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启发研究

2021-12-01 04:08田为民
时代人物 2021年33期
关键词:法律传统文化

田为民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 102249)

中国经过五千年的漫长发展,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体系,对当代人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在生存与繁衍的历史中形成的理论和非理论成果的总和,是稳定的共同精神、心理状态、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项重大问题之一即为法治建设,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的原因具备多样性。当前社会环境下,关于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当前改革活动内容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内容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融合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传统文化的继承和法律体系的建构已失灵。

中国传统文化的概要

文化的分类是自然的,这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创造、继承、存在的劳动的总和。文化具有创造、保存、传播等基本特征。“传统文化”是人类物质文化的积淀和沉淀,凝聚在历史中,保存在文化中,并传承下去。传统文化包含了大量丰富多样的内容,包括常规制度、创意、礼仪、精神,以及社会等级、国家或群体的艺术产品。中国传统文化的法文化特征是几千年来中国法律实践的总称,源于中国古代传说,根植于中国深厚的礼仪文化。这不仅是法律制度的直接产物,更是人类几千年来产生的法律意识,这种意识渗透到所有中国人的心中。这将对当今的中国人有着不可磨灭的根深蒂固的影响。虽然我国已脱离了封建落后社会的束缚,在全球化影响下西方法律及相关体制内容也被我国所熟知,推动了中西方法律内容相互影响、相互碰撞现象出现,但我国法律内容中具备传统特征的内容仍然存在。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

等级特权制度。等级特权制度始于夏王朝,具备较强的奴隶制特色,终止了原始社会模式下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夏王朝的建立以及其中等级特权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推动中国社会开始奴隶制时代。社会体制一直延续到最后。清朝经历了几千年,一直到近代。儒学在我国悠久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儒学思想影响下,法律在面对中央集权制及帝王权力干预下有时无法产生效力,帝王可随时对现有法律起到绝对干预作用,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皇帝行为有所制约,出现了敕能代律、敕能破律的规定。地方也可见超越法律规定的逾越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思想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此外,“王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只是统治者为了更好实现统治并维护自己权力的谎言。严格的等级制度在家庭环境下也充分体现出来,以儒教为理论支撑,为保证家长里短的道德和权威,家庭中“以卑凌尊”的行为将受到严惩,这也是基于血缘关系。“准五服以治罪”的处罚从近距离到远,已经确立了严惩的标准。由此,确立了从天皇到平民的等级特权制度,这种制度延续了数千年,至今仍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思想之中。2.2诉讼意识很低

中国普通民众自古以来就是厌烦诉讼的精神,在整个社会氛围的影响下,提起诉讼并不容易,除非这是最后的手段。儒教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指导思想,强烈主张平准纷争,减少诉讼,注重和谐。这种观点会进一步淡化人们的诉讼意识,甚至将其理论化,提出“礼让、安乐”。理想的社会秩序是保持“和谐”氛围以实现“合作”,但将社会中存在的“诉讼”活动归为“无礼”行为,儒家思想将“无诉讼”作为核心追求目标。儒家思想的长期影响下,中华民族法律文化在几千年的变化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以贵和持重,贵和尚中为核心理念并不断调整与整合。在历史发展的推动下,曾云的统治受到了史书的高度评价和推崇,主要理由是天下安宁, 刑措四十年不用”。诉讼是传统法律文化中公务员道德道德、政治成果缺失的表现。

德法混合。法律和道德都是重要社会规范,对调节社会关系起到了一定作用。道德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历来受到重视。在社会行为规范中,道德和法律占主导地位,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道德在古代中国起了作用,社会制度的重要性备受推崇,中国人喜欢强调道德与法律之间不可避免的联系和不可分割,无论是西周时期提出的“明德慎罚”,还是唐代法律体制下“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均承袭唐法礼法的高度整合。君主喜欢用道德约束人,用道德教育人。在古代社会,道德与法律处处互动、协调。

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形式具有形形色色、互为补充的形式,如命令、形体、法典、诏令、诏令等。形成传统社会性法律的基本制度一般而言,法律形态的变化发展及优化完善与当时社会发展需求是相呼应的,法律相关制度内容的变化和调整对有效解决当时社会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影响,这对维护当时社会环境稳定和谐、推动法治社会建成和维护起到重要助力作用。就古代法律执行程度和效果来看,古代帝王的所说所言远远凌驾于法律之上,很多情况下都是帝王所言即法律,却忽视了法律体系及制度内容;但与此同时,也体现出帝王及其臣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判断出社会的发展趋势并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和发展现况对法律内容做出及时的优化改善操作,皇帝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下也受到各方面的制约,能够为中国社会的有序发展和和谐安定社会氛围的维持起到促进作用。

