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
近年来,不少村民加入到了经营农家乐的行列。经营农家院能增加收入,但收益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本期选取了几则案例,以提醒农民朋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2018年底,老陈夫妇将对自住房屋进行改造后,办起了农家院,因菜肴味道和性价比都较好,在当地小有名气。2021年4月的一天下午,夏某一行4人一同到老陈的农家院品尝美味。由于大家吃得很香,以致菜跟不上,夏某就到厨房催菜,不料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头部着地受伤,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夏某痊愈后,要求老陈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0余万元。而老陈认为夏某擅自进入厨房,应自担损失。夏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老陈和夏某本人对本起伤害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一方面,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证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陈作为农家院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包括餐厅、卫生间、厨房在内的经营场所的安全。然而,老陈的厨房地面湿滑,老陈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设置标志、铺设防滑地垫等,致使夏某摔倒受伤,显然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消费者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夏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擅自进入厨房且缺乏自我保护,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老陈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农家乐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到安全第一。例如,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要符合规定;保持地面清洁干燥及走道等部位畅通等。在客人受到事故伤害时,要及时采取保护和抢救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这也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因素。
【案例】庞某经营农家院多年,收入颇丰。2021年3月,庞某因患病行动不便,便将农家院转让给同村赵某,同时将营业执照交给赵某,赵某以庞某的营业执照继续经营。202l年4月,梁某在赵某经营的农家院住宿时,因天花板脱落被砸伤,梁某要求赵某和庞某共同赔偿其损失2万元。庞某拒绝担责,其理由是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梁某所受伤害与其无关。梁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由赵某赔偿6000元、庞某赔偿1万元。
【点评】该案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实际经营者是经营活动的受益人,应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而登记的经营者让他人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构成违法,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实践中,借名经营、资质挂靠的现象比较普遍,但这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营业执照租借者出现侵权行为,出借者往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须谨慎为之。
【案例】邱某自2016年起经营起农家院,起初生意不错,但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缺乏特色,只能苦苦支撑。为了招揽客人,邱某打起了野味牌,到山里捕捉麻雀,做成红烧麻雀、清炖麻雀向客人供应,后因村民举报而案发,公安机关查明邱某先后捕杀野生麻雀45只。法庭上,邱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定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点 评】根 据《刑 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麻雀是雀属的鸟类,是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捕杀、出售、收购麻雀的行为均属是违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捕捉20只以上野生麻雀即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中,邱某为了牟利,私自捕杀野生麻雀45只,显然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风险提示】要依法、诚信经营,切勿触碰野生动物保护红线,否则会招致牢狱之灾。根据刑法的规定,除非法狩猎罪外,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会构成危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相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