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圆明园银库及其财源变化

2021-12-03 13:58滕德永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银两内务府嘉庆

滕德永

(故宫博物院 宫廷历史部,北京 100009)

圆明园是清代皇帝憩息理政的重要场所。自雍正迄至咸丰,五位皇帝频繁莅临此处,而为了满足其临幸需要,圆明园修建了众多的宫殿,配备了大量杂役,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圆明园银库是其众多机构之一,也是内务府广储司银库之外最为重要的银库之一。

对于这一机构,由于相关档案毁于战火,学界著述不多。赵连稳探讨了圆明园的经费来源,①赵连稳:《圆明园经费来源问题初探》,《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阚红柳对圆明园银库经费的来源、管理等情况亦有论述。②阚红柳:《圆明园银库:清朝兴衰晴雨表》,《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4月10日,第4版;阚红柳:《乾隆帝兴建圆明园银库》,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清史纂修与研究中心,编《清史镜鉴》第十一辑,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7年。这些研究是对此问题的有益尝试,但赵文较为宽泛,阚文较为简略,所以圆明园银库的设立及经费变化等情况仍有继续探讨的空间。本文结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及相关文献,在前人基础上继续探究该银库设立及财源变化情况。

一、圆明园银库的设立

对于圆明园银库的设立,清宫档案之中并未见诸记载。就笔者所见,圆明园银库最早见诸于档案的时间是乾隆十四年(1749)。是年十二月,海望、三和等人奏称:“圆明园银库收发工程银两,册籍繁多”,“其库务向系管理事务官员率同总领、副总领等分库兼管,而伊等仍有承应该地方并工程差务,并无专司之员,是以所贮器皿、档册不清,恐日久不无遗失之弊”。为了改变现状,他们奏请“照造办处库务之例,添放六品库掌一员,于圆明园现在笔帖式内委署库掌一员,其笔帖式之缺毋庸补放。再于内务府考取入筒应用库守人等并官员子弟内择其家道殷实、通晓文义者拣选,兼取库守六名,令其于银库、器皿库专守行走。此内行走三年,如果黾勉勤慎者,请于圆明园所属笔帖式转用。仍派圆明园总管郎中和尔经额、倭赫值年、兼管。每至三年,另行派员值年更换,如此不惟库务得有交授之责,而于一应差务俱有专司,实有裨益。”[1]

从中可以看出,圆明园银库设立早于乾隆十四年(1749),此时海望等人只不过是在完善管理制度。至于设立的时间,内务府将其追溯至康熙年间。康熙年间,圆明园开设圆成当一座,陆续领过雍和宫、圆明园架本银2.2万两,“每两皆照二分起息”,与民间开设的当铺相比,“利息稍重”。至乾隆七年(1742),经内务府奏请,其生息有所调整:“银每两、钱每千二分起息,银每十两、钱每十千分半起息,每年所得利息银两并用过银两数目,统于年终汇总具奏。”[2]

康熙时期,圆明园只不过是皇四子胤禛的一处苑囿,规模较小,即使有银库也规模较小,远不能与后来的圆明园银库相比,且文中也并未提及圆明园银库,内务府此举应只是将其作为后来银库的滥觞。

那么,圆明园银库建立于何时?雍正皇帝登基伊始,致力于康熙皇帝和生母孝恭仁皇后的丧仪,无暇顾及圆明园事宜。等到此事稍有缓解,即着手于圆明园的扩建。雍正二年(1724)正月,雍正皇帝令都虞司在围场地方寻找高大树木,以应圆明园工程需要。同年六月,内务府拣派官员监修圆明园外花园、后堤住房、堆子房,守备、千总住房等工程。此外,山东德平县知县张钟子和潼关卫廪膳生员张尚忠二人奉命入圆明园查看风水。雍正三年(1725)七月,雍正皇帝因商人史宾英延误了圆明园建设石材的采购,谕令接补人员于长生“亲去备办”,并且强调不可“稍有耽搁”,否则“即将其议罪”[3]。由此可见,雍正皇帝对扩建圆明园的急迫心情。更为重要的是,雍正皇帝还谕令调拨内务府广储司库银30万两,交付圆明园使用。广储司只有“库银四万一千八百余两,宫银一万四千九百零一两七钱,高丽银六千四百九十两,安南国银七百八十七两一钱,琉球国银一百两,此外尚有双全银六十二万七千四百零一两余”[4],故此项应拨30万两即从双全银中发放。于是,圆明园的扩建工程迅速开展起来。

