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唐龙 ,杨艳春
1.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2.闽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2012 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2017 年2 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中;2017 年3 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又被写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2017 年11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又写入联大“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两份安全决议。今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由单一的主体性倡导与输出开始逐渐转变为全球性共识与承认。中国政府依托“一带一路”重大平台,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政策为抓手,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成果,“一带一路”朋友圈日益壮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但是,当前面对逆全球化思潮、“四大赤字”、新干涉主义、恐怖主义等新的全球性问题,在夯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就不得不去思考一个深层次问题:如何进一步释放主体效力,提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响应效果。响应的本质是指在主体快速回应的基础上高效敏捷地整合各类力量形成系统集成效力,将主体间的分工协作效力定向凝聚为“集体力”。提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响应效果必须厘清当前主体响应力较弱的根本原因、明确不同主体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地位与作用,最终形成提升主体响应效果的路径。
共同体作为人类基于某种共同条件而在某些领域形成的组织或类组织形态,是人类社会生存的基础状态。马克思按照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将共同体分为三类:依赖原始关系形成的“自然共同体”、依赖物的关系形成的“虚假共同体”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真正共同体”。自然共同体中的人基于抵抗自然以及获取基本物质生活资料的主体意识,试图用群体联合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共同体是通过群体合力来确保个体利益,进而最终实现共同体的稳定。虚假共同体中的人处在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经济环境中,被资本逻辑驱使于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从而满足作为“活劳动”的自身生存与发展需要;而虚假共同体则通过所谓的“普世价值”理念谋求主体认同,最终通过表面上合乎理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治理方式确保个体利益。真正共同体中由于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极大丰富,人于自觉自在的意识推动下实现个体全面自由的发展。由此可见,无论在何种共同体中,利益、思维和共同体治理能力都是影响和制约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其生成语境和发展环境而言,并没有脱离马克思主义按照生产力划分共同体的基本阶段,因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必然存在上述问题。
从马克思对共同体的划分出发,第一阶段中的个体为了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情况下为了应对各类外在威胁最终形成以血缘为纽带的共同体。个体作为依附于共同体的存在,其特殊利益被共同利益所掩盖,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处于隐性状态。而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与之同时出现的分工由原始性行为转向由于天赋、需要、偶然性等自然形成的分工,再到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分离的真正的分工[2]162,自然共同体中共同利益开始裂变为不同的特殊利益,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转化为显性。而“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2]164。也就是说,在第二阶段中,作为典型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仅仅是为了确保不会出现特殊利益对立带来的阶级对立才形成的,特别是资产阶级通过民主政体的方式为特殊利益披上华丽的外衣冒充共同利益。作为异己的共同利益对于虚幻共同体内部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共同利益是抽象的、外在的、偶然的,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实际矛盾依旧激烈。随着分工由受动逐渐转变为主动而成为自觉自在的活动,形成了“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2]165以及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实现高度和谐统一的真正共同体。但是,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的时代方位和现实语境而言,其并没有达到真正共同体的实然状态,所以必然存在着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共时性矛盾。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社会信息化的整体格局不断推进,“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与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3]5。