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毛东知
摘要:大司徒绛曲坚赞制定的《十五法典》,是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历代法律纂集而成的一部法典。《十五法典》立法严谨、文字简明、内容完备,对西藏地方政权的巩固,藏区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绛曲坚赞;十五法典;特征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1)17-0016-02
《十五法典》是14世纪中叶,帕竹政权执政期间由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历代法律纂集而成的一部法典。《十五法典》共有十五个法条,对藏族社会影响如“玉龙鸣宣”般极其重大而又深远,故称为《玉龙鸣宣十五法典》。
1历史背景
元朝末年,萨迦政权因各教派之间争夺经济利益和政治势力,1290年发生了“止贡林洛”事件,导致卫藏地区间藏族内部矛盾尖锐。1349年,萨迦家族的四个拉章因内部矛盾扩大,导致政权逐渐走向衰落。1322年,绛曲坚赞担任帕竹万户长后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从整顿吏治入手,惩治贪污、减免苛捐杂税。二十多年后,先后打败止贡巴,雅桑和蔡巴。之后绛曲坚赞便站在本钦吉瓦桑波一方,带兵攻打本钦旺曲尊珠,处决了一批反对者,控制了前后藏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帕竹政权。《西藏王臣记》中道,绛曲坚赞担任第悉之时,“从此直达极西边区,无不从命,全部归附于帕竹派统治权为之下。并且所有西部边境的诸小王,也都依照方俗贡献财务和缴纳赋税。”绛曲坚赞担任第悉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巩固和发展帕竹地方政权。将十三万户改为十三个大“宗”。任选建功立业者为各宗的“宗本”,并实行三年轮换制。此后,为了缓解新旧官员的内部矛盾,重新测量土地,建立新的差税制度,大力推广谿卡制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加强藏区与内地间的贸易往来。出现史称为“老妪背金”之安定的社会局面。这不仅得是靠绛曲坚赞自身的聪颖才慧,更是得益他制定的《十五法典》[1]。
2主要内容
2.1杀人命价律
该法条是有关杀人赔偿命价方面的法律。根据人的贵贱高低之分施行赔偿。当时,把人分为九个不同的等级,其赔偿命价如表1所示。
2.2伤人处刑律
该法条是有关伤人要作相应赔偿的法律。首先要探究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源,然后查清双方伤势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最后确定支付血价。一般情况下,实施伤害行为者向对方支付一只羊、两驮青稞、五斤酥油、一升盐等。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血垫,伤衣和胜诉费用等。
2.3盗窃追赔律
该法条是有关盗窃赔偿方面的法律。该法条对在同一地区和不同地区行窃做了不同的处罚。如邻里间相互盗窃,根据被盗物来定损失费、道歉费等。若不交出被盗物可告法庭。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调查分析,待查清真相后,对主动上交的赃物,说明如何作价付款[2]。
2.4狡赖赌咒律
该法条是有关证人应避忌方面的法律。该法条认为物主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论无法得到解决时,就用发誓来辨别真伪。在发誓过程中,须以案件内容来进行发誓。僧人、小孩、妇女、咒师不可为发誓人。在发誓时,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必须有合理合法的调解文书。
2.5奸淫罚锾律
该法条是对奸淫处罚方面的法律。凡奸淫他人之妻及与母亲或姑妹有血缘关系的人,处以割断四肢,驱逐出他乡的处罚。遵照《十善法》之“奸淫者须赔偿”的教导,奸淫他人之妻者,务必实行所谓以男阴钱、藏香两、臀部厘等罚金作为赔偿罚金并予以偿付。
2.6离异协议律
该法条是夫妻离异时适用的法律。法条规定首先要弄清是非或查明真相,若过错在于男方,须向女方繳纳“婆恰”金银细软一钱。相反若过错在于女方,须向男方缴纳其损失的三分之一。此外,妇女操持家务的亏损费,是按每日薪水的一半支付。其薪水的多少,按身份的高低而定。
2.7听讼是非律
该法条是规定官员应尽职责方面的法律。认为诉讼调解者,先请教知情者了解情况,再进行周密思考,弄清纠纷双方谁是谁非则至关重要。对此,诉讼双方坦率地商定调解契约,并使原告和被告上交保证要点,如不上交,请示法官加以追问。
2.8诽谤污蔑律