圆明园的扩建需要大量银两的支持。毫无疑问,除前文拨解的30万两之外,圆明园应该还有其他拨款,但囿于资料的限制,具体情形不得而知。问题在于,这些拨解银两交付圆明园后,存放何处,以及当时是否有专人管理亦不得而知。根据清代皇帝对内府钱粮出入的严格管理以及常理推测,这些银两解入圆明园之后,其初期的储存之地可能是临时确定,但随着拨交银两的频率增加以及数目增加,应该设立专属的机构管理,即设立圆明园银库。

对于圆明园银库的设立,是圆明园内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本应在皇帝和总管内务府大臣的行文中有所记录,但既存的内务府档案文献中却疏于记载。前文内务府追溯圆明园银库时,亦未述及圆明园银库的设立情况。其实,雍正一朝历时较短,只有十三年,至乾隆初期,内务府中的前朝旧人尚多存于世,海望即是其一,于雍正元年担任内务府主事,后升任郎中,总管内务府大臣。入乾隆朝后,海望依然出任总管内务府大臣,直至乾隆二十年(1755)逝世。因此,当追溯圆明园银库情况时,内务府本可深究,最终却不了了之。

唯一的可能是:此时圆明园虽然已有银库,但仍与其他库房混在一起,以致圆明园银库的专属称谓尚未形成。这如同宫中银库、缎库、茶库等六库同属广储司一样,时人奏称之时经常统称为内库或广储司库,而称圆明园银库时亦多称之交圆明园或圆明园库。据清宫档案显示,至迟在雍正四年(1726),圆明园库已经设立。是年四月初六日,圆明园交来活动木人一个,令造办处收拾。造办处修理完毕后,交圆明园银库收管。[5]六月初四日,雍正皇帝令养心殿造办处按照圆明园交来的斑竹花纹磁缸、塔心磁缸尺寸,“多做些木样,呈览过,或做硬木的,或做漆的,准时再做。钦此。”造办处制作了木样,并将之存储圆明园库。[6]诸如此类的记载还有很多。更为重要的是,圆明园库不仅存储各种物品,也存放银两。雍正九年(1731)五月,雍正皇帝令造办处做成玉石《金刚经》。内务府总管海望奏言:“造此所用玉石,用银库收贮石子内选取。若全用食粮匠役砣做,惟恐一时难得,今欲用外雇匠役砣做,约合用工价银八九百两”,至于银两的出处,海望进行请示,“或用造办处银两,或用圆明园库内银两”。雍正皇帝谕令支用造办处银两。[7]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乾隆初期。乾隆七年四月初一日,总管内务府大臣三和奏请修理景山并太平村教习住房及学堂,共房612间,约需银1 010余两,自圆明园库储银两内动用。[8]乾隆十四年五月,内务府修理大学士忠勇公傅恒住房778间,游廊225间,实际用银3.9万余两,皆“向圆明园库内支领”。[9]至乾隆十四年(1749)年底,内务府设立专人管理圆明园存银事宜,圆明园银库方成为专属称谓。

二、圆明园银库的管理

圆明园银库独立之后,内务府逐步加强对其管理。乾隆十五年(1750),内务府为其颁发了出入库的砝码,以便于银两的出入。这是因为清代银两的种类繁多,各地衡量标准有差别,以致银两的秤砝不一。为此,康熙时统一各地衡量标准,制定了征收各项租税时的标准秤。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省内还有藩库平、道库平、盐库平等差异。[10]圆明园银库所用砝码由户部制定,共计“千两库法一分,自一两至五百两计十一个;五十两库法一分,自五分至二十五两,计二十一个。奉宸院出具印领,赴户部支领、应用。”[11]

