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瑞,田泽园,范 琪,李丹丹,王元兵,黄罗冬**
(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2.广西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科学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221;4.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201)
冬虫夏草(Ophiocordyceps sinensis),隶属于线虫草科 (Ophiocordycipitaceae)线虫草属 (Ophiocordyceps),是冬虫夏草菌寄生于蝙蝠蛾科(Hepialidae)幼虫并形成菌核和子座的虫菌复合体[1-3]。冬虫夏草分布在海拔3 000 m~5 000 m的青藏高原,属青藏高原特色物种[4],主产于中国西藏、青海、云南、四川、甘肃等地,尼泊尔、不丹和印度等国也有分布[2-3],其中中国的产量占98%,尤其是西藏和青海,其冬虫夏草资源最为丰富,年产量约占全国的80%[5-9]。
冬虫夏草有悠久的药用历史,与人参、鹿茸并称为“中国三大宝”,具有免疫调节、抗氧化、抗肿瘤、抗菌、抗衰老、降血糖和降血脂等多种药理活性和作用[10-21]。因其在营养、保健和预防疾病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加上资源有限,导致近几年冬虫夏草市场热度高涨,价格居高不下,也使得其良好的药理作用和高端形象深入人心。
目前,冬虫夏草发展前景广阔,市场需求量较大,但在野生资源濒临枯竭,而现有的人工培育技术又无法突破现有水平条件下,其市场热度将长期持续。在开发利用冬虫夏草的过程中,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相关法律监管不到位以及社会教育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2020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冬虫夏草列入新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22],这种“世界上最昂贵的真菌”已成为了“易危”物种。因此,如何在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冬虫夏草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生物学或生态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经济、社会和法律等诸多方面。
教育教学是情感的互动交流过程;是有温度教育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全人教育的关键所在;是学生自我价值体现的关键。教育是充满人性光辉的事业,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尊重学生情惑展现的是教师专业水平,也是教育的核心要素,没有情感的教育是畸形的,也是无意义的教育,只有将情感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在教学中传递情感是教师的职责所在,尊重学生的情感也是教育成败的关键,学生情感得不到尊重,学生就不愿意融入教学,更不可能接受知识,只有“亲其师,信其道”,教育才会高效进行。
通过分析我国冬虫夏草的资源利用现状、法律法规监管和社会教育认识等问题,在“生态网络系统管理”层次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实现对冬虫夏草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持续开发利用。
冬虫夏草的自然资源分布主要受到真菌生长温度、湿度、寄主昆虫可利用食物和植被类型等因素影响[23],这些影响因素与气候的变化密切相关,共同制约着冬虫夏草的资源分布。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青藏高原冰川快速融化、冻土层变浅、高原雪线升高,加之青藏高原生态类型的特殊性,导致了生态地理环境的脆弱敏感和复杂多样[24-25],使冬虫夏草生长的地域范围向高海拔地区移动,空间分布格局也随之发生改变,适宜冬虫夏草菌生长的地区会越来越少[23]。另外,随着海拔升高,植被也在逐渐减少,植物种类的垂直变化导致冬虫夏草幼虫的食物也发生了相应变化,而蝙蝠蛾幼虫主要依据所取食的珠芽蓼、大小黄、圆穗蓼以及鹅绒委陵菜等植物的分布来选择栖息地,这也导致了冬虫夏草栖息地范围的缩减。研究表明,在我国青藏高原已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气候变化会使冬虫夏草的栖息地减少约15%[26]。由于气候变暖和环境退化,冬虫夏草的总量将不断减少[21],甚至直接影响全球生物多样性[27]。因而,在气候变暖的条件下,冬虫夏草的适生分布区将逐渐缩小直至消失。
冬虫夏草的生态和经济可持续利用不仅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还面临着过度采挖所带来的压力[28]。受人为干扰、过度采挖等因素的影响,冬虫夏草生长地区的植被和寄主蝙蝠蛾昆虫的生存环境已遭到严重破坏,这对冬虫夏草的种群数量和分布产生了严重影响[29-31]。大规模的采挖导致冬虫夏草的数量和分布范围减少,特别是优质冬虫夏草资源的减少[32]。2010年,研究者开始对冬虫夏草资源进行了多次调查,发现大量的采挖者在冬虫夏草产地搭建帐篷作为食宿点,同时还发现了数以万计的采挖者进行流动性采挖。因此,一块产地通常会有不同的采挖者进行多次的反复采挖,致使刚出土或者刚成熟的虫草均被采挖,一部分草皮被采挖后也未得到回填。这种“掠夺式”的采挖方式严重影响了寄主昆虫的生存环境和冬虫夏草菌的正常生长、繁殖和侵染,造成虫草菌感染率和虫草产量的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使得冬虫夏草形成了“越挖越少、越少越贵、越贵越挖”的逐渐濒危现象[33-34]。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冬虫夏草产量已达到100万千克以上,但20世纪60年代又降至约50万千克[22];到20世纪90年,其产量仅有约30万千克[35-37]。进入21世纪,产量仍呈下降趋势,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官方数据,2009年西藏自治区全年冬虫夏草产量约3.6万千克,比上年减少25%左右[38];2013年,西藏那曲地区冬虫夏草采收量约为2.58万千克,同比增加0.95万千克[39]。因此,虽然个别年份产量较大,但是由于过度采挖,高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冬虫夏草的产量远低于以前。
