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渊
(福建省高校特色新型智库民营经济发展研究院, 福建泉州 362000)
为了解决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中带来的农村“空心化”与日渐凋敝的发展不充分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将社会各界力量凝聚于党周围,也需要将有利于乡村振兴的各类资源与要素耦合,形成磅礴的伟力。其中,孕育并涵养于源远流长的中华农耕文明之中、通过乡贤的行善行为和道德风尚起着泽惠乡里和凝聚人心等独特功能的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能起重要的作用。因此,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之后,2016年到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培育“新乡贤文化”或“发挥新乡贤作用”,2019年提出“鼓励外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市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新创业”,2020年再提出“畅通各类人才下乡渠道”,这都直接或间接包含了充分发挥乡贤及乡贤文化作用的意图。
挖掘、利用乡贤文化促进乡村振兴,最早于2001年在浙江上虞已开始探索。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肯定了乡贤文化后,理论与实践层面掀起了一股“乡贤热”。关于乡贤文化培育及其在乡村振兴中作用的个案研究已有不少,但还缺乏从整体的视角描述乡贤文化培育的现状特征。为此,本文拟通过“中国知网”上的个案研究,从个案的省份分布、培育路径的分布、作用领域的分布三个维度来投射乡贤文化培育的现状。截至2020年11月30日,在“中国知网”上输入“乡贤”二字,显示的文献有802篇,这802篇里,有的是对乡贤或乡贤文化的规范分析,有的是对乡贤文化的历史研究,有的是对乡贤文化培育的对策研究,有的是对乡贤人物的新闻介绍,其中关于乡贤文化的个案研究文献有99篇。这99篇文献里,扣除一稿多投2篇以及关于北京的个案研究1篇(北京、天津、上海不作为乡贤文化考察的范围),获有效文献96篇。通过对个案中信息的提取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乡贤文化培育中存在明显的失衡特征。
经筛选出的96篇个案研究文献里,有两篇属于比较研究,涉及浙江和广东两个省份。除去北京、天津、上海不作为乡贤文化考察的范围,则96篇个案研究涉及我国大陆地区28个省区市的分布次数见表1。在表1中,个案研究分布前5位的省份依次为浙江、广东、贵州、福建、江苏,除贵州外都属于东部沿海;而有8个省区的个案研究分布为0,这8个省区都属于我国的“三北”地区。个案研究是对事物发展比较成熟或具有典型意义的现象的抽象,也是对事物相对成熟的研究投射。由此可以推断出我国乡贤文化培育存在明显的地区分布失衡特征:一是东部沿海的乡贤文化培育氛围比中西部地区高,二是南方省份的乡贤文化挖掘得比北方省份的深。
最为发达的浙江和广东,由于更早重视乡贤在农村经济建设的价值,在发挥乡贤及乡贤文化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已取得许多成熟的经验和效应。比如,绍兴市上虞区乡贤研究会成立于2001年1月6日,这是新中国第一家以“乡贤”命名的民间社团[1];广东揭阳市在2007年初提出“乡贤回归工程”,支持当地乡贤回乡投资[2],云浮市云安县石城镇留洞村委会于2011年4月成立了第一个乡贤理事会[3]。截至2018年底,丽水实现全市173 个乡镇(街道)乡贤联谊会全覆盖,建成村级乡贤会620 家,乡贤组织成员达1.84 万名[4];至2019年,德清县乡贤参事会已多达56 个,覆盖近70%的行政村,参事1756 次,服务2338 次,受惠群众达9 万多人次[5]。因为乡贤文化发达,故而容易被作为个案研究的典型,而且基本在各个县域都有可挖掘的案例,如浙江个案涉及的有温州文成县、台州临海市、宁波象山县、金华金东区等;广东个案涉及的有清远市、汕头潮南区、濠江区等。而反观个案研究为零的8个省区,则多分布于我国东北、华北、西北,乡贤组织化几乎是零。
自汉朝开始,在“皇权不下县”的统治制度设计下,传统乡贤成了乡村自治的主导力量。清末民初,战乱频繁,乡贤群体在多种因素叠加下呈现式微的态势。新中国成立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开展的一系列运动,使得乡贤在社会权力结构中消失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离场”,乡贤是否能“返场”重新在乡村振兴中起作用,需要一定条件。其中之一是农村基层治理权力的“共享性”和开放性,即权力“场域”的开放性是乡贤能够发挥功用的逻辑前提和基础要件,其开放程度直接框定“乡贤”的可介入空间。[6]因此,乡贤文化的培育首先在政策要给乡贤的地位和角色有一定安排,比如,实施“雁归工程”,探索“村党组织主导、乡贤补位”的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模式。[7]其次,当每一个乡贤都是以个体的形式分散存在时,对于乡村振兴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和作用,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乡贤聚拢在一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和精心设计的结构以及协调一致的活动,乡贤的力量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乡贤理事会、议事会、参事会就是合适的组织形式。再次,乡贤组织化后,还必须有一套运作方式与思路以实现乡贤“返场”的机制保障,如接受村民和村两委监督的监督机制,“一事一议”或“三议三公开”的决策机制,构建“公司+(乡贤)理事会+农户”的带动机制等。[8]这三个路径,政策启动为乡贤参与乡村振兴提供合法性,乡贤组织化为乡贤参与乡村振兴提供平台,机制保障为乡贤文化提供长效作用。
