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背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救济探究

2021-12-04 23:26邹丽梅
关键词:合约代码当事人

邹丽梅,姜 琪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作为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新兴产物,区块链在形成到应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快速发展。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发展的又一阶段性成果,利用区块链技术灵活高效的特点,通过数字编程代码将各种合约数据较为准确地嵌入其中。与传统合同比较来说,智能合约能在更短的时间内交换合同所需信息并对其所涉及的资产等数据资料进行精准管理,在经济运行模式中推动互联网时代新型社会生产交易关系的创新。然而,区块链背景下的智能合约带来新机遇的同时,在监管和法律救济领域中也衍生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以去中心化强调社区自治为代表的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发生纠纷后,法律进行调整的过程存在着诸多难题。如在域外DAO事件中黑客利用区块链技术,在不篡改代码的情况下转移了大量数字货币,对区块链社区整体造成极大的危机。又如FCoin事件中,由于区块链社区内少部分人掌握了51%的运算能力,掌握了区块链上的决策权,从而可以任意决定社区仲裁的结果,导致智能合约中出现了专业用户和非专业用户的权利不平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区块链背景下的智能合约的法律救济进行探究。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概念及特征

(一)智能合约的概念

区块链智能合约已经被广泛应用。但是在1994年美国密码学家尼克·萨博首次提出的时候,智能合约还只是一种无法被实现的设想。尼克·萨博想要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一种能够自动执行、简单快捷、安全高效、降低执行成本的合约,“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commit⁃ment),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1]”这就是最初的“智能合约”。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区块链的问世使得智能合约成为了现实,“比特币”“以太坊”的出现也让它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本文所探究的智能合约是得以实现的区块链智能合约。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征

当前的区块链智能合约是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因此具备一些区块链的特点。除了去中心化的独立性、自动执行、公开透明还具有匿名安全的特性。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一旦合约订立成功就会自动执行,合约的建立会在区块链上进行公示,所有人都能看到这一交易的发生,但是其他节点看到的只是合约双方的节点信息,并非真实的个人信息,很好地保护合约双方隐私。

区块链技术使得智能合约将参与交易不确定的双方或者多方形成合意,通过区块链技术向整个社区公示并自动开展执行。与现在的电子合同相比,除了具有不可更改、透明、高效的特征,智能合约在法律的效果上还有自动公示的特点。如在淘宝平台上使用的就是电子合同,淘宝平台的购买行为需要买家先支付价金,由平台进行担保,系统自动执行账单。与此不同,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合约无需平台担保,如果在区块链的背景下使用智能合约,当争议发生时,出卖人持有价金,而买受人持有电子书,区别于淘宝平台的担保,这时权利义务更加公平,买家的诉求只能是返还价金,而不能阻止其接受。在区块链的背景下使得交易更加公平,维护了虚拟财产的交易秩序。基于以上特点,区块链智能合约已经在金融领域、信息管理领域和社会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得到应用[2]。

二、智能合约的属性及法律救济的困境

(一)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

虽然目前学界针对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存在不同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智能合约依然是传统的“要约-承诺”的构造,是一种转移法律权利和责任的协议。具体来看,构成要约的一方发出的智能合约,另一方以智能合约的调用和执行为承诺。但是要注意智能合约和传统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程序的读取与运行都是自动执行,智能合约的本质就是自动执行的代码。相比于传统的合同,合同执行中人为干预比较少。因此当前学界对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承认其具有合同属性,但也有部分学者否定这一属性的存在,还有一部分学者持有较为折中的观点。探究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能够清晰地依照现行法律规范,对智能合约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智能合约的合同属性,理由如下:

首先,从表现形式看,智能合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要件。智能合约的内容是通过计算机编程代码实现的,但其本质上仍是合约。因此,可以在传统合同法规中关于合同形式部分加入二进制代码[3]。我国《民法典》第469条对合同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列举,将合同形式分为三类: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以电子数据、电文等形式展现的合约是可以视为书面合同的。尽管对二进制代码能否被视为数据电文,从而认定智能合约的合同属性仍具争议。但不论从合约的订立形式还是表现形式上看,其与现代合同均十分类似,没有本质区别。