而针对“恐怖主义、网络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气候变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和全球性挑战不断增多”[3]206的全球性问题,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组织都不能够独善其身。观照2019 年底暴发至今的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没有哪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够独善其身正是对此的鲜明展现。但是,正如曼瑟尔·奥尔森所讲:“尽管集团的全体成员对获得这一集团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对承担为获得这一集团利益而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4]此外,作为普遍存在的共同体形式的主权国家,它们的主要职能目标就是最大化地维护本国利益。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价值理念、现实状态等多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国家利益的认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美国的永久性国家利益包含:确保美国国家安全和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行动、确保美国有效获得重要市场和战略资源、确保能够有效阻止敌对势力控制关键区域;而中国在2011 年发布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指出:“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5]这也就直接意味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不同主体均处于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共存的共时性矛盾状态。共时性矛盾的存在导致了国家行为的差异性,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例如面对中东区域冲突,美国采取直接军事干预的方式,而中国则积极努力促成多方谈判。诸如此类的行为,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差异直接影响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效果。
镜像思维是一种基于自我视角的认知方式以及行为模式而去预测他人的思维状态以及行为路径的认知陷阱。自15 世纪中后期开始,新航线的开通使得欧洲经济贸易中心开始向大西洋转移,欧洲各资本主义强国开始走上了瓜分世界市场的进程。16世纪的西班牙、葡萄牙利用新航线的优势,在亚非拉等区域建立广泛的殖民地,确立了强大的海洋霸权;17 世纪的荷兰利用先进的航海技术积极进行海外殖民并几乎垄断了整个海洋贸易;18 世纪工业革命迅速兴起,英国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最主要的受益者,迅速地通过强大的军事实力取代了荷兰的海洋地位成就了“日不落帝国”;19 世纪兴起的第二次工业革命让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迅速发展,通过多次战争取代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殖民体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身的发展历程促使它们按照自身行为、思维方式来揣测中国的行为,这就是典型的镜像思维。此外,部分西方国家由于综合国力的强大,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保持着强势状态,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习惯于以“胜者逻辑”“丛林法则”“零和博弈”等霸权逻辑为基本价值取向来构建国际秩序,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也就直接导致它们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与自身的价值观念相冲突,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核心理念的传播以及实践“会撞到自己、会堵了自己的路、会占了自己的地盘”[6],甚至揣测中国会借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谋求新型世界霸权。2017年,美国民主基金会在其发布的《锐实力:不断增强的威权影响力》报告中提到“锐实力”,认为它是中俄两国利用媒体、学术、智库等“软平台”转移西方的注意力以及实施操控,从而渗透或穿透目标国家政治和信息环境的“尖锐力量”。2018 年,美国国防部发布的《国防战略报告》中明确表明,中国和俄罗斯正在塑造一个与其集权模式相一致的世界从而来获得对其他国家经济、政治、外交等各方面的否决权,并且认为中国会随着经济、军事实力的上升不断地谋求对全球的主导权。同年,特朗普政府悍然对中国发起了贸易战,宣称“一带一路”是新殖民主义,而其他部分国家也开始追随美国对中国进行打压,特别是针对中国的高科技产业。2020 年,部分国家甚至抹黑中国疫情防控的手段为“极大损害人们自由与生活”的“独裁主义”。总而言之,部分国家在镜像思维的驱使下,揣测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为了谋求“世界霸权”,这也就直接导致部分国家不愿意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严重削弱了主体的响应效果。
针对全球治理,不同学者给出的定义有所差异。如英国学者授戴维·赫尔德认为:“全球治理是在主权国家的权力结构中不能够应对新的全球性问题时而做出的一种选择。”[7]中国学者陈岳等人则认为:“所谓全球治理体制,是指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国际关系行为体为解决全球性问题,增进全人类共同利益而建立的,管理国际社会公共事务的制度、规范、体制和活动。”[8]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全球治理实际上就是超越主权国家传统治理范围的国际治理,而国际治理效能的衡量标准则是治理能力对治理需要的满足程度。但是,针对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现实需要,全球治理能力显得捉襟见肘。其一,全球治理组织与新环境契合度较弱。从全球治理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状态来看,大多数具有代表性的全球性组织均形成于传统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单一性体系中,其政策偏好与利益向度基本采用“大国主导”的模式。