研究也发现,牧区过度放牧造成草场植被破坏是影响冬虫夏草资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40]。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随着草地畜牧业的迅速发展,牧羊、牧牛的数量不断增加,过度放牧已导致冬虫夏草主产区草原生态系统退化、草场植被枯竭和虫草寄主昆虫减少。根据实地调查,20世纪80年代,在四川的康定县老榆林村只有约3家牧民,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增加到10多户牧民[41]。特别是高原地区,牦牛群活动常常会破坏高山草甸草本层的生长,造成虫草菌寄生昆虫的取食植物小大黄、头花蓼和珠芽蓼等多个物种数量缩减[42],从而使得冬虫夏草个体变小、品质下降、分布区域缩小及产量大幅度下降。当前,由于冬虫夏草的采挖带来了可观的收益,主产区的许多农牧民不愿意继续种地、放牧,甚至有些村落直接摞荒田地、出售家畜[43],转而以采挖冬虫夏草为生。若今后冬虫夏草资源匮乏,无法继续采挖,畜牧业将重新发展,天然草甸植被将难以满足放牧需求,而过度放牧和大规模人工草地的出现会从根本上改变植被的生长环境,使冬虫夏草的寄主昆虫失去食物来源,最终导致冬虫夏草资源的灭绝。综合看来,气候变暖、乱采滥挖以及过度放牧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冬虫夏草种群数量日益减少,资源可持续性利用受到严重威胁。
第三,多次判定。结合标准设定步骤要求,重复开展书签标记工作,只有各级别分割的难度值得到全部专家认同才能够停止。
西藏、青海、甘肃和云南等冬虫夏草主产区属于全国的欠发达地区,在解决虫草采挖纠纷时,当地群众往往不是运用法律制度,而是采用习俗或习惯进行解决,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地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不足。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冬虫夏草主产区的法律人才分布极不平衡。具体而言,全省法律人才绝大部分集中在省会城市,其余州市缺乏法律人才,且西部地区对优秀法律人才缺乏吸引力。近几年,高校虽然培养出大量的法律人才,但这些法律人才更倾向于经济发达地区发展,造成当地人才流失,最终导致地区无法准确地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冬虫夏草的采挖,这也给冬虫夏草的法律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由于市场利益的驱动,终端消费者日益增多,加之人们对冬虫夏草的药用价值有了更深的认识,冬虫夏草的采挖将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随着当前市场需求日益剧增,供应量逐渐减少,冬虫夏草的价格已经攀升至黄金的价格甚至更高[44-46]。巨大的商业需求和极高的经济价值导致了冬虫夏草的过度采挖和资源枯竭[47-49],将对虫草自然种群和高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压力[21],最终导致冬虫夏草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市场价格逐年飙升。据市场调查报告显示[40],早在1960年,每千克冬虫夏草的价格约为10元~20元;1970年,每千克冬虫夏草的价格为20元;但随后冬虫夏草价格开始迅速上涨,1980年达到了每千克300元;2004年达到每千克3万元;2007年更是达到了每千克10万元左右;2010年后的价格仍一路攀升,一直保持在每千克20万元~40万元。因此,随着对冬虫夏草药理活性和药用价值的深入研究,冬虫夏草产品供需矛盾将不断加剧,市场热度将持续上升。
1.2.2 冬虫夏草的替代资源及假冒伪劣情况
健康旅游产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导、行业推进和社会参与。要全面认识我国健康旅游所处的发展阶段,科学评估产业现状,准确把握问题症结,统筹运用现代化、生态化和国际化的战略眼光,从长谋划发展前景,深入探索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总结提炼基本规律,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健康旅游品质提升之路,充分发挥健康旅游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努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模式,为实现健康中国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式中:S0为轴承静强度安全系数,此工况下,轴承要求转动平稳,S0应大于1,取S0=2;P0为轴承静载荷;C0为额定静载荷.S0P0=2×162.5=325 kN,选取轴承GEF30ES,其额定静载荷为439 kN,此轴承满足其静载要求.
