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逻辑机理

2021-12-04 21:30吴延溢王婷婷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民法典

吴延溢,王婷婷

(南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基于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重视,理论界、实务界开展了一系列科研工作,但却鲜有对二者融合的逻辑机理进行探索,显得热情有余但理性不足,认真梳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逻辑机理,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一、逻辑前提:对时代问题和中国问题的价值拷问作出回应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现阶段民事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满足现阶段民事法律实践的需求,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当前的时代问题、中国问题价值拷问作出积极的回应。

(一)与时俱进,回应时代问题

“法与时转则治”[1],好的民法典必然要能够体现时代特征,反映时代精神,解决时代问题。唯有与时俱进,才能回应社会关切,不与社会生活脱节,充分发挥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随着现代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快速发展,对民法典提出了不少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如在人格权编中,密切关联近几年发生的典型事件,针对人工编辑人体基因、人体冷冻胚胎等问题,新增了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科研活动的相关规定,强调了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不能违背伦理道德(第1009条),充分保障了人格权。再如关于继承编,将遗产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遗产(第1122条),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因为随着网络的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比如游戏账号、微信公众号、微博号、抖音号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以及虚拟货币都属于财产,这有效地解决了各类形式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更好地保护了自然人的财产,对于鼓励社会大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对于实现“民富国强”具有价值推动作用。

生态环境恶化也是当前不可忽视的时代问题,过去的民法在此问题上作出的回应存在明显不足,此次,我国民法典创新性地将民事活动与生态环境相关联,成为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在总则第9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民法典的基本原则[2],说明我国将资源与生态问题放在了十分重要的法治高度。除了总则编提出的原则性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也有相关具体的制度安排,如物权编中对业主行为提出要求,要求业主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286条);合同编中对履行合同过程提出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要求(第509条)[3],对包装方式提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619条);侵权责任编专门设置了一章节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相关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4],在民法典中融入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对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之中,经济转型、政治变革、社会变迁、观念转变、阶层分化,社会矛盾与风险交织。风险社会治理也是当代社会难题,我们生活的整个社会就是一个风险社会,面对各类安全和风险问题,我国民法典也作了相应回应。比如在疫情防控中,物业和业主该如何“并肩作战”,物权编给出回应,要求业主应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者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第286条);比如对于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侵权责任编给出了回应,在不能明确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被视为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第1254条),充分体现伤害得到修复、损失得到补偿的公平正义的基本诉求。

(二)特色鲜明,回应中国问题

“治与世宜则有功。”[1]美国学者克鲁克洪曾指出:“法律是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一般意识与认识的集中体现,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是确切相同的。”[5]我国民法典立足于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回应中国问题,充分彰显其科学性,是解决中国民事问题的“中华方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6]。这说明人民的需要已不再仅仅停留在物质文化层面,人民对自身主体价值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各个领域的彰显,提出迫切愿望,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也深受影响,顺应了这种趋势。比如,相较于传统民法体系,我国民法典新增了人格权编,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编规定了肖像权、名誉权、个人自由权与隐私权等相关内容,充分彰显我国社会对于人的尊重与保护。

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那么,如何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一直是值得探索的中国问题。我国民法典在所有权编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所有权编第三分编设立用益物权相关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登记机构、处分作了修正,对建筑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出让合同内容等作了修正,在土地经营权、居住权方面有了新的创设,充分借助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土地和自然资源,结合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

同时,民法典也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新生问题的有效回应。2020年5月,最高法发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从这些判例中总结出来的原则与规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表达,特别是已发生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的判例,在判例中总结出的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方面价值观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逻辑基础:民法原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融通

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原理之间的关联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精神、民法文化、民法理念有机融通。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精神同频共振

民法精神是民本社会的基本秩序价值,是社会主体自律的规范意识和民本社会的基本秩序价值,包括人性、道德与正义3个方面。民法精神的形态包括:人性自然精神、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均衡精神、权利保护精神、社会自治精神、公序良俗精神、公平正义精神[7],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紧密相连。

民法典的7种精神形态在民法典中得以生动体现,比如针对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在民法典中对高利放贷提出了明确禁止,体现了公序良俗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再比如,在人格权编中,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使得隐私权的内涵以及适用保护范围得以进一步丰富,说明大到人们熟知的各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者泄露个人私密活动、私密空间、私密信息的行为,小到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弹窗广告等,都可以被认为是可能滋扰或者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对于该规定的完善体现了权利保护精神,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与法治建设。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文化互融共进

民法文化又称私法文化,强调的是个人权益,指人们对待民法和民事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8]。民法文化具有主观性,充分尊重和肯定个体价值,体现人本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关注人们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民法所坚持的契约自由、身份平等、诚实守信等都是民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理念相一致。

比如2020年因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继续坚持合同严守原则可能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情势变更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如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此时依据民法典规定的首先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契约自由,可以先进行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第533条),这一规定深刻地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民法文化内涵,也是自由价值观与公正价值观价值关系的有效协调。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理念天然契合

民法理念主要指民法的内在本质、发展规律,以及人们对这一本质或规律的理性认识。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以及终极宗旨,民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意思自治、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民法理念,这些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天然契合。

从公法和私法层面理解,意思自治指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地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意志,是自由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比如,在合同编中强调合同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关完善,比如增加了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第495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496~498条),推动了良好的市场交易规则的建立;在婚姻家庭编中强调婚姻自由,如对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为了“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第1052条),这些规定的新增与完善体现对个人意志的维护、对自由价值观的弘扬。

