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 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数字经济。(1)《习近平总书记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http://www.cac.gov.cn/2020-01/19/c_1580982285394823.htm。当下,全球经济都在朝着数字化、网络化的方向转型,这对即将迈入“十四五”规划时期的中国来说,更是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征程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换代,衍生了许多依靠网络空间而成长起来的新业态及文化现象,网络直播(Webcast)就是其中最具典型的代表,包含视听表演、信息采集、网络交易等多个领域。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已经达到了5.62亿,占网民整体的59.8%,(2)《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20-09/29/c_1602939918747816.htm。互联网在我国已经进入“直播时代”。但网络直播中的非理性消费、低俗表演、网络暴力等问题也随之产生,对网络生态乃至现实社会都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现有的行政监管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新业态管理的现实要求。因此,引鉴文化治理的理念及方式对网络直播实施有效治理已经势在必行,需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并且以此为契机,推进网络空间文化治理体系建设,弥补传统治理方式的不足,建设好网络生态,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不断发展,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治理网络空间需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由于网络空间的平等性、自由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文化这种软实力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网络治理不可或缺的软实力,为加强网络直播治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维度和可借鉴的方式。
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近年来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态势,网络直播平台规模不断扩大,大量资本涌入这个市场。由于它准入门槛低、互动性强、自由开放度高等特点,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网络直播中的许多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许多“主播”借助网络直播平台很快成为众多网民关注的对象,由社会底层的“草根”摇身一变成了公众中的“网红”,圆了“明星梦”。然而其中不时出现的网络直播乱象、非理性的失范行为也遭到诟病,引发社会公众热议。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一种大众化传播的新媒介,不仅是网络直播投资者、举办者或网络主播等主体的私人空间,也是备受网民关注的焦点,而凭借网络直播发迹的“网红”自然也属于公众人物,其言论和行为都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许多网络直播中的不理性、不规范、不道德的言行在潜移默化地污染着网络生态,不仅误导了人们对社会事实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判断,而且影响了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高速发展和参与数量如此庞大的网络直播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无序失范的状态,除了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外,还迫切需要借助文化治理的软实力,首先要引导规制网络直播平台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文明公约、行业规章,让网络空间参与主体处于一种理性自律的状态,从而自觉规制和抵制网络直播中非理性不健康的思想和言行,并积极创建健康有序的网络文化生态。
如今网络空间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对网络平台和媒体愈发依赖。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各种行为主体的语言和行为规范发生紊乱而导致的一种无序化状态,(3)贾毅:《网络直播的失范与规范》,《中州学刊》2019年第8期,第167-172页。实际上反映了网络治理也包括社会治理上的某种缺失。目前传统的行政监管和经济手段缺乏对网络直播进行正向良性的引导,治理的文化共识根基薄弱,还没有实现由“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的转换。对于网络直播乱象的整治来说,显而易见的网络直播污垢比较好清理,或隐或现和那些打擦边球的网络直播失范行为清理起来比较难。