此外,通过实地考察发现,商家用其他虫草进行嫁接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从外形上无法鉴别是否是冬虫夏草,以至于完全可以以假乱真。另外还发现部分不良商家在冬虫夏草内部插入较重的铜丝、铁丝等,或在底部加入黑色铅粉等,以增加冬虫夏草的重量。同时,为了使其外观更加完美,有的商家虽未进行替换,但将劣质的冬虫夏草烘干,涂抹上色冒充高档品出售。因此,在冬虫夏草仿冒品屡现的情况下,人们无法准确地辨别真假,已经严重影响了冬虫夏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1.2 法律监管缺失执法力量薄弱
1.2.3 冬虫夏草的人工栽培
人工规模化栽培是解决冬虫夏草资源稀缺和供给市场巨大需求最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当前科研和资源开发的热点问题[61]。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内多个科研单位相继开展了冬虫夏草人工培育的研究[62],但由于冬虫夏草的生活史比较特殊,寄主昆虫和有性型冬虫夏草菌的培育难度较大,冬虫夏草侵染的成功率低,导致冬虫夏草还无法形成规模化的人工栽培[21]。目前,人工培育的冬虫夏草要想达到规模化或产业化生产,研究任务还十分艰巨,路程还非常遥远。因此,在冬虫夏草野生资源稀缺,人工培育又无法完全突破现有技术水平的背景下,市场热度也会持续。
2.1.1 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缺乏规范的法律体系
2019年,第六届世界虫草大会在北京举办,为了推动冬虫夏草的研究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应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推动虫草研究国际化进程[63]。虽然冬虫夏草已经处于濒危状态,但世界各国缔结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仍未将冬虫夏草列入受保护名录。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文件来保护冬虫夏草,我国作为冬虫夏草生产大国,刑法和其他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程序,如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相关罪名,对冬虫夏草未作特别具体规定。在此背景下,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64],但该条例的法律效力始终低于法律。在此条例的基础上,各冬虫夏草的主要产区相继出台了有关保护冬虫夏草的法律法规。
与冬虫夏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有5个,主要有《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0修订)》[65]《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2019修订)》[66]《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2016修订)》[67]《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修订)》[68]和《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69]。尽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较高,但是关于冬虫夏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如《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0修订)》的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提到“要加强冬虫夏草资源管理”,但无具体管理方式;同样在《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中只有第六条规定“承包经营者享有冬虫夏草的采集及收益权”;在《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修订)》中,仅在第三十九条规定“采挖冬虫夏草等名贵药用植物,对草原植被造成损害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该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并未涉及资源保护修复等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最大的特点是未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而是将采集的具体办法授权给人民政府进行制定,如《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集冬虫夏草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通过详细全面地整理分析冬虫夏草相关法律制度,发现目前国际上尚无公约规定,涉及冬虫夏草的地方性法规较为分散,缺乏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专门的立法文件由各省自行规定管理,法律效力较低[73]。与此同时,部分省对冬虫夏草的采集和交易未作具体规定,即使有规定,也只是效力等级较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法有效保护冬虫夏草。因此,目前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制,亟需出台国家统一管理的法律制度。
