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娟
(浑源县沙圪坨镇政府,山西 浑源 037400)
近年来,随着国家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劳动力从农村转向城市。农村农业生产面临着缺人手、缺技术的问题。据有关报告显示,目前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年龄结构较大,以老年人、妇女为主体。再过10多年,这代劳动力将逐渐消失。而现在的年轻人大都不愿、不会从事农业生产。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 年)》,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作出具体规划,提出了五大支持政策和四大保障措施。大同市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自身实际,精心培育现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切实采取有力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棚室经济作用,突出大型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村经济人的引领示范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取得了显著成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农业经营组织,其具有农业生产专业化、经营规模扩大化、物质装备高端化的特点,主要分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龙头企业、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四大类。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是促进我国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但是,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仍面临着思想认识滞后导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素质较差、农村金融发展与现代农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转型升级有着重大的影响。
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导各级部门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目标。然而,各基层组织和人民并没有完全意识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
2.1.1 基层领导干部不够重视
一方面,部分基层干部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片面地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的事,应由农民和企业间自由协商开展,与镇、村无关。另一方面,基层干部对中央下达的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文件理解不够深刻,对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并缺乏专业的指导。对上级下达的宣传任务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宣传、引导农户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截留上级政策的严重行为,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土地流转工作得不到充足的支持。另外,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培育工作有一定的畏难心理,不愿意承担改革的风险,担心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土地流转过程中引起新的矛盾,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2.1.2 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的土地流转困难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关键因素,土地流转也是新型农业主体培育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但是,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着许多阻碍。第一,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农民对土地有着极为特殊的感情,视土地为生存的保障,因此不愿意将土地长时间地流转给他人。第二,目前农民收入来源单一,农村保障体系不完善,土地对于农村居民生存保障无法由其他方案代替,这也是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第三,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农业用地分散地掌握在众多农户手中,一旦某些农户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就难以形成规模连片土地发展现代农业,极大地阻碍了未来农业发展中的机械性生产、统一农业布局和管理,影响农业生产效率。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战略是为了解决传统家庭经营和小规模经营的弊端而提出的,是我国升级改造农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措施。在农业技术和管理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经营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要求经营主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但据相关报告显示,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由企业、公司从其他行业转移过来,在农业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公司员工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现阶段,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员整体年龄结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视野狭窄,接受新技术、新事物的能力较低,尤其是在思想上无法跟上现代农业的发展,从而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无法满足需求的,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农村金融,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市场。然而,目前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无法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深入发展。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以规模化、专业化为基础的,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而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有较强的贷款需求。但是,目前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贷款政策较少,且申请手续繁琐、隐形交易费用高、指标较少,这些因素都极大地限制了资金的筹措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
要想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就要从思想上转变农民的意识,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认识到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好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采取股权收益机制。对于自愿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允许他们以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入股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股权和股息,并随着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值而获得长久稳定的收入;二是鼓励农民就近就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农民就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基层干部可与经营主体进行协商,安排他们就近就业,除土地流转费之外,获得额外的收入;三是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生活、医疗质量,进而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撑。地方政府必须加大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视,扩大对农村地区有意愿、有能力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民的培训力度,根据从事农业生产种类的不同对经营主体进行分类从而有针对性的培训,进而提高培训效率和专业度,促使其向职业农民转变;地方政府要注重与当地农业院校的合作,鼓励高校老师和学生深入基层,与经营主体交流,传授农业生产、管理、营销等相关专业知识,这样不仅锻炼了农业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还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能力;现代农业发展不单单是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还要能够结合网络进行销售,进而更好地了解、融入市场。因此,政府也需要大力引进互联网人才,营造互联网+农业模式,让农作物真正走出去,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政府财政支持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但是金融机构也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因此,基层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村经营主体现状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降低贷款审核标准,增加贷款额度指标,改革贷款抵押和担保制度,以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对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是解决农业领域问题、克服农业家庭经营和小规模经营弊端、推动农村经济转型的重要措施。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有机结合,着力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为农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