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史叙事的“关联性”
——以史学案例来复核曼德尔鲍姆的一个观点

2021-12-04 23:58
关键词:鲍姆曼德尔关联性

张 耕 华

(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241)

美国历史哲学家曼德尔鲍姆著有《历史知识问题:对相对主义的答复》(以下简称《历史知识问题》)一书,分上下两篇,上篇批评历史相对主义,下篇专论历史知识问题。在下篇,曼德尔鲍姆先讨论单个陈述的“真”,并以“凯撒跨过卢比孔河”为例,对单个陈述如何“体现”史事本身做了“符合论”的解读;接着,他又论述了史事本身的结构以及史事与史事之间的“关联性”,进而强调:陈述之间的关联性、陈述与陈述的连结组合,也是依据史事本身的“关联性”,而非其他。这实际上是用“符合论”对历史叙事之“真”进行的解读。本文讨论的是后一个问题,主要是用一个历史叙事的案例来复核曼德尔鲍姆关于历史陈述的“关联性”的观点,看看曼德尔鲍姆的观点能否通得过史学案例的验证,并对复核过程中带出的问题作一点解释,至于《历史知识问题》牵涉到的其他问题,本文概不讨论①。

一、“关联性”仅有“羁縻”作用

在《历史知识问题》的第七、八章,曼德尔鲍姆论述了史事本身的结构、史事与史事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这种“关联性”对历史叙事的制约。他说:

历史事件本身是一种结构,这种结构被历史学家理解,而不是历史学家创造的。

必须把关联性看作一个事实范畴,而不仅仅是关于我们对那些事实做出的那种“主观”理解的范畴。

因此,我们可以说关联性是一个关系语词,这个语词不论应用于事实本身,还是被应用于关于这些事实的陈述,都必须被假定为并非仅仅依据于我们的“理解”,而必须被假定为依据于这些事实本身。我们之所以能够理解对这些事实所作的那些陈述之间的关联,仅仅是由于这些事实是相互关联的②。

曼德尔鲍姆之所以要讨论“关联性”(以及“因果性”)问题,是为了批评相对主义的错误,目的是要“表明在每部历史著作中发现的那种具体结构和连续性,并不是评价判断的产物,而是隐含在事实本身之中”。他强调:“那些属于历史类型的事件拥有一些确定的联系,这些联系植根于这些事件本身之中,而不是心灵提供的附加物。”③如此,我们就看到了曼德尔鲍姆与相对主义的分歧:相对主义者认为,陈述与陈述的连结组合依据于史家的“理解”;曼德尔鲍姆则认为,其依据于史事本身的“关联性”(以及“因果性”)。

笔者认为,分析到这一步,还不能显示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要让大家(包括相对主义者)都承认陈述与陈述的关联来自于史事本身的“关联性”或许并不困难,没有一个历史叙事者会说自己的叙事只是凭他主观的理解,而不是依据客观历史的联系性或因果性。问题是,我们在进行历史叙事时——不是单个的陈述,而是陈述与陈述的连结组合时——史事本身的“关联性”究竟能对叙事者形成一种怎样的实质性的强制约束,以至于我们的历史叙事必须按史事的“关联性”来连结组合而不能有一点“变换花样”,甚至“上下其手”?把遵循史事本身的“关联性”视为历史叙事的原则,这是大家都能同意和接受的,然而,如果它虽被奉为叙史原则,但实际上并无太大的约束力,历史叙事者就完全可以在不违背“关联性”原则的条件下,连结组合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历史叙事。这样的话,史事“关联性”对历史叙事的制约是否被曼德尔鲍姆高估了?

按照曼德尔鲍姆在书中的规定,我们的讨论当限定在陈述层面,而暂时撇开价值判断。按照其在《历史知识问题》第六章的论述思路,我们仍当以“凯撒跨过卢比孔河”为例来展开讨论,但是,“凯撒跨过卢比孔河”这件事有太多的未知、太多的推测,用它作案例不太合适④。故本文选择一个相对熟悉且史事比较清楚的有关“巴黎和会”上“山东问题”的案例,对曼德尔鲍姆的观点作点复核。