有关冬虫夏草的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3个,均由西藏自治区制定,分别是《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70]《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71]和《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72]。可见,在冬虫夏草的采集管理上,只有西藏规定了采集交易的具体办法,而云南、甘肃和四川等其他主产区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未对冬虫夏草资源的采集进行统一管理规定。此外,还有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地方工作文件,该类文件数量多且繁杂,法律效力也较低,难以进行准确的规制。
(4)资源共享服务模式.信息化时代,面对公众多元化、个性化、丰富化的知识信息需求,任何一所高校图书馆的资源都是无法完全满足的,为此,需要与区域内的其他高校、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各类图书馆建立联盟,加强高校图书馆之间、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各个相关行业之间、图书馆与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机构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实现跨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共建和社会数字资源的深度整合,从而拓宽高校图书馆社会文献信息资源的整合渠道,以共建、共享资源及合作提供服务来促进图书馆的发展.
然而,随着单产水平的提高,该地区小麦生产出现了诸如倒伏等一些新问题。当小麦单位面积产量达到较高水平时,倒伏是进一步提高产量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随着单产水平的提高,群体数量增大,茎秆承载能力变差,子粒产量提升茎秆负荷变大,小麦易发生倒伏。小麦倒伏后,一般减产20%~30%,严重的可达50%[5]。更重要的是,当前小麦机械化收割普及,且多数地区小麦收获主要依靠联合收割机的跨区作业,如果小麦发生倒伏,将会给收获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按照《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72],实行了采集证制度,但市场监管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首先,采集缴费只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其余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政府相关部门未能严格监管,部分地方农牧民自行设定采集费。通过现场采集调查,发现当地牧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单独收取采集费,嫁到外村的妇女需每年向其原来所在的地区缴纳费用,才能在该地区采集冬虫夏草[74]。其次,相关监管部门对于检查工作不够重视,未能做到严格执法,导致了偷挖、乱采以及销售假货的行为盛行[61]。据每年市场调查统计[75],西藏自治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等监管部门对冬虫夏草市场的监管较少,也没有熟悉和鉴别冬虫夏草的专业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市场监管不力。因此,市场上普遍存在违规的采挖和交易行为,政府监管方面仍存在困难,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
2.1.3 法律人才短缺法律普及不到位
按照薄层色谱法(通则0502)实验,各样品均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如图5所示。
1.2.1 直接采挖冬虫夏草作为中草药导致供需失衡
冬虫夏草的主产区均属于中国内陆高原地区,与其他地区相比,地理位置相对封闭,人们对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的认识不足,仍存在破坏环境的现象,而且青藏高原整个冬虫夏草市场的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还比较落后,缺乏强有力的市场宣传平台。在这些因素中,新媒体或互联网宣传的缺失,使得冬虫夏草在市场营销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之许多采集者缺乏对资源保护的认知,如采集后不进行回填等,严重破坏了环境。因此,资源保护宣传的不足,也对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一定影响。
在市场供需矛盾严重和市场价格较高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销售假冒冬虫夏草以牟取暴利,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和冬虫夏草的替代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冬虫夏草市场的秩序。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替代品有蛹虫草(Cordycepsmilitaris)、亚香棒虫草(O.hawkesii)、雪峰虫草(O.xuefengensis)和细虫草(O.gracilis)等。蛹虫草之所以能成为冬虫夏草的替代品,是因为蛹虫草与冬虫夏草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化学成分和药用价值,且蛹虫草市场价格较低、分布较广、生长速度较快以及易于人工诱导产生子实体[50-51],因此常被用作为冬虫夏草的替代品[52-53]。就雪峰虫草而言,其在DNA水平上与冬虫夏草相似度最高,与冬虫夏草亲缘关系很近,且雪峰虫草中的腺苷、虫草酸、氨基酸等化学成分的组成和含量也比较接近冬虫夏草[54-56]。雪峰虫草也经常被用来预防疾病,具有补肺益肾、止咳化痰、治疗肾虚精亏、提高免疫力等药效,与冬虫夏草的药理活性相似[52-55]。最重要的是,雪峰虫草对环境的要求相对宽松,能够在低海拔地区进行生长繁殖,更容易实现人工栽培,这就意味着雪峰虫草具有作为冬虫夏草替代品的特殊潜质[57]。亚香棒虫草分布广、生长期短,同样有较长的药用历史[58],其虫体形状与冬虫夏草相似,虫体表面通常有近白色的菌丝膜,菌膜除去后呈褐色[59],因此,亚香棒虫草便经常被用来冒充冬虫夏草,市场上很难进行鉴别。细虫草是新疆阿勒泰地区和伊犁地区的特有种类,属于传统的药材,因其在临床上与冬虫夏草具有相似的功效,一直以来都被用作冬虫夏草的替代品[60]。
