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路径探究
——基于社会资本理论

2021-12-03 00:18
关键词:信任危机公众

王 磊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辽宁沈阳110031)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前所未知的程度。”①Ulrich Beck,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Modernity,London:Sage Publication,1992,pp.20-28.当今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公共危机作为风险社会的实践性后果,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发生的频率都越来越高。2020年1月份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证明,对于当今社会而言,公共危机是不可避免的。现实的发展要求我们加强公共危机治理,保障社会安全。然而,面对发生的不确定性更高、波及范围更广、破坏性更强、化解难度更大的公共危机,传统意义上以政府为单极治理主体的治理方式已无法快速而有效地应对。

事实上,公共危机不仅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挑战,更是对全社会整体能力的综合性考验,需要加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最大程度地动员社会力量②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社会力量”并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本文根据已有研究并结合研究需求,将“社会力量”定义为除党政机关以外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及自然人。形成互惠合作的综合性治理网络。而所谓公共危机治理就是由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企业等多元主体,为了更高效、科学地应对公共危机而形成的一个资源互补、权力分享、风险共担、彼此依赖的动态自组织网络系统,它拥有一个扁平化、弹性化的公共危机应对网络结构。③董晓倩、孙一平:《社会资本视角下我国公共危机治理初探》,《学术交流》2012年第1期。进而言之,公共危机治理的关键性因素就是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参与和协调网络,实现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多边合作。这种参与网络是政府与社会力量在持续的互动过程中,经过重复的博弈而建立的合作与互惠关系,它的形成与维持离不开有效的社会规范,也离不开信任、认同、宽容、合作、公共精神等信念和价值观。这些信念和价值观是维系网络结构持续稳定发展的道德基础,也是联系社会横向合作的纽带。而信任、规范、互惠合作等正是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危机治理与社会资本内涵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有鉴于此,本文拟基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运用2020年3月份开展的“社会力量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问卷调查”收集的745份有效样本数据,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存在的困境及路径进行分析探讨。

一、社会资本理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分析框架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概念是在经济学资本概念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在社会学领域,首次提出社会资本概念的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他在1980年发表的《社会资本随笔》一文中正式提出社会资本概念。1988年美国社会学家杰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发表题为《社会资本在人力资本创造中的作用》一文,首次对社会资本的形式、特征以及社会资本的创造、保持和消亡的过程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而真正使社会资本概念受到关注并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和前沿问题的是哈佛大学教授普特南(Putnam)。他在1993年出版的《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一书中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某种特征,诸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为了促进共同利益而进行协同合作、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协调社会互动提高社会效率。”①〔美〕罗伯特D·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7页。在此之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乃至历史学等诸多学科学者对社会资本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使其成为“人类社会试图走出发展困境和探索治理之道的一种具有高度概括力的理论解释范式”。②王强:《治理与社会资本问题研究》,《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本研究认为,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社会结构关系中的以信任、规范和关系网络三者为主要表征的一种资源,这种资源以关系网络为载体,可以被参与者投资和利用以便实现自身目标。社会资本蕴含的信任、互惠规范和关系网络等基本要素是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也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社会资本有利于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建立社会信任

信任是社会资本最重要的要素。信任是一种依赖关系,它来自我们将从他人那里得到好处的信念。在社会资本理论学者看来,信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资源的流动和创新。一个依赖普遍性互惠的社会比一个没有信任的社会更有效率。因为人们进行每一笔交易和处理每一项社会事务都可以花较少成本,无须浪费时间和金钱去试探打交道的对方是否值得信赖。实际上,每一种商业事务都有其信用作为基础要素,世界上落后国家的经济落后都可以归结为缺乏相互的信任。③〔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第83页。信任是人与人之间交往中的一种“粘合剂”,它有利于达成一致行动,增强人们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使资源动员更加便捷。近年来,我国公共危机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公共危机的治理往往需要社会做出快速反应,在短期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大量资源,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是在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以及社会力量之间建立广泛的社会信任。只有整个社会处于高度的信任状态,才有利于各个主体之间的合作、互动,才能高效率地组织集体行动,对公共危机进行有效治理。