乾隆二十七年(1762)十一月,圆明园银库失窃。对此次失窃,无论是内务府,还是乾隆皇帝都意识到其中存在问题。乾隆皇帝谕令:“阿里衮免其交部,参将李全等俱着交部察议。圆明园银库该管大臣自应特派专员重慎典守,何以视同膜外,仅委之绿营弁兵,以致失窃?三和、英廉尚有兼办事务,俱免其察议。至五福、倭赫所司何事?着交内务府察议,其管库官员着一并议处。嗣后,圆明园银库着派员专管,其绿营员弁仍照旧协同看守。”[12]不久,乾隆皇帝又对圆明园银库的管理做出进一步的指示:“圆明园银库库掌、库守等嗣后俱令在银库院内轮班值宿。每班派库掌一员,库守一名,带领园户六名值宿专管。仍令银库值年郎中等不时稽查,至绿营员弁仍照旧每日令千把总一员,带领营兵十名,协同值宿之库掌等巡察看守,并令该参将守备不时加意巡查。”[13]

乾隆二十八年(1763),内务府又制定圆明园银库管理条例:1.鉴于此前该银库的管理较为粗放,年终并不具奏每年出入、实存银两数目,只是由管库官员将收发数目呈交内务府堂存案备查的现状,内务府决定令其严格按照四柱清册格式,“每年年底将银库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各数逐款分析缮写黄册具奏,以备查核”;2.内务府实行的户部秤砝,其他地方在解交银两时,需要补足因为秤砝不同产生的差额,这即为余平银。圆明园银库也有余平银两,“向来收得银两入库时未经动用,即扣除余平,改为市平,入项归总。”对于这种状况,内务府也做出调整:“银库所收银两总以库平存库,俟动用后得有余平,再行发用。统俟年底,如有余剩,作为库平奏明,归入正项”;3.圆明园银库每年收房租、地租银500余两,专为园中岁修支用,遇有不敷,方动用正项银两,“但所用银两,概不分款项,是以无从查考”。为此,内务府规定岁修工程,“只尽房地租银项下动支,如实有不敷,准其奏明动支正项银两,统于年底将用过房地租银及正项银两数目分晰奏销”;4.圆明园银库设立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有定期查核制度,为此,内务府令“照内务府各库之例,每五年一次,派员清查”。[14]

圆明园银库还设立有银库月折奏报制度。这一制度是清宫为加强广储司六库物品的管理而设,要求各库按月详细开列各库物品出入的情况。具体又分为两个部分:进项和出项。其中,银库进项涉及到新收金银的数目、来源及交进人员等,出项则包括金银的用途、数目及支用机构等。清宫很早即有月折制度。据宫中档案显示,雍正元年广储司六库已经实行。[15]嗣后,该制度奉行不辍。不过,圆明园银库设立之后,并未立即援用月折制度。乾隆二十八年(1763),内务府制定的圆明园银库管理制度之中,亦未有此规定,而在此后的内务府档案中亦未寻找到其月折的踪迹,但在嘉庆皇帝的谕旨中却明确提及此制度。嘉庆十三年(1808),嘉庆皇帝谕令:“嗣后圆明园银库月折,每月著于二十七日具奏。钦此。”[16]这表明此前圆明园已经实行月折制度,但嘉庆皇帝对奏报日期有所不满,故进行了更改。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圆明园银库月折制度实际开始的时间更早,囿于资料的限制,尚不能确定其具体的年限。

三、圆明园银库的收银规模

阚红柳认为:“圆明园银库的总收入大约为400万到500万两”,约占广储司银库、养心殿造办处银库和圆明园银库收入总数的5%,但这是“按照乾隆帝在位60年三座银库收入的总体情况计算的,在某些年份数字缺乏的前提下,取平均值计入”,并不完全准确。圆明园银库的情况更为特殊,“鉴于乾隆十四年之前圆明园无银库,并且,自乾隆十四年到六十年间,每年银库存银有很大变动,可以预估,圆明园银库收入所占比例的实际数字会略高于5%。”[17]

若按圆明园银库总收入为500万两计算,自乾隆十四年(1749)至乾隆六十年(1795),共47年,圆明园银库平均每年入银约在11万两上下。即使有所增加,若以总收入600万两计算,平均每年的入银数量也不足13万两。对于一个地域辽阔,工程众多,皇帝频繁临幸的苑囿,如此数量的收入显然不足。