但是,随着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断走上发展的快车道,世界多极化、权利均衡化的现象日益明显,新兴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态度及趋势日益强烈,而传统“中心——外围”权利结构的国际组织对该类现象并不能作出有效回应,这也就直接影响了部分新兴主权国家的回应效果。其二,全球治理组织的合法性困境阻碍治理效能实现。全球治理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本质上是类国家政府组织,其成立的前提是主权国家的民主性同意与自愿性参与。它以国家政府为蓝本,获得民主性同意成立并颁布相应的国际性规则,明确参与国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宣布自己的权威,最终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及国际利益的调控。换言之,国际组织及其附属规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但在实际执行中的合法性则完全依赖于成员国的自愿与忠诚,缺乏足够的强制性。如特朗普政府自2018 年以来不断退出国际治理组织的“朋友圈”,英国脱欧,部分国家对世卫组织的新冠疫情防疫指导与建议置若罔闻等,均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其三,多元中心与碎片化的治理机制无法应对全球问题的复杂性和频发性。国际制度作为全球治理组织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特定制度松散联结而成的制度集”[9],具有非等级性特征。这种特定的松散连接直接使得国际机制呈现出碎片化与多元中心化的特性。碎片化主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在不同范围运行或参与大量组织,承担着碎片化的职责;而多元中心化则是指大多数国际组织基本上都是由特定行为主体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自行组成,缺乏中心协调机制。而面对人权、民主、经济、难民、卫生、气候、网络、核安全等各个领域相互交织的复杂性全球问题,碎片化、多元中心化的治理机制根本无法协同应对全球性风险,从而满足世界人民群众和谐发展的需要。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基于全人类视角,超越了国家、民族等不同层面的主体,但依旧依赖于不同主体的系统协同实践过程。因此,提升主体响应效果必然需要明确主体类别及其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众多场合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主体进行了详细阐述,特别是在2018 年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针对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时就直接指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种主体作用。既要推动联合国框架内的网络治理,也要更好发挥各类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作用。”[10]这就直接表明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体的丰富性,无论是应然主体还是突然主体均具有重要价值。
国际关系就现实状态与本质来说,就是以政府为基础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系统。主权国家作为本民族、人民利益的“集合体”,也是国际行为的主体。而“政党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近代的产物。政党出现的划时代意义在于它开启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新的政治时代,以至于政党行为成为国家政治的核心驱动,政党文明成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政党发展成为政治发展的关键所在”[11]。也就是说,政党作为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组织,是一个国家政治的核心驱动,不仅普遍存在于世界,而且对国际政治的走向起着引领作用。从17 世纪现代政党托利党和辉格党的成立到联合国在2019 年公布的全球1 万多个政党,
政党的数量多、规模大、种类齐使得其成为了整个世界最为普遍的政治现象,而政党政治也成为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政治形式。从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人类和平谋发展”[3]514到前英国保守党领袖特蕾莎·梅逊(前英国首相)宣布公投脱欧,再到美国共和党人特朗普(前美国总统)任性“退群”、发动中美贸易战等事件,政党及政党行为都直接影响着国际秩序和人类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7 年在世界高层政党对话上所强调的:“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3]508政党作用的发挥必须要借助国家行政力量作为载体,而国家行政力量则是以政党为引领的,因而,主权国家和政党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是引领和核心力量。
纵观全球企业的发展历程,企业模式经历了本土企业转向国际企业再转向跨国公司的主体流程,而跨国公司通常被认为是推动全球化的首要动力,是经济全球化微观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在全球价值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作用巨大。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跨国公司开始在全球整合资源、合作创新并实现价值流通与需要满足,最终形成了全新的商业组织模式即全球整合企业(GIE)[12]。传统跨国公司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为适应贸易壁垒或成本转移而注重本土核心生产力的组织模式。全球整合企业则是以价值为导向的依托标准化技术和管理经营的开放的、柔性的、协作的、水平整合的组织模式,无论是企业大小与规模,都能融入到全球化的网格经济中,凸显资源整合的优势。自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来,中国政府与世界各国多角度、全方面、宽领域地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全球整合企业发挥着“主体落实”的中坚作用,如“六廊六路多港”的标志性项目、中外超六万亿美元的双向贸易、进博会、境外合作园区、“一带一路”基金、亚投行、中外人文交流活动等都有着大量全球整合企业的积极参与。而首家外资独资人身险公司友邦人寿、首家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摩根大通、西门子在华建立本土产业链、日本电产的驱动马达中国研发基地、宜家中国数字创新中心等更是直接凸显了全球整合企业在国际分工的精细化、贸易畅通的全球化、技术交流的深度化、文化价值的融合度方面的显著优势。
