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音乐网络传播授权模式转变的困境及出路

2021-12-02 05:58曹雪坤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摘要:网络音乐服务商所提供的作品的权利来源和行使方式影响着数字音乐行业的市场生态和整体发展。主流的独家授权模式一定程度上造成音乐市场的过度垄断。通过对独家授权模式和有关部门倡导的集中许可模式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该问题症结之所在,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走出困局的修正措施,并对其他创新思路的可行性给出分析。

关键词:数字音乐;授权模式;独家授权;集体许可

引言

如今,在网络音乐服务平台中试听和下载音乐经常需要购买平台会员身份或者单独对某个音乐作品进行付费方可获取[1]。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了当年Q1财报,数据显示付费率为9.9%,这一数字显著高于2020年第三季度的8.0%与2020年第四季度的9.0%[2],与最初任何主体都可以任意上传、下载的无版权化状态相比,可以说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已经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步。而平台使用音乐也需要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当前的主流授权取得模式业界称为“独家授权”,这种模式引发了各大主流音乐服务商对音乐版权的激烈争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我国数字音乐网络传播的授权模式亟待转型。

一、现行音乐网络传播授权模式

(一)独家授权

授权模式是权利人授权网络音乐服务平台使用或传播其音乐作品的方式。主流授权模式是“独家授权”,即作品权利主体与网络音乐服务商达成专有性的授权许可协议,实质上是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依具体协议约定不同,所移转的权利内容有所不同,但信息网络传播权必然包含。此外双方还会达成“转授权”协议以扩大传播,即“窗口期”过后平台应转授权第三方许可其使用音乐作品,窗口期是指某一音乐作品在某网络音乐平台上线后至可在其他平台上线的期间,但平台出于保有竞争力的目的能否令这一开放性渠道保持畅通存疑。如今形势下,该模式面临着一定的考验。

(二)集体许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的集体许可模式得到了版权管理机关和部分学者的青睐,是指由集体管理组织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并由其管理作品权利,由其与使用者协商适当的定价和条件并对使用者授权,收取使用费用并向权利人支付,可以兼顾音乐作品的正当、高效地普及和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美国和欧盟即为这种社会组织主导型集中授权模式的代表。[3]主管机关鼓励服务商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授权,优点在于:开放的传播途径可以满足音乐传播所需的广泛化空间,弱化了市场机制的固有属性对音乐传播的垄断;弱化了版权取得路径的竞争性因素,有利于规范数字音乐市场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二、现行授权模式遇到的困境

(一)独家授权模式引发版权争夺

独家授权模式下,音乐平台间采用各种手段开展激烈的版权争夺,作品版权价格攀升,消费者承担了更高的对价,也增加了服务商的经营成本。而且由于愈加无序化甚至恶意的竞争导致行业主体内耗严重,中小规模服务商几乎难以维持生存空间,市场秩序不可避免地遭到破坏。2017年8月,两大网络音乐平台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就曾因独家授权问题产生纠纷,互相接连起诉对方所提供的数字音乐作品涉嫌侵权[4],最终国家版权局介入,引导双方放弃争夺独家授权,并就绝大部分音乐互相转授权,方才化解争端。有所收获的是主管机关其后表明不支持服务商购入独家版权,推动了授权模式转型的探索。

(二)集体许可模式尚不成熟

第一,集体管理组织体系目前并不完善,数量少、行政干预强,较之域外行业协会,行业参与度和影响力仍显不足。目前我国具备相关职能的组织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成立,管理和维护词曲作者著作权)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成立,管理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邻接权),且现有组织内部也存在运行效率低、各地联络处尚未充分建立、业务范围和职能划定待明确、待完善的问题。

第二,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集体管理组织所取得的授权是专有使用权,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授予集体组织管理以后将限制其自身向他方授权,这一点使得许多权利人为保有自己对权利的充分支配而并不愿意交托集体组织,成为集体许可模式最为根本性的障碍。与之相对,虽然独家授权也限制权利人的再授权,但由于转授权协议的签订和巨额版权费用的收入使得权利人仍然愿意选择后者。

当前数字音乐授权模式所面对的窘境,陷入青黄不接的尴尬境地,“独家授权”积弊甚重,又遭遇政策性否定,集体许可尚难以承担大规模市场交易的任务,亟需谋求新的出路以满足求市场运作需求。

三、网络音乐授权模式的修正及困境破解

网络数字音乐授权模式建设的正确思路是:构建兼备市场支配机制、社会公益性质、中小服务商及个人权利人友好的多元化、体系化授权模式,令独家版权和集体许可在各自适合的领域内共同发挥作用。

(一)修正独家版权模式,继续发挥市场作用。

独家版权模式由服务商直接对接权利人,效率高、灵活性强、更加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打击未经授权传播行为等方面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予以修正而非完全摒弃,以继续负责市场化传播。主要做法是:强化被授权方的转授权义务,适当弱化专有程度。这样做的意义在于规范主流服务商之间的无序竞争,防止行业巨头之间以独家版权为武器发生内耗而危害整体发展、害及音乐消费者的使用需求和正当权益。

(二)健全集体许可模式,顾及普及化音乐授权。

集体管理组织体系构建上,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团体设立类型多样、职能全面、业务专精的管理组织,或由现有的权威行业协会增加著作权管理职能,地域覆盖范围扩大并增加数量,形成可以规范、高效地运作的组织体系;与行政部门的关系上,主管机关组织上应当对其进行正确的行政引导和监督,而非指导和把控,使其得以充分参与行业发展,提高集体组织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另外,具体的许可方式也需要进行审慎的设计,以求权利人利益充分保障,从实质上吸引各方主体选择这种方式。

(三)设立法定许可制度,困境破解的另外探索

还有学者提出新的设想,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构建法定许可制度。该模式寻求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专有财产权与作品公众传播之间的平衡,剥夺权利人定价权以实现作品的非市场化传播,对于排除垄断、价格限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许可范圍应当限定在交互式音频播放,不涵盖广播和下载,并切实保障权利人合理金额的报酬请求权[5]。这一构想使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由主动转为被动,但因仅许可在线试听,并未增加侵权风险和过度限制,但对网络音乐平台的竞争筹码和营利空间则有较大程度的压缩,实施难度可想而知。虽如此,不失为一种颇具启发性的思路。

四、结语

我国数字音乐网络传播授权模式的困境在于,现行独家版权模式不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集体许可模式又尚未充分建立健全。需要立足著作权专有属性与作品传播之间的矛盾,构建并完善市场经营主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协调并行的运作机制,从著作权法原理中挖掘创新型思路。

参考文献:

[1]孟兆平,盛星宇. 网络音乐版权治理难题及路径思考[J]. 中国版权,2015(3):52-56.4.

[2]腾讯音乐Q1财报,见新浪网:“腾讯音乐Q1财报发布,付费率9.9%,探索中国音乐产业升维发展新路”http://finance.sina.com.cn/tech/2021-05-18/doc-ikmyaawc603352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0月16日

[3]宁立志,王宇. 叫停网络音乐市场版权独家交易的竞争法思考[J]. 法学,2018(8).

[4]郑淑凤,沈小白. 版权保护后时代互联网音乐平台营利问题的分析与对策——数字版权许可模式改进与新商业模式之探索[J]. 科技与法律,2017,No.130(06):16-26.

[5]叶明,张洁. 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2018,324(11):34-44.

作者简介:曹雪坤(1996—),女,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