近年来,冬虫夏草的采挖销售已经成为当地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当地的农牧民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牧民的贫困问题。据统计,至2010年,采挖冬虫夏草收入已经占西藏农牧家庭现金收入的40%,这一比例在冬虫夏草主要产区则达到了70%~90%,其中超过30万以上的人口依赖冬虫夏草的采集和销售获得收入[5,21]。2012年,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中,有1/3主要收入来自单一的冬虫夏草采集[76];2014年,虫草收入在农牧家庭总收入中的贡献仅次于农牧业,其贡献率占家庭现金总收入的53.3%[77]。根据西藏政府部门对于冬虫夏草市场价格计算,西藏地区冬虫夏草年销售产值平均达80亿元左右,主产区冬虫夏草收入占农牧民人均年收入的60%左右。到目前为止,虫草的收入已经成为农牧民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几乎占家庭年平均收入的一半以上[78],尽管冬虫夏草给当地的农牧民们带来了最直接的经济收入,却无法改变农牧民们对社会教育方面的思想认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地区每到采挖季节,就有大批学生加入到采挖队伍,致使当地中小学被迫停课,甚至导致学生失学、辍学,严重影响当地学生的学业完成度,阻碍了当地社会教育的发展[79]。根据实地调查,青海杂多县是冬虫夏草的主要产地,很多学生都认为采挖虫草就能赚钱,而读书却没有什么作用[80],久而久之,在学生的潜意识中形成了读书无用论的错误思想。
● 误食尖锐的物品:如钉子、碎玻璃等。不可给予任何液体及催吐,紧急就医。因为尖锐的物品可能会划伤食道和气管。
通过对冬虫夏草产区的调研分析,主要采集区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迅速变化,持续地采集和交易使当地资金收入快速流动,转变了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对当地社会经济状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1]。目前,冬虫夏草相关产业已逐渐成为当地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不仅增加了当地的经济收入,也吸引了一大批外地游客,交通、餐饮和旅游等产业发展迅速,推动了当地城镇化的进程,使得冬虫夏草成为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重要战略资源。
社会教育的另外一个突出问题是环境教育。由于冬虫夏草产区均处于高海拔的偏僻牧区,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环境教育严重缺失,使得当地农牧民一直有着坐吃山空的思想,缺乏经商意识。多年来,当地农牧民一直依赖采集冬虫夏草的资源进行生活,形成了“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制约着当地多元化的产业发展,无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从而导致当地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因此,对于目前社会上出现的错误思想,不仅影响了当地的居民的环境保护教育,也影响了当地基础义务教育,给人们的价值观念带来了负面影响。
冬虫夏草的资源保护牵涉诸多复杂问题,不仅是生物学和生态学的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建议从“生态网络系统管理”的层次对冬虫夏草的保护与监管,避免单纯的植被恢复和人工物种栽培等技术策略,从科学全面的角度,系统的进行监管网络的覆盖。从目前调查情况看,各产区负责单位均有冬虫夏草的储藏量和产量等统计数据和管理模式,但是各地区信息零散,无完整的保护监管网络。因此,各部门需要及时更新信息,尤其面对市场上假冒伪劣的虫草,一旦发现应立刻严厉打击。政府机关可以联合当地群众共同抵制不良商贩的经营,奖励举报行为,促进人们保护冬虫夏草的积极性,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改变目前以假乱真、鱼目混珠的市场格局,以保护消费群体利益不受损失。由此,从“生态网络系统管理”的层面出发,使监管网络实现信息的更新和全面的保护,有利于全面评估冬虫夏草的保护状况并进行综合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生态网络系统管理”模式是一个综合政治、法律、文化以及利益等多方内容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维护冬虫夏草资源生态管理的重要途径。在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建立一个完善的冬虫夏草专项法律保护体系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81]。