我们知道,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作为战胜国之一而未能收回被德国侵占的山东权益,德国在山东的特权最终全部转让给了日本。这是一件前前后后有着许多“关联性”的史事。为了简化讨论,此处只关注“德国在山东的特权最终全部转让给了日本”这件史事(下面简称“山东问题”)该如何与其他史事“相关联”的问题,即在我们的历史叙事中,“山东问题”该“关联”到1915年的《日本对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简称《二十一条》),还是该“关联”到1918年的中日《关于处理山东省各问题换文》(以下简称《山东问题换文》)。比如,有一种叙事(以下简称“叙事一”)是这么写的:

巴黎和会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国山东问题,日本的主要目标就是攫取中国山东。在大战期间,日本先是占领了德国在山东的租借地,又迫使袁世凯政府接受了“二十一条”,其中包括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益。大战结束后,中国人民坚决要求收回山东。中国北洋政府派代表出席了巴黎和会。然而,与日本缔结了秘密协定的英法支持日本对山东的要求,美国也没有坚定地支持中国。日本扬言不满足日本的要求将拒绝在和约上签字。最后,美、英、法同意把德国在中国山东的全部权益转交给日本。

1919年2月,在和会的一次会议上,日本代表提出,根据日本与袁世凯政府议定的“二十一条”和战争期间日本与英、法、意所订密约,它获得德国在山东的权益是“公平合理”的。中国代表顾维钧指出,“二十一条”是日本以武力威胁迫使袁世凯政府接受的,根本不能作为依据⑤。

这个叙事方式只将是“山东问题”与《二十一条》相“关联”,整个叙事中没有出现《山东问题换文》。我们知道,1915年订立的《二十一条》,是在欧战吃紧、西方列强无暇东顾之际,日本强迫中国所签。即使在巴黎和会上(1919年1月27日),美国代表仍认为:“《二十一条》之签字,为强力所迫,世界共知。”所以,日本在巴黎和会上提出“山东特权转给日本”,主要也不以《二十一条》为借口,而是以1918年9月北洋政府与日本签订的《山东问题换文》为借口。这里需要对史事稍加说明:“山东问题”既牵涉到1915年的《二十一条》,更牵涉到1918年9月北洋政府与日本签订的两个秘密条约,即《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预备合同》和《山东问题换文》。《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预备合同》约定,济顺、高徐两条铁路向日本借款建筑(由日本银行垫款二千万日元);作为交换条件,《山东问题换文》规定,日军在山东的散布状态改为集中移驻青岛,撤销日本自设的民政署,撤销警察归中国自办等协议。日本借口这两个密约,于是在巴黎和会上提出继承德国在中国山东的全部权益。因为有此两个密约,尤其是《山东问题换文》有“欣然同意”的字样,在稍后的巴黎和会上,美国总统威尔逊便向中国代表顾维钧发问:“一九一八年九月,当时协约国军势甚张,停战在即,日本决不能再强迫中国,何以又欣然同意与日之订约?”“欣然同意”遂被认为是中国外交失败的重要口实,也因此成为巴黎和会研究中的一句著名问话⑥。“叙事一”显然是“省略”(也可以说是“跳过”)了《山东问题换文》,而将“山东问题”直接关联到《二十一条》上来叙述。

我们再来看另一种叙事(以下简称“叙事二”):

1919年1月至6月在法国巴黎召开所谓的“和平会议”,作为战胜国之一的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代表在会议上提出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废除“二十一条”、收回青岛主权等正当要求。然而,英、法、美等列强操纵了会议,对中国的要求置若罔闻,竟然将德国在中国山东的特权全部转让给日本。消息传到国内,北京学生汇集在天安门前,要求严惩亲日派卖国贼曹汝霖(订立“二十一条”时的外交次长,时任交通总长)、陆宗舆(订立“二十一条”时的驻日公使,时任币制局总裁)、章宗祥(《山东问题换文》的签字者,时任驻日公使)⑦。

“叙事二”虽然“关联”了《山东问题换文》,但仍不是“关联”在“山东问题”中来叙述,而是“关联”在章宗祥名下,即以注文的方式告诉读者,有一个《山东问题换文》是章氏所签订。表面上看,“叙事二”并没有“省略”,只是“关联”点有所不同。但是“关联”在章氏名下,叙事者如果不说,读史者就不会察觉它与巴黎和会上的“山东问题”有何“关联”。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叙事(以下简称“叙事三”):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国战败。1919年的巴黎和会中,中国力争收回德国在山东的权利;日本代表反对,理由是中国在《山东问题换文》上,对日本取得山东特权表示“欣然同意”。日本早就与英、法、意三国达成协议,故得到这三个国家的支持;后来更以退出和会为要胁,最终各国同意让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利⑧。

