梦》一百二十回,无非痛陈夫妇制度之不良。”“一部《红楼梦》,均为伤叹夫妇制度之不良也。”[8](887)如果说这些论者对《红楼梦》主题的解读对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红学有先行的意义,则胡适亦在先行者之列。值得注意的是,胡适在讨论宝黛爱情悲剧时,是将《红楼梦》一百二十回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的。

要之,与《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中的涉红札记相比,胡适写于1911—1918年间的涉红文字的旨趣有了明显改变:(1)丝毫不见“索隐”的影子;(2)明确视曹雪芹为《红楼梦》的作者;(3)强调《红楼梦》作为使用白话的“活文学”的典范意义;(4)不关注本事问题,强调《红楼梦》的悲剧价值,尤其强调宝黛爱情悲剧对专制家庭的批判意义。

三、“新红学”的研究旨趣

无论是《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中的札记,还是1911—1918年的相关日记、文章,胡适都只是偶尔提及《红楼梦》及其他小说,均未做深入的研究,他真正着力于传统小说的研究是在开展“整理国故”的工作之后。

胡适于1917年6月学成归国,8月受聘为北京大学教授,旋即加入新文化运动阵营,与陈独秀等人一起大力提倡白话文。1919年,他又提出了“整理国故”的口号,以实现“再造文明”的目标。所谓“整理国故”就是“把三千年来支离破碎的古学,用科学方法做一番有系统的整理”[11](210),而“再造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创造以“活的文字”为工具的“新文学”。传统白话小说正是作为“国故”的一部分进入胡适们的视野,焕发了前所未有的光彩。

胡适在后来的“口述自传”中曾对自己研究传统小说的背景和目的有清楚的交代:

我在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的初期,便不厌其详地指出这些小说的文学价值。但是只称赞它们的优点,不但不是给予这些名著[应得]的光荣的唯一的方式,同时也是个没有效率的方式。[要给予它们在中国文学上应有的地位,]我们还应该采取更有实效的方式才对。我建议我们推崇这些名著的方式,就是对它们做一种合乎科学方法的批判与研究。[也就是寓推崇于研究之中。]我们要对这些名著做严格的版本校勘和批判性的历史探讨——也就是搜寻它们不同的版本,以便校订出最好的本子来。如果可能的话,我们更要找出这些名著作者的历史背景和传记资料来。这种工作是给予这些小说名著现代学术荣誉的方式,认定他们也是一项学术研究的主题,与传统的经学、史学平起平坐。[11](238-239)

胡适所谓的“中国文艺复兴运动”是指新文化运动。在大力推广白话文学的背景之下,胡适认为,要提高传统小说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地位,要给它们“应得的光荣”,最直接有效甚至“唯一”的方式,就是对它们的作者和版本做考证研究,给予它们“与传统的经学、史学平起平坐”的“现代学术荣誉”。正是在这种观念之下,胡适和他的同仁们督促出版社以新式标点、分段并加考证性导言的方式出版传统小说名著。

亚东图书馆于1919年整理出版了《儒林外史》,书前有陈独秀、钱玄同和胡适的序,随即胡适又分别于1920年11月、1922年11月完成了《吴敬梓传》《吴敬梓年谱》;接下来,亚东图书馆陆续出版了一大批古典小说的新式标点本,包括《水浒传》《红楼梦》《西游记》《三国演义》《镜花缘》《水浒续集》《老残游记》《海上花列传》《儿女英雄传》《三侠五义》《官场现形记》《宋人话本八种》《醒世姻缘传》《今古传奇》《十二楼》。除《今古传奇》《十二楼》之外,自《水浒传》至《醒世姻缘传》均有胡适撰写的考证序论。胡适在“口述自传”中不无自豪地总结说:“那时我就充分地利用这些最流行、最易解的材料,来传播我的从证据出发的治学方法。”[11](196-197)