国际组织是在世界全球化进程中基于特定目的,由不同国家、不同团体、不同民众组成的旨在处理全球性事务而成立的组织体系。从成员构成维度,可以划分为国际政府间组织(IGOs)和国际非政府间组织(NGOs)。IGO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构成,基于特定目的处理国际事务、协调国际关系,确保国际社会稳定发展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类政府组织;而NGO 则是由不同国家的民众或民间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和民间性的服务国际社会的公益性组织。纵观全球治理的历史路径,无论是IGO 亦或是NGO,均对促进全球社会发展、融合全球治理的“冲突”具有显著价值。在政府间组织方面,如联合国作为全球治理的基础性政府间组织,在促进全球治理体制机制稳定发展、强化国际分工合作、推动全球热点和非传统议题治理、引领全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对推动全球外汇自由化、贸易自由化、资本自由化等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非政府组织作为参与全球治理的“第三方”,因其公益性的特点更加容易融入到全球治理过程中并被世界人民所认可,如国际红十字会、国际关怀组织、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无国界医生组织等在全球环境治理、人权维护、流行疾病防治、脱贫扶困等方面填补着政府或类政府组织全球治理的空白。总体而言,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组织无论是类政府组织还是公益性组织均在协调双边或多边关系、促进世界各国与人民交流、推动世界文化多点融合、维护世界人民共同利益、推动全球治理向“善治”转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价值。
从传播的本义来说,其“并非直指讯息在空中的扩散,而是指在时间上对一个社会的维系;不是指分享信息的行为,而是共享信仰的表征”,从而达到“构筑并维系一个有秩序、有意义、能够用来支配和容纳人类行为的文化世界”[13]的最终价值目标。也就是说,传播媒介首先能够直接推动各类思想、文化等采用图片、文字、视频等方式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更持续的时间内传递;其次,抛开这种单一性的信息告知形式即简单扩散,传播内容通过对直接受众的影响衍发刺激传播即对第二层级的“无关”群体产生影响,最终借助对传播内容的共鸣形成共同价值圈即特定社会维系;最后,不同社会群体在传播媒介的梯度传播影响下,形成具有共同文化信仰的“大文化圈”,实现文化的交融与发展,特别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更加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共享性、自由性。在“指尖上文明交流”催化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有效填补人们的“认知盲区”,形成理念认同甚至价值增值。
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是全部人类历史的首要前提,而“现实的人”的活动以及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个组合词,第一个限制词语就是“人类”,这也就直接明确了“为谁构建”和“由谁构建”的基本问题。从“为谁构建”的角度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不是从单个人、单个国家、单个民族出发的抽象共同体,而是以全人类利益为着力点、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取向的美好愿景。共同利益产生共同动机,正是由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事关全人类的福祉,因而必然需要现实的人的广泛参与,也就是“由谁构建”。当今世界是由不同文化、种族、肤色、宗教和不同社会制度中的“全部人”组成,他们是人类社会组成的最小单元,也是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和纽带,无论是政党、国家、民族、企业、媒体等都需要“现实的人”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主体意识,以广泛的共识和集体合力推动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落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参与。我们应该凝聚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人民的共识,共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业。”[3]513
国家、政党、国际组织、企业、媒体以及“现实的人”等主体尽管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作用与地位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主体之间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某一单一主体响应效果的提升需要其他主体的配合。因此,提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体响应效果需要多点共进、多向共推。
