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兰, 何齐宗
(江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责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西方,伊曼努尔·康德首次把责任置于伦理学的核心地位,指出“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1](P6)。在我国,“责任”一词有三重含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分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分内应该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2](P2456)。马克思主义理论阐明了人的责任是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产生的。因此,责任的概念存在一种关系属性。系统科学认为,系统是由元素组成的。如果用节点表示元素,用边来表示元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系统就构成了一个网络。世界就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多姿态的复杂网络[3]。随着现实化与网络化、社会化与主体化、单向度与多元化等矛盾给现代人的生存带来的挑战,公民责任也呈现出新的特征。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事物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着,也以系统的方式相互联系着。在当今社会,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价值多元化、生活世俗化,人们的伦理观念、道德意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渐多元化,责任更凸显出它在调节人际关系中的道德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以及多方面的需要体系。这种体系使得个体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责任所揭示的某种关联也更加多边化。网络的产生又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更加动态化和随机化,这进一步导致了公民责任关系的复杂化。1998年Watts和Strogatz首次引入小世界(Small-World)网络模型并以简单的措辞描述了相互关系的数目可以很小但却能够连接世界的事实,正如人与人相互认识的关系相对于整个社会网络来说很少,但是却可以通过网络中的节点找到很远的无关系的其他人。[4]这一特征使得行动者可以很轻易地寻找到与这个行为发生关联的上司。当行动者的行为出现了失责,行动者会将责任推卸给其上司。
在广义的主客体关系中,人和物都既可能是主体,也可能是客体。“人类无一例外都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万事万物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人类也不例外。”[5](P152-153)无论人类将会变得多么聪明、富有和强大,在广义的主客体坐标系中,人仍然毫无例外地处于物质世界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6](P9-11)在广义的主客体坐标系中,责任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个人主体、群体主体、人类主体。在多元的主体间,除了实体性的活动中介,还存在着大量的信息性的活动中介,这些是人类使用语言、文字、数字等符号系统来表述思想的中介。在复杂网络中,信息性活动中介的动态性使得责任主体更加复杂化,也导致了责任的隐匿化。1999年,Barabasi和Albert指出,许多实际复杂网络的连接度分布没有明显的特征长度,是非均匀的,该类网络又被称为无标度(Scale-Free)网络。[7]复杂网络无标度和小世界的典型特征使得复杂网络的节点数目巨大,网络结构复杂,连接更具多样性,并且节点之间的连接权重也存在差异。此外,信息化中介的网络进化频繁,节点的增多与骤减抑或是连接的产生与消失,都充满着动态随机性,这些特征都使得责任主体更具多元性。当今复杂庞大的社会运行系统,使得交叉重叠的社会网络系统里有可能隐藏着错综复杂的责任主体和变幻莫测的风险。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依赖组织才能生存与发展,个体的本性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组织化。责任组织主要指公共组织,它是一个有生命的活体,有自己的组合形态和行为模式,也有自己的精神与物质结构。公共组织由具有生命与活力的人构成,并具有自体性、群体性、类性等特征,这使得组织之间的节点更加复杂化。公共组织推行公共伦理,承担公共责任并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来满足公众的需要。公共组织的网络性特征使得公共组织具有节点的多样性,这也使得节点之间的权责体系更加复杂。权责体系是指权力与责任的分解、分配体系。这种权力与责任的分解、分配体系主要沿着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进行构建。横向权责分解、分配的原则是平等化、对等化、均衡化;纵向权责分解、分配的原则是等级化、差异化、公平化[8](P13-15)。这些特征容易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从而使责任的担当面临着复杂的多因素干扰。个体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容易形成搭便车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的实现遭遇阻碍。此外,公共组织的信息性活动中介发展极为迅速,而且一般人们比较注意有形的、稳定的中介系统,却容易忽视无形的、不稳定的信息中介系统。公共组织的网络性特征使组织中的节点更加复杂化,多节点之间相互影响,导致公民责任行为出现更加难以预料的结果。