在这三十万字左右的考证文章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是关于《红楼梦》的考证文章,一共有5 篇,包括《〈红楼梦〉考证》(1921)、《跋〈红楼梦考证〉》(1922)、《重印乾隆壬子本〈红楼梦〉序》(1927)、《考证〈红楼梦〉的新材料》(1928)、《跋乾隆庚辰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抄本》(1933)。正是这5 篇文章,奠定了胡适作为现代红学史开创者的崇高地位。

《红楼梦考证》开篇指出:“《红楼梦》的考证是不容易做的,一来因为材料太少,二来因为向来研究这部书的人都走错了路。他们怎样走错了路呢?他们不去搜求那些可以考定《红楼梦》的著者、时代、版本等等的材料,却去搜罗许多不相干的零碎史事来附会《红楼梦》的情节,他们并不曾做《红楼梦》的考证,其实只是做了许多《红楼梦》的附会!”[10](545)结尾再次呼应:“我希望我这一点小贡献,能引起大家研究《红楼梦》的兴趣,能把将来的《红楼梦》研究引上正当的轨道去:打破从前种种穿凿附会的‘红学’,创造科学方法的《红楼梦》研究!”[10](587)胡适以“穿凿附会的‘红学’”指称王梦阮、蔡元培等人的索隐研究,以“科学方法的《红楼梦》研究”自诩并期待来者。而顾颉刚、俞平伯则以实际行动成为胡适的第一批追随者、合作者及对话者。顾颉刚应胡适的要求多方协助查找资料。俞平伯受胡适和顾颉刚的影响,于1921年4月开始与顾颉刚通信讨论《红楼梦》问题。正是他们三人在短时期内的密切交流与合作,使得《红楼梦》研究在短时间之内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成果,成为令人瞩目的显学。顾颉刚于1923年3月5日给俞平伯《红楼梦辨》所写之序中说:“我希望大家看着这旧红学的打倒,新红学的成立,从此悟得一个研究学问的方法,知道从前人做学问,所谓方法实不成为方法,所以根基不坚,为之百年而不足者,毁之一旦而有余。现在既有正确的科学方法可以应用了,比了古人真不知便宜了多少。”[13](79)“新红学”与“旧红学”由此得名,并获得了较广泛的认可。顾颉刚认为,胡适的《红楼梦考证》和俞平伯的《红楼梦辨》标志着“旧红学的打倒,新红学的成立”,“新红学”之“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即“注重于实际的材料”。

《红楼梦考证》问世之后,有赞誉者,也有质疑非议者。1928年4月19日《民国日报》曾发表署名文章责备胡适:“将一部《红楼梦》考证清楚,不过证明《红楼梦》是记述曹雪芹的私事而已,知道了《红楼梦》是曹氏的家乘,试问对于二十世纪的中国人有何大用处?”“《红楼梦》之类的作品是一种‘玩物丧志’的小把戏;唱小丑打边鼓的人可以做这一类的工作,而像胡先生这样应该唱压轴戏的人,偏来做这种工作,就未免太不应该了。”[6](253-254)这位叫常乃德的作者持传统的保守立场,认为小说乃不入流的“小把戏”,像胡适这样的大学者不应该为此浪费时间精力,而应该去做更重要的事。这样的观点显然与胡适们的新文化运动理念背道而驰,所以,胡适于该文发表的次日即撰文进行“答疑”:

我为什么要考证《红楼梦》?在消极的方面,我要教人怀疑王梦阮、徐柳泉、蔡孑民一班人的谬说。在积极的方面,我要教人一个思想学问的方法。我要教人疑而后信,考而后信,有充分证据而后信。

我为什么要替《水浒传》作五万字的考证?我为什么要替庐山一个塔作四千字的考证?我要教人知道学问是平等的,思想是一贯的,一部小说同一部圣贤经传有同等的学问上的地位,一个塔的真伪同孙中山的遗嘱的真伪有同等的考虑价值。[6](254)