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建构

关注人的意志。传统中国文化启蒙的法文化的产生具备特定的社会环境背景,但是从现阶段角度来仍具备现实意义。另外,现代社会下为推动中国法制逐步实现现代化,中国法律制度内容的调整和完善开始广泛借鉴并总结西方法律内容和相关经验,从国外法律的发展历程源头入手,结合当地的社会发展形势和发展环境展开调查,这也是提升我国法律制度有效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举措。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法律并不被人们所接受,而是基于统治者的意志把它作为人为的东西。西方法系中就“劳动”内容的理解认定为是神明旨意;而就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及内容展开研究发现,法律是彰显当时统治者思想的重要表现,具有鲜明的帝王个人思想特性。以人为中心的传统文化也充分体现在古代法制的建立上,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诸子百家之争中,有“国民为国基,根基稳固”的思想。在提出“人最有价值、社会第二、皇帝是光”的重要思想之前,西周时期儒家思想重要推动者——孟子提出了“仁爱”的概念。针对中国历史发展历程展开回顾性分析,发现大多数统治者对人民的力量均表示承认和认可。我国历史发展中所经历的朝代更迭和帝王的变化,大多数皇帝都能明确“以人为本”的治国策略,并在实践中运用政策来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但由于封建制度自身所具备的局限性和固有的阶级性质,由于封建社会统治下受人为干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法律统治的缩小。“刑不上大夫”这一事实经常存在,法律无法规范官员,只能约束人。其目的当然是要防止“官逼民反”,因此必须维护制度管理。但他所提出的法治和无阶级惩罚的思想观念却极具远见,可称之为我们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司法概念,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司法概念中去学习。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提出了儒家正义的人性解读。《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具体表现在司法活动和实践过程中,具备父子、夫妻、兄弟等家庭关系维系下存在就犯罪行为进行相互指正的情形出现,这对推动刑事案件目的得以明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家庭环境下伦理道德水及整个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目前中国的社会道德水平并未上升而不断下降,而且人们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也需要重视中华优秀文化内容中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延续和社会伦理的恢复发展。当面对其他家庭成员具备犯罪行为和动机的特定环境下,家庭中其他人员有向其他家庭成员作证的自由。所幸的是,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程序法中,法律明确包括了“非强制性自我犯罪”。预期“亲属享有特权”这一思想在不久的将来也可以通过法律形式来决定这一观点。其次,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非诉讼”的价值追求和理性体系中去学习。重视调解“非诉讼”的法律价值追求,这也是构建高效调解架构、改善调解氛围具备重要促进作用。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地域辽阔且人口众多,文化表现丰富且个体思维差异较为明显,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低文化素质、法律基础薄弱、匮乏市民的问题十分重要。法学家和司法官员。从古代繁重的调停制度(依赖于明代南通市的“公告栏”等地方熟人社会的特性,引入尊贵的地方长老等)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具备中国特色且满足现代社会法律需求的调解系统。我相信,今后可以合理地部署非政府军的参与,可以实现成果效用最大化。明显能够看出的是,古代“非诉讼”已经成为维系社会统一的重要司法活动表现,往往将“非诉讼”作为价值取向和最终目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要“不起诉”,即使扭曲了法律,也会失去公平。在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胡乱强调调解。这样的违法乱纪、违法乱纪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

发扬集体本位的传统, 以避免私有化极端。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一族(家庭)与国家的基础上,其利益和稳定是“从战争国家到清王朝结束”,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行为。也就是说,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需要加强关注和重视的是封建社会下专制统治所彰显的阶级属性表现以及家长制特征均充分表现出“集体”的精神意义。它的表征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在国家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是有意义的。个体与国家是完全不可分割的,这是一种天然的内在关系。

天下本位的思想, 义务本位。在以天夏为基础、以义务为基础的传统中国观念中,长期占重要重要地位的“以义务为本”思想体系业已被认定为具备中国古代法制特色性重点表现之一。对比西方中世纪时代各国法律体系和古中国法律体系发现,西方国家诞生的罗马法、都市法、商法较古代中国法律体系呈现出更明显的民主主义,但古代中国法律只强调了人民义务,丝毫未提及人民群众应得的权利。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可视为阶级间义务的体现。传统法制强调对社会国家等负有责任的法律精神。就古代中国社会关系类别进行划分可以看出,可划分为五大类分别为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如果法律包含了五个伦理相关的问题,就表明了与某个人有关的关系。简单地说,两者的义务关系如下。依照法令,官员必须服从义务,爱护国家,效忠统治者。执政者对他的部下必须礼貌,本国国民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负担劳动力。

古代中国法制体系架构的建立和完善在过程中缺失了“权利”一环。作为我国漫漫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导影响思想,儒家思想的变化发展是建立中国传统法制的重要影响因素。这其中,更为重要的是“以世界为本”“以人为本”“仪式”的治理。“世界标准”是儒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其他关于法律解释的见解都来自于天下本位”。以往的学者视“世界标准”为最高理想。儒学成功实现了对这一观念的继承发展,明确并促进法制建设最高价值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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