经筛选出的这96篇个案研究文本,基本围绕乡贤文化的培育、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乡贤文化培育中的问题而展开。其中,涉及乡贤文化培育的主题有45篇次,基本从政策、组织、保障三个层面阐述乡贤文化培育的路径,但并不是所有的文本都对这三个层面进行剖析,有的只涉及某一层面,有的涉及两个层面。根据对信息的抽取、提炼,乡贤文化培育三个路径在45篇文本中的分布如表2。可以看出,乡贤文化培育的路径呈现不平衡,政策和组织层面的路径占比较大,体现于激励、约束、民主、透明等机制构建的保障层面的培育则缺乏。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两会期间,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实现“五个振兴”: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因此,关于乡贤文化对乡村振兴的作用,从定性角度看有:助推产业振兴、助力人才振兴、推动文化振兴、帮助生态振兴、促进组织振兴。[9]具体说,产业振兴方面,推动了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与形成;人才振兴方面,帮助培养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同时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创业实现各自的才艺智慧;文化振兴方面,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得以重塑,孝老爱幼、温良恭俭的家风民风得以重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内化;生态振兴方面,循环农业、绿色农业得以发展,自然生态得以修复,人居环境得以整治美化;组织振兴方面,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得到发挥,乡村治理体系得到健全,基层组织治理能力得到提高,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正在形成。[10]那么,乡贤文化在这5个领域的作用效应是否均等,或是有大小厚薄之分?乡贤文化培育的这几年,已有的文献还没有从影响力角度给这五大作用作一个排序,或者说,没有确定乡贤文化的作用更多体现在哪些领域。如上所述,经筛选出的这96篇个案研究文本,基本围绕乡贤文化的培育、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乡贤文化培育中的问题而展开。其中,涉及乡贤文化作用的主题有73篇次。这73篇,有的只讨论乡贤文化五大作用中的某一方面,也有的讨论二到五个方面不等,通过信息抽取与整理,这73篇文献论及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所起的作用的分布如表3。依此,可以看出,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也呈现失衡特征,更多体现在产业振兴、组织振兴和文化振兴三大领域,而在人才与生态的影响力还有待挖掘。
首先,乡贤文化培育地区失衡,制约了善治乡村的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规定了乡村治理体制是“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三治”中,都应该有相应的主体与客体。“自治”的主体一般是村委会,其客体是村级的各种事务;“法治”的主体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各种基层组织及村支部委员会,其客体是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与法规;“德治”的主体主要是新乡贤组织,乡贤文化则是“德治”的客体。根据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诸暨市枫桥镇等地的实践探索,“三治”主体中,德治主体是沟通自治和法治的重要桥梁,是三治融合与乡村善治的枢纽。比如在枫桥镇枫源村,扎根于乡土的治村型乡贤一方面依血浓于水的天然亲情和村民群众构建了充分和谐的信任基础,另一方面承接上级党政部门针对乡村治理的政策或项目,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有效拓展乡村治理的深度和广度;同时,村乡风文明理事会、乡贤参事会等社会组织中均有相当数量的普通乡贤发挥着骨干作用,与治村型乡贤的主导作用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将该村“三治融合”的探索和创新更有效地落到实处。[11]乡村治理完善则有助于乡村振兴。个案研究文本中关于湖南宜章县跳石子村[12]、浙江文成县培头民族村[13]等村的新乡贤反哺家乡的行善行为使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的互促机制有充分的剖析。反观东北、华北、西北的农村地区,乡贤文化培育相对薄弱,意味着这些地区的乡村“德治”主体仍然相对缺失。“德治”主体的缺失,则“自治”与“法治”一直处于分离的二元结构运行状态,乡村治理的诸多困境也由此产生,乡村振兴的内源式动力难以形成。
