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波
共享经济作为新兴行业带来了许多新的市场和商机,并在互联网平台内产生了许多新的就业岗位。灵活就业方式使就业人员在人生的选择上更加多样,然而这种工作方式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宽松和多选择本身也带来了负面的情况,例如会给劳工合法权益带来压力,具体表现在工作人员与平台的合作协议取代了标准的劳资关系,以及商业保险取代了工伤保险。但是现行劳动法中严格的“一刀切”模式和“分组”模式暂时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将灵活平台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系统符合工伤保险的区分理论,同时这也是必要的。因此,本文探索了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具体措施。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它使用Internet平台作为载体来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并满足社会上各种需求。随着“Internet +”时代到来,先进信息技术为人们的弹性工作带来了更多可能性。在互联网平台框架内灵活就业使工作人员可以有更多工作时间、更宽松工作条件和更多就业选择,这使他们不再受传统劳资关系的束缚。但是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平台上的灵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也面临许多职业危害,并且当前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无法为职业灾难提供有效的保护。实际上,对于一个灵活的平台,此看似松散的业务实际情况是避免两方之间的真正业务关系。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由各种合作关系如经纪人、签约人和订约人所代替,这使得就业人员在工作中一旦受到职业伤害则证明工作伤害并获得保险金是非常困难的。
如今在我国,就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取决于业务关系存在。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有限,其本身在与雇主平台的协议能力上非常有限,这使得就业人员在与平台进行谈判时的筹码有限,在就业后就会面临保险赔付时的许多问题。此外,由于共享经济体系中的新平台运作方式与许多传统行业有所不同,以及是否可以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仍然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论点。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表示要改善灵活职工的薪酬措施,保护弹性员工权益。当前许多平台上的灵活工作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但是工作场所伤害保险取决于雇佣关系的存在,例如许多平台雇主将逃避责任视为自己的利益,这会使灵活工作人员难以享受工伤保险。这时讨论工伤保险制度就有着很高必要性了。
共享经济学的优点是激活了社会闲置资源,并将平台用作信息传输中介体。这些平台的所有者不直接占用这些资源。这种新型灵活就业为社会运行带来了一种全新模式,而不同的工作模式使组织对个人的管理控制有所不同,个人对制度的依赖性也相对削弱。从实践角度看,某些新型互联网企业没有传统企业的固定营业地点,但会使用工作APP进行签到并举行视频会议,对工作人员仍旧进行每天APP打卡的出勤管理,同时部分互联网企业还有用于记录工作时间的APP系统、请假系统、投诉管理系统等。
此外,从个人奖励的角度来看员工只能从在线订单上累积的个人绩效中获得一些个人奖励。提取报酬的方法和全额工资计算方法则由平台企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会为员工支付薪资,但是有些企业采取直接从线下付款,也有企业采取随时在线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商业模式上的差异,每个平台企业的薪资支付模式和用工模式都存在区别,因此难以将某个平台的规则视为行业规则并予以规范推广。传统企业的就业方式是签订雇佣合同并与就业人员建立固定雇佣关系,但是许多新兴平台与就业人员的关系还没有明确确定,因此与传统业务关系相比,工会组织对于这种平台的管理效力更弱,也难以发挥保护工作人员的作用。
1.合理扩大工伤保险被保险人范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工作保险,工作保险仅涵盖工作人员,属于单位保护,而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权利的问题不再仅仅局限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而是包括所有享有居留权保护的中国公民。一些学者声称社会保障权正在从工业化朝着国籍化扩展。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宪法规定中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是所有公民在生活权基础上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没有人可以在法律上限制或排除这些权利。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使职业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在工伤防护上实现对就业人员的个人保护并分担社会风险。如果有弹性的工人自己承担工伤风险,那么这显然与社会工伤保险原则不符。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达到全球水平,工伤保险应顺应时代潮流。在保护范围内包含灵活就业人员,但制度设计可以与传统就业人员存在不同处理方式。此外,考虑到工伤保险可以减少职业危害,因此这种保护的目标必须是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工作能力并利用工作收入作为收入来源的人群,而不是所有中国公民。
为了符合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应当逐步改变劳资关系中的“一刀切”情况。灵活就业人员的从属实际上是“范围”概念,这一概念是从典型工业业务关系中剥离的。随着灵活就业人员独立性增强和用人单位的控制权减弱,灵活就业人员对企业的依赖性逐渐减弱,直到工人完全独立并独自完成工作为止。因此,与传统工作关系相比依赖性较小的灵活员工仍可以包括在雇佣类别中。
2.细化缴费主体同时规定缴费义务。为了更好地将灵活工作人员系统应用各种新兴平台中,则有必要弄清支付对象,并将其纳入工作场所保险范围内。根据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7条规定,工伤保险的责任主要在雇主单位,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确定用人单位的事故预防责任,并将赔偿责任转移至保险机制。但是在此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在共享经济平台上灵活聘用方面,尽管灵活雇员对雇主的依赖性较小,但作为招聘机构的雇主必须从谁受益、谁负责的角度承受工伤保险义务。平台企业作为企业收益的主要部分,具有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收益,因此必须履行防范风险的义务并承担损害赔偿的风险。鉴于实践中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热情低下、遗漏支付意愿强烈等严重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在当前工伤保险的法律体系下如果雇佣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参加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要求单位为工伤支付保险金。
因此在共享经济体制下,平台企业应当为就业人员所提供的工作支付部分工伤保险。与传统就业人员相比,新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上享有相对灵活性,并且在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方面也更加独立,这种新型经济制度还可以有效减少在传统雇主控制下的就业人员流失。这意味着,平台只需要承担部分与工伤有关的风险并支付少量的工伤保险费,就可以获得更加自由灵活的组织架构。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部门也应为大力发展共享经济提供一些补贴和扶持政策,以补充工伤保险基金本身的不足,以便在共享经济体中为国家经济结构转型提供新的动力。共享经济促进就业发展并使劳动力市场更加灵活,因而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促进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长期工作。
鉴于共享经济中依旧有工作人员参与,弹性法规所规定的合作协议和豁免条款不能改变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工伤保险制度是针对人民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它将预防、赔偿和补偿相结合,为工人提供灵活的就业机会,并包含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因此,建立更加多样化的工伤保险制度,使弹性员工的工伤保险更加多样化,是保护弹性员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