胡适说得很清楚,他做《红楼梦》《水浒传》等白话小说考证的目的有二:一是要证明学问是平等的,从做学问的角度,让小说同圣贤经传有同样的地位;二是要教人一个做学问的方法,那就是考证学的方法,让证据说话。事实上,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用传统治经的考证方法来研究小说,实质性地提高了小说的地位。这也是胡适自己最感到骄傲的地方。直至晚年,他仍不无自豪地强调:“我是用乾嘉以来一班学者治经的考证训诂的方法来考证最普遍的小说,叫人知道治学的方法。”“我对《红楼梦》最大的贡献,就是从前用校勘、训诂考据来治经学、史学的,也可以用在小说上。”[6](437,479)

四、“新红学”研究旨趣转变的得失

早在1930年,陈子展在其授课讲义的基础上整理出版的《最近三十年中国文学史》中即已盛赞新式小说研究,并高度评价了胡适的研究:

在胡适从事这项工作的略前一点,未尝没有小说考证,如钱静方的《小说丛考》,蒋瑞藻的《小说考证》,但都不过是一些片段的笔记,零星的考证材料,不好算做有条理有见解之历史的考证、文学的批评。又如王梦阮的《红楼梦索隐》、蔡元培的《石头记索隐》,似乎可以说是历史的考证了,但经胡适考证的结果,指出他们不过收罗许多不相干的零碎史事,来附会《红楼梦》的情节,其实他们并不曾做《红楼梦》的考证,只做了许多《红楼梦》的附会!我以为胡适在这方面最大的贡献,不在他这十几篇小说上的考证批评文章,而在他于这种考证批评上应用的方法。[14](245)

在经过了近六十年的风云变幻之后,唐德刚对胡适在小说研究史上的贡献有一个简短却掷地有声的评价:“把小说当成一项‘学术主题’来研究,在中国实始于胡适!今日左右中三界知识分子,都视此为当然。然适之先生启蒙之功,就可以在历史上一笔抹掉吗?”[11](250)的确如此,正是胡适的考证研究使古代小说研究真正获得了学术的尊严和荣誉。当小说研究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学术殿堂的重要成员时,胡适的开创之功不应该被忽略甚至忘记!

我们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胡适的《红楼梦考证》不仅开创了影响深远的“新红学”,也标志着他个人《红楼梦》研究旨趣的转变。这一旨趣的转变,一方面开创了红学新纪元,另一方面也导致观点偏颇,带来了消极影响。

在《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中的涉红札记及1911—1918年的涉红文字中,胡适关注《红楼梦》的作者、版本、本事、人物性格、主题、审美价值等多方面的问题,研究方法也涉及索隐、考证以及审美批评、社会批评等多种形式。自1921年的《红楼梦考证》开始,至1933年的《跋乾隆庚辰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抄本》,胡适的全部兴趣和关注点都在《红楼梦》的作者和版本,而且念兹在兹要教人以科学研究的方法。自1933年《跋乾隆庚辰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抄本》刊发,至1962年2月24日在台北骤然去世,胡适一直关注《红楼梦》研究的发展情况,也通过日记、序跋、书信、谈话等形式不时发表一些看法。但是,其研究兴趣、研究方法以及基本观点再无实质性改变。自《红楼梦考证》开始,胡适的红学旨趣发生了明显变化,即胡适本人的红学观亦随着新红学的诞生有了重大转变,从这一典型个案中依稀可见新旧红学嬗变的轨迹。

胡适前后红学旨趣的转变主要表现在研究方法和兴趣点两个层面。简单来说,胡适在开创“新红学”之后,只注重用考证的方法研究《红楼梦》的作者与版本,而对用其他方法研究其他问题不再感兴趣,甚至持排斥的态度。

本来,从自己的研究兴趣出发,只做作者和版本研究无可厚非,胡适自己也曾强调,研究作者和版本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小说文本。问题是,胡适在转变研究旨趣之后,在《红楼梦》研究上出现了两种彼此关联的失误:一是错误地将《红楼梦》小说当作历史著作,采取“曹贾互证”的方法,使得他所一再强调的科学方法走向了科学的反面,违背了小说属于艺术创作这一文学的基本规律;二是片面坚持“写实自传说”,从而导致对《红楼梦》思想和文学价值的判断发生了严重的失误。