关于冬虫夏草的立法保护,建议出台统一的采集和交易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冬虫夏草等稀缺资源进行单独立法,细化对冬虫夏草的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不违背现有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和本民族的冬虫夏草资源可持续发展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以完善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采集和交易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限制采集人员的数量与资质,合理分配不同资质人员到不同的区域进行采挖,确保采挖活动不跨界,采挖作业按照规定完成,对非法采挖行为进行严惩。与此同时,根据不同地区海拔和气候条件,规定各产区的采挖期限,严格限制进山采挖时间。此外,加强当地人员的自我管理,防止无资质人员进山破坏虫草原始生长环境。通过单独立法或者修改当前法律规定,形成冬虫夏草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弥补我国冬虫夏草法律制度的空白。
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落实冬虫夏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法治化的关键在于执法,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执行冬虫夏草相关规定时,要做到严格、严厉、公平和公正;在执法过程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将指导、服务、监管工作贯穿于冬虫夏草采挖许可证、交易许可证的审核、采挖前期的培训教育和最后的采挖收尾等工作中。与此同时,要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文件的强制性,严格控制过度采挖,严惩过度采挖和破坏冬虫夏草生态环境的行为,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当地农牧民擅自规定采集费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另外,对于不同的监管工作,要明确相关负责人及工作划分[61],使冬虫夏草的保护工作更加具体化、细节化,若出现执法不力,或放任不管等情形,可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在司法适用上,虽然刑法未直接规定与冬虫夏草违规采集和售卖有关的罪名,且冬虫夏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但是,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解释,对破坏冬虫夏草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全面实现对冬虫夏草资源的司法保护。
冬虫夏草法律体系建设需要高层次的法律人才,通过建立引进法律人才机制,提供较优的工作待遇和良好的职业前景,大力培养留得住、用得上、懂得少数民族习惯和语言的本土法治人才,为冬虫夏草产业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此外,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应加强合作,科学合理地划分各部门职责,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和紧急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冬虫夏草有关的突发事件,共同保护冬虫夏草资源。总之,关于冬虫夏草的保护、监管和利用的法律法规,应当根据多年来的当地保护经验,进行立法或适当的修改,加强执法和司法适用,培养适应当前新形势的优秀法治队伍,使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有法可依。
硒是人和动物必需的微量元素,其丰缺与人体健康有着密切关系[22]。土壤和植物中过量的硒,会导致人和动物中毒,患“碱毒病”和“蹒跚症”等慢性中毒症[23];土壤和植物中硒含量过低,又会引起人和动物发生克山病、大骨节病和白肌肤病等多种缺硒病[24]。但是,土壤和植物中硒含量适中,不仅能保持人体适当的硒营养,而且能提高机体的抑癌、抗癌能力,还对汞和砷的毒性有拮抗作用[21]。
目前,我国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均不处于冬虫夏草集中分布的核心区域。因此,建立“生态网络系统管理”的冬虫夏草自然保护区,就地保护青藏高原独特的生态条件,有利于冬虫夏草资源的保存和利用,从而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首先,需要由相关研究机构配合政府机关对冬虫夏草资源进行多次大规模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82-83]。基于广泛调查的结果,以冬虫夏草的主要产区为中心建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根据不同地区草甸退化的程度,因地制宜地设立普通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及红线禁采区等,对不同等级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不同层次的管理,不同的自然保护区间可以进行流动更替,同时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充分保护冬虫夏草的生态环境。对于设立的核心保护区,应该适当提高采挖门槛,限制进入高山草甸的人数和停留时间[21],防止外来人员和不熟悉人员破坏冬虫夏草的生长周期,达到保护与利用的相互结合。其次,借鉴畜牧业的“轮牧”与“休牧”制度,在自然保护区内轮流进行采挖,实行“轮采”和“休采”制度,即今年对这一块地进行采挖,明年再采挖另一块地,在采挖后及时回填草皮,防止草甸资源的损坏,若成效显著还可以在产区进行大规模的应用。此外,对于草地荒漠化问题,一方面,政府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放牧季节确定放牧数量,减少对高原草场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实行圈养制度,按照草场位置圈画出部分早场用于畜牧,若圈养的牧草不够,可以人工添加牧草,以保证牛羊的活动。及时修复因放牧破坏的草地,防止土地沙漠化。最后,根据不同产区的物种状况,禁止采集“头草”,即还未成熟的幼种,等子实体成熟以后再采集“二草”,帮助冬虫夏草传播孢子粉,促进冬虫夏草资源的延续。因此,通过建立专门的冬虫夏草自然保护区,有利于促进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我国青藏高原生态系统的建立有关键的作用。