查阅各种初、高中的历史教科书,可以发现,《山东问题换文》及“欣然同意”与其他史事的“关联”,有好几种不同的叙事方式:有的“关联”在正文里,有的“关联”在辅文或注文里;有的与“山东问题”相“关联”,有的与章宗祥的名字相“关联”;有的不仅“关联”出《山东问题换文》,还进一步“关联”到“欣然同意”,有的却一无“关联”——既没有《山东问题换文》等条约,也没有“欣然同意”等史事。如果再作深入比较,有详细陈述的,有语焉不详的,有婉转隐讳的,等等,不一而足⑨。

对此,任何人都可以尝试着作一次历史叙事:设想你正好在作有关“山东问题”的历史叙事,你能否感受到史事本身的“关联性”对你有一种实实在在的、不得不如此的约束力或制约性,使你不得不按照“事件之间存在着存在性的依赖关系”而展开叙事?你的感受或许是:它不能说没有,但实在很有限,正如曼德尔鲍姆所说,我们不会把“一个关于牛顿第一定律的陈述与关于法国革命的陈述”关联着陈述⑩。但就史事本身而言,“山东问题”与相关史事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式,这在客观上给叙述者选择不同的连结方式提供了可能:《山东问题换文》既可以“关联”到巴黎和会上的“山东问题”,也可以“关联”到章宗祥的名字之下;章宗祥既可以“关联”到1915年的《山东问题换文》(他是签字者),也可以“关联”到“五四”运动爆发后学生要求严惩的卖国者名单下;而《山东问题换文》以及“欣然同意”,既可以“关联”着巴黎和会,也可以省略而不作“关联”。正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欣然同意”以及威尔逊的质问,是美国为了避免和会破裂,采取对日妥协而在山东归属问题上对中方的推脱之词,实质上就是美国在中日之间利益选择的结果。为此,美国从中方关于山东问题的换文中,找出一句外交文书的一般用语(即“欣然同意”),作为中方自己向日本许诺继承权的依据,以堵中国之口。其实,“欣然同意”与继承权没有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即使中国没有与日本签署这些条约,中国要收回山东主权也不容易,因为英、法两国与日本在1917年已签署了由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权益的秘密条约。

如此说来,《山东问题换文》和“欣然同意”都不是处于“事件之间存在着存在性的依赖关系”的接点上,甚至不在直接的“关联性”上,那么它们在陈述中“遮蔽”“隐退”并没有什么不妥。笔者看不出曼德尔鲍姆所强调的史事本身的“关联性”对人们的叙事有何种实实在在的约束或限制,这当然不是否认史事本身具有的结构以及事与事之间有着“存在性的依赖关系”,但是把史事本身具有的结构以及事与事之间有着“存在性的依赖关系”变为可读、可讲的陈述文本,仍离不开叙述者的选择、连结、组合等操作加工。“关联性”原则规定了叙事者不能牵强附会或者随心所欲地加工——将没有关联性的史事连接在一起,违反历史叙事的基本原则。但是,不能牵强附会或随心所欲地加工,不等于叙事者会被史事的结构以及事与事的“关联性”所束缚,从而规定了陈述与陈述间的连结组合只有唯一的模式。总之,史事的结构、事与事的“关联性”,可以大致“羁縻”我们的叙事,使其不至于“奔轶绝尘”,却没有给我们造成一种强制性的、硬性的、唯一性的规定。

二、“关联性”与史家主体性

其实,曼德尔鲍姆用“关于牛顿第一定律的陈述与关于法国革命的陈述”之类的案例来论证“关联性”问题是不适宜的,至少是片面的。在历史领域,史事与史事间的“关联性”并不能像实验科学那样借助实验手段来加以清晰地确证。有些似是而非的“关联性”,我们无法证明其是“假”;有些言之凿凿的“关联性”,我们也不能证明其一定是“真”。曼德尔鲍姆举出的案例,远不能反映历史“关联性”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史事间的“关联性”几乎无边无际,不知其“羁縻”的边际在哪里。史事间的“关联性”当然是史事本身所有,但它不会自然显现。史事间的“关联性”当然不是叙事者赋予的,但将它揭示出来,尤其是将那些隐含不显甚至“相隔十万八千里”的史事之间的“关联性”表现出来,仍离不开历史书写者的叙述,尤其需要叙事者的“史识”与“洞见”。