那么,圆明园银库的收入是否真的如此呢?其实,乾隆年间的档案为我们留下了蛛丝马迹。据一份乾隆朝未署年份的档案清单显示,当时的两淮、长芦盐政及天津关、山海关等税关是圆明园银库最为重要的经费来源。具体而言,主要包括“1.长芦盐政解交天津关税务额外盈余银二万余两;2.长芦盐政解交祥符等州县盐利,并减半加课、余引一半加课等银九万余两;3.山海关监督解交税务额外盈余银二万余两;4.两淮盐政解交吉安窝利银三万余两;5.两淮盐政解交院司节省经解脚费,并余存养廉及闲款规费等银十万余两;6.两淮盐政解交丁亥年提行、戊子纲提引等银十二万余两。”[18]由文中的“丁亥”“戊子”等干支纪年分别对应乾隆三十二年和乾隆三十三年,可以确定这份档案的书写时间最早应在乾隆三十二年(1767),但是由于其中又出现了提引银,这是乾隆三十三年(1768)两淮盐引案之后新解入内务府的银两,故其著录最早时间应为乾隆三十三年(1768)。更为重要的是,此件档案尚有奏稿,其内容较此丰富很多,不仅上交圆明园的款目、数量更多,而且还明确提到“丁亥年提行、戊子纲提引等银十二万两(系一款,上年始行交纳)”[19]。此处的上年至关重要,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其确立的时间。乾隆三十四年(1769)六月,两淮戊子纲第一批提引银发行解交京城;八月,解交第二批提引银。[20]所以,此档的确立时间应为乾隆三十五年(1770)。以此档开列条目统计,乾隆三十五年(1770)圆明园银库的入银约为38万余两。

问题在于,此项收入38万余两是否稳定,是偶然如此,还是经常保持这一水平。乾隆五十九年(1794),内务府按照定制,对圆明园银库进行五年一次的清查。此次清查始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十二月,至乾隆五十八年(1793)十一月止,除此前“旧管银三万五百六十两八钱五厘,制钱二百二十串五十一文”外,“新收银二百二十九万七千七百四十六两三钱八分,制钱一万六千六百三十四串五百七十九文;开除银一百六十三万五千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制钱一万五千四百四十二串七百十三文,实在银六十九万三千二百九十两二钱九分七厘,制钱一千四百十一串九百十七文。”此外,“自具奏年本之日起至清查之日止,续收过银二万二千四百七十一两八钱五分四厘,制钱二千五十一串一百九十文”。[21]五年时间,圆明园银库收银多达229万余两,平均每年入银45.9万余两。这尚不是其全部,还有制钱,亦折合银1万余两。因此,此时圆明园银库每年的入银多达46万余两。

由此得知,乾隆三十五年(1770)以后,圆明园银库每年的入项基本都在30万两以上。以此计算,圆明园银库的收银应为750余万两。考虑到乾隆后期的增长应计算在内,圆明园银库的入银应在900万两上下,且这也只是乾隆中后期的收入,尚不包括中前期的进项,此项银两数额巨大。据档案显示,乾隆十五年(1750)至乾隆二十九年(1764),仅万寿山工程支用圆明园银库的银两即多达252万余两。[22]毫无疑问,这只是其存银的部分。统筹核计,圆明园银库在乾隆中前期的入银数量应在300万两以上。也就是说,乾隆一朝圆明园银库的入银多达1200万两左右。