为了解决网络直播中的突出问题,清理网络空间的乱象,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偏重于运动式的集中性的整治,以及被动的“封、堵、滤、删”等手段,尽管可暂时扼制有些乱象的增长势头,但很难跳出监管上时紧时松、整治上禁而难绝的怪圈。在网络空间从事各种网络产业的从业人员中,专门以知识、信息为劳动对象的智力劳动者也越来越多,传统的蓝领工人越来越少,网络组织的扁平化结构以及参与的平等性,也使网络新业态从业者民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因而传统的行政监管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产业包括网络直播的治理。整治时下网络直播乱象,既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治标性的整治,强化必要的行政监管,更需要根据网络产业的特点,从文化治理入手,全方位地加强网络治理的思想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技术文化多维软实力治理体系,构建网络产业包括网络直播的文化治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网络直播治理重心从治标走向治本。
现代治理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共事务和空间的多元共治。就网络直播治理而言,涉及网络直播平台的创建和维护者、投资经营者、内容监管者、直播利用者、广大客户等多元主体。现有的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导的网络监管模式,尽管也提倡行业主体自律、社会公众监督,但由于缺乏治理共识和认同,治理效果不佳。整治网络直播乱象,需要强化现代治理多元共治的理念,发挥好网络空间治理中政府主导、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作用,形成人人有责参与、各方联合共治的格局。而文化治理“具有主体的多元性、方式的灵活性、内容的特殊性以及成本的低廉性”,(4)吴武英:《文化治理视角下新时代文化建设的路径》,《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第196-198页。更加适合网络直播产业的多元治理,形成多元参与的治理合力。在网络空间里活动的主体是没有明显边际界限的,网络直播产业涉及的公共领域、直播内容、从业主体、网络客户和活动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对网络直播平台主播言行、直播内容、表演方式、广告宣传的监管规范,任何外在的行政措施和法律规制手段都是有局限的,它更需要文化治理的力量来弥补政府力量、行政监管的不足,以此来整合网络秩序建构的伦理规范体系。文化作为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软实力,在网络空间里可以不断地拓展和延伸,深入到各个领域,诸如教育、文艺等组织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文化所具有的调适功能以及文化“以文化人”的作用,不断地在网络空间使网民之间的人际互动形成“网际共在”,达成网络空间治理上的“网络共识”,并相应地确立起具有“网络权威”的道德规范,从而转化为文化治理的软实力。由于文化治理是一种柔性调控,以文化渗透和传播的方式来实现网络共治,具有潜移默化、久久为功的特点与效果,因而也更具有治理上的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文化产业,极大地推动了网络空间的发展,同时其也是一柄双刃剑,在利益的驱动下,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失序与失范行为也在网络直播中显现。从社会学上讲,失范是一种标准规范缺乏、混沌,以致社会成员的自由无度和行为混乱。(5)[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14-15页。在网络直播中,各参与主体因行为准则的缺失、混乱,造成了传统约束和规范功能的丧失,以至于体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形成了诸多的网络直播乱象。
1.传播低俗色情内容。当下的网络直播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眼球经济”,许多网络主播为了引起网民关注,激发网民兴趣,博得网民好感,获得网民“礼物”,从而增加个人收入。而有的网络主播为了增加粉丝数量,获得丰厚收入,打破常规,无视正常的审美和道德标尺,以夸张、低俗为卖点,不断突破网络直播的从业底线,在法律规定上打擦边球。例如,2018年,某网络直播平台女主播唐某某,穿着鲜艳暴露在农田中拍摄捕鱼视频,视频播放量高达300余万次,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删除相关视频。(6)《网络直播中低俗行为怎么管?专家:立法应对禁播内容进行列举》,https://www.163.com/dy/article/ECTBCENU05149FK7.html。网络直播中低端恶俗的内容极易诱导观众产生极端行为。
2.暴力言行屡见不鲜。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其主要表现为网民对某一事件发表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言论,或在网上散布谣言歪曲事实真相,公开当事人个人隐私,损害其名誉,危害其身心。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大多数的参与者都是匿名相见,这也被许多人当成一种肆无忌惮的理由,以至于网络暴力行为比比皆是。例如,在2019年8月,两名台州温岭的网民因打赏女主播的事情发生争吵,继而相互言语挑衅,最终演变为现实生活中的约架聚众斗殴。(7)《浙江两小伙打赏网络女主播引发争执,网络约架街头群殴》,https://zj.qq.com/a/20190826/003537.htm。还有当前的户外直播,经常会在直播中暴露附近的人和事,严重侵害了他人的隐私。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甚至导致犯罪的滋生。