其次,乡贤文化培育的地区失衡,制约了我国乡村的高质量振兴。习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乡村产业体系,实现产业兴旺,把产业发展落到促进农民增收上来,全力以赴消除农村贫困,推动乡村生活富裕。”[14]可见,乡村振兴的根本落脚点是农民生活富裕,生活富裕程度可从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同时,乡村振兴也必须讲究高质量振兴,借用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其中之一是协调,即地区的协调。但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列的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省份,乡贤文化培育也较发达,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靠后的甘肃、青海、陕西、宁夏等,乡贤文化培育也相对薄弱。可见乡贤文化培育发达程度与乡村振兴之间存在某种正向关系。不仅如此,乡贤文化培育较发达的省份,其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增长得也较快,与乡贤文化培育薄弱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有拉大的趋向。如2015年,浙江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甘肃、青海、陕西这三省份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分别是14189元、13192元、12436元,但到2019年,这样的差距已扩大为20247元、18377元、17550元。
第一,保障机制的缺失,难以弥合乡贤外在性的消极后果。一般来说,乡贤中有很大比例是离土乡贤,他们离开乡村有较长一段时间,对乡村的实际难以真实全面的了解。这种外在性,使得他们在回馈乡土时易盲目乐观或急于求成而适得其反,难免于现实中屡屡碰壁。这样的结果既不利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处于无序的独立状态,乡贤行为难以和乡村振兴融合一体同向相行,也容易挫伤乡贤的积极性。[15]
第二,保障机制的缺失,难以避免乡贤政策性的消极后果。乡贤理事会(乡贤组织)本质上是政策主动培育的产物,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保障机制,如参事机制、监督机制、更新机制等,乡贤理事会成员从诞生之日起就可能面临着代表性和能力性不强的问题,在后天的运行中,其职能的发挥更多的是靠政府的推动,特别是离不开村支两委的影子[16],因此难免出现乡贤工作因领导更换就中断或乡贤会成员青黄不接的情形。
第三,保障机制的缺失,难以防止乡贤精英性的消极后果。乡贤往往在外闯荡多年而成就一番事业,因而在财力、知识、能力、社会关系等资源禀赋上比普通大众更有优势,在参与村级事务中若没有民主的参事议事与决策机制,他们的意见或主张容易压制普通民众的意见或主张,或者乡贤参事会架空村支两委,出现精英民主挤压大众民主。另外,在与政府对接乡村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项目时,乡贤参事会处于更有利地位而可能垄断乡村公共资源,发生独霸公共资源,假公济私、仗势欺人等现象[17],而乡贤则可能蜕化为“伪乡贤”“新村霸”。
乡村振兴的五个领域,各有其独特地位,缺一不可。产业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人才是乡村振兴的智力支持,文化是乡村振兴的精神支柱,生态是乡村振兴的发展底线,组织是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18]因此,当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更多体现于产业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而人才振兴与生态振兴层面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体现时,则制约着产业、文化、组织的振兴做高、做深、做强。
一是产业振兴层面,乡贤文化还没有使农业产业体系实现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通过乡贤吸引了大批企业到农村投资,但整体上看,企业经营层次较低,多集中于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对于科技环保、农产品物流、农业信息服务等具有现代产业转型意义的领域投入不足。[19]比如福建宁德赤溪村具有发展旅游服务业与现代农业的优良自然禀赋,但因旅游观光作物种植技术、产品生产及深加工、旅游产品创新技术等欠缺,导致一些旅游项目开发后并未产生持续性效益。[20]
二是文化振兴层面,乡贤文化建设更多体现在叙述乡贤故事、制定乡规民约、评选道德模范等方面,乡贤文化还没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为一体,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出现危机。在广西,虽然各地在孔庙、古书院、宗祠等场所主动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但对传统乡贤身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资源没有深入挖掘,对新乡贤的培育也没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要内容,乡贤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即若离。[21]在福建漳州,农村人口老龄化、人才“空心化”等问题已成为美丽乡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梗阻,乡贤文化遭遇传承危机。[22]
