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兰 郑广云 彭智明 罗 旋 沈元春
1.云南省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云南曲靖 655000;2.云南省曲靖市畜禽改良站,云南曲靖 655000
饲料作为畜禽养殖过程中最重要的投入品之一,其产品质量安全的好坏对养殖场(户)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品质不好、质量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可对食用动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从而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而饲料的质量安全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品质高、质量安全的合格饲料产品不仅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饲料行业管理部门通常要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经营户和养殖场(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笔者多年来在饲料质量日常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对这些问题作分析。
有的企业对原料供应商有一套完整的体系以供评价和筛选,但是有的企业不注重对供应商的评价,可能导致原料不符合规定,影响产能,更甚者当产品出现问题时无从查找,造成更大的损失。
按照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的检(化)验员至少要有2名,但是很多企业为了压缩人力成本,在企业验收完成后就只有1人从事检(化)验工作。例如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做的指标蛋白,要求双人四平行进行盐酸滴定液的标定,若只有1人检测则不符合规定。
小料库要设置在阴暗干燥的地方,有些添加剂还必须在一定的温度下保存,否则容易失效。植酸酶的活性会随着温度的升高而降低。生素A 贮存在冷藏箱中损失很少,但在室温下贮存1个月,损失率却相当大(10%)。因为温度、湿度、pH 等因素都会影响各种微量添加剂的活性和品质,因此,要对各种微量添加剂进行妥善保存,合理设置小料库。
规模大、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生产饲料时生产日期是实时进行机打标注的,但是有的企业生产时未及时标注生产日期,待经营户或养殖户需要饲料时才加盖最近的生产日期。
农业农村部2625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生产企业必须每3 个月1 次对原料和产品中的微量元素进行检测。由于微量元素的检测需要用到原子吸收、原子荧光等仪器和设备,许多生产企业没有配置这些设备,未能开展检测。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送样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以,许多条件有限的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方面具有局限性。
在农村地区该问题较突出,由于农村存在许多零散养殖的畜禽,又以老年人居多,以传统饲养方式为主,因而添加饲料较少,一般25 kg 或更大包装的饲料其无力承担,于是就引起拆零销售的情况发生。
国家《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原农业部168 号、220 号公告规定可以在饲料中添加具有促进动物生长作用的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并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但是自2020年7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 号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对于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的品种,删除促生长用途,仅保留防治用途,并将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即饲料添加剂不能在饲料经营店售卖而应放在兽药店售卖。
饲料由于品质特殊,含有大量的维生素和酶制剂,保质期都不太长,一般夏秋季节45~60 d,冬春季节60~90 d,所以若经营不善很容易引起饲料过期,此现象在农村地区明显。
有的经营户经营多家生产企业的产品,但是并未进行明显的区别堆放,同一厂家的不同产品也未区别堆放。按照规定,饲料堆放需距离墙面20 cm、地面10 cm,但是在实际堆放过程中是无法实现的,由于一般的饲料经营户规模普遍非常小,堆放饲料时都是手工搬运堆码,严格执行安全距离若码放不整齐很易造成倒塌引起危险。有的经营户不注意控制饲料保存过程中的温湿度,若环境较潮湿可能引起饲料霉变,导致畜禽发生中毒甚至死亡。
1)规模较小的养殖户,对饲料的储存堆放很随意,也不注意温湿度的控制,这样不但会引起饲料霉变,而且会造成饲料出现过期的现象。
2)自己配制饲料的养殖户,无论购买浓缩料进行配制还是完全自己配制均会出现混合不均匀、营养成分比列不当或者造成污染,从而影响饲料品质,达不到预期的饲喂效果。
3)在饲喂过程中,有将原料药粉剂掺入饲料的现象。在养殖过程中暴发动物传染病则会对养殖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有的养殖户将原料药粉剂掺入饲料和水中以期达到预防抗病的作用。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原料药未深加工,药理及毒副作用均不明了,且添加原药剂量不易掌控,易使动物产生耐药性,使疫病防控工作难度增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养殖业离不开饲料,饲料在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对相关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因此,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科研工作者、畜禽养殖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问题,积极担负自身责任,以提供优质高效的饲料为己任,为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