3.虚假炒作商业信息。在当前的网络直播中,许多直播商业气息浓郁,因为越来越多的商家联合网络直播开辟了新的电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网络直播从原本的生活才艺展示摇身一变成了网络交易的平台。为了提高自己的个人收入,大多数主播在未验证商家的前提下展开合作,打广告、卖产品,从中提取利润,殊不知有些广告内容严重失实、商品质量不佳,严重损害了网民的利益。例如,2019年8月,网络主播刘某在其直播过程中公开售卖古董银元,并散播虚假消息称银元经权威公司鉴定为真,网友在买后发现所购的银元均为假货,且鉴定信息也是假的,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8)《常州一主播网上直播卖假货锒铛入狱》,https://news.tianyancha.com/ll_8vumq2m5be.html。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网络主播利欲熏心,无视法律,散播虚假广告信息、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坑害网民,侵害网民的合法权益。
4.见利忘义、恶性竞争。在网络直播中,平台与平台之间、主播与主播之间都存在着极大的竞争关系,最明显的体现就是争夺观众的数量,因为谁占有了最庞大的观众群体,就意味着利润也最为丰厚。在利益的驱使下,各直播平台之间、各主播之间开始了彼此间的排挤与竞争,为达目的甚至不择手段。一方面过分吹嘘自己,误导观众;另一方面大量散播诋毁竞争对手的信息,不惜雇佣网络水军在竞争对手直播时进行扰乱和破坏,同时也会利用水军在直播数据上造假,以吸引网民的加入。例如,2018年某知名直播平台曝出恶性竞争事件,利用大规模水军去扰乱整个直播行业,在自身虚假宣传的同时,寻找其他主播的弱点,进而大肆公开打压竞争对手。许多网友纷纷反映,雇佣水军,恶性竞争已经成为影响观看直播的主要因素。(9)《遭受水军“侵袭” 直播平台“规则”仍待加码》,http://www.ce.cn/culture/gd/201801/12/t20180112_27702279.shtml。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直播的生态环境已经被破坏,在攀比心理和从众心理的驱使下,网民也会跟风盲从,从而严重破坏了网络直播的文化价值和良性秩序。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网络直播平台及其从业者行业主体方面的问题,也有外部网络直接规制和监管缺失、网络生态环境治理跟不上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一些网络直播平台的从业者为了流量刻意传播低俗和色情内容,而一些网民则会不自觉的欣赏浏览。如有的网络直播不遵守公序良俗、平台规则,开展不文明直播,有些主播衣着不整、行为不雅,不时以挑逗性的画面来引人注目;有的网络直播言语粗俗、“出口成脏”,不断冲击公众的道德底线。这种低俗、失范的内容目前充斥着各大直播平台,逐渐扭曲着人们的主流价值观。这是为了点击量、关注量及粉丝量,不断颠覆和消解着公共利益之上的理性与秩序。从根本上讲这是人生的理想信念出了问题,不仅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忘得一干二净,是非善恶美丑不辨,人生追求低下,价值取向扭曲。
2.道德滑坡、伦理缺失。网络直播中许多低俗内容屡禁不止,行走在法律边缘,造成网络直播行业乱象丛生,除了法律缺失、监管缺位等方面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网络直播主体的道德缺失有关。网络是一个自由度很高的虚拟世界,一些网络直播从业者或网络客户毫无顾忌地放纵自我,头脑里没有是非善恶的道德底线,以致出现言行失范,很大原因是道德滑坡、伦理缺失。网络伦理是网络行为的价值依归,网络道德行为失范,不仅破坏了网络空间的生态秩序,也带来了人际间的信任危机。网络直播失范行为固然有外部的监管缺位、法律缺失和社会环境等因素,但与网络直播平台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参与网络直播的主播、用户等行为主体规范意识缺失、自身利益驱动以及特定心理动机等也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单纯地从利益角度出发,要树立自律意识,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伦理道德。
3.法治观念淡薄,制度建设滞后。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及从业者,法治观念缺失,钻制度缺失的空子,在利益诱惑面前,常常是打擦边球,甚至不惜触碰法律。同时,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以法治网跟不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直播上的监管缺位和执行难题,也难以对网络直播中的失序或失范行为进行对点跟踪追责和惩处。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立法数量,还是立法质量,都不能满足我国依法治网的现实需求,造成了网络直播不可匹配的法律间隙。(10)贾毅:《网络直播的失范与规范》,《中州学刊》2019年第8期,第167-172页。很多人就是在这种缺少强制保障的情况下,开始失去理性、肆意妄为,低端恶俗、违法乱纪的事情在网络直播中时有发生。
