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治理能力提升视角下的乡村立法建设探究

2021-12-02 12:08李永飞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治村民制度

李永飞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1 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

1.1 村民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

农民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执行者,是农村法治建设推进的主要力量。但是,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与农村的实际情况脱节,农民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成为了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同时也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原因。

村民的法律素养较低的主要表现在自身法律意识较低、传统思维的影响以及受教育的程度参差不齐。因此,他们处理事情的方式始终按照自己的认知去处理事情,他们始终认为低头不见塔头见,遇到事情往往以“私了”或者“算了”的方式去解决。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不做长远的、整体的、最优化的方式考虑,采取的手段也是非法律的方式,而不是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

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也是造成农民法律素养普遍较低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外出的年轻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导致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呈现负增长的现象,即出去的人口大于回来定居的人口。因此,农村的村民大多数是老人和儿童,老人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很难接受新的思想和理念,儿童由于辨认和认知能力不足,他们也很难对法律有更好的认识。

1.2 “选举贿赂”问题严重

农村选举制度的实施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推进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在当前我国的乡村法治建设中,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中,贿选现象具有普遍性,呈现增长之势。

当前贿赂选举的主要形式是金钱政治、家族势力、派系联合。由于这几种势力在农村中的存在,农村社会秩序不稳定,村民没有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弱势力群体产生恐惧心理,不敢维护自己的利益。势力集团为了自己的的目标,从选举开始就开始影响选举。更有严重的势力集团与黑恶势力勾结,他们采用非法手段干扰集体利益分配、干扰农村的政务公开、有的甚至与上级政权勾结,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这种现象影响了选民的选举意志,极大地伤害广大选民的选举参与热情,久而久之导致村民们不满情绪产生,最终形成维护权利的“仇恨心理和暴力势力”。

1.3 职能主体间工作范围不明确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农村治理的主要形式,它主要体现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基层群众自治行政化倾向日益严重,最终形成了乡政府、县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关系混乱,各职能主体的工作范围不明确的局面。

由于上一级乡政府为了完成上一级下发的工作任务,于是乡政府始终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自己的助手。因此,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能有充足的时间去完成自己的事情,违背了当初村民们选举他们的初心。

1.4 村民与领导干部之间的信赖度低

当前,在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队伍中,村干部是村民选举出来由且由乡镇政府任命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法治建设队伍中的领导者只是村民与政府政策执行的一个中介人。对于他们的工作素养而言,他们往往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花在了完成乡镇政府安排的例行工作上,很少从村民的利益中出发。换句话讲,由于乡村法治队伍建设者的各种资金来源于乡政府,他们为了开展工作必须服从上级政府的安排,这样的上下级关系导致了他们的工作性质出现畸形发展,法治建设难以在乡村进一步推进。

2 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现状的成因分析

2.1 农村经济发展与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

法治建设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本身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过程。然而,当前我国在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忽略了科教文化的投入,最终形成了乡村教育的落后的局面。另一方面就是历史原因,随着步入新世纪“合乡并镇”的影响,大部分青年人开始脱离农村,外出打工并在外安家立业,最终形成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乡村经济发展和基础教育的发展越来越不平衡。

2.2 利益驱动与村民的权利义务观念缺乏

农村法治建设的组织者、参与者应该是全体村民,具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不开全体村民的智慧和生活经验。现实却恰恰与此相反,由于村民参与自治的态度和热情不高,这阻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村民们在利益的诱惑和驱动下,往往放弃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出现选举弃权和代替投票现象;对于民主决策漠不关心,不积极建言献策,不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活动等,这种不积极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思想,导致了村干部的不作为、贪污腐败,阻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发展。

2.3 治理范围不明确且缺乏法律保护

由于乡村法治建设的主要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不是国家的政权组织,但是它同时还充当着政府的某些行政职能。因此,乡村法治建设也就存在许多不明确性。当前,政府对乡村治理的工作者的管理经验不足、财政支持力度、相应的制度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执行力不强、制度运行不健全,奖惩、救济制度不完善的局面。

2.4 基础干部的管理能力不足

目前,在我乡村法治建设的队伍中,管理干部和服务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低,年龄普遍较高,思想观念、思维观念与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有一定差距。换句话讲,村干部的学习和创新能力不足,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也不够,这导致了我国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制度不能创新的关键。而在制度建设和管理方面,农村法治建设者始终受到传统人情世故的“人际关系”影响,缺乏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处理思维。因此在处理村民矛盾时难以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即做不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处理与乡镇政府领导的关系时,始终受到传统村规民约思维的束缚,对于自己的本质工作不积极上进,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背道而行。

3 当前我国乡村法治治理能力提升的新途径

3.1 加强农村经济与基础教育体制度的改革

“任何一项制度的发展都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因此,乡村法治建设的推动离不开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改革开放的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想要充分利用农村资源,调动农民积极性,必须要大力发展教育,构建完善的文化教育体系和法律服务体系,这样才乐可以推动农村法治的发展,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证。

3.2 建立全方位的选举监督体系

当前,面对村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低下和村干部在选举、政策扶持方面不协调的局面,加强监督检查是建立全方位的选举制度的保证。首先,在制度设计中要加强发挥上级党委的监督和领导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发挥广大民主团体的监督作用。最后,发挥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让舆论能够更好的引领社会价值导向。选举制度的健全不仅有利打造民主的基层政府,选举高素质的领导者和执行者还可以引导农村村民学法守法,培养法治思维,引导农民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建立有法可依的法治的农村。

3.3 因地制宜的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乡村治理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适当的法律法规会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是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始终以推动和保障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目标,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推进和完善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发展相适应。

在完善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立足于农村自身实际,化解农村存在的社会矛盾、解决乡村振兴战略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农民素质。另一方面是在实践中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制度的设计和实行中,我们要始终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展开制度建设,从而实现乡村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3.4 创新基层治理结构和人才引进模式

人才资源是乡村治理的源泉,乡村建设治理建设很大程度上依赖村干部的组织和推动。因此,要拓宽法治建设者的选拔渠道,要吸引知识青年参加乡村建设、完善高等学校选调生制度等,让他们加入到基层工作队伍,通过他们来提升基层干部管理水平。同时,我们要建立健全农村的人次引进机制,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的其他配套机制。例如,福利机制、住房机制、以及学习培养机制。只有建立和完善健全的人才引进机制,我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才会改善,治理结构才会进一步优化。

4 结语

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时代的要求。由此,笔者阅读了大量相关资料,搜集了大量相关信息,来研究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立法问题。也许我所阅读的文献不够完美、不够健全,但我仍会努力去探索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相关立法问题。由于时间紧迫,可能在分析问题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找到的解决方法有限。

但我们都知道,中国的革命从村开始,中国的经济体制从农村开始,所以,我坚信我国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然也要从农村开始完善,即十九届四中全会制定的目标实现,也必然从乡村开始才是最佳途径,因此,我还会继续研究学习,论证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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