三是组织振兴层面,乡贤文化还不能与基层党组织形成协同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由于人才外流,一些地方在推举遴选乡贤时缺乏相应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致使新乡贤群体中不乏披着乡贤外衣、打着“公益”旗号的“伪乡贤”,在村级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把控资源、专断决策,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利,损害村民权益[23],甚至变身“村霸”,操纵选举,在乡村振兴中出现“精英俘获与政治排斥”“权威异化与宗族派系”“制度缺位与道德工具”等组织弱化现象。[24]
综上所述,在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等大潮的冲击下,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导致村庄“空心化”,村庄失去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乡村文化道德传承也出现断裂,政府单靠自身往往难以支撑村庄的发展。[25]因此,不管是乡村振兴,还是“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都需要新乡贤的力量。可以说,新乡贤及乡贤文化是乡村振兴战略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从个案文本分析可看出,除浙江、广东、福建等部分先进地区,现代乡贤文化尚未在我国广袤的乡村中扎根与生长,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唤醒民众对于乡贤群体的认知,通过多种途径创新重构和宣传弘扬乡贤文化”[26]。
关于乡贤文化的培育,根据已有的成熟案例,可以归纳为五个步骤:(1)政策启动,为乡贤参与乡村振兴提供合法性。比如,实施“雁归工程”,激活“雁归经济”;探索“村党组织主导、乡贤补位”的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模式[27];建设乡贤祠,挖掘、弘扬乡贤文化资源。(2)遴选乡贤,为乡贤文化提供真正的承载者。要对在乡的和离土的乡贤进行普查,在专长、行业、常住地等方面形成乡贤信息数据库;借鉴“本人自愿、村庄推荐、镇里审核、社团( 乡贤会) 表决”的模式[28],选出具有乡土情怀、品德高尚、能力突出、能助力乡村振兴的乡贤。(3)乡贤组织化,为乡贤参与乡村振兴提供平台。要成立乡贤理事会(参事会、议事会)等组织,明确规定成员资格、组织章程、议事规则等,实现乡贤组织化。(4)开展活动,为乡贤文化的弘扬提供源泉。比如:收集村情民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开展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积极引资引才引智;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等等。[29](5)定期考核,为乡贤参与乡村振兴提供动力。考核不一定按政府或企业的硬性考核进行,应该设置一套与乡贤公益性、自觉性与自愿性相匹配的指标。比如德清县实行乡贤履职“百分制”动态考评。[30]
保障机制的构建可以有:(1)构建乡贤组织有效运转的资金保障机制。比如成立乡贤基金会,多元筹集资金;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完善,由第三方监督,使资金保管、利用、去向等透明化。(2)构建乡贤干事创业、参事履职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事业激励,选拔有能力有担当的乡贤成为村支两委成员;精神激励,通过微信平台、乡风文明馆、文化礼堂等多种渠道将杰出乡贤的事迹宣传表彰、记载传承。(3)构建乡贤民主、公开、透明的参事议事机制。比如浙江枫桥镇枫源村构建了收集议题、酝酿方案、审议决策的“三上三下”参事议事机制。[31](4)构建防范乡贤蜕变的监督机制。乡贤理事会应该在目标、规划、财务等作公开履职承诺,接受村民和村两委的双向监督,撤换不履职或不称职的成员;镇(街)有权直接撤销违背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乡贤组织。
针对乡贤文化在促进人才振兴和生态振兴上的短板,以及教育与生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必须在“乡贤+乡村振兴”的框架中嵌入新的元素。(1)在“乡贤+乡村振兴”的框架中嵌入新的参与主体——社会创业机构。在“乡贤+社会创业+乡村振兴”的新架构中,社会创业可以通过社会动员为村民心理赋能,通过社会创新为村民能力赋能,通过社会建设为村民结构赋能[32],更好促进人才或生态的振兴。(2)在“乡贤+乡村振兴”的框架中嵌入新的供给模式——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乡贤+PPP+乡村振兴”的框架中,则除了把各类乡贤通过契约与乡村振兴紧密联系,还可以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多元主体持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现代化的迭代。(3)在“乡贤+乡村振兴”的框架中嵌入新的乡村振兴实现形态——特色小镇和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和田园综合体的相同之处在于在乡村的特定空间,通过系统规划与建设,使该空间成为集生产生活生态于一体的宜居宜产宜游的美丽村镇。嵌入特色小镇或田园综合体,则乡贤与乡村生态振兴得到良好互动,更有效促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组织振兴。