胡适批评索隐派“去搜罗许多不相干的零碎史事来附会《红楼梦》的情节”,他自己则是用《红楼梦》中的人物及情节与有关曹家的史料进行互证,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他是在“搜罗许多曹家的史事来附会《红楼梦》的情节”。在胡适以及他的追随者顾颉刚、周汝昌等人的著述中,自传与自传性小说一直混淆不清、随意替换,而在实际论述中,更倾向于“自传”而非“自传性小说”。正因为这样,胡适《红楼梦考证》在问世之后,遭遇了黄乃秋、张文正、周黎庵等一大批学者的尖锐批评[15]。有学者甚至认为,胡适的考证与蔡元培的索隐是“五十步笑百步”[12](280)。

将新红学前后的相关文字进行比较就会发现,胡适对《红楼梦》思想价值和文学价值的评价有了明显的改变。在《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中,曾高度礼赞尤三姐捍卫自由的精神;在1911—1918年的涉红文字中,除了高度肯定《红楼梦》的白话文价值,还曾强调《红楼梦》的悲剧价值,尤其强调宝黛爱情悲剧对专制家庭的批判意义。自《红楼梦考证》开始,胡适对《红楼梦》思想性和艺术性的评价越来越低。在《红楼梦考证》中,胡适还延续了《文学进化观念与戏剧改良》的说法,肯定和赞赏宝黛爱情悲剧的价值,在后来的涉红文字中连这一点也不再提起。1959年12月30日,胡适为广播公司录音,竟然宣称“《红楼梦》毫无价值”⑬。这一说法令不少学者感到错愕。李辰冬在1979年为罗德湛《红楼梦的文学价值》一书所写序中说:“我们这种六七十几年纪的人,从小就喜欢《红楼梦》而重视它的原因,由于胡先生的提倡,现在从胡先生的口里说它毫无价值,真正难以置信。但后来打听,才知道胡先生讲这种话的不止这一次。”[16](3)郭豫适在1989年哈尔滨第二届国际《红楼梦》研讨会上宣读的论文《论“红楼梦毫无价值论”及其它——关于红学研究的非科学性》亦曾引用胡适此说[17]。

在《红楼梦考证》中,胡适评价《红楼梦》为“自然主义的杰作”,不少研究者认为这是对《红楼梦》艺术价值的高度肯定。比如说,周策纵就曾经说,五四后期,大概从20世纪20年代起,“写实主义”逐渐受人推崇,尤其是“自然主义”往往被推崇为文学和哲学的最高境界,因此,胡适说《红楼梦》是一部“自然主义的杰作”,在当时是一个极高的称赞[18](75)。如果联系上下文,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胡适原文如下:

因为《红楼梦》是曹雪芹“将真事隐去”的自叙,故他不怕琐碎,再三再四的描写他家由富贵变成贫穷的情形。我们看曹寅一生的历史,决不像一个贪官污吏;他家所以后来衰败,他的儿子所以亏空破产,大概都是由于他一家都爱挥霍,爱摆阔架子;讲究吃喝,讲究场面;收藏精本的书,刻行精本的书;交织文人名士,交织贵族大官,招待皇帝,至于四次五次;他们又不会理财,又不肯节省;讲究挥霍惯了,收缩不回来:以致于亏空,以致于破产抄家。《红楼梦》只是老老实实的描写这一个“坐吃山空”“树倒猢狲散”的自然趋势。因为如此,所以《红楼梦》是一部自然主义的杰作。那班猜谜的红学大家不晓得《红楼梦》的真价值正在这平淡无奇的自然主义的上面,所以他们偏要绞尽心血去猜那想入非非的笨迷,所以他们偏要用尽心思去替《红楼梦》加上一层极不自然的解释。[10](577-578)

