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立法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机制研究

2021-12-02 21:08陈银燕
北方传媒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民意舆情意见

文/陈银燕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中强调:“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①我国高度重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尊重全体国民参与权,吸纳和引导民众参与立法,已经成为立法的重要程序。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更是为民主立法插上腾飞的翅膀。新媒体具有开放性、互动性、自由性、平等性等特征,为公众提供最广泛的意见表达平台,为立法机关提供了解社情民意的新渠道。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新媒体是一把双刃剑,情绪化、非理性的意见表达也容易导致舆情。因此,构建完善的立法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发挥新媒体的正面作用,避开其负面作用,使其真正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服务意义深远。

一、立法、公共民意与媒介的关系

要想探索立法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就必须先弄清楚立法与公共民意的关系,公共民意的形成机制,媒介在公共民意形成中的作用。只有正确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利用新媒体为立法宣传服务,处理好立法引起的舆情。

(一)立法与公共民意的关系

《尚书·酒诰》云:“人无于水鉴,当于民鉴。”《孟子·离娄上》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可见,自古以来人们非常重视民意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到了近现代,广泛民意支持依然是法律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李大钊曾说:“民彝者,民宪之基础也。”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③立法为何要体现公共民意呢?那得从法的内容说起。

私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与义务,本质上是对个人利益的确认和维护;公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力与责任,本质上是对国家代表的公共利益的确认和维护。④总之,无论是私法还是公法,本质上都是对利益的确认和维护,与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立法过程有没有反映民意,能不能维护人民的权利、增进人民的福祉,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如果一部法律不能体现广大民众的意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维护和实现,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必然会得到人民的否定,不具有可行性。

(二)公共民意的形成机制

到底什么是公共民意?众人意见的表达是否代表公共民意呢?对此,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公意与众意经常有很大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仍然是公意。”⑤由此可见,公共民意并不是众人意见的总和,而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着眼于共同的善。

那么,公共民意如何形成?德国著名思想家汉娜·阿伦特认为:“言语且惟有言语才有意义,一切公民所主要关心的就是相互交谈。”⑥也就是公共民意的形成有赖于广大公众积极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在继承阿伦特的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从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关于公共领域的看法,我们可以窥探公共民意形成的条件。

1.由私人组成的公众。他们具有独立人格,能够在理性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辩论;

2.拥有自由交流、充分沟通的媒介;

3.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自由辩论、充分交流,进行理性批判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⑦

由此可见,公共民意形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广泛的公众表达对公共事务的诉求和意见;二是参与的公众是理性的;理性的前提是参与的公众对于讨论议题相关的背景知识有明确地了解;三是能就问题进行充分交流、深度探讨和自由辩论,因为不同的思想和观点只有通过自由辩论才能撞击出新的思想和观点,才能越来越接近真理。

(三)新媒体对立法公共民意形成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迎来了新媒体时代。以微博、微信、知乎、抖音等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彻底颠覆了人们接收信息和传递信息的模式,交互式传播模式使得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传递者。如果说媒体使得民主立法成为可能,那么新媒体使民主立法成为更大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内容的再生产者和扩音器。新媒体传播方式具有多样化,可以以视频、海报、H5、文字等方式对法律知识进行再生产,将诘屈聱牙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公众能理解的法律常识。既加深公众对立法内容的理解,又是公众理性交流和讨论的前提。

二是广泛表达、自由辩论的平台。新媒体的开放性和平等性,能够吸引最广泛的公众参与其中,表达多种多样的愿望和诉求;新媒体的互动性,使人们可以分享看法,倾听他人想法,进行自由地探讨和辩论,不断碰撞出新的思想和观点。

三是立法舆情的引导者和疏导者。当网络出现立法舆情时,立法机关、官方媒体、法律意见领袖可以在新媒体上通过与网民互动探讨,对网友反映的诉求进行及时反馈,对有关问题发表看法和评论,引导网络舆论形成和转向。

四是了解社情民意的新渠道。能够最及时、最充分地获取公众诉求信息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在新媒体平台,人们可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利益主张,为立法献言献策,为立法机关打开了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而且这些社情民意都是最原始的数据和意见,使得立法机关能够从中了解到更多群众的真正诉求和意见。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新媒体给人们提供了表达诉求的平台,也给立法者提供了解社情民意的新渠道。但是由于新媒体参与公众广泛,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发表非理性、片面性观点,外加有些法律不完善引来网友批判,也很容易成为酝酿舆情的温床。因此,新媒体是一把双刃刀。立法者既可以利用新媒体吸纳公共民意,同时要积极主动应对好立法舆情,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立法宣传与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以离婚冷静期为例

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进入深水区,需要解决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由于争议性比较大,加上立法宣传与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导致立法舆情风波不断。以离婚冷静期为例,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篇新增“离婚冷静期”,此举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在央视新闻微博发布的话题“民法典草案拟引入离婚冷静期,你支持吗?”的调查中,截至目前评论将近7万条。有趣的是网友意见高度一致,几乎是清一色地不支持。进入12月,随着民政部发布调整离婚登记程序的通知,离婚冷静期再次登上了微博热搜。其中“离婚冷静期有必要吗”话题阅读量过亿,大多数网友还是持反对意见。一个旨在防止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法律制度,缘何却引来网友集体批判?笔者通过对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宣传以及舆情应对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立法宣传平台较少,宣传力度不足