(二)社会资本促进社会合作,规范多元主体参与

规范又称社会行为规范,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理念基础之上的道德、风俗、法律和制度等,对全体成员具有引导和约束的作用。从社会资本层面来看,公共危机治理中的规范强调互惠性和约束性两方面特点。一方面,公共危机治理中的规范是经过长期博弈形成的普遍化互惠规范,互惠双方地位平等,而且,在特定时间里这种互惠不但是无报酬的,而且是不均衡的。另一方面,在集体行动中,人的利己本性使得每个人总想通过逃避责任和“搭便车”而获利,结果集体行动就会出现所谓的“囚徒困境”。公共危机治理的复杂性会使得正式制度和规则出现“失灵”,难以防范这种集体行动中出现的困境。而彼此认同的约束和惩罚,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可以提供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社会行动中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三)社会资本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奠定社会网络基础

社会网络既是社会资本的一项核心要素,也是信任、规范、合作、公共精神等社会资本特征得以体现的载体。按社会主体之间联系的方向可以把社会网络分为横向为主的关系网络和纵向为主的关系网络。公共危机治理强调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横向合作,因此,公共危机治理中的社会治理网络主要是指横向关系网络。政府、社会力量作为公共危机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信任和互惠规范进行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这张社会网络凝聚了公共危机急需的资金、技术、物资和服务等资源,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着资源传递系统的功能,可以有效弥补政府资源不足,分担公共危机风险。但是,也应该看到,社会资本在具有积极功能的同时,也具有负效应。正如波茨(Portes)所说,社会资本具有排斥圈外人、对团体成员要求过多、限制个人自由以及用规范消除差异等消极后果。①Portes,Alejando,“Social capital its origins and applications in modern sociology”,Annual Review Sociology,1998,pp.3.中国社会以血缘、地缘、业缘和学缘关系构成的关系网络是人们拥有的最主要社会资本。这些社会资本具有凝聚力强、整合度高的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排他性等消极后果。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机理在于,它突破了传统的关系网络,极大地拓展了人际交往的空间和范围。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以及个人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中,其组织化程度就会越来越高,社会资源动员能力也会越来越强。

信任、互惠规范和社会网络作为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彼此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公共危机治理中,要重视参与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的信任、互惠规范和社会网络建设,更要通过三者的良性互动,达到公共危机多元共同治理的效果。

二、社会资本匮乏与公共危机治理难题:对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分析

近年来,SARS、汶川大地震、甲型H1N1流感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也使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公众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中来。实践表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有着动员范围广、效率高、贴近基层以及回应性强等优势,但同时还存在着明显不足。从社会资本的层面来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存在以下四方面突出问题。

(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信任不足

在公共危机整体性治理中,信任是使参与主体围绕公共利益紧密合作的纽带,更是突破集体行动困境的精神动力。当前,我国的社会信任程度比较高。本研究问卷结果显示,有17.8%的受访者认为社会“充满信任”,有68.2%的受访者认为社会“大多数存在信任”,二者合计高达86%。而且,社会公众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整体认可度也比较高。53.1%的受访者认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作用很大”,33.9%的受访者认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作用比较大”。可以说,整个社会处于较高信任状态,这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心理基础。

尽管如此,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仍存在着信任不足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社会力量缺乏信任以及公众对社会组织不信任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社会力量信任度较低。由于长期受“全能型政府”惯性思维的影响,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缺乏信任。而这增加了公共危机治理中集体行动的阻力,影响了社会力量在信息传递、技术支持、救助实施等方面的作用发挥。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中,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缺乏公共信息平台,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职能互动”和“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缺乏信任”。而实际上,“民间组织的发展既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没有一个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很难想象民间组织的存在与发展。”①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36页。

二是公众对社会组织缺乏信任。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的评价是“中国社会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自主性和独立性是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属性。但是,我国的一些社会组织在经费来源、人员配备和活动场地等都严重依赖政府的支持,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这些社会组织的活动往往围绕着政府有关部门展开,缺乏对公众利益诉求的积极回应,这无疑影响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特别是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的持续发酵,不仅给红十字会带来了沉重打击,也使得我国的公益慈善组织陷入信任危机难以自拔。数据显示,2011年6月至8月全国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数额8.4亿元,仅相当于2011年3月至5月接收捐赠数额的13%。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在对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发挥作用的回答中,有42.9%的受访者认为其“作用不大”。可见,公众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认可度和信任度不高。

