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剧丽婵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有人将其翻译为“安详地死去”。《韦氏大词典》将安乐死定义为无痛苦地死亡或者怜悯地杀死。而从严格的医疗意义上讲:安乐死是指当患者得了当下医疗条件无法治愈的重病,经过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鉴定后,由医师运用医学手段无痛加快患者的死亡速度。由定义可见,安乐死对于其实施主体、适用条件以及实施客体的要求都是极其严格的。安乐死的意义在于维护现有的生命质量和提前终结生命,属于法律意义上对生命的处置行为。因此,研究安乐死的根本前提是患者本人主观同意。
安乐死合法化则是指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安乐死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使安乐死不会构成犯罪。实施的主体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安乐死合法化这一问题十分复杂,其中涉及到传统文化与新兴思想的碰撞,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博弈。如今,已有部分国家确立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地位,并在逐渐完善相关立法。可见安乐死合法化的提出,并不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一兴起提出的概念,而是人类对于人权和自由深化认识后对于生命更进一步尊重的表现。
荷兰于2001年通过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是其对于安乐死设置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患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无法得到治愈”“患者必须保持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安乐死”以及“必须征得患者和医生的双重同意”等硬性条件。
除此之外,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等部分地区也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瑞士虽没有明确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但是法律规定瑞士医生可以为自愿结束生命的患者提供药物和设备,但是不构成犯罪。
从各国的法令来看,往往经济发达的地区更容易推行安乐死合法化。人们面对死亡的态度与社会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健全,人们在罹患重病,面临死亡时便不会有经济方面的压力,会更遵从自身的意愿考虑是否继续活下去。然而,面对生死存活如此严肃的问题时,难免会有争议,因此目前国外对于安乐死并没有统一的意见。
20世纪80年代,生命伦理学专家邱仁宗教授第一次在国内提起“安乐死”的概念,在医学界引起广泛讨论。当时涌现出许多关于安乐死的文章,国内学者开始对这一新兴领域进行研究讨论。在我国首届医学伦理交研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也对安乐死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由此,国内学界开始关注安乐死问题。
1986年发生了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安乐死第一案”:陕西汉中王明成的母亲罹患肝癌,其病症在当时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母亲不堪忍受痛苦,多次请求安乐死,王明成遵从母亲的意愿请求医生以注射的方式结束了母亲的生命。母亲死亡后,王明成的亲戚以故意杀人罪将王明成告上法庭。王明成事件的发酵,引起了各学界的广泛关注,优秀的文章频频涌现,将安乐死在国内的讨论研究推向一个小高潮。
这一阶段,我国学术界对安乐死的讨论进行得如火如荼,安乐死合法化却没有丝毫进展。直至1994年,广东省几十名人大代表联名提议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安乐死立法”。1995年,179名人大代表提交数份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这段时间,国内医学界、法律界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很高,但实践方面却止步不前。
2001年荷兰颁布的“安乐死法令”大大冲击了国内民众的思想。国内频发的“安乐死”事件不仅反映了社会民众的态度,更显示出对于颁布针对“安乐死”的法案的迫切需求——国内法院需要明确的法律来对安乐死相关事件进行审判,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需求。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任何针对安乐死的立法。
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是简单可以完成的事情,对于已经完成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来说,都经历了从“抗拒安乐死”到“接受安乐死合法化”的转变。其中要冲破重重阻碍,基于我国实际状况,我国仍处于“抗拒”阶段,安乐死合法化面临各种现实障碍。
自汉代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后,其所传达的文化思想和精神文明一直影响了后世几千年,直至今日。首先,儒家思想中“重生恶死”的观念指出,生命来之不易,应当珍惜。故有“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以及孟子的“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乃至后世流传的俗语“好死不如赖活着”等,都表现了中国人对于生命的渴望以及对死亡的恐惧和厌恶。安乐死的本质是要提前终结生命,这与国人素来接受的教育和思想相背离,难以受到广泛认可。其次,儒家思想中十分重视“孝道”,而“孝”此一美好品德一直扎根于我国传统文化中。“孝”一词要求晚辈对长辈“颐养天年”“养老送终”。而长辈罹患重病时,晚辈应当“侍疾床前”尽孝。即使长辈不堪忍受病痛折磨,晚辈也不能选择安乐死,否则便是不遵从“孝道”,被世人唾弃。
医学始终立足于人道主义精神,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将生命放在第一位。在某种情况下,医生对于生命的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患者本人。而传统医德中强调“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认为拯救一条生命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事情。总而言之,传统医德要求医生应当尽力保障患者的生命,这是一名医生应当遵守的基本的职业道德。然而安乐死却是想让医生提前终结患者的生命,这无疑是对传统医德的巨大挑战。面对饱受折磨、无法治愈的患者,医生究竟是该秉持自己的原则,将救治进行到底,还是应当尊重患者自身的意愿,帮助其结束痛苦的生命,这是任何医生都无法轻易回答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其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是分不开的,在制定法律条文时,理应结合多方面进行考虑。荷兰之所以能够推行安乐死合法化,与其发达的经济状况、领先国际的医疗技术水平以及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分不开的。在荷兰,一名得了不治之症的重病患者,可以享受到完善的医疗保障,能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安乐死,充分维护了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如今各界对于安乐死合法化愈发重视,归根结底是因为社会对于安乐死的需求在增长。中国国内对于安乐死的抗拒之声不如之前响亮,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国家推行安乐死法案带来的思想冲击,另一方面也源自国人对于生命文明更深刻的认识。然而如同上文所说,安乐死合法化的推行在中国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障碍,其中社会客观因素的解决便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大部分国人的思想转变也需要一些时间。安乐死是人类面临的复杂问题,需要从多方面严格审视和讨论。即使安乐死合法化存在合理性,但基于我国国情,安乐死的合法化仍然面临着诸多方面的困境。在安乐死合法化推行之前,人们应当先树立正确的生死观,珍惜生命的来之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