在复杂网络中,如果说以法律为主导的法律责任是复杂网络中公民责任的“实相”,如职责、义务等;那么现实社会还存在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而形成的道德责任,如良心、礼约等,它们是公民责任的“虚相”。如果说社会生活中的公民责任为实相,那么网络世界中的公民责任则成为虚相。如果说主流的公民责任文化和责任行为等为实相,那么非主流的公民责任文化和责任行为则为虚相。这些公民责任的虚相通过复杂网络的多边联系从而对责任的实相产生影响。复杂网络的虚实两相性会对公民的责任行为产生各种复杂的影响。网络空间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空间,不仅能够有效地构建公共话语的平台,提供开放的对话机制,更具有强大的舆论辐射和强化作用。责任内容可以借助网络公共事件得到快速的传播和热议,并由此得以识别和表征。因此,网络空间理应渗透和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责任精神。然而,现实网络空间中却存在着信息良莠不齐、真伪难辨;定位泛娱乐化、侵蚀道德底线;运作过度商业化、恶意歪曲事实等异化现象。在网络空间中,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带来了意见的多元性,其中虚拟自我会带来一些非理性的表达,这些都使得原本复杂的责任内容变得更加难以捉摸。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指出要“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公民责任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在复杂网络中,却存在着因信息失真、行为失察、道德失语等所导致的公民责任失范风险。这些责任失范风险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责任缺失,而是掺杂了主体的动机、认知、情感、行为等个体因素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外生因素所导致的责任漂移、责任冲突、责任替代和责任分散。这些责任失范的形式在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在复杂网络中进行非线性扩散和传播,小则影响公民的成长发展,大则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现代化发展的一个具体表现是高度的技术化和理性化,复杂网络又为技术化提供了新阵地和新机遇。在一个高度技术化的复杂网络中,责任的发生关联着三个主体因素:行动者、行动者的上司、行动者的对象。复杂网络的虚实两相性和体制性的细致分工使得三个主体因素更加多向、立体和动态。复杂网络的这一特征也使得当前的行为者和某个行为的最终后果拉开了距离,“他”无法知道这一连串行为的最后结局如何,因此“他”也就不承担对于最终后果的责任。人人在各自岗位上各司其职,行动者与其对象之间的距离化又进一步促使行动者的责任意识的转移。在行动者的严格组织化的工作环境中,“他”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更出色地做好这个工作,而不是这项工作的实际道德后果。按鲍曼的界定,前者属于技术责任的范畴,后者属于道德责任的范畴。复杂网络中的行动者可能更关心技术的有效性而不是行为的道德性。正是在这样一个复杂网络的责任话语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责任替代风险。在这个技术责任意识的背后,透露出道德责任隐匿的信息与现代性的道德困境:从技术层面看,每个人都在认真负责;从道德层面看,责任是可以被忽略的。“恶的平庸性”正体现在这里:人人为“恶”而不用担负责任,即不以此为“恶”。[9](P139)因此,复杂网络容易导致行动者与其对象之间发生以技术责任替代道德责任的责任失范风险。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指出:“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在现实生活中,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的人为割裂和虚假对立使得传统伦理与网络伦理形成内在张力。在传统儒家思想中,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道德良心命令每个人担负起各自的道德责任,这种责任几乎是与生俱来的。传统的乡土社会可以看作是一种身份社会,其本质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的亲密社会。在乡土社会中,人员流动低、安定性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建立在未了的人情中,因此也滋生了一种特殊的权利即长老权利。在这一社会中,基于血缘、地缘的道德责任在社会继替的传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根基和历史基础。然而现代网络社会与乡土社会不同,它可以看成是契约社会,其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契约的陌生社会。在现代网络社会中,流动强、变迁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多元、多变、动态和随机。陌生人之间没有了血缘和地缘的维系,更需要基于法律责任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道德责任基于礼俗和良心,强调心安的信念;而法律责任则是基于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伦理。传统社会与现代网络社会的这种差异使得新旧责任伦理的标准不同,从而容易导致责任的冲突。