显然,胡适是在将《红楼梦》当作曹雪芹的“自叙”、当作曹家的“历史”的前提下判断它为“自然主义的杰作”。这里的“自然主义”等于写实、实录,所谓“平淡无奇的自然主义”大概类似于流水账式的记录;而比较起来,索隐派种种因为违背了“写的是曹家历史”这一基本事实,所以都是“极不自然的解释”,即不符合事实的解释。由此可见,胡适所说的“自然主义”强调的是史学意义上的写实、实录,而西方文论中的自然主义的理论内核是强调绝对客观性、崇尚单纯描摹自然,显然二者并不是一回事。

正因为胡适认定曹雪芹写《红楼梦》只是如实写出“曹家的历史”,“并不是什么微言大义”[6](336),因此,他几乎完全放弃了文学研究的视角,也就彻底否定了《红楼梦》作为文学作品的思想和审美价值。胡适在晚年写的《与高阳书》中,甚至认为自己早年所写的“《红楼梦》是一部自然主义的杰作”这句话已过分赞美了《红楼梦》了,理由就是“书中主角是赤霞宫神瑛侍者投胎的,是含玉而生的,——这样的见解如何能产生一部平淡无奇的自然主义的小说!”这就更加证明,他说的“自然主义”指的是写实、实录。胡适这种强调实录、排斥虚构的小说观念恰与唐代刘知几、清代纪昀等史学家的小说观念一致。由于片面强调“写实自传”的性质,胡适竟以家道衰败为据,推断曹雪芹没有好的环境、得不到好的训练,因此《红楼梦》不可能有高明的思想和文学价值,“他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往来朋友、中国文学的背景等等,都没有给他一个可以得着文学修养训练的机会,更没有给他一点思考或者发展思想的机会。在那个贫乏的思想背景里,《红楼梦》的见解当然不会高明到那儿去,《红楼梦》的文学造诣当然也不会高明到那儿去”[6](404)。这样的思路和观点,岂止“武断”而已。

由于局限于考证方法,胡适对《红楼梦》其他角度的研究兴趣索然,甚至带有明显的偏见。1933年,正在巴黎留学的李辰冬给胡适写了一封长信求教,详细写了自己的《红楼梦》“研究大纲”,并提出了即使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深刻意义的见解:“赵普以半部《论语》治天下,我想以一部《红楼梦》识中国,识了中国以后,然后再对症下药,千真万确,我们读过一部《红楼》,知道了中国的政治、教育、宗教、社会、家庭、风俗、道德、迷信、经济、爱情,较读数十部的中国文化史,知道的还要清楚,还要真确。一部教育史告诉我们的仅仅是教育制度的沿革、目标,政治、社会等史告诉我们的,也系政治、社会的皮毛,而非他们的灵魂。所以,一部好的文学史,也就是一部最深刻,最真切的文化史。”[19]现有资料表明,胡适保留了这封信,却并未见回信。胡适对醉心于考证的后学周汝昌几乎是有求必应,对李辰冬的“文化解读”则未予理睬,可见学术兴趣不仅影响了他的学术立场,亦影响了他对后学的态度。不仅如此,胡适晚年在给一位朋友的信中还就李辰冬等人的研究表示轻视:“有许多文章是不值得收集的,如李辰冬、林语堂、赵冈、苏雪林……诸人的文字。”[6](475)李辰冬等人研究《红楼梦》的文字在胡适看来没有收集的价值,主要原因应该是不属于考证或者考证不力。

要之,《红楼梦考证》开创了红学新纪元,也标志着胡适本人红学旨趣的转变。他在与索隐红学分道扬镳的同时,也放弃了《红楼梦》的文学性研究视角,专注于用经学和史学的校勘、考据等方法对《红楼梦》的作者及版本进行考证研究。这一研究方法在将红学引上科学研究正轨的同时,在具体操作中一开始就存在根本性的失误——将小说等同于历史,采取“曹贾互证”的方式,并固执地将《红楼梦》当作曹雪芹的自叙及曹家的历史,强调实录性质,完全忽视《红楼梦》作为文学作品的性质。更有甚者,竟以曹家败落的事实为依据,断定曹雪芹没有“得着文学修养训练”以及“思考或者发展思想”的“机会”,以此否定曹雪芹的才华,并进而否定《红楼梦》的思想及艺术价值。