(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规范匮乏

从推行的方式上来看,规范可以分为以法律制度为主要表征的强制性规范和以道德习俗为主要表征的非强制性规范两类。在公共危机治理中这两种规范均存在不足。一是有关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的公共危机治理正处于由政府单极管理向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过程中,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存在短板,因而未达到预期治理效果。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只是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对于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合作方式、权责关系以及监督评估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无法成为双方合作的行动指南。近年来,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公益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某娱乐明星成立的基金会开展的公益活动由于部分投资事项未及时公开以及存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就公开募捐行为受到网络大V实名举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实际上,社会组织立法监督与财务信息披露等一直是公众关注的一个社会焦点问题。问卷调查发现,公众对社会组织发展最为关心的三个问题分别是“对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社会组织有关活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立法滞后导致社会组织发展规范性差”。这些都充分表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亟待法律规范。

二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道德失范。在现实中,道德规范主要是依靠习惯、传统、社会舆论以及教育的力量来维持,但是,公共危机会对道德规范形成强烈冲击,正常状态下的道德规范往往会对人失去约束力,衍生出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公共危机中道德失范的程度和频率较以往都会加大。每当公共危机出现时,通常会出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及制造散布谣言等道德失范现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内多地曾出现商家试图高价售卖口罩、防疫用品的情况。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谣言也不断在坊间传播,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世界各地的谣言跨越国界在各国间散布,形成了“信息疫情”。公共危机中的道德失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混乱,极易引发次生公共危机,加大危机治理难度。

(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网络缺失

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关系网络是不同主体互动的载体,在治理主体的合作与协调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社会关系网络越庞大,关系越紧密,不同主体建构起来的关系网络的资源聚合能力就越强,其获取的信息和资源就会越多,治理也就越有效。当前,我国公共危机治理的社会参与网络仍不健全,主要表现是作为治理重要主体的社会组织存在秩序性和组织性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其在发展中面临着法律和制度制约。我国社会组织一直存在着发展不规范、能力弱以及独立性差等短板。在公共危机治理中能够真正发挥承载作用的社会组织还比较少,社会组织存在“缺位”,这不仅制约了社会组织自身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削弱了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组织基础。公共危机治理中,公众更倾向于通过社会组织以外的渠道进行资源传递。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缩小了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渠道,影响了公共危机治理的效果。本研究的问卷调查显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活动中,公众通过社会组织为疫区提供资金、服务或技术的比例仅为5%。当然,影响公众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原因除了社会组织自身问题外,还包括公众生活压力大及其对社会组织缺乏认知等因素。问卷调查发现,有28.4%的受访者反映对社会组织不了解,不知如何参与社会组织开展的疫情防控活动;有22%的受访者反映生活压力比较大,没有时间、精力参与。总之,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危机治理网络中的关键节点,社会组织参与不足,将无法充分实现治理主体间的互惠与合作,也无法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以致无法实现高效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四)公共精神尚未形成

公共精神是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形成的一种对公共事务的热切关注和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自觉认同与追求的内在品质。公共精神“能促使公民在超越私人利益的前提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与社区治理。”①〔美〕珍妮特·V·登哈特、〔美〕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9页。公共精神不仅关系到公民自身的全面发展,也关系到公共危机治理参与主体间良性互动关系的达成,因而,公共精神是公共危机有效治理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公众的公共精神尚未形成。本研究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有41.1%的受访者认为公众公共精神处于一般水平,仅有22.3%的受访者认为公众公共精神很强。公共危机治理中公共精神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的参与意识不强。公共参与意识是公共精神的核心,强烈的参与意识是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重要推动力量。当前,公众对于公益事业和公共危机治理的参与程度都比较低。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中经常参与公益或志愿服务活动的仅为18.2%,从未参加的占15.4%,偶尔参加的高达66.4%。从新冠肺炎疫情的参与情况来看,有49.5%的受访对象从未参加过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防控活动,仅有17.5%的受访者表示会经常参加。二是公众的公共参与能力不足。公共危机治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参与者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在应对公共危机的过程中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连自身的安全都难以保障。如在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对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特点、新冠肺炎的早期症状、科学的防范与隔离措施等都要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人缺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知识和能力。

另外,个体化社会来临,人们对“自我”的高度关注助长了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甚至出现了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而这些也是公共精神缺失的主要表现。①参见〔英〕齐格蒙·鲍曼:《个体化社会》,范祥涛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119页。

