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周泽坤
深度链接,又称深层链接、内链,是指设链网站提供的链接服务使用户绕过被链网站的网址,获得被链网站信息,而此时页面地址栏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网址却不是被链网站网址的行为。深度链接主要特点为:(1)设链网站将被链网站“隐藏”起来,网络用户一般很难发觉自己浏览的信息是从其他网站链接而来的。即网络用户会误以为信息是设链网站提供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2)网络用户是在设链网站的引导下访问被链网站。
普通链接是指网络用户可以通过链接跳转至另一个网页,并且可以直接发觉是从设链网站跳转至被链网站的,可以直接知道自己所浏览信息的真正网页,普通链接一般不构成侵权。而深度链接并不具有像普通链接这样的“直接性”,容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是设链网站原创,较易构成侵权。
2.1.1 服务器标准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大多数法院把服务器标准作为判断深度链接是否侵权的依据。深度链接侵权行为的服务器标准即只要内容没有上传至服务器就不认为是侵权,如果内容上传至服务器,又没有经过被链网站许可或是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则构成侵权。例如,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博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将其录音制品上传至网络,被告辩称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并没有将原告的作品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法院最终因被告对原告作品进行编排从而对作品进行直接控制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为服务器标准的应用奠定了基础。
2.1.2 用户感知标准
虽然服务器标准在我国广泛应用,但是为了解决某些新问题,逐渐出现了用户感知标准。用户感知标准是指以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普通网络用户主观上认定所浏览的内容来源于设链网站,不能发觉信息来源于被链网站,则认为是深度链接侵权行为。例如,2014年乐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乐视网依法取得了涉案电视剧《我是特种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宁波日报集团的网站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点播业务的过程中,网页地址栏一直显示的是宁波日报集团的网址,公众通过主观认知不能判断该视频来自乐视网,遂可以根据用户感知标准认定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的链接行为侵犯了乐视网的网络传播权。
2.1.3 实质呈现标准
因服务器标准还有很多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国家保护正版作品大局的发展,当设链网站通过一定方式证明作品仅用于链接服务时,就不能认定其侵权,权利人只能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网站的安全性,这样会加大权利人的网站设置成本,损害权利人相关利益。用户感知标准主要通过公众主观感知,往往不具有准确性,对设链网站来说有失公平,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被否定,于是,出现了新的判断标准——实质呈现标准。
实质呈现标准既不同于用户感知标准的主观性,也不同于服务器标准的必须将作品上传至设链网站的服务器,它是指设链网站未经被链网站许可,在自己的网站向网络用户展示他人的作品,则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设链网站只要实质呈现了被链网站的内容,就构成了侵权。
2.2.1 深度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对于深度链接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各界有不同的结论。例如,华纳唱片公司诉音乐极限网一案中,华纳唱片公司拥有某些曲目的著作权,而公众却可以在极限音乐网下载相关曲目,事实上华纳唱片公司并没有授权极限音乐网使用相关曲目,所以华纳唱片公司认为极限音乐网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极限音乐网称并没有对曲目进行下载,只是为公众提供了链接服务。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在极限音乐网就可以对相关曲目进行下载,容易使公众认为相关曲目直接来源于极限音乐网,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认为,深度链接并没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客观事实行为,提供作品行为指向的是起初将作品公布于网站中的行为,即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行为,而非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链接以及接入设备等行为,如果只是向公众提供链接服务,则不构成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观点也迎合了判断深度链接侵权的服务器标准。
2.2.2 深度链接与复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设链网站将被链网站的作品传播至用户浏览器,设链网站只是向浏览者提供了链接的导向,并未复制被链网站的作品。因此,我认为,深度链接并不侵犯复制权,对合法内容的深度链接不构成对复制权的直接侵权。深度链接行为并不是使作品被重新以一个新的作品的形式传播,而只是使作品传播的范围扩大了。因此,深度链接行为并不是对被链网站的作品进行复制,再重新发表的行为。
复制权在一定程度上更强调固定性,在此基础上或者可以把深度链接行为看作“临时复制”,它只是对网络用户起到一个指引作用,只是短时间的浏览,并不是长时间固定地存在于设链网站,仅仅是进入被链网站浏览信息的一种途径,与复制权大不相同。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深度链接行为没有标准的规范,设链网站有关提供链接服务的合法性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链接服务愈加广泛,遂会引发越来越多的侵权纠纷,尽管链接服务行为并不一定是侵权行为。在司法领域加强对深度链接的规制,国家立法统一认定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属性,使各个网站能够合理运用其链接的权利,当然也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设链网站也要尽到告知义务,做到合法、合理利用链接服务,从而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便利。相信通过立法规制链接行为,不断对法律进行完善,对深度链接侵权行为认定程序不断细化,一定会营造出一个有序的网络环境。
指导案例不仅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司法工作人员断案和人民群众学习法律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指导案例作为法律案件中有特色的、法官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合理的案件,在某一方面也弥补了法律空白的缺陷,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更统一、公正、有效处理案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相关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若无特别规定,必须参照。从这个角度来说,大大肯定了指导案例的价值,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案例相似的案件时,把指导案例作为说理的依据,是符合法律原则或精神的,使案件的判决更具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