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加辉
(山东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其修订后的应用指南,为新准则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和给予实务操作指引。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本文着重介绍转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以期抛砖引玉。
转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或新出租人)和新承租人。及两份租赁合同,包括原租赁合同和新租赁合同(即转租合同)。
转租赁是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非自有租赁资产,出租给新的承租人。依据转租赁合同内容和新租赁准则,转租赁可以划分为融资租赁转租赁和经营租赁转租赁。如果原承租人将原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的,则应将转租赁合同分类为经营租赁。
(一)原出租人: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转租赁对原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无影响,其原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二)原承租人(新出租人):基于同一项资产,形成两个租赁合同交易。会计处理也较为复杂。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三)新承租人:应根据和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所订租赁合同规定和新租赁准则规定,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转租划分为融资租赁时,新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转租合同计算确定租赁收款额、租赁投资净额、未实现的融资收益。计算结转使用权资产,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租赁负债保持不变。
2.继续计算原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的各期财务费用,并继续支付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款。
3.计算转租合同的各期利息收入,收取转租合同的租赁款。
例:A是一家盾构机生产厂家,2×19年12月1日与B公司签订合同,租入盾构机2台。使用寿命6年。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20年1月1日起至2×25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每年末支付固定付款额500万元。承租人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为6%/年。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为50万元。承租方对使用权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折旧。
B公司租入盾构机使用2年后,经A公司同意,将盾构机转租给C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22年1月1日起至2×24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每年年末支付固定付额600万元,如果C公司能及时付款,每年给予租赁5万元奖励。新出租人B公司将该项转租合同分类为融资租赁合同。
B公司的会计处理:
(1)2×20年1月1日:
租赁负债的入账价值=500×4.9173 = 2,458.65万元
使用权资产=2,458.65+50=2,508.65万元
借:使用权资产 2,508.70 贷:租赁负债 2,458.70 银行存款 50.00
(2)2×20年至2×25年年末租赁付款及利息收入时会计分录:
每年年末付款额均为500万元。分录:借:租赁负债500 贷:银行存款 500
每年根据折现利率计算,2020-2025年年利息费用分别是147.52万元,19.22万元,92.52万元、67.33万元、57.35万元、57.35万元。分录:借:财务费用 147.52 贷: 租赁负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147.52
(3)2×20年至2×21年每年计提折旧时会计分录:
每年折旧额=2,508.70÷6= 418.12万元
借:生产成本418.12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418.12
(4)2×22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时
1)计算转租业务的融资租赁收款额。
由于不知道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无法确定转租合同的内含利率,所以,转租出租人采用原租赁合同时的增量借款利率6%为折现率计量。
租赁投资收款额=(600-5)*3=1785万元
转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595×2.673=1590.435万元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1785-1590.435=194.565万元
2)计算结转的使用权资产。
2×21年年底,使用权资产原值2,508.70万元,累计折旧836.24 万元,账面价值1,672.47万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1785 累计折旧 836.24
贷:使用权资产2,508.70营业外收入112.54
3)2×22年至2×24年每年年底确认转租赁收款额及利息收入时分录。
每年年末款额均为595万元,分录:借:银行存款 595贷:应收融资租赁款595
每年根据折现利率计算,2020-2024年年利息收入分别是95.426万元,49.569万元,49.569万元。借:未实现的融资收益95.426 贷:财务费用95.426
4)租赁期满时,租赁负债和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均为0。
做为原承租人,则应继续记录原租赁合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做为新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等合理方式分期确认为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