上文的讨论表明,曼德尔鲍姆强调的史事的“关联性”,并不能对叙事者产生实实在在的强制规定。那么,我们的考察就不得不转到问题的另一面,看看叙事者一方究竟是如何处理陈述与陈述间的连结组合的。比较上文所列的几种陈述方式,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让“叙事一”把史事叙述成这样的“关联”,让“叙事二”或“叙事三”把史事叙述成那样的“关联”?这样或那样的陈述,其“关联”如果不是受制于史事本身的“关联性”,那么它受制于什么?就叙事者而言,这里是否存在着一个叙事目的或意图?不言而喻,历史叙事是有目的的,但叙事者往往不会明白无误地向读者交待其叙事目的或意图。不过,我们可以换位思考,从读者的角度来体会叙事者的目的或意图,虽然这两者并不直接等同。既然叙事者不肯明白清晰地告诉读者,读者自然有权利作点推测或揣摩。

近代以来,日本一直有侵略中国的意图,这是毋庸置疑的;巴黎和会上,西方列强一直在为自己攫取更多权益上权衡斟酌,并不是真的要主持正义,这也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在巴黎和会上,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未能收回被德国侵占的山东权益,除了外在的那些因素之外,是否也有自己的处置不当?北洋政府当年尤其是一战结束前夕,在对日交涉上是否有明显而重大的失误?这样的失误是否该列入史事本身的“关系”里,是否该“关联”到我们的历史陈述中,从而让后人记取并引以为戒?其实,叙事者自己是心知肚明的,陈述上的连结及变换,隐含着不同的叙事目的,也自可收到不同的阅读效果:“关联”到《二十一条》,那么日本侵略中国的“狼子野心”就原形毕露;“关联”到《山东问题换文》和“欣然同意”,那么北洋政府的外交失误就暴露无遗。当年,北洋政府明白《山东问题换文》是其外交上的一个重大失误,所以有关的两个密约——《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预备合同》和《山东问题换文》,一直是秘而不宣。

1919年1月18日巴黎和会开幕,1月22日中国代表团召开第2次会议,商量拟向大会提出的六项要求,都限于中国与德奥之间的问题,如废除中国与德奥旧约、赔偿战争损失、归还庚子年掠夺的文物等,其中并无“山东问题”。此时,关于《山东问题换文》及“欣然同意”的事宜,即使是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除了陆征祥外,其他代表均不知晓。次日,迫于形势(大会要求中国代表团向大会陈述“山东问题”),陆征祥才简要地向代表团的其他成员介绍了这个“密约”。此时,陆征祥还致电北京,建议“由政府将此合同(山东铁路合同——引者注)提交议会,与议员接洽,令勿通过,以民意为政府后盾,将来争辩时,或易于措词,即某国(美国——引者注)帮忙,亦较易为力”。陆征祥的建议能否行得通,姑且不论,问题是中国代表团不日即将在大会上发言,此建议又如何能解燃眉之急?《二十一条》虽是密约,但其真相当时已天下共知;而《山东问题换文》,北洋政府却一直是竭力隐瞒。很显然,假如让北洋政府来书写历史,那么这件史事一定会被竭力地“遮蔽”掉,至少不会把它与巴黎和会“山东问题”的叙述直接“关联”。

今天,只要你对巴黎和会及其相关史事有足够的了解,你就会看出叙事者在这里“变出”的各种花样——把什么事与什么事“关联”起来,把什么事跳过而直接与另一件事“关联”起来,什么事与什么事的“关联”可以省略不写,等等,都有叙事者的一番深思熟虑、精心安排,而这一切都服从于他的叙事主题、目的,还有他所预期的阅读效果。总之,叙事者虽不能牵强附会、随心所欲,却可以在不违背学科规范的条件下,“上下其手”变出不少花样。