胡适晚年与胡颂平谈话时,说到在他批评索隐派红学之后,蔡元培还给寿鹏飞的索隐著作《红楼梦本事辨证》作序,鼓励其出版该书,感慨“可见一个人的成见之不易打破!”[6](427)岂知他自己在新红学之后,又何尝不是囿于自叙传的“成见”而严重影响了他所提倡的客观科学的态度,乃至得出了“《红楼梦》毫无价值”之类的完全违背事实的结论。我们在缅怀先哲的时候,对先哲的“千虑”之“一失”亦不可不察。

注释:

① 胡适《红楼梦考证》于1921年3月27日完成初稿、4月17日修改誊清、5月刊于上海亚东图书馆初排本《红楼梦》,又于同年11月12日改定,首载由上海亚东图书馆于1921年12月出版的《胡适文存》1 集卷3。参见:宋广波编《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41、178 页。

② 该札记手稿现存北京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一号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胡适档案”中。参见:宋广波编《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1—3 页。

③ 查妙复轩评本第六十九此处夹批为“作者无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见江西“红楼梦主题图书馆”(筹)藏本,感谢兰良永先生代为查找拍照!冯其庸纂校订定之《重校八家评批红楼梦》此处批语中的“胡老明公”为“周君明公”(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580 页),不知何据。

④ “其胡老明公,三子也”一段文字之句读及理解,笔者撰写此文时曾与兰良永先生讨论,参考了兰先生的意见,特此致谢!

⑤ 原文:“人但知其写美人不写双钩,谓为写满洲人之实据,不知此外证据尚多。”参见:宋广波编《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胡适是在肯定这一条证据的前提下再补充新的证据。

⑥ 黄人在《小说小话》中进一步否定了曹雪芹的著作权:“曹雪芹者,织造某之子,本一失学纨绔,从都门购得前编,以重金延文士续成之,即今通行之《石头记》也。”参见:朱一玄《红楼梦资料汇编》,第847 页。

⑦ 《藏晖室札记·小说丛话》共有十四则,第一至第八则是关于《红楼梦》的,第九则谈《金瓶梅》,第十至第十二则谈《三侠五义》,第十三、第十四则谈公案小说与侦探小说。

⑧ 这一部分文字原文主要见宋广波编《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第4—11 页,不再一一做注。下文所引《资料全编》未收的文字则注明出处。

⑨ 胡适此时接受《西游记》作者为邱长春之说。

⑩ 《国语文学史》是胡适1921—1922年在教育部主办的第三、第四届国语讲习所和在南开大学讲课时所编的讲义,1927年由北京文化学社正式出版,为胡适第一部系统论述中国文学史的著作。

⑪ 胡适《白话文学史》完成于1927年,次年由新月出版社出版,是在《国语文学史》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一部文学史著作。唐德刚认为,胡适在中国文化史上“真正不朽的贡献”,就是“对白话诗文的倡导和试作”。参见胡适口述、唐德刚译注:《胡适口述自传》,第158 页。

⑫ 胡适《什么是“国语的文学”、“文学的国语”》:“《儿女英雄传》、《红楼梦》用的是更纯粹的北京话,这也是方言。敢用真正实地谨严的记录下来的方言,才使这些书成为不朽的名著。”参见:《胡适全集》第12 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09 页。

⑬ 胡适《谈〈红楼梦〉作者的背景》,1957年为台湾广播公司录音。

⑭ 《李辰冬致胡适》(1933年1月14日),参见宋广波编:《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第266 页。注:宋广波《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将此信附录于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一文之后,会让人误以为是对李辰冬的“回应”,其实不然,《介绍我自己的思想》一文写于193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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