科层组织其主要特征是具有明确的法规及制度、职权遵从层级性、专业分工等原则。在复杂网络中,复杂网络的小世界和无标度极大地增加了与责任的三个主体因素即行动者、行动者的上司和行动者的对象之间的联系。原本单一的层级关系因复杂网络的无限叠加和时空蔓延而变得多元和动态化。在复杂网络中,科层组织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组织类型,无论在私人部门或在公共部门,都使得与责任相关的三个主体因素之间的关联变得异常复杂。复杂网络的小世界特征,使得行动者可以很轻易地寻找到与这个行为发生关联的上司。当行动者的行为出现了失责,行动者会说这是由于其上司的命令,行动者本身只是执行上司的命令而已。因此,责任在于行动者的上司而不在于行动者,几乎人人都可以用此种方式推卸责任。由此,人人都不愿意担责,而是在复杂网络中寻找那个上司,从而使得行动者的责任发生漂移。这也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境: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会把责任推诿给他人,组织在整体上成为一个湮没责任的工具。责任漂移最后导致的可能结果是无人负责,从而使“平庸的恶”得以蔓延和扩散。在这样的组织框架内,发生诸如屠杀之类的违法犯罪事例自然是应有之义。[10](P214)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快速发展,网络道德失范现象频发,各种网络道德失察、网络道德失语、网络道德异化等问题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产生一方面源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民缺乏自律意识、网络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复杂网络中子网络的特性容易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复杂网络中子网络的内部节点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因此使得子网络内部更像是具有相同性质、相同类型的“社团结构”,这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不同。西洋格局好像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差序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产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个人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11](P34-35)小世界特征本质上就是“社团结构”的一种表现。然而,这种社团结构又容易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从而产生责任分散的现象。在集体行动困境这一理论中,个体认为自己对组织的影响和贡献都是微弱的,因此个体参与性的动力会减弱甚至缺失。由此,在集体性的事件中,容易形成个体搭便车的现象并最终阻碍和瓦解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在这一理论视域里,个体常常是一种局外人、单体人。“沉默是最大的悲哀”,集体行动困境所产生的道德疏离、道德冷漠与道德盲视在生活中所反映出来的就是道德失语现象,折射出责任分散的困境。
复杂网络中的责任替代、责任冲突、责任漂移和责任分散使得当前公民责任失范行为面临着新的挑战。这些责任失范行为借助复杂网络的特征得以迅速传播,同样也可以利用复杂网络的特征进行更加有效的防控。
复杂网络的小世界和无标度等特性使得公民的行为存在无限蔓延的可能性并产生行为的蝴蝶效应。技术责任与道德责任在某种程度上的割裂为责任失范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缺口。只有通过两者关系的自洽,才能更好地对公民责任失范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第一,利用复杂网络的小世界特征,对责任防控路径进行流程再造干预。在责任失范风险的防控中,获取责任失范行为的路径越长,反应就越慢,效率则越低;反之效率则越高。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复杂网络的这一特征,对不适合责任失范治理的流程进行重构和再造。通过改变责任风险防控的平均路径长度和主体聚集度的大小,以最快的时间、最短的路径、最权威的信息,建立责任失范行为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公民责任失范风险的防控水平。第二,利用复杂网络的无标度特征,对责任集散节点进行预警和监控干预。无标度网络的幂律分布形式,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即极少数的网络节点拥有着大量的网络连接,而大多数的网络节点却只有很少的连接。因此可以在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并合理建立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对拥有大量连接节点的集散节点进行重点防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责权分离、责任失范问题的预警和规制。第三,利用复杂网络的虚实两相性特征,对责任信息平台进行整合干预。技术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自洽需要建立有效的责任信息沟通与信息整合协同机制,需要克服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中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障碍,建立畅通的网络表达机制,减缓责任失范行为对社会可能产生的蝴蝶效应,提高公民责任失范行为的防控能力。