4.网络生态混乱、监管技术落后。网络生态建设跟不上,也滋生并助长了网络直播乱象。网络空间出现的有些问题,表面上看是网络直播平台或个别主播的问题,但这与整个网络生态和社会环境反映出的问题有直接关系。网民主体的媒介素养处在较低层次,价值认知上更多停留于技术崇拜、信息崇拜的自发状态。开放性、裂变性、碎片化的信息生产和消费,消解了大众媒体中主流话语的控制力和舆论引导力,造成信息的相对过剩,信息来源真假难辨。(11)刘宁、黄蜺:《网络空间话语失序的治理——以网络直播的失范行为及话语秩序的重塑为例》,《领导科学》2019年第8期,第51-54页。虽然当前监管技术针对行业发展已经有了应对,但面对媒介关系的调整和行业现状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网络直播的主体、客体、媒介、平台规则设计并没有实现同步,在许多乱象面前出现了监管不协调、不平衡等问题。
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和精神支柱,其本身就带有治理的属性。而所谓的文化治理是以一定的理论体系、方针政策为指导,着眼对人们思想观念、价值理念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引领、培育、规制,以实现有效治理的方式。相比传统的行政管理,对依托网络平台成长起来的网络直播施以文化治理,需要把握并善于运用好这种柔性治理的原则。
所谓思想引导原则,就是运用思想理念上的引领,使受众对象对相应的主导思想和核心价值达成思想共识和情感认同,从而达到让人心悦诚服的治理效果。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业态和文化现象,总是反映着社会上人的思想、价值和情感,不能仅靠行政规制的强力手段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网络直播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过程,采用行政强力手段和封闭的治理方式往往治标不治本,反而会因堵塞网民意见表达渠道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还会扼杀网络直播的活力。文化治理并不是一味地“封、堵、禁、删”,而是让网络直播在开放的网络空间中健康发展,变得更加有序规范、理性自律、富有活力。文化治理是一项具有引导性、渗透性的工作,要加强网络直播中的对话和互动,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时代正能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说明事实真相,引导网络空间的走向。要运用思想引导、价值引领进行文化治理,引领文化方向,占领网络直播阵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网络直播的主流意识,善于用网络语言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传统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网民的思想认同、文化认同、情感认同,坚持求同存异,善于发现文化治理中的共同点,努力形成思想共识,积淀文化治理的根基,为网络直播治理打牢思想基础。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或社会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评价人的行为,从而使道德主体自然而然地接受认同并自觉遵守某种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形成道德自律。东西方的智者对于人的道德自省、理性自律的作用都有相应的认识,如孔子就强调对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2)张圣洁:《论语》,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17-18页。网络治理实际上是现实人的治理,治理网络直播的问题既需要他律也需要自律,而道德约束既有人的反省自律,也有社会舆论和习俗对人的约束,在强调依法治网管网的同时,运用好道德的力量,对于社会治理包括网络治理都是必不可少的。对网络直播实施文化治理,要注重提高参与治理的主体包括网民道德认知的能力,牢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私德的规范要求,明辨是非、善恶、美丑,强化网络平台、网络主播等责任主体道德践履的自觉,养成“羞耻之心”“敬畏之心”,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空间,都心存“有耻且格”的警醒,坚守道德底线,遵守从业准则和社会公德。在理性自律的同时,还能当好网络直播的把关人,自觉维护好网络生态,形成具有正确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社会导向,推动网络直播健康发展。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允许网络空间变成“法外之地”。网络直播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但也具有公共属性,必须遵循制度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法律制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依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相应的震慑力,是实施文化治理的保障力量。离开依法治理的底线,仅靠说教感化的“以文化人”,既治理不好现实社会,也治理不了网络空间。必须重视发挥制度文化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好法律制度在文化治理中的效力。首先,要解决好网络直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问题,对网络直播的准入条件及从业行为进行有序规制。其次,要加强对网络直播人员包括广大网民法治观念的教育引导。无知才会无畏,无德才会无耻。网络空间中的各种非理性行为,许多都是与从业者的“法盲”或“少德”联系在一起的。要强化全社会知法、敬法、守法的观念,提高依法办网、依法直播的法治自觉。最后,要有针对性地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惩戒典型案例形成震慑,让更多的从业人员从不敢触犯职业“红线”和道德“底线”,逐渐走向自觉遵守网络从业规矩,打牢依法办网、依法治网的基础。