三、社会资本培育与公共危机治理创新:基于新路径的实践探索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是对我国公共危机治理难题的积极回应,也是提高公共危机治理效率、效果、效益及公平性的必然选择。社会资本与公共危机治理之间存在的内在逻辑一致性,不仅为剖析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问题提供了新视角,也从信任、社会规范和社会网络等层面为公共危机治理实践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

(一)信任层面

一是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增强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因此,要彻底转变原有政府单极治理的理念,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独特优势和主体地位,并在政府、公共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之间形成共识。唯有如此,才能增加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信,积极推进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二是提高社会组织活动透明度,重拾社会信任。研究发现,公众对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慈善组织不信任主要源于其资金募集和使用等活动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为此,要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应按照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质询,而当一些不良事件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并及时通报结果,以此减少公众疑虑,避免谣言的滋生和蔓延。民政部门要利用现代化信息发布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此外,还要加强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二)社会规范层面

一是健全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参与主体行为。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只有将危机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共危机治理的正当性和高效性。美国先后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和《灾难和紧急事件援助法案》等百余部公共危机应对法律法规。日本也陆续出台了40余部法律,形成了以《灾害对策基本法》和《特定非营利事业进法》为主体的完善的危机治理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和日本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力量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角色、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明确界定与规范,使得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有法可依,有条不紊。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公共危机治理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一些领域和环节的立法仍存在空白点。当前,最为迫切的是通过立法规范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关系,进而构建完善的公共危机治理法律法规体系。要通过明晰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及公众等各主体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权责、程序,厘清社会力量参与危机治理的范围和边界,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角色定位和作用途径。与此同时,还要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支持和法律监督。通过健全公共危机治理法规体系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向相互信任、相互合作方向聚拢,从而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危机治理秩序。

二是加强公共精神的培育,夯实公共危机治理主体联动的精神基础。公共精神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资本水平的一个重要表征。它以超越极端个人主义为旨趣,具有促进社会各阶层信任与合作的重要作用。一个社会公共精神的强弱程度往往体现着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以及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心理认同与互惠合作水平。一是要致力于消除社会各级分歧与隔阂,通过强化社会各界共同推崇和遵守的价值与规范,形成广泛的社会认同感,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倡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政府自身职责和公众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大力培养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和公众的伦理自觉和道德自律。第三是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积极性,培养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主体意识、志愿精神和责任感,把孤立而缺乏联系的原子化个体联结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①田毅鹏:《后单位时期社会的原子化动向及其对基层协商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在培养方式上要在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建构利他主义的个人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公众的公共精神。当然,公共精神的培育是一个长期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其间既需要公众自下而上的努力,更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大力推动。

(三)社会网络层面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培育,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空间。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组织是连接政府与公众的纽带,是实现国家、社会良性互动的“润滑剂”,也是扩展社会网络,提升社会资本的基础。社会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政府对其信任程度。面对社会组织发展中遇到的“制度空间远远小于实际空间”的现实,政府要增加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和扶持,为其发展拓展更大空间,在实践中做到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行。②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为避免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社会组织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情况,应积极按照2016年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社会组织设立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实行登记和主管一体化,保证对组织的依法动态监督。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蓬勃发展。虚拟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具有跨区域、反应速度快、回应性强等优势,是一支不可小觑的社会力量。这要求政府加强对虚拟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行为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尽最大可能将虚拟非政府组织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公共危机应急平台,完善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在公共危机治理中至关重要。公共危机治理的有效性依赖于有关危机信息在各个治理主体之间自由、快速、真实地传递并迅速共享。建议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建立和完善包括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国家公共危机应急平台,保证信息能够在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治理主体之间高效传递。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电子政务和现代媒介,为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治理主体共享信息资源、不断实现深度合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

四、结 语

如前文所述,社会资本在具有促进信任、增进合作与激励社会发展等积极功能的同时,也具有排斥圈外人、对团体成员要求过多等消极功能。很明显,社会资本的这些消极功能会阻碍公共危机治理目标的充分实现。本研究主要从社会资本的积极层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创新路径进行了探讨。但是,社会资本在不同社会力量间横向合作,以及援助资源公平分配等方面对公共危机治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如何从积极和消极两个维度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进行全面探讨,以及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如何促使消极社会资本向积极社会资本转化将是我们日后研究中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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