注释:
[1] 陈怡伶:《“互联网+乡贤治理”模式研究——以上虞区乡贤参与社会治理为例》,《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2] 张 俊:《“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贤群体价值开发———以成都市为例》,《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8年第4期。
[3] 张露露:《基层治理中农村社会组织的机制创新研究——以广东云浮乡贤理事会为例》,《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0期。
[4] 刘燕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方式与途径——基于对丽水市几处典型案例地的分析》,《科技经济导刊》2019年第10期。
[5] 张 帆、韩校美:《乡贤参事会助推下的乡村治理——以浙江省德清县为例》,《江南论坛》2019年第5期。
[6] 王 巍:《论“乡贤”参与治理模式的三重维度》,《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7][27] 陈拓新:《乡村振兴的战略实践——福清市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探索与思考》,《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8][24] 卢志朋、陈 新:《乡贤理事会:乡村治理模式的新探索——以广东云浮、浙江德清为例的比较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9] 郭 立、廖胜华:《试论现代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功能作用》,《新西部》2018年第35期。
[10][14][18] 何 磊:《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主攻方向与实践要求——学习习近平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论述》,《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11][31] 裘 斌:《治村型乡贤主导下“三治融合”的拓展和创新——基于枫桥镇枫源村的探索》,《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12] 林 源、周桂英:《“乡贤、村社、项目”乡村振兴新模式——以南岭山区莽山跳石子村为例》,《湘南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13] 孟令法、马伊超:《现代乡贤与山居畲民的经济发展——以文成县黄坦镇培头畲族村为例》,《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15] 郑普建:《乡贤参与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与探索——以浙江临海“乡贤+治理”模式为例》,《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16][17] 康静思、刘孝才:《乡贤参事会及其在乡村协商民主中的价值分析——以浙江省嵊州市竹溪乡乡贤参事会为例》,《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19] 上官莉娜、侯寓栋:《化解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实践困境》,《人民论坛》2019年第20期。
[20] 钟荣凤、詹 岚、谢新丽:《闽东地区乡贤参与乡村旅游的动力机制及障碍因素研究——以“中国扶贫第一村”赤溪村为例》,《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21] 朱金莉、张国成:《传承发展乡贤文化涵养现代乡土文明——广西乡贤文化建设的调研和思考》,《当代广西》2016年第24期。
[22] 周锦红:《乡贤文化助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路径——以漳州市为例》,《文化学刊》2018年第6期。
[23] 周耀杭、刘义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新乡贤:价值与限度》,《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5][28] 李传喜、张红阳:《政府动员、乡贤返场与嵌入性治理:乡贤回归的行动逻辑——以L 市Y 镇乡贤会为例》,《党政研究》2018年第1期。
[26] 王亚民:《现代乡贤文化的认同、培育与乡村振兴》,《晋阳学刊》2019年第6期。
[29] 马永定:《新乡贤及乡贤组织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实践与思考——以绍兴市为例》,《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30] 王嘉燕、徐奇峰:《乡村精英: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推动力量———以德清乡贤参事会为例》,《怀化学院学报》2018年第9期。
[32] 刘志阳、李 斌、陈和午:《社会创业与乡村振兴》,《学术月刊》201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