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菲 薛松
(安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指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1]。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2]。
在数千年历史悠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历程中,先秦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的学说中就包含了丰富的以法治本、法治公正等思想。这些思想对我国从古至今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新时代依法治国的今天,对法治乡村建设也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以法治国”是指以法作为治国的根本,高度概括了国家管理的经验,总结升华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以法治国”的提出最早见于管仲的《管子·明法》篇:“以法治国,则举措则已”。韩非子著作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经验,用法律治理国家,提出“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并从各个方面完善了法制思想,使古代法制思想理论逐步系统化,形成了以法为核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韩非子·饰邪》中“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是法家所提倡的“法治”的重要观点学说,对我国封建法制的确立和完善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法为教是指引用法律条文作为教育的内容。韩非子提倡“以法为教”,是指国家不仅要制定良善的法律,还必须向百姓宣传法律规范,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韩非子主张“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在古代,百姓和其他官员如果向管理法律的官员咨询法律的具体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员必须给出明确答复。韩非子借鉴和传承早期法家的法治思想,总结了春秋以来各国兴亡的历史原因,得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结论。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儒家提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思想,以韩非子为主要代表的法家对其加以完善,发展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韩非子在法学思想《韩非子·有度》中,明确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去偏袒有权有势的人,也形容执法的公正性原则,法律面前必须要实现人人平等。这对我国的法制思想优化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我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为人们反抗法外特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目前,在乡村治理中,除了国家制定的宪法以外,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但是,由于乡村地区法治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制订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质量相差较大,法律效力偏低。同时,在法律没有完全兼顾到的范围内,还缺乏一些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来约束村民和干部的行为举止,导致乡村基层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更有一些乡村规章制度只是纸上谈兵,无法付诸实际。另外,我国乡村地区的农民很少能够直接参与制订村规民约的全过程,这就使得部分法规的制定不能完全满足乡村的实际发展需求。
健全的乡村司法制度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基本保障。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推进,有关乡村建设的立法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中。但相对于其他领域来说,针对乡村法治建设的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陈旧性。部分法律条文滞后到已经不能适应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部分法律内容逻辑结构不够严密,相应的司法解释缺乏,可操作性不足,导致不能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自国家加强乡村治理建设以来,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民文化素质的提升,加之相关部门不断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提高。然而,受我国传统文化及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一些农民群众的法治思想意识还较为淡薄。大多数农民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不高,缺乏用法意愿,即使遇到问题纠纷,也不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他们非常注重维护人际关系,在解决各种问题时也十分注重人情,而不是诉诸法律,导致构建法治乡村工作推进困难。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涉及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村民要具有法治思维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影响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要进一步加大乡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力度。如果普法宣传的效果不理想,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就难以得到提升,不利于我国法治乡村建设。
要想顺利推进实施乡村法治建设工作,不仅需要进一步协调相关法律体系制度的落实,而且需要充分健全基层司法机构和司法服务的有关措施。但是,在推行法治建设过程中,部分司法保障不够充分。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公检司法力量和司法援助机构数量较少,除了一些发达城市的乡村有着比较完善的基层法治队伍外,其他地区的基层法治队伍严重缺乏,导致出现相关人员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且司法资源的分配呈现出明显差异性。有些地区虽然设置了相关法治服务部门,但是其相关执业人员缺少服务意识,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更有甚者,部分工作人员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具有法律知识,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想寻求法律救济时,其并不能为村民提供强有力的援助服务[3]。
另外,由于寻求正规司法援助的费用较高,受经济水平的制约,大多数农民会选择私下寻求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放弃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直接引发村民对诉讼的抵触情绪。乡村司法保障不完善、不充分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工作的推进,不利于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
乡村治天下安,乡村是社会的基石,乡村的治理关乎国家安稳。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也是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在充分推进乡村自治、乡村德治的基础上,要将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基石,建设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体系,运用法治保障其有序运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促进乡风文明建设。
在韩非子的理念中,其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思想(《韩非子·心度》),即法律要随时代变化而变化,治国的措施要立足社会现实情况。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国家法律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制定。要想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必须要立足社会现实情况。
新时代推进法治乡村建设,首先要大力完善乡村法规制度。在我国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只有加强乡村制度建设,才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对党的满意度[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通知中提出,要强化制度建设,完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各地有关工作人员要深入乡村进行实践调研,立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际和依据国家大政方针,牢牢把握住“一切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导向准则,因地制宜地加快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特色立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配套制定乡村振兴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实际可操作的具体制度措施,确保法律法规制度管用、实用、好用,从根本上把握乡村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不断推进乡村法律法规建设迈向新高度。
法家思想中提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韩非子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官府实施,百姓遵守的规范。法令必须及时公布,“以法为教”,从而让法令能够广泛普及并深入人心。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如何预防犯罪。要想有效预防犯罪,每个人都必须了解法律规范,清楚法律法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力[5]。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只有让老百姓知法懂法,才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者,治之端也;乡村善治,治之良也。”要想实现良好的乡村治理,只有从源头做好法制建设,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农村的法治建设起着根本性和保障性作用。
在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的时代,要善于运用新媒体,通过多种途径传播法律知识。农民作为乡村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建设好法治乡村的核心力量,法治乡村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当然,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如通过比赛、歌舞、小品、短视频、晚会等形式,向村民宣传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带到群众身边,送进群众心里,让村民能及时掌握他们所需的信息,强化人民群众法治素养,提高其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在乡村地区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治乡村建设不仅仅是基层干部的责任,还是全体人民群众的责任。只有让农民群众都了解法治建设的意义,积极配合村干部的相关工作,才能更好更有效地发挥法治化的作用。通过大力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村民自觉自愿守法用法,改变群众的传统思维方式,在遇到棘手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想到用法律手段解决。与此同时,还应当在乡村工作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宣传队伍,保证各项法规的高效宣传效果。
韩非子认为“公平公正”是法律必须具有的属性。公平正义是建设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成为难以亟待解决的难题。在我国传统国家治理中,无论是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非常注重法治的正义性。《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意思是面对有权贵之人,法律也不能徇私枉法,要一视同仁。韩非子主张君主和百姓都要遵守法律。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不会形同虚设,才能成为评判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
同样,建设法治乡村也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必须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到“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违法犯罪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将有助于保障法律权威,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加快法治乡村建设进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将法律作为维权武器运用到生活中,因此,健全有力的执法队伍是法律实施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党员干部要廉洁守法,勤政为民,积极投身于实践工作,与人民群众共同探索改革之路,研究乡村振兴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想办法,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基层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塑造党员的良好形象,进而用榜样的力量去鼓励人民群众,从而增强党组织的公信力和吸引力。同时,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在乡村创设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新时代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亟待提高乡村法律服务队伍质量和持续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乡村建设的突出亮点[6]。加强高素质的乡村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法律服务,让广大农民群众在接受法律服务中感受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