对于网络直播参与者而言,环境既可以塑造人,也可以改造人。对网络直播进行文化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涵养净化的网络直播生态环境,维护网络空间的精神家园。文化治理不仅需要正面的引导灌输,而且需要社会生态的涵养濡化,且后者更具有潜移默化之功效。对网络直播实施文化治理,重在建设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激发网络直播主体自我规制的文化自觉;而建设好的网络生态环境,重在坚持建设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好主流意识形态的引领作用,特别是重视发挥好宣传文化部门、人文社科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阵地的作用,积极选树“时代楷模”“道德模范”等各界先进人物典型,形成社会崇尚英雄、努力成就英雄的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传统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美德,彰显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要善于用时代话语包括新媒体语言让网络群体理性认知人生坐标,以积极的人生态度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理性地表达意见,自觉地规避不良言行,维护好健康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生态。建设网络生态既要重视必要的集中性清理整治,也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扎实做好网络直播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形成网络治理从“不敢”的初级治理走向“不想”“不能”的长效治理。
文化包括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多个层面,对于网络直播实施文化治理,要善于从文化多层性特点出发,凭借文化治理的特有功能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导引和规范,最终转化成有效的文化治理成果。
精神文化的核心就是文化治理理念和价值观的体现。网络直播作为网络空间的新产业,要和谐有序的发展,就必须把文化治理的理念和思维上升到评判标尺和行为准则的高度,让每一个参与网络直播的个体都能认识它、遵守它,在参与网络直播治理的过程中形成自觉追求崇高、抑制低俗、理性自律的文化自觉,从而形成一种参与网络直播治理的内在动力。网络直播不仅是网络平台、网络主播言行的表现,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体现,反映着现实社会的人的价值、信仰、观念及政治态度。对网络直播进行文化治理,首先要在精神文化层面加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阐释,真正让理论说服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识建构,用主流意识形态引领网络空间,这是应对意识形态挑战的根本之策,也是网络治理的核心所在。时下网络直播参与主体的素质良莠不齐,表达意见的目的不同,各种信息传递飞快,内容复杂,线上线下互动性强,对现实社会影响不容小觑。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13)习近平:《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人民日报》2014年2月28日。在网络直播的发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文化治理体系下既能包容不同、尊重差异,又能抵御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有效的宣传,使其寻常化、大众化、长效化,让网络直播的各参与主体形成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和认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俗化于风,从而形成网络直播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生态。
行为文化反映文化主体的行事风格和行为方式,对网络直播的文化治理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通过文化治理方式对网络直播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而网络直播的文化治理体系建设并不像简单地搭积木,把各种主体元素堆积到一起就可以完成,而是一项艰苦而有负载的系统工程,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3年第22期,第3-18页。政府、行业、网民既是网络直播文化治理的主体,也是网络直播文化治理的客体。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联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治性运行机制而形成的。一要发挥政府网络管理部门的协调引导作用,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内容、准入机制、审查制度严格把关,打造一些主流的直播平台或内容,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直播氛围。