全球主体集体认同①从国际政治关系的角度关于“集体认同”的概念在学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较为典型的是亚历山大·温特(美)在其《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中指出:集体认同是在国际社会性层面上的或者体系层面上的,并明确指出了与集体认同存在因果关联的四种变量——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与自我约束。而本文所强调的集体认同则是借鉴张全义综合各类集体认同的概念在《世界国家生成机理初探》中对全球集体认同所做出的归纳总结:人类社会的一切施动者基于共同利益和认知的一种价值和实体共享,它是身份与认同的合成体。是指基于利益驱使与价值认同的引领,参与全球治理的不同核心主体对所属共同体身份的承认。国家与政党主体的集体认同性直接关系到其内在动机触发和构建行为的敏捷性。马克思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指出,由于劳动创造人的本质特征,自然空间被打上了“社会”烙印形成社会化空间,资本逻辑按照等价交换的形式进行空间生产和空间分配,导致空间资源分配不均衡、空间权利的“霸凌”以及空间主体发展的片面性,最终导致自然空间与社会空间的“内——外”“中心——边缘”的非正义局面。也正是由于该类现象的存在,导致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共时性矛盾以及为镜像思维的生成埋下了伏笔,最终导致不同核心主体对于人类社会的集体认同性降低。空间正义从国家与政党的角度而言,其核心就在于空间利益合理的分配正义,因而需要从利益创造、主体平等参与利益分配的视角进行衡量。
具体而言,首先是应创新全球化的动力系统,夯实空间正义的基础。为全球化寻求新的动力系统,必然需要突破资本霸权逻辑,摆脱资本主义国家对全球化发展动力系统的控制。一是继续强化以“一带一路”为抓手,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互联互通动力网络,“促进各国市场、资本、技术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共同建设开放型区域经济”[14]。市场、资本、技术等资源在“空间”中的良性互通能够有效摆脱资本对“空间”的割裂,打破空间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从而推动自然空间领域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协调发展,推动社会空间中各类主体的协同共进。例如中国政府倡导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以及肯尼亚联合南苏丹和埃塞俄比亚启动的“拉穆港-南苏丹-埃塞俄比亚交通走廊”项目、日本推动的亚洲基建投资计划、波兰开启的琥珀之路等。二是“鼓励新技术、新知识传播,让创新造福更多国家和人民”[15]。创新是第一动力。面对日益疲软的世界经济,原始的资本推动已经缺乏后劲,而通过新技术的创新赋能体制创新、产业结构创新、生产与消费方式创新,才能够有效形成创新共同体以引领经济发展的大势。其次,强调主体在全球空间的平等参与,推进空间正义。全球空间作为社会性产品是物质的、实践的、融入人类生活的。国家与政党主体在全球空间中呈现出多元互动的交往方式和活动方式,虽然因为历史因素与资本逻辑的影响,国家与政党在实力上存在强弱、大小之分,但是国家与政党在全球空间中应该是权利平等的,只有平等地参与才能够确保空间产品分配的合理性,强化空间正义。每一个国家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共同影响,存在着独特的发展状态以及利益诉求,也只有“立足多样性实际,尊重彼此选择的发展道路,在开放包容的基础上交融互鉴,在良性竞争的同时互利合作”[16],才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国家主体对于集体的认同感。最后,坚持空间产品的平等分配。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借助资本、技术、军事等方面的优势,占据了空间资源分配的先机,甚至出现了“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世界财富两极分化的形势日益严峻。然而,任何国家均是全球治理的责任承担者与利益共享者,只有明确空间产品分配的正义基点,才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对共同体形成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认同。中国自2013 年以来,积极倡导和推动“一带一路”发展,鼓励世界各国搭上中国发展的顺风车,倡导建立的亚投行、南南合作基金、中非命运共同体等,帮助欠发达国家摆脱单线发展模式,通过资金扶持、科技协同、资源共享等方式改善落后国家的经济民生,为空间分配正义做出了表率。空间利益创造是前提,国家主体的平等参与是基础,只有确保前提与基础的有效性,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空间产品的分配正义,最终借助空间正义提升核心主体的集体认同。综合而言,空间正义的主导者是国家和政党,只有核心主体从认知与行为上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的空间资源的基本价值是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和空间负面效应也需要全人类共同承担的理念契合,才能够更好地辨识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触发内在行为动机,提升构建行为的响应效率。
全球整合型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组织产品生产与流通,引导和支配着全球经济要素的流动方向,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力量与承载主体,深度地影响着核心主体政策制定以及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但是,全球整合型企业基于“成本——效益”的利益逻辑,分散于不同的领域各自为战;此外,全球整合型企业脱胎于跨国公司,其“母国理念”根深蒂固。这两方面使得全球整合型企业在面对全球发展问题或全球治理重大问题时力量的分散性与碎片性较为明显,响应效果较为薄弱,因而增加其定向凝聚性显得至关重要。具体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强化全球整合企业知识产权的融通。知识产权作为整合性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企业生命线。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借助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先发优势,垄断了大量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造成全球技术力量“西强东弱”、“北强南弱”的不均衡趋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球技术流通与发展。而全球整合型企业强化知识产权方面的融通能够有效提升关键技术的发展效率,扩大科技对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整体影响。第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攻关协同,强化应对重大风险能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更是人类面对全球性危机的最有力武器。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方面,各全球整合型企业借助互联网与共有技术跨领域、跨区域的协同研发,能够有效地提升技术研发与转化效率。第三,深化全球整合性企业的人类责任意识。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但是全球整合型企业因其自身的“全球性”,与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正如2020 年新冠疫情的全球大流行对全球性企业造成的损失,只有全球性企业自身积极投入全球性危机应对之中,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自身发展。