该法条是对诽谤污蔑者处罚方面的法律。譬如,当众把人扑倒在地,或给人以掌嘴,目无法纪等。另外在光天化日之下,仗势欺人或侮辱人格,均视为诽谤污蔑罪,须处治以向被害人屈膝下跪、呈献青稞酒等不同惩罚[3]。
2.9余缺清算律
该法条是对借贷放债或买卖贸易方面的规定。认为买卖中的计算错误,即便过了三年,当事人仍有追诉权。借贷放债中,因出现余缺不等而造成双方分歧时,由筹算袋里取出石子和细木棍等筹码,一直算到彼此信任为止。
2.10损失平摊律
譬如强盗于彼山背后实施抢劫而被物主逮住后,而被盗物在物主和强盗双方间交接时不慎被丢失,竟落到发“缓交抗交命价罚金”誓言的地步。物主和强盗通过彼此申辩发誓等最后取得信任时,正如世间老人所云:”不和睦,期掺和分配”即争论之根由领掺和分配。就由双方各自平均分摊其损失。此即世间智者之规矩[4]。
2.11英雄猛虎律
该法条是对强悍的人加以抑制的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双方之间产生误会,若彼此曾有过重要契约或重大仇恨而难以处理案件的,待听完双方争辩笔录后,由双方各取一份随上杜撰的诉讼书,随之派遣有经验的诉讼调解人来斡旋。
2.12懦夫狐狸律
该法条是对懦弱的人加以扶助的法律。譬如某人曾经偷窃过,但后来心生懊悔,金盆洗手。主动承认盗窃事实并将赃物物归原主,此可谓“女贼金盆洗手,胜过身旁儿子”。是故,除偿付原物之价款,或偿还原物,或赔偿顶替物三者外,不加重惩罚。
2.13诉讼费用律
该法条是要求司法官明断是非的法律。认为杀人及其一切纠纷中,若凶手先动嘴动手,凶手须分别缴纳罚金的三分之二给审判官和润笔者,向法官缴纳三分之一。在颁发调解书时,按其家底之差异,收适当的酒肉。在法官和中间人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可收贿。要把握分寸,秉公办事。
3主要特征
3.1借鉴吐蕃时期的法律
就其内容来看,深受吐蕃时期的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影响。第四条狡赖赌咒律中,借用吐蕃时期的盟誓之约,通过选用公平正义的盟誓中证人来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执和纠纷。第三条盗窃追赔律尤为明显,它根据松赞干布曾制定的:“盗窃偿八倍,追九倍。”之法而规定在不同地区进行盗窃赔偿不同的处罚。
3.2深受佛教思想的影响
藏族早期的成文法基于宗教戒律,并且以一贯制地影响了藏民族后世的法律文化。《十五法》中的第一条杀人命价律中就因受其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特规定杀人用等量的命价赔偿,而无须以命相抵。再如第五条中奸淫者无须像古印度般割断四肢,逐出他乡之残忍,但应偿付其赔偿罚金。《十五法典》无论立法原则还是执法过程中都深受佛教的思想的影响。
3.3等级差异明显
据《贤者喜宴》记载,吐蕃松赞干布时期就建立了以“六种告身”制度为外在表现形式的等级制度。但当时的告身制度只规定了行政官吏和军事长官之间自上而下的等级差别。到了吐蕃王朝中晚期,等级关系愈加分明、森严,把平民百姓也纳入了等级关系之中,帕竹政权时期亦如此。根据人们的身份、地位分成几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4结语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或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大司徒绛曲坚赞制定的《十五法典》是自萨迦政权向帕竹政权过渡时期的产物,它是一部诸法合体性质的法典,其内容包括保护性规范,程序性规范、还有处罚性规范等。它既沿用了吐蕃时期的法律,又制定出适应当时社会的法律条款。《十五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西藏古代法逐渐走向成熟,为《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因《十五法典》适应了当时西藏社会,对其西藏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西藏地方政权的巩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娄云生.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0:158-159.
[2]周润年.藏族古代法典译释考[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17:129.
[3]贡保扎西,琼措.论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社会作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6):64.
[4]孟德斯鸠.論法的精神[M].北京:上海商务印书馆,2006: 5.
(责编: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