问题是,后来的历史书写者对北洋政府在这起外交上的失误,是否该“遮蔽”或略而不说?这起外交失误及教训是否该明白无误地告诉后来的读者?这里并不存在史料难得的问题,也不是什么不可言说的宫廷秘闻。巴黎和会之际,关于《山东问题换文》及“欣然同意”等内容,当时的报刊杂志已有专门的、详细的报道。当年学者所撰的教科书,也都是直面陈述而不加隐讳,如顾颉刚、王钟麒先生编撰的《现代初中教科书·本国史》在引述了《山东问题换文》及“欣然同意”之后,就明白无误地告诉读者:“照此看来,和会局势的大坏,确都是中国自己弄僵的。”吕思勉先生撰写的《复兴高级中学教科书·本国史》,也有同样的陈述,目的是让读史者明白“外交之不可不慎”。这就连带出了两个问题:其一,是什么因素促使顾颉刚、王钟麒、吕思勉等学者感受到必须对史事作这样的“关联性”叙述?这个因素是外在的来自史事本身或来自学科的规范,还是内在的来自于史家自身?如果来自于史家自身,那么它是什么?其二,这是否说明,相对主义所认为的陈述与陈述间的连结,依据于人们的“理解”,而不是曼德尔鲍姆所强调的依据于史事本身的“关联性”?我们不必赞同相对主义者的观点,但就上文对史学案例的分析来看,史事本身的“关联性”如同划定一个“羁縻”之区,区域之外不可“越雷池一步”,区域之内尽可“跑马圈地”。那么,这样的“关联性”对历史叙事又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与作用呢?

在《历史知识问题》的第八章,曼德尔鲍姆还讨论到历史学家如何挑选历史中“起过重要作用的组成部分”,他说:

综合要求历史学家以下述方式挑选他的事实,即既能描述某个历史阶段的统一性,也能描述这一阶段的杂多性。当历史学家选择撰写国际联盟的历史时,这种方式就为他的记述提供了一条连贯的线索。但是,既然国际联盟的历史不是一个基本单纯的事实,历史学家就必须借助于它的许多起过重要作用的组成部分去观察这段历史。这就产生了他的记述的杂多性。不过,他不是随心所欲地挑选这些组成部分,它们都是由国际联盟历史的实际进程给他确定的;它们是在这部历史所依据的那些事件中发现的。

在这里,曼德尔鲍姆仍然强调陈述者挑选的“重要作用的组成部分”“都是由国际联盟历史的实际进程给他确定的”。这倒提醒我们,上面的讨论还只是关注叙事中被“遮蔽”的部分,我们还得关注一下叙事中被“凸显”的部分。何兆武先生在《在西南联大的日子》一文中曾谈到早年他读钱穆《国史大纲》时的感受,他说:“钱穆先生的《国史大纲》,里面很多见解我不同意,不但现在不同意,当时就不同意。钱先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感情太深厚了,总觉得那些东西非常之好,有点像情人眼里出西施,只看到它美好的一面,而对它不怎么美好的另一面绝口不谈。”只说历史中“美好的一面”,并非只有钱穆先生一人,徐复观先生也主张“要把历史中好的一面发掘出来”,只是历史中究竟哪些才是好的一面,他与钱先生的看法又有不同。

这种专挑“好的”“正面”的东西来讲的历史叙事,如果走到了极端,它就可能把历史叙述成“历史的谎言”,美国的历史教科书在这方面可算是典型。美国学者詹姆斯·洛温写过一本题为《老师的谎言:美国历史教科书中的错误》的书,他在书中批评美国的中学历史教科书把美国政府美化为一个英雄的形象。他说,美国的历史教科书似乎告诉人们,今天的美国与1789年所创建的那个国家没什么不同,联邦政府依然是人民的公仆,易于管理,易于驾驭。教科书所塑造的美国是一个英雄的国家,它与其他英雄人物一样,完美而不带任何瑕疵,至于一些不太体面的事实,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干脆回避。于是,美国的历史教科书所刻画的美国,基本上是一个理想主义的行动者,把大多数的成功都归功于政府。一般来说,在史实层面,不顾史学底线而明目张胆地“背离历史事实”的历史叙事是很少见的,即使有,也容易识别、容易指正;难的是像美国的历史教科书那样,既没有“背离”,也没有“颠覆”,只是集中、大量地凸显部分“真”(当然也“遮蔽”了另一部分“真”),就足以包裹出他的“历史谎言”。詹姆斯·洛温认为,美国的历史教科书所造成的后果是“使学生变得愚蠢”,他们“不理解自己的过去,因而不能有效地思考自己的现在和未来”。他批评这种现象是“历史的政治化”,“历史的政治化”就是把史学著述当作政治宣传。

曼德尔鲍姆把作为宣传品的史书比作“伪币”,他说:“历史就是历史,而不是宣传品。”“把宣传品称为‘历史’,那是愚蠢的。”在《历史知识问题》里,曼德尔鲍姆用一句——宣传品“根本无权被称为历史”,就把问题打消了。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作为宣传品的历史著述与一般意义上的历史著述并无泾渭分明的界限,而历史陈述中像美国历史教科书中那样或大或小、程度不同的“谎言”或“准谎言”,并非个案。古人说,“视之不见,名曰夷”,难道我们是“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亦与之化矣”?