私权神圣强调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或其他权利非法侵害,其核心是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我国民法典创新性地增设了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比如新增了人格权行为禁令(第997条),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事先预防;明确了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列举了处理人格权纠纷的多种考量因素(第998条)等等;同时,在物权编第二分编中对所有权也进行了完善,比如加强对物业主权利的保护,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为业主共有(第282条)等等保护私权,体现了平等、公正价值观。

过错责任通过调整利益冲突、保障民事权利、惩戒侵权行为,减少和平衡了利益冲突,将利益的多元化推向和谐[9]。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很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比如在一般规定中,新增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5条);对于承揽关系中的过错责任新增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1193条)等,有效调解了民事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逻辑展开:在制度设计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的制度在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具体规则等不同层面得到了有效表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主要范畴有机融入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

(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制度设计中的融入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在此次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得到深刻体现。

富强,即国强民富。那么,如何实现民富?可以从制度上去鼓励人民积极地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比如在物权编中,此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实现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与土地相关的权利一直是农民的重要财富,此次物权编新增规定,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39条)。这一制度的创设,使土地经营权得到盘活,无论是将土地拿来经营,还是利用土地进行再融资,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性不够的问题。

民主,指社会由人民治理或由人民当家做主,实际上,是社会成员之间为了达成利益调节而安排的社会协商机制[10]。立法就是要保障民主,在整个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哪些规则写入民法典,写成什么样,都是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在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第1064条),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该条款就是今天中国人能够普遍接受与认同的一种价值判断结论。民法典的编纂有效地将人民群众的价值共识与人民群众所能接受的价值论断变成了法律条文,体现了民主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融入。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体对文明的追求,不仅可以促进个人道德的不断完善,还可以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比如,近几年,高铁霸座、霸铺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还影响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在此次民法典的合同编中对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提出了明确规定: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无效客票乘坐的旅客,应当按规定补交票款;对于拒不支付的旅客,承运人是可以拒绝运输的(第815条),这一规定对文明乘车起到了保障作用。再比如民法典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 1043 条)写入法典,是文明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又一重要体现。

和谐,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又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在这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有一条引发了超多热议以及社会关注,就是民法典第1077条,关于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但是该规定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对于法院诉讼离婚,并没有规定其也必须适用该规定,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对于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前文提及的绿色原则的设置以及关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相关规定的设置也都是和谐价值观的生动融入。

(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制度设计中的融入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理想价值属性,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得以充分体现。

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益和意志,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表达自己的思想、实现自己意愿的能力与行为[11]。我国民法典也是融入了自由价值观。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直坚持的是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严重限制了人们处理财产的自由,此次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第1142条),有效保障遗嘱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自由地处理遗嘱;再比如在总则编(第109条)、人格权编(第1011条)中新增了人身自由权的相关规定,也是自由价值观的体现。

平等,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人与人之间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典中,不再局限于形式平等,而是强调了实质平等,以及男女平等。比如在婚姻家庭编中,将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的“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改为了“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第1102条),体现了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再比如在物权编中,新增一章对居住权进行了专门规定,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对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作出进一步保障,体现了实质平等的价值观念。

公正,即公平正义,公平主要涉及机会、待遇、权利和在适用的规则面前人人一律平等,正义主要指在实体处理结果方面作出的符合真善美价值认同的肯定性评价。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原有的公平原则进行了价值重构,新的公平原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1186条)。在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第1091条),以及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054条)等,相比以往而言,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有所增强,体现了对正义一方的维护。

法治,是一种坚持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它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以及有力的贯彻。法治,是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都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借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的、明确的、稳定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掌权者的权威甚至特权,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12]。比如在意思表达制度中,新增了沉默的相关规范,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沉默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作任何意思表示(第140条)。

(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制度设计中的融入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当树立的基本价值追求,在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得以充分体现。

爱国,是中华民族最稳定的文化基因,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美德。热爱祖国,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维护祖国的统一、利益、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中,新增了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英雄烈士都是对祖国建设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尊敬与维护英烈是爱国的体现,是对英烈精神的传承与弘扬,通过法律条文维护英烈人格利益是爱国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融入。

敬业,是公民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在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对公安等机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1254条)。在合同编中,供电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供电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增加了停止供电必须事先通知用电人的规定(第652条)。这些规定均能够体现敬业价值观在民法典的制度创新中的融入。

诚信,即诚实守信、守诺践约,是人际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在我国民法典中,新增了数条规范,皆体现了诚信价值观的融入,比如在合同编中,新增了一个特别的条款,对生活中常见的不诚信行为——“跳单”进行了有效规制,该规定表明对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却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第965条);再比如在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登记可撤销的相关条款(第1053条),有效保障了婚姻双方对于婚姻的知情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婚前对重大疾病的隐瞒行为,体现了诚信价值观的融入。

友善,是一个人爱心的外化,是将心比心,是待人宽厚,是乐于助人。比如在继承编中,列举了丧失继承权的5种情况,其中后3种情况,即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及用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如果出现以上这3种情况,能够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也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第1125条),该条规定对以往立法中的被继承人宽宥规则进行了补充,体现了友善价值观的融入。

四、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抽象的社会共识,而是具体的规则指引,我国民法典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形成了较成熟的体系和行为规范,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昌明、文化繁荣、社会稳定、生态平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为世界各国法治发展提供中国经验、中国样本、中国逻辑,充分彰显中国的自信与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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