广泛汲取社会中的民意,积极回应,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广泛沟通的途径。二要发挥网络直播行业组织自律机制的作用,自觉抵制、严格监测、及时过滤清理有害内容和言论,行使监督职责。地方行业协会联合网络直播平台出台的《网络直播平台管理办法》和《网络直播主播管理规范》,作为网络直播行业出台的首批团体标准,必将对网络直播行业起到相应的规范作用。三要发挥网民文化自觉、理性自律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网民的道德修养水平,加强人生理想、文化观念、消费理性等方面的引导,注意培养积极传播正能量的网络主播及网络文化人,加强文化的交流互动,提高文化自觉,树立文化自信,实现网络直播与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对网络直播实施文化治理,要坚持抑扬并举、刚柔并用的原则,既注重在思想文化层面对网络直播主体进行正向的精神引导和激励,也要重视在制度文化层面对网络直播主体的不理性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两个方面同向发力才能收到好的治理效果。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强化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不是简单化的行政规制或经济处罚,而是要实现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依法治理网络直播中的问题。要坚持依法办网,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即网络治理的主体、手段及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各个治理主体必须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文化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也是文化治理的必然选择,只有通过法治化来实现文化治理的合法性,才能强化文化治理的有效性。网络直播作为网络空间重要的一项内容,要想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防患于未然,坚持走法治的道路。在文化治理视域下,不能只依靠理念的引导,更离不开法律的规制。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要对网络直播进行指导和治理,对于失序和失范的行为绝不纵容。因为任何一种行业的发展都必须严肃而有序,对于尚未完全成熟的网络直播行业,必须以强有力的制度为保障,才能得以良性的发展。同时,制度建设要从细节落到实处,摆脱法制滞后的毛病,要根据网络直播的特性完善网络直播治理的法律框架,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给网络直播的失序和失范行为留下任何的可乘之机。
物态文化是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是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物质性基础。对于网络直播文化治理而言,主要指各类网络直播的软硬件设施,以信息技术最为关键,直接反映文化治理的技术性特征。(15)邓海林:《新时代网络空间治理及其文化秩序建构》,《江海学刊》2019年第3期,第234-239页。技术是网络直播的基础,技术的发展和升级旨在为网络直播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技术,网络直播的功能才得以实现。不得不承认,正是由于监管、过滤等技术的不足导致了很多网络直播内容失序和失范的行为出现。网络直播的文化治理就是建立在信息技术保障的基础上,既要巩固已有成果,又要放眼于长远,要在未来的产业发展中,加强顶层设计,牢牢掌握相关技术的主动权和主导权。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行业主体,都要加快网络监管和过滤技术的研发和升级,以网络技术的更新来加强网络直播治理水平和服务的能力。尤其是针对网络直播实时监控分析技术和信息过滤技术,增强针对直播内容的预警能力和反应处理能力,能够有效地查找在网络直播中存在的漏洞,建立高效的监督评价体系,改变传统人工监管方式。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语音、视频等不同内容形式的甄别和研判,降低审核成本,减少监管盲区,并对失序和失范行为进行有效追踪,改善行业生态,从而提升网民参与网络直播的满意度,激发正能量。
网络直播是当前网络空间中的代表性产物,不仅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还具有丰富的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文化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方向,能够在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转化为强大的力量。整治网络直播乱象,强化多元治理的作用,不仅需要网络行业主体自律,国家法律规制和政府有效监管、多措并举,更需要善于借用文化治理的力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从舆论引导、行业自律、法治建设及技术提升等多方面助力网络直播行业治理,构建形成网络直播人人有责、同向共治的局面,为网络直播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助力,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