其次,智能合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约内容达成一致意思的产物,与我国对于合同成立的具体规定相一致。《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指当事人希望与另一方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且法律对这种意思表示进行了规定,其应当符合以下几点:第一,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且具体;第二,当事人应当表明,要约成立后即自动接受该要约的约束条件。智能合约在承诺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智能合约的承诺表现为数据代码的调用,不能直观展示双方承诺,但并不阻碍合约承诺的本意。在智能合约中承诺人执行代码满足条约中的规定条件就看作承诺行为。智能合约的“承诺”也就可以理解为“意思实现”[4]。意思实现是指行为人不通过表达法律行为意思的方式就使法律后果产生。当然,也有学者建议以智能合约电子签名作为合约的承诺方式,使私钥签名确认与手写签名、捺印、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总体而言,智能合约承诺的表现形式虽不明显,也不能否定它是意思表示理论在智能合约上的运用,是大数据时代合约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新型合约产物。

(二)智能合约中权利救济的困境

智能合约的订立以及执行过程中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众多,在合约的缔结过程中包括缔约主体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区块链技术本身是否存在瑕疵等,这些都是影响智能合约效力的主要因素[5]。而智能合约区别于传统合约的技术属性是能够直接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因素。

首先,智能合约是依靠计算机代码运行,传统合约则是通过文字等形式进行直接的表达,二者在合约的形式上就存在较大差异;其次,智能合约是采取匿名签署合约的形式,合约主体是以计算机节点的形式体现出来,合约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认,进而导致主体资格无法认定;再次,智能合约的预先设定和执行的不可逆性令合约的订立和执行难以变更,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最后,智能合约是依靠编程代码进行运作的,也难以避免会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并且也无法保证合约制定方在编写合同代码过程中的守信程度。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合约效力和当事人的权益。

三、智能合约的法律救济探究

在承认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前提下。智能合约的实现依赖于区块链技术,合约实现效果受制于区块链。如若要对智能合约展开大规模使用,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智能合约的构建、履行进行监管,对违约行为提供救济途径。民商事交易关系能以数据形式在区块链社区中显现,也难以避免会产生民商事纠纷,在这中间,所有权的纠纷最为典型。截至2021年1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中国的区块链民商事纠纷共2 073宗,涉及范围主要在商业投资、合同履行等方面。而目前对于智能合约类案件的解决,仍旧主要是采取社区自治的方式,其新主权理论存在很大缺陷,现实表现就是甚至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6]。笔者认为,既然智能合约具有法律属性,与传统合约又有诸多相似之处,完全可以结合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针对区块链智能合约权利救济中存在的困难,从合同的属性、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来讨论我国对智能合约在法律领域应采取的救济措施,对智能合约的救济制度进行重构,为实践中解决合约当事人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一)合约效力的认定

首先是缔约主体行为能力的确认。传统合同中,有效合同主体必须具有缔约能力,而智能合约的匿名性让合约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不明确,行为能力的判断更是造成了一个天然障碍。匿名性使交易双方对真实身份、履约能力等信息缺少了解途径,难以辨别合同的履约可能,难以保障合约的效力。对于智能合约缔约主体的行为能力,则可参照合约所具体涉及的交易类型以及交易内容进行对应解决。在这一方面需要设立一个关于确认智能合约缔约主体资格的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在智能合约缔结时,在程序代码中提前加入行为能力测试环节,进行一定的合同履约能力测验。在判断合约执行效力时采用代码手段鉴定密钥并进行电子身份认证,以避免未成年人违规使用,同时能保证合约的可执行性。此处可参考各类APP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的思路。

其次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伪性判断。传统合同中,合同撤销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完全真实,可能存在误解或被他人欺瞒。传统合同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较为容易,更加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明确的撤销方法。而智能合约的匿名性与代码的预设自动执行,使得合同双方的意思表达难以直观考量,当事人是否具有撤销权认定难度大,往往需要第三方对代码表达的公正性加以衡量[7]。为此,笔者建议,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象化,或是在现行的《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中补充一些能够承认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功能相等同的款项,来确认智能合约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二)合约执行的保障