在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应当加强与科研机构、协会和企业的合作,借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组织人员进行冬虫夏草保护和应用的研究,如评估冬虫夏草产品风险,科学鉴定冬虫夏草砷超标问题,分析冬虫夏草功效成分含量以及对人体的影响,申报药食同源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为制定冬虫夏草产品标准提供科学的依据。还应加强人工培育方法的研究,以促进其自然生长,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通过建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优化放牧方式以及提高科研能力等方式,实现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形成一套可持续利用冬虫夏草的采挖和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当地政府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可以调整学生假期,将学生的暑假提前到虫草采集期的5月~6月,而正常的7月~8月则恢复正常的上课时间,既适应了当地采挖虫草的习惯,又解决了学生逃课采挖虫草的问题。针对当地农牧民单纯从事冬虫夏草采挖现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多方面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当地群众的经济思想教育,提升其科学文化素质,改变传统思想观念。帮助和引导群众发展新的产业,如鼓励年轻人从事传统的农业实践,利用其他资源创造价值[21],防止产业集中在放牧和冬虫夏草的采挖。最终通过建立合理的相关产业结构,发展多样化产业,增加其他经济渠道的收入,减少对冬虫夏草产业的过度依赖。
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冬虫夏草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宣传和培训。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有效提高宣传的效果,在各市县的公园广场和主要商业街道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在了解当地人民群众生活习惯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作用,加强基层社区宣传,引入社会组织深入每家每户宣传,发放关于冬虫夏草的保护资料,做到精准宣传。利用手机短视频、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以及当地报刊、广告、画册、电视新闻等媒介,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使得冬虫夏草的采集者以及当地群众能够主动保护冬虫夏草资源。为此,通过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广泛吸引群众参加到冬虫夏草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既提高了公众参与保护的热情,又实现了教育的全覆盖,最终促进冬虫夏草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9.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组间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冬虫夏草因其自身特殊的功效成分和药理作用,被用于多种疾病的防治,而其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农牧民也带来了物质上的保障和经济上的收益,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市场热度也将继续上升。毋庸置疑,冬虫夏草的资源开发对社会经济系统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资源对社会的贡献并不能掩盖其潜在的风险。冬虫夏草作为一种生物资源,仅分布在高寒草甸地带,当人们过度采挖,不计后果地开发利用时,会导致资源灭绝的问题。若冬虫夏草资源无法持续发展,不仅会有经济方面的损失,更会导致人们的生活、国家方针政策和草原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挫折。为此,从“生态网络系统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冬虫夏草资源的法律法规监管与保护进行了规划,充分发挥其独特之处,并针对其独特性,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措施,促进经济社会效益和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以保证冬虫夏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