入嘉庆朝后,圆明园银库的收入是否有所减少呢。这从嘉庆四年(1799)的查库档案中可以管窥一斑。自乾隆五十八年(1793)十二月初一日起至嘉庆三年(1798)十一月三十日止,“五年共计新收银一百四万四百四十两八钱五分二厘,制钱一万四千五百九十六串一百三十六文,开除银一百四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两九千七分一厘,制钱一万三千二串八百三十三文”,又自嘉庆三年(1798)十二月初一日起至嘉庆四年(1799)四月十八日止,“续收过银十一万八百五十两八钱八分三厘,制钱一百四串二百八十文”[23]。以此计算,此时圆明园银库平均每年入银约20.8万余两,计入制钱折银,其每年入银数量也不过21万余两,比乾隆时期下降幅度较大。也正因为如此,嘉庆皇帝实行了新的解银制度,使得圆明园银库的收入增加至30余万两。因此,再加上税关解交的银两,嘉庆年间较长的时间内,圆明园银库的收入都在35万两以上。以此计算,嘉庆一朝圆明园银库的进项约在775万余两。由于嘉庆六年(1801)以前收入相对较少,以嘉庆四年(1799)统计的平均数20.8万计算,共计124.8万余两,故应减去75.2万余两。此外,玉贡银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以后并未解交,亦不可能解交圆明园,再减去三年共计90万两的入项。最终,嘉庆一朝圆明园银库收入约为610余万两。

道光继位之后,大幅减免两淮、两浙等地交入宫中的银两,这影响到圆明园银库的收入。道光四年(1824),内务府清查圆明园银库。“至嘉庆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旧管原存银九万二千三百四十三两九钱二分五厘,制钱二千六百六十八串五百九十二文。自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道光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五年共计新收银一百万四千八百六两七钱五分七厘,制钱五千八百六十六串七百七十二文。开除银一百八万八千八百二两三钱三分七厘,制钱七千三十四串七百五十七文,实存银八千三百四十八两三钱四分五厘,制钱一千五百串六百七文。又自道光三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四年五月初八日止,续收过银六万五千七百三十四两九钱四分三厘,制钱七百五十四串一百六十三文”[24]。以此计算,圆明园银库每年入银约计20.2万两。问题在于,即使如此,圆明园银库的入项亦不能保证。道光九年(1829),内务府再次查库的情况充分说明这一问题。“道光三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道光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五年共计新收银五十七万四千八十二两九钱五分八厘,制钱一万三千四百五十一串二百十一文,开除银五十八万二千三百十六两六钱四分,制钱一万三千九百四十六串八百二文。实存银一百十四两六钱六分三厘,制钱一千五串十六文。又自道光八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道光九年五月十一日止,续收过银十二万三千五百七十九两八钱八分五厘,制钱一百二十五串八百五十文”[25]。从中可以看出,此时圆明园银库每年的入银只有11.5万余两,较比此前几乎缩减了一半。而从其支出项目考察,几乎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因此,道光时期圆明园银库的进项约为330余万两。

至咸丰朝,圆明园银库的入银达到了历史最低谷。由于清王朝经济的衰退以及频繁的战争的影响,各项税收也深受影响,圆明园银库也难以为继。据笔者统计,其收入少时只有3万余两,多时也不过6至7万余两。咸丰十年(1860),英法联军烧毁圆明园。至此,圆明园银库退出历史舞台。

四、清帝对圆明园银库财源的调整

赵连稳详细统计了圆明园银库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内务府拨付、房地租税、放贷生息、税关与盐政、罚没和报效等。[26]其实,这是圆明园银库的全部收入来源,并非所有时期皆是如此,在不同的时期,圆明园银库的财源是在不断变化的。

雍正一朝至乾隆前期,圆明园银库的财源并不固定。此时,圆明园兴建频仍,用银颇巨,需要内务府统筹,随时拨解。前文中,雍正年间广储司拨解圆明园银30万两,即属如此。乾隆五年(1740),内务府拿获私刨康熙朝大学士明珠家总管安图入官住房内银两人犯,共起获银10万余两,除将成色较高的银6.2万余两交内库存储外,乾隆皇帝谕令将“九五以下色银四万余两,交与圆明园工程处用”[27]。但这种调剂有诸多局限,并非长久之计。在这种情况之下,乾隆皇帝筹划为其寻找固定的财源。