在复杂网络中,行为主体会选择性地去规避自己的责任或者去承担更加利于自己个体利益的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公民对责任的认知包括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两个维度。两者存在以下区别:首先,惩罚方式不同。违反法律责任或义务,会有法律机构根据法律条文从外部加以制裁或加以惩罚;若违反道德责任,则只有内部良心的制裁或伴以社会的非难。其次,对待动机的态度不同。“法律义务,只以现于外部的行为为止,内部的动机如何,置诸不问。道德上的本务,不仅以外部行为为止,内部的动机,尤为重要。”[12](P158)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差异使得在复杂网络中,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行为主体很容易通过复杂网络的多边联系和虚拟性为自己责任的失踪寻找到一个避难所。在以事物世界为媒介的公共生活和以法律、习俗、礼仪等维系的公共交往中,身体获得前所未有的移动和行动的自由。[13]因此,复杂网络的特性进一步加深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对抗。促进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融合,需要重新审视两者的分歧,这可以从责任感与责任力这两个日常提及的责任概念中找到答案。责任感是基于对责任认知的情感,是一种态度,是个体的内驱力。传统的道德责任更多是基于责任感的驱动。责任力则是一种责任能力,是由感性过渡到知性再上升为理性,强调个体在角色系中知、情、意、行的统一。因此,将责任感转化为责任力,强调个体责任的行动本质,是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融合的有效途径,公民责任的真正含义在于负责任的实践,即责任之行。
作为责任行为的主体,公民是复杂网络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并在复杂网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自组织地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与其觉解息息相关。冯友兰先生提出人生境界觉解的概念,他说:“人则不但有其社会,不但于其中有其伦与职,并且可对之有觉解。在伦谓之尽伦,在职谓之尽职。”[14](P111)公民对于责任的觉解程度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因为责任的履行与不履行最终表现为行为上的做与不做、做得好与不好,这些都取决于公民对责任的觉解。通过对现实中组织的考察,组织行为模式会对组织的内部与外部环境产生影响,从而形成“利己—损己”与“利他—损他”互相交织而构成的行为结果。[8](P243)由于责任行为的主体不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在参与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同样也具备公共组织的功能与特征,因此,可以借鉴组织行为的类型对公民责任的类型进行划分。我们可以从“尽责任”与“享权利”两个维度对责任进行类型化。如表1“责任的类型图”,责任可以分为图中的六种类型。在复杂网络中,首先需要责任主体进一步提升责任境界,增强责任能力,尽责任,形成责任自觉,主动担责并尽责。其次,在尽责任的同时,尽量地使自己和他人都享受权利,增进个体和他人的利益。
表1 责任的类型图
网络化生存是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所面临的重大而又十分复杂的现实问题。从宏观上讲,网络化生存就是以数字化信息网络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崭新的生活方式或者生活态度。[15]网络化生存作为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其蕴含的开放、多元与平等的网络文化精神理应成为复杂网络的基本价值内涵。然而,在复杂网络中仍然存在各种公民责任失范行为。究其根本,是行为主体没有树立为他责任的意识。如果践行“我与他”的责任伦理关系,前面提到的技术责任替代道德责任、责任的自由漂移现象就有可能避免。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肯定技术责任在现代性制度下的重要性。现代科技的作用前所未有地显现,它深度介入、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一切方面,全球性的科技化社会初步形成。技术责任关乎工作的效率,也是一种重要的岗位职责。同时,技术责任与道德责任并行不悖。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坚持后者高于前者的立场。因为道德责任在人与人之间发生,技术责任则在人与物之间发生。从人道主义立场看,人对于物具有道义上的优先性。另一方面,如果“我”不是从自我负责出发,而是从为他负责出发,那么,“我”作为行动者就不会把责任推诿给上级或者其他人。相反,“我”应该承担其他人的责任。“我”的良心及其道德判断力在此道德实践中被不断重塑,以抗拒现代性制度中责任异化的现象。[10](P260)此外,在为他责任的行动理念中,公民将社会整体利益视为个体利益的保障,并将社会视为增进个人利益的有效工具,从而形成有组织、有秩序的利益表达,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复杂网络研究已经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更为新时期公民责任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但是,如何在复杂网络的丛林中把握责任的时代脉搏,探寻责任发展的规律并对复杂网络中的责任伦理进行系统阐释,这些问题仍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公民责任失范问题从根源上来讲实质上是伦理问题,只有不断夯实新时代道德建设的社会根基,公民责任失范的风险才能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