前面我们分析过,公共民意的形成需要公众在理性的基础上发表看法,理性的前提是参与的公众对讨论议题相关背景知识有明确地了解。离婚冷静期是由于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年轻人闪婚、闪离现象较为严重,为了防止轻率离婚专门设立的。且在英国、韩国以及我国多个地区的司法实践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此美好初衷的法律制度,为何在网络上遭到集体批判?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立法草案和背景知识宣传平台较为单一,主要在中国人大网等官方网站宣传,较少借助微信、微博、今日头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进行传播,导致受众有限,使人们对立法内容、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缺乏了解,自然也很难展开理性探讨。

(二)互动有效性差,舆情引导力不足

前面我们分析过,公共民意的形成有赖于自由地辩论、充分地交流,在沟通和交流中分享自己的观点,吸纳他人的观点,不断碰撞中形成新的观点和思想。但是笔者纵观离婚冷静期舆情风波,立法机关与网民的互动较少,而且不能抓住网友的真正诉求点。例如,网友担心离婚冷静期会限制真正想离婚人的自由,对此权威专家回复:“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但是网友显然关心的不是离婚自由是否受法律限制,而是法律限制离婚自由的度要控制在何种范围才是科学合理的。他们关心的是那些因为家暴、出轨、遗弃虐待、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好不容易达成协议登记离婚的也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否属于法律限制离婚自由科学合理的范围?可权威专家给出的答复并不能解决网友这个疑惑。

(三)未能对公众反映的诉求进行及时反馈

主动回应公众诉求,对公共民意中有利于立法完善的建议进行吸纳,对于暂不采纳的意见进行理由说明,这样既有利于吸纳民意,又能平息舆情。但是截至目前,离婚冷静期立法者对于网友反映的各种诉求和意见,很多方面既没有吸纳意见也未进行理由说明,不利于舆情平息。

三、新媒体时代我国立法宣传与舆情应对策略探究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公共民意并非洪水猛兽。善用公共民意,有助于促进科学立法;违背公共民意,可能引起舆情膨胀。因此,我们要改变传统机械式宣传、被动式应对舆情的工作机制,构建“亲民、回应、互动、分享、融合”为基本理念的开放式立法宣传与舆情应对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公开与分享、吸纳公众参与、积极回应公民诉求、民主科学立法等方式系统性、能动性处理好立法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实现善用公共民意,善于处理舆情。

(一)搭建多样化立法宣传平台,加大信息公开与分享

立法内容、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等立法相关信息的公开与分享,既有利于加深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又能为理性交流与讨论奠定基础。因此,要搭建多样化立法宣传平台,加大信息公开与分享的力度。一方面,提升自身宣传平台建设,包括中国人大网、全国各省市人大网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另一方面,搭载第三方传播平台,包括央媒、省媒以及微博、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等商业传播平台,形成载体多样、渠道丰富、覆盖面广的传播矩阵平台。同时还要创新传播方式,通过短视频、H5、海报、图解、文字等各种形式进行传播,使得立法相关信息不仅能传得广,而且简单易懂。

(二)打造互动平台,吸引公众积极参与

公众积极参与表达诉求,充分地沟通和辩论,有助于立法者从中了解社情民意,促进立法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因此立法机关要积极打造互动平台。例如,立法机关可以开通微信、微博等账户,设置立法相关话题,吸引公众讨论;可以公开邮箱,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还可以深入学校、企业、社区跟民众开座谈会、圆桌会等。这些互动不仅是单向收集公众诉求和意见,还能通过深化沟通、交流,使彼此思想和观点不断碰撞,迸发出新的思想和观点,最后达成共识。

(三)成立法律专家团队,积极回应公众诉求

积极回应公众诉求,能增加公众发表看法的积极性和民主立法的信心,也拉近公众与立法机关的感情。因此,立法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立法民意反馈机制,及时公示哪些合理建议可以成为立法理由;并对不能采纳的立法建议用大众能听得懂的法律语言说明理由。另外,针对网络上存在的各种对立法内容看法片面以及曲解的情形,组建由精通法律知识又善用网络、懂传播规律的法律专家团队,让他们成为网络意见领袖,通过专业解读法律、发表评论等方式,引导网络舆情转向,妥善处理舆情。

结语

要想使得公共民意真正转化成立法内容,使得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还需要立法机关成立专门信息收集、筛选、分析机构,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整合,上报给立法机关,并据此对法律进行完善和打补丁,使法律更加科学和合理。

新媒体时代,立法宣传与舆情应对要打破传统被动机械化的工作模式,立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亲民、回应、互动、分享、融合”为基本理念的开放式立法宣传与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善用公共民意使法律更符合民意,更能得到人们的拥护。

注释:

①中央人民政府网:《习近平:中国的民主是一种全 过 程 的 民 主》,http://www.gov.cn/xinwen/2019-11/03/content_5448083.htm,2019年11月3日。

②李大钊:《李大钊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49页。

③人民日报社:《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习近平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月21日,第1版。

④李金和:《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历史意义与核心意涵》,《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⑤〔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39页。

⑥〔德〕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文化与公共性》(第二版),刘锋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第61页。

⑦李良荣:《当代西方新闻媒体》,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87-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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