税关成为乾隆的首选。在乾隆初期,粤海关银两较早地解入圆明园银库。粤海关自设立以来,即与内务府有着紧密的联系。乾隆初期,粤海关承办贡品,每年用银以3万两为限。其所办贡品,每年应办四次,每次应需银7500两。自乾隆十年(1745)至乾隆十二年(1747),广东巡抚准泰管理粤海关。在此期间,“除留粤办贡三万两,解交过余银二万五千两,所有一年承办过贡品四次,除实用银两外,又解交过节省银一万三千四百七十六两零,二项共银三万八千四百七十六两零”,这些银两交入宫中后,乾隆皇帝令“交圆明园二万两,交刘沧州一万两,其余银八千四百七十六两零交造办处”。自乾隆十二年六月初七日起至十三年六月初六日一年期内,粤海关应办贡四次,“缘奉旨停办年灯贡二次,应扣存银一万五千两,所有承办过端阳、万寿二次贡品,及采办方物并解京运费,除实用银六千六百五十九两七钱一分外,共节省银八千三百四十两二钱零”,以及准泰管关8个月,“期内尚存节省银一千九百八十九两二钱零,三项共银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九两零”,乾隆十四年三月,乾隆皇帝谕令“交圆明园银一万五千两,其余银一万三百二十九两零交刘沧州。”[28]

除粤海关外,还有淮安关与浒墅关。乾隆十四年(1749)三月,苏州织造图拉解交“乾隆十三年分办差存剩并奉议核减共银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四两零,又前管关安宁任内存剩市平余银及原参案内交出银共六千八十七两零,以上二项共银二万七千三百七十二两零”。乾隆皇帝谕令“交圆明园银一万两,交刘沧州银一万两,其余银七千三百七十二两零交造办处”[29]。乾隆十五年(1750)六月初十日,苏州织造图拉解交乾隆十四年(1749)“办差存剩银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四两零,又节存浒墅关养廉银六千两,又存剩浒墅关并封市平余银九千四百九十六两三钱零,三项共银三万七千七百六十两三钱零”。乾隆皇帝谕令“交圆明园一万两,交刘沧州二万两,其余银七千七百六十两三钱零交造办处”[30]。此举乃参照乾隆十四年浒墅关交银的处理办法,其后的十六年亦如此办理。[31]

从上文可以看出,税关解入圆明园银库的银两名目较多。乾隆时期,税关解入圆明园银库的还有盈余银两。早在雍正时期,“税关的盈余解部后‘转交内库’”[32]。乾隆时期,乾隆皇帝对解入内务府的税关银两进行了调整,并对具体解交的银库随时作出批示。其中,天津关、张家口、山海关等税关先后将盈余银两解交圆明园银库。据笔者所见,早在乾隆二十六年天津关的盈余银已经解交圆明园银库,一直延续至乾隆四十七年。[33]其解交的银两少则1万余两,多至3万余两。山海关盈余银解交圆明园银库的具体时间不详,但从前文得知,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时已经向其解银。此后,山海关税关持续向圆明园银库交解银两。初期,山海关交解银两的数目只有2万余两,至乾隆后期增长到5万余两。至于张家口税关,乾隆五十年(1785)以前,其盈余银两主要解交内务府广储司,五十年以后改交圆明园银库。乾隆时期,其每年解交的盈余银两基本维持在3万两。此外,还有左翼税关,向圆明园银库解银的时间更短,初次解银是乾隆五十三年,解银2.3万余两。[34]由此可见,乾隆皇帝亦根据需求情况,随时调整内务府所属各银库的收入。

几乎与此同时,乾隆皇帝又将两淮盐政作为圆明园银库的重要来源。乾隆十六年闰五月,两淮盐政吉庆解到商捐余剩银40万两。乾隆皇帝令“交圆明园银二十万两,刘沧州二十万两”[35]。同年闰五月,两淮盐政吉庆又解到“乾隆十五年分庚午纲盐政并院司衙门共节省银十万九千二百三十六两零,又余存倾费银三千七百二十四两零,又酌减运司养廉银二千两,又屯费规费银一万五千六百四十两零,又闲款银一万二千五百七两零,以上五项共银十四万三千一百七两零”[36]。因为乾隆十五年(1750)时内务府收到两淮解到此项银17.3万余两,其中交圆明园10万两,是年乾隆皇帝亦谕令交圆明园10万两。两淮盐政长期有此解银任务。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四月二十日,两淮解交内务府“庚寅纲院司节省经解脚费等银十九万八千余两”。至五月二十四日,因“内有奉旨拨交圆明园银两”[37],造办处于五月二十五日行文奉宸院,转行圆明园查收。乾隆四十年正月,两淮盐政解交圆明园银库银14.2万余两。[38]同年十月,再次解交圆明园银库16.1万余两。[39]乾隆后期,长芦盐政将山东当规银和扣裁养廉银等也解交圆明园,其数量每年约为3万余两。