智能合约的执行是在合约订立后,达成既定条件依照既定代码进行的自动执行,这个过程有编程代码独立完成,不受人为的干预。当智能合约的程序存在漏洞时,代码的运行错误使智能合约的履行存在效果偏差。尽管在不影响双方合约认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改正合约代码,以进行补充说明的方式保证合约继续运行。但此时若是遭受黑客等外界攻击导致合约失效,想要进行补救赔偿需对漏洞严重性进行评估。此外,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也会使合约出现问题时合同的解除相对困难。面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提升对智能合约效力认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区分判断程序漏洞对合约效力的影响并予以救济。基于编码错误对合约效力产生严重影响的,如果错误源于编程人员或应用提供者,受损方享有撤销权。否则,在不影响交易的前提下不宜撤销合约。如果是因外界攻击导致合约偏离双方最初的认定,可以在双方同意后判定合约无效或是撤销合约。在已经履行的合约中,双方通过分析过错程度来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且可向第三方索要赔偿。但最根本的是通过技术手段减少程序漏洞,才能最有力地保障智能合约履行。

智能合约的法律救济主要从合约代码的法律意义理解和准据法的选择两个维度进行考量。而作为外行的裁判者在面对无传统合同辅助的智能合约时,难以理解合约代码的内容和法律意义。因此在裁判过程中,需要鉴定机构中具备区块链和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的人对合约中的代码进行专业解读,并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书和鉴定书。当然,不能仅仅依靠专家意见或鉴定判定代码的法律意义,还需要法官运用法律知识,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其他证据,理解代码的法律意义,进而厘清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三)违约责任的追认

智能合约在履行中难免会发生违约,对违约责任的追认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对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划分。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建立是通过网络计算机技术达成的,在订立和执行中,都处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层次中。我国对于区块链纠纷解决的主要管辖模式是社区自治,以求能够通过这种模式来排除司法管辖。但具体实践表明,这种去中心化的模式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且其在纠纷解决中没有一个准确的解决标准,仲裁结果的执行没有权威的强制力保障。例如DAO事件,新旧用户的意见无法调和。因此,笔者认为要对区块链的管辖模式进行重新审视,重新界定其与司法管辖之间的关系。区块链交易中当事人存在匿名性,无法将我国当下的原告被告原则融入到区块链管辖中,法律对专属的法院管辖也没有一个明确规定[8]。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可在合约代码中提前约定仲裁和管辖的条款,将智能合约纳入原告所在地管辖中,亦可在评估过区块链的发展前景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新型的区块链管辖法院,对区块链纠纷进行专属管辖。当前我国各地的互联网法院已经对区块链相关案件进行受理管辖。

二是智能合约的证据效力。在解决智能合约纠纷的过程中,数字资产的交付或是线上交易可以单次执行实现,而对于需要线下履行交付的事项违约责任的追究就显得难以实现。在实践中,我国多地互联网法院借鉴域外经验,采取了固定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方式,虽未被广泛应用,但也初见成效。

三是判决和仲裁的执行问题。不论是通过区块链社区自治自裁,还是法院形成具有既判效力的判决,都离不开执行这一环节。智能合约的计算机履约模式让裁决结果无法直接介入合约,在执行环节缺乏保障,可以设立专门人员对执行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

四、结语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用使得从前只能作为设想的“智能合约”变成了现实。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有着技术上的差异,这必然会让智能合约在今后有较于传统合约更加广泛的应用前景。因此,若要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区块链智能合约,就要抓紧制定区域性或全球范围的标准,在法律视域下对其属性进行确认,并依照当前智能合约应用中存在的困境,为智能合约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只有在此前提保障下,智能合约的缔约当事人权益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智能合约的作用和优越性才能充分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法律的规范性才能相得益彰、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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