三、结语

一个历史叙事,是由一系列单个的历史陈述所组建。法国历史哲学家雷蒙·阿隆说:“历史是由活着的人和为了活着的人而重建的死者的生活。”历史叙事自然是为了重建历史,但它“为了活着的人”而重建历史,就决定了它的组建一定会受到来自过去与当下、史实与史家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过去的、史实的影响,这就是曼德尔鲍姆所讨论的史事及其关联性对历史叙事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当下的、史家的影响,这就是现实的需要对史家的历史叙事的制约。两种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叙事者需要在过去与当下、史实与史家之间寻得一个平衡。这其实没有什么神秘之处,每一个能够正常言说的人,都可以体会自己是如何在这两者的平衡调整中进行言说叙事的。历史叙事如果纯粹为了“过去”而重建过去,那它只有一个“真”的目的,但它毕竟是为了“当下”而重建过去,那就一定加入了“善”与“美”的目的。这样,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了:现实中对同一主题的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历史叙事,不全是在“真”上有差异,更多的是在“善”与“美”上有差异。就本文所选取的案例来说,《山东问题换文》自然处于史事的关联性之中,至于叙事时关联或不关联它,并不能在符合不符合的范围里比较是非对错。历史叙事既然受到来自过去与当下、史实与史家两方面的影响,有关的研究就不能局限于“过去、史实”这一方面,还要分析“当下、史家”这一方面,而这是曼德尔鲍姆所忽视的,后人的研讨需要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或有所纠偏。

注释:

①该书的上篇,是作者对相对主义的批评,本书概不涉及。同样,在下篇中,作者为阐释自己的观点,常以相对主义为批评对象,此类讨论也不涉及。

②参见曼德尔鲍姆:《历史知识问题:对相对主义的答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5、177页)。

③同②,第185页。这些联系下文统称为“关联性”,以此为准则来衡量我们的历史陈述,也可称其为“关联性原则”。

④参见张耕华:《论历史陈述之“真”的界定——验证曼德尔鲍姆的一个观点》(《天津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⑤引文的第二段,系该叙事的副文“历史纵横”,小标题是“巴黎和会上中日代表有关中国山东问题的交锋”。参见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历史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选修3》(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页)。

⑥参见邓野:《巴黎和会与北京政府的内外博弈:1919年中国的外交争执与政派利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页)。

⑦引文中括号内的文字,为原作页下注。参见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历史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义务教育教科书·中国历史·八年级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59~60页)。

⑧参见《高中中国历史》(现代教育研究社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39页)。

⑨关于山东问题的陈述模式,可参见《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历史·八年级第一学期》(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页);《高级中学课本·高中历史·第五分册(试验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九年义务教育课本·历史·七年级第二学期(试用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5页);《义务教育教科书·中国历史·八年级上册》(四川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59页);《普通高中教科书·历史(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27页)。

⑩同②,第144页。曼德尔鲍姆说:“当我们说一个陈述与其他陈述关联或者不相关联时,我们都旨在表达这些陈述所涉及的某些实体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把一个关于人的自由的陈述表征为与一个关于电子活动的陈述不相关联时,或者如果我们把一个关于牛顿第一定律的陈述与一个关于法国革命的陈述表征为不相关联时,这是依据于我们相信这些实体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史学理论的研讨实在也需要“实证”,故需要列举一些史学案例来加以论证说明,但史学案例的选用,也是一件颇有讲究的事。我认为,应该尽量选用一些存在于史学著作中的案例,像“一个关于牛顿第一定律的陈述与一个关于法国革命的陈述”之类的叙事案例,不知见之于哪一本史学著作,或是曼德尔鲍姆为了论证之需要自己拟写的一个比喻。其实,案例的论证,就是论证的验证,案例选用不妥当,反而会迷惑自己的思考,或把自己的思路引向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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