乾隆时期,养心殿造办处也向圆明园银库拨解银两。因为圆明园库上年拨交过户部银50万两,并陆续发给各处工程支用,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四月仅存银1.6万余两,而该年绮春园粘修房间,方壶胜境油画见新以及钓鱼台新建楼座等工程需银较多,库内银两不敷发放,内务府不得不为其调拨银两。当时,造办处库中存银“十二万五千余两,每年成做活计,并买办物料、给发匠工等项约需银二三万两”,为此,管理圆明园事务官员奏请,“拟留银二万五千两足敷应用,其养心殿余银十万两请交圆明园银库以备现在之用。”[40]乾隆四十年,造办处以库中存银多达18.9万余两,奏请拨给圆明园10万两。[41]在乾隆中后期,这成为了定例。乾隆四十二年(1777)十月十五日,养心殿造办处奏陈拨解圆明园银两情况,“查造办处向例:库存银两数目如过十万两,即奏请拨给圆明园工程处银十万两,其余银仍存库备用,遵照办理在案”,至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拨银15万两后,“自奏拨之后至本年六月底,库内现存银二十万七千三百余两,相应奏请拨给圆明园工程处银十五万两,其余银五万七千三百余两,照例存库,以备各作成做活计”。在造办处行文“圆明园工程处照例派员持印领赴库领取”之后,圆明园并未领取。为此,造办处以“事关奏销钱粮,未便以悬,相应咨催圆明园工程处,于文到日,作速派员持印领赴库领取,以清疑项。”[42]

当然,乾隆朝还有圆明园房地租银以及发商生息银,由于数量不多,且学界已有研究,不再赘述。也正是充足的财源,使得圆明园银库进项颇丰,满足了圆明园的各项需要。

与乾隆时期相比,嘉庆朝圆明园银库有较大变化。嘉庆初年,由于太上皇帝乾隆仍然在世,嘉庆皇帝主要延续前朝的政策,在圆明园银库的财源方面并无更改。至嘉庆四年(1799),乾隆皇帝崩逝后,嘉庆皇帝对既有的政策作出调整。在圆明园财源方面,山海关、张家口、淮安关以及长芦盐政依然定期交银。其中淮安关交银数目非常稳定,基本维持在1.3万两左右,山海关与长芦盐政解交的银两前期与乾隆时期持平,分别为5万余两与3万余两,后期山海关下降到3万余两,长芦下降到2.5万余两,甚至更低。此时的张家口表现显著,嘉庆二十年(1815)以前有显著增长,基本维持在4万两以上。至于左翼税关,嘉庆十年皇帝谕令其税银改交广储司,由此不再解交圆明园银库。[43]

此时变化最大的是两淮盐政。乾隆时期两淮盐政是圆明园最为重要的财源,嘉庆时期它依然在圆明园财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此时它解交的银两不再是盐政衙门节省养廉银及规费等向,而是嘉庆朝新兴的玉贡银。乾隆年间,两淮盐政有向皇帝进献玉器的任务。嘉庆六年(1801),嘉庆皇帝谕令:“两淮、两浙每年呈进万寿贡、端阳贡、年贡,所进之玉器,嗣后不必呈进,每次所费办理玉器之价值银两,即按春秋二季,解交内务府,其每年所办价值银两数目,着先行奏闻,至例贡仍照旧呈进”。[44]由于档案缺失,两淮、两浙地方如何回复,尚不得知,但从其后两地交纳的玉贡银两可知:两淮、两浙每年解交的玉贡银分别为50万两和10万两。对于此项解交内务府的银两,嘉庆皇帝作出批示:“明春两淮解交玉器折价银二十五万两,两浙解交玉器折价银五万两,内着拨交圆明园银十五万两,广储司银十五万两”[45]。问题在于,嘉庆皇帝并未明确此15万两是两淮解交银内拨解,还是两处解银总数内拨解,且嘉庆皇帝在此强调的是春节解银,从上文得知,两地每年解银分春秋两季,那么秋季解银是否如此办理?嘉庆八年正月,两淮解到七年分玉贡银两25万两,内务府奏请将其中的15万两拨解圆明园。[46]此后的档案显示:两淮春秋两季的解银中都各有15万两拨交圆明园。这就是上文所说两淮每年解交圆明园的玉贡银30万两的来源。道光皇帝继位后,取消了两淮的玉贡银,并减免了缓交和未交的160万两。至此,作为圆明园银库重要财源的玉贡银也退出历史舞台。

