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安庆
哈贝马斯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通过赋予黑格尔在现代哲学中的这一地位而为自己赢得了崇高名声:“黑格尔不是归属于现代性时代的第一位哲学家,但他是第一位把现代性变成了他所思考的问题的哲学家。”作为黑格尔开启的现代性的哲学话语的继承者和守护者,哈贝马斯虽然总是在康德和黑格尔之间摇摆,但他不是简单地回到康德或回到黑格尔,而是在对现代社会理论的批判综合中创造性地发展了康德和黑格尔的现代性哲学话语。在现代性遭遇最大危机,乃至全球化进程似乎日渐中断、现代性的规范秩序日益瓦解的今天,我们重新探讨哈贝马斯关于黑格尔的论述,特别具有一种现实意义。
这组文章原本是余明锋为同济大学学报“纪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出版200周年”专题而约,但最终余明锋自己未能交稿,我的文章也未围绕《法哲学原理》来写,相反仅仅是对黑格尔伦理思想研究的一种“纠偏”。之所以需要“纠偏”,是因为人们至今不能透彻理解,为什么黑格尔不探讨二级学科意义上的狭义伦理学。祁克果最先批评黑格尔无伦理学,显然指的就是没有这种伦理学。但黑格尔几乎在所有著作中都在讨论“伦理”或伦理生活的伦理性,怎么没有伦理学呢?后来人们承认黑格尔有伦理学,几乎又都是从“客观精神”特别是“法哲学”中讨论伦理和伦理生活的地方来重构其“伦理思想”。这难道有什么不对而需要“纠偏”的呢?
我所谓“纠偏”,纠的就是不从“哲学”即脱离第一哲学来理解伦理学之偏。康德本来就是非常广义地而不是像我们这样狭义地理解伦理学,他首先是把“伦理学”作为与“物理学”(自然学)相对的概念,说:“古希腊哲学分成三门科学: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学,这个划分与事物的本性相符合,无需做进一步改进了……”然后,在具体探讨伦理学问题时,他强调“伦理形而上学”要“先行”,这都是为了打通伦理学与形而上学的关系。因为,“伦理学”探讨“自由的因果性”,是以意志自由为前提的,但这种意志自由又不是主观的任性,而是事物“应该”如此发生的规律,这样的规律才具有绝对的应然性。只有在伦理形而上学中才有可能解决自由与必然的这个二律背反。
黑格尔在哲学的划分上与康德“形式上”是一致的,按照其《哲学全书》的体系,哲学区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因此,对应于康德“伦理学”的,就是黑格尔的“精神哲学”。所以,如果我们要有一个与康德“大伦理学”(探讨自由的因果性)相应的伦理学概念,那么就不能仅仅从黑格尔表面上讨论“伦理”的地方去理解,也不能仅仅从“客观精神”去理解,而要从整个哲学特别是“精神哲学”去把握。对黑格尔而言,只有“精神哲学”才是真正的自由哲学。而这是黑格尔哲学的根本意义。德国著名黑格尔专家克劳斯·费维克在前年出版的最新黑格尔思想传记中说:“对于黑格尔而言,做哲学(philosophieren)就是学习自由地思想和自由地生活。”因此,作为自由哲学的伦理学,就不是一个脱离第一哲学的二级学科,而是哲学本身。所以,黑格尔伦理学思想,如果不是从哲学本身,而是从哲学的任何一个部分中抽取出来的“伦理”观念,都不可能是完整的。
于是,我首倡从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来理解黑格尔伦理学,这样才能完整地理解黑格尔的自由哲学即其伦理学。这是一种存在论上的自由:在“异在”中同时“在自身处安家”。通过阐释这种自由,才能阐明“伦理性自由”在各种伦理生活的实体关系中“由自”主宰的存在论特征,由此阐明黑格尔的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都是伦理学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都是自由“演成”的一个存在论环节。康德作为“主观意志的法”(道德)也就指派到它本该所处的精神生活的合适位置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