组织成员践行组织理念、遵循组织规则基本上是基于三种理由:因为行为体害怕规则执行者的惩罚、因为行为体明确地知道遵守规则完全合乎其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因为行为者内在地感知到这项规则是合理合法的,这也正是组织对成员进行控制的三种方式:强制、自我利益与合法性[17]。强制是基于行为体之间实力的不对称而发生作用的物质力量;自我利益则是在存在强制真空下行为体基于自我需要满足的理性行为;合法性控制发生作用的机理则是行为体对组织身份认同的忠诚性行为。但是,无论是就NGOs 或是IGOs 中的行为个体而言,都是基于某种动机自动组合的,从上述的三种理由对于个体缺乏有效的规范性以及行为的激发性,因而推动国际组织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从合法性和利益均衡两个方面出发。首先是完善国际组织的组织层次。传统的“中心—边缘”模式在现代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间组织中较为常见,西方发达国家借助自身军事、资本等方面的优势直接决定或较大影响国际组织的决策。随着新兴国家的快速发展,新兴国家希望增强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而这种话语权就必须要强化国际组织中该类国家的权利与地位,确保该类主体的利益。其次,强化国际法与组织层次的衔接。国际组织的层次建设是国际法实施的重要前提,但是并不能够完全保障弱势主体的利益。国际法执行的本质是源自于不同主体共同的价值理念而促成的行为忠诚,而弱势主体的参与让价值理念得到补充和完善,这也就弥补了国际法中的真空区域,即弱势主体的利益诉求。尽管组织层次的改革明确了主体的利益诉求,但是如果缺乏以国际法为引导的程序性建设,主体权益依旧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需要强化两者的衔接性。此外,传统观念更多强调国际法是对IGOs 的制约,而只有将国际法与各类组织层次衔接,才能够有效确保NGOs 行为的主动性与合法性。最后,建立对国际组织的评估体系,形成完善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国际组织成立的目的是有效地进行全球治理。因为主体的多元性以及组织功能的多样化,各类国际组织存在着功能重合,不仅不利于全球治理,反而容易形成“多头管理”的现象,导致部分行为主体无所适从。而通过建立评估体制,一方面能够对各类国际组织治理效果进行检验,另一方面也能够查缺补漏,在弥补治理空白的同时清退重叠性组织。
共识是共同行为的内在引领,而科学有效的传播体系与传播方式则是化解学理浅层解读、文化樊篱、西方发达国家镜像思维等意识形态隐性冲突的重要手段。这就需要从主体、内容与渠道角度出发扩大理念宣传效果,形成价值最大公约数。在传播主体方面,构建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多向共进的主体框架。书籍、报刊等传统媒体作为中国对外传播的重要方式,具有权威性、规范性以及精准性等特征,能够有效促进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学理性深化。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受众群体在阅读习惯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这需要引入新兴传播方式。相比较而言,新兴传播方式具有传播方式个性化、传播内容多元化、传播速度快速化、传播受众多样化的趋势,该类方式更加能够突破传统传播方式在时空上的界限,促进不同主体价值观的融合。从传播内容来说,需要实现“软硬”结合。一方面,在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行阐述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传播的严谨性、规范性、学理性与政治性;另一方面,需要采取各类主体“看得明、听得清、传得开”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宣传,例如在国内传播新思想过程中,借助漫画、网络用语等方式效果十分明显。从传播渠道来讲,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有效结合。“走出去”需要中国媒体积极加强与其他国家媒体的合作,不断学习其他地区媒体宣传的优势;在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受众覆盖面,提升自身影响力。“引进来”则是强调借助国际性会议吸引全球媒体目光,促进世界人民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知程度,例如借助“一带一路”峰会、G20 会议、各类高峰论坛等。只有充分发挥传播主体的能动性、改善传播内容的丰富性、促进传播渠道的畅通性,才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各类主体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认同,促进各类主体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响应效率。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人类的行为实践,亦是全人类的远大前景,只有不同主体充分发挥自身在构建过程中的“分工效应”,才能有效地形成“集体力”。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与政党以平等为基础强化空间正义是核心引领;全球整合型企业秉承人类责任意识推动共同发展是中坚力量;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的有效第三方,需不断推动自身体制机制改革以解决治理需求与治理能力不契合的矛盾,提升参与主体的认同感;传播媒介是文化交流、文明交融的重要渠道,各类媒体需摒弃意识形态的差异,强化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正向传播,推动其内化于世界人民之心、外化于世界人民之行;“现实的人”则是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实践的基础单元。只有各类主体积极响应、努力配合、不断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