由于取消了玉贡银,道光时期圆明园银库的收入主要依赖于税关与长芦盐政。问题在于,由于广储司银库入银减少,道光皇帝又指令原解银圆明园的税关改解广储司。早在即位之初,即令山海关盈余银两改解广储司。[47]这样解银圆明园的税关只有淮关和张家口,但不久张家口之银亦改交广储司。由此,圆明园银库收入锐减。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到圆明园各项工作的开展。所以道光皇帝作出了改变,自道光三年开始,又令左翼、右翼两税关将盈余银两解交圆明园。至道光十三年,迫于经济压力,道光皇帝又令张家口之银改交圆明园。此后,解交圆明园银两税关的数目未再发生变化。至于长芦盐政方面,其解交的银两品类与数目与嘉庆朝相比并无变化,基本维持在2.5万两以上。以此计算,圆明园银库每年进项约为7万余两至10余万两之间。这与道光朝内务府的统计基本吻合。当然,道光皇帝偶尔也有其他拨解银两。道光六年(1826),因为圆明园城内枪营兵丁公费不足,道光皇帝谕令“两淮解到参斤变价银两时,拨交圆明园银十万两”[48]。道光十一年,广储司银库拨银5万两,交圆明园银库。[49]

咸丰时期,圆明园银库延续了道光朝的财源,问题在于这些税关与盐政受到经济形势的影响,收入减少,使得圆明园银库的收入随之下降。尤其是咸丰三年,圆明园银库拨付广储司银10万两。[50]之后,用度不敷。在此情况下,为了满足圆明园需要,内务府开始请拨户部银两。咸丰八年,内务府以“户部银库历届清查之时,向有积存额外盈余银两”,且总管内务府大臣裕诚以“上届管库时,因圆明园放款支绌,曾由此项银两内奏拨银一万五千两”为由,“今届查库之期,谅有积存,相应请旨,饬下管库大臣,将此项额外盈余银两酌量尽数拨给。如此项银两所存无多,即请由该库所收二两平捐项内拨借银五万两,以济急需。”[51]咸丰九年(1859)四月,内务府奏称:宫中各处及圆明园等处至月底共需银“二十六万七千余两,钱六十六万九千余吊”,而“圆明园一年用款实银约在三十九万余两,钱一百七万九千余吊”,各项用款差额巨大,“请由户部暂行筹拨。”[52]至于户部拨交银两的具体数额,有待进一步发掘史料。

综上所述,圆明园银库设立之初,应为圆明园库的分支之一,并未有银库之名,且管理较为松散。至乾隆时期,随着圆明园规模的日益宏大,相关事务的不断增多,圆明园银库从圆明园库中分离出来,而其管理也日趋严格,援引宫中广储司银库的管理办法,各项运作趋于规范。也正是在此情形之下,乾隆皇帝不断扩充其财源,使得其进项不断增长,满足了各项工程及日常维护等需要。此后,嘉庆、道光等皇帝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内务府收入的整体统筹,调整圆明园银库的财源。总体而言,自嘉庆时期开始,圆明园银库的收入呈下降趋势。

总之,圆明园银库是顺应了圆明园的发展需要,为圆明园各项工程的开展及维护提供了便利,但其财源是从内务府广储司及宫中造办处的总收益之中分离出来的,是皇帝对宫中进项的统筹和分配,也正因为如此,档案之中不仅有各处银库向圆明园拨解银两的记录,也有圆明园向各处拨银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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