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艳,陈俊侠,张文涛,许卫国 ,宋海兵
(1. 河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河南 郑州 410000;2.河南省煤炭地质勘查研究总院,河南 郑州 410000)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现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领,全国各行各业都在贯彻落实,作为经济发展重要方面的地勘行业当然也不例外[1]。作为新发展理念之一的共享理念,随着近几年共享经济如火如荼地推进,也慢慢走进地矿行业的视野。早在2014年中国地调局就发布“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快推进地质信息共享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地调发〔2014〕28号)”。2019年4月,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印发了2019年信息化工作要点,明确信息化工作将重点提升应用效果与服务能力。中国地调局一直致力于推进地质云建设,并发布了成果报告、地质调查年度报告、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地学文献信息产品等十类信息产品。建成后,用户即可通过中国地质云一个窗口,方便快捷地获取各类地质信息,地质信息服务也会随之变得更加便捷。这也象征着共享经济已挤进我国地矿领域上升发展的快速通道。然而目前我国地质成果仍存在着共享难、转化难、使用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地质成果共享经济的发展。对比部分国家先进完善的地质成果共享系统,我国地质领域的共享经济,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共享经济的含义是指,将资源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让渡给他人并获得一定回报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通过共享行为,各种闲散资源得以整合,分享者与受众共同受益。地质信息和地质成果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故共享的概念延伸到地质领域,即地质成果数据等资源的社会共享,其应用在行业内也正刮起一场地质经济创新改革的浪潮,使得地质行业的社会服务水平有了质的提高,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出愈发重要的力量。
可供共享的地质资源概念广泛,包括实物地质资料、电子地质信息、物探数据,地球化学数据、遥感数据、钻孔数据、境外资源信息等等。一方面,地质数据信息和成果的取得往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故它有为社会服务的公益性特征,具有向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地质数据信息和成果能够客观反映世界的本质现象及变化规律,其在影响人类进步发展的资源环境等等问题上起着非常重要的决策性参考作用,因此地质数据成果的共享尤为重要。故实现地质成果数据的社会化服务与共享,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成果信息的价值,还能够避免相关行业的重复投入,为国家和社会节省开支。
共享经济在地质中的巨大价值显而易见。然而就目前而言,丰富的、高质量的地质成果数据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共享服务需求。目前大部分的数据仍处于未经整理整合的原始状态,共享的手段亦多借助于纸介质或移动存储介质,共享的范围也局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专业人员之间[2]。如多年财政出资打了众多钻孔,耗费了巨大的财力,形成了非常宝贵的实物资料,在使用结束后,本应像图文资料一样得以保存及适度共享,便于进行二次利用,但是目前仍缺乏有效的管理,形成了巨大的浪费。同时,我国地质成果的公开程度和普及程度同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差距,如管理部门分散、仅部分资料查阅权限是公开的,地质知识的普及程度也不如国外高等。为何地质成果的共享未能像共享自行车一样如火如荼的开展开来?影响地质成果共享的屏障有哪些?想要探究原因,需从以下几点入手。
目前国内公益性地质服务工作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最根本问题是缺乏统一的运行机制,各行业职能单位部门之间横向联动明显不足,重要成果被封锁、前沿技术被垄断。各类地勘队伍之间、不同级别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自成一派。中央与地方的投入分割,技术、工具、经费、人才等各方面条件的封闭化管理,成果分属不同部门,都使得地质成果共享成为难题[3]。
一方面在经费方面,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资金投入统一实行中央财政项目专项管理办法,地质调查队伍缺乏部分经常性工作经费、装备费和基建费,以及更新机制[3],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个人成果得不到应有保护,增加了成果共享的风险,侧面降低了成果共享的意愿,这些都直接影响地质成果的生产和社会公开服务的动力支持;另外,由于现有体制机制下,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部分省级地质调查队伍,具有公益性和商业性双重身份属性,本身在成果使用上具有优先权,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影响,往往使用各种手段设置障碍,限制成果公开和共享;其他诸如出于维护学术地位垄断成果,保密规定与相关公益性地质成果的信息服务规章存在矛盾,以及很多单位未提交地质原始资料等等,这些因素都降低了地质成果共享服务的水平,影响了共享产业的发展。
基于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我国矿产勘查工作 “走出去”战略实施效果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单位奔赴境外开展工作[4]。境外矿业公司的经济活动信息、年度勘查计划及其所属矿业项目、工区基本情况信息等等情报信息对于开展工作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一个共享平台提供这类境外矿产资源信息。而目前阶段,我国该类信息化建设共享主要还是面向国内,但针对境外的信息资料的缺乏整合集成及分享平台。
建立完善的地质成果共享机制有利于共享经济在地质领域的快速发展,为地矿经济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重要的途径和机遇。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为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供可行方案。
共享技术发展和应用与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平台定位就是整合分散在各中央、地方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类地勘队伍和公司等机构中的各类地质成果信息,协调资源,对已有成果进行深加工[3]。一是基于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各类信息数据资料的综合、共享、交互;二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的手段,研究开发数据存储、挖掘等技术和方法,形成一套适合地质数据的应用技术架构和关键技术[5];三是开发满足多方面需求的服务产品,加快地质成果资料的及时转化,如针对非专业用户设计开发科普性质的信息服务产品、为专业用户编制各类专业基础图件和专业处理图件等服务产品。
同时,平台的建设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行模式;监督、决策和执行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合作问题,对成果持有单位和个人与用户之间共享行为的约束激励及两者之间的组织问题。
数据整合是共享的前提,共享好服务好是数据整合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将已有的地学数据集成起来,并对数据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组织,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从而实现信息的增值利用。然而目前现有的地学数据产品格式各异、基础资料信息缺乏,很难满足在地质科学数据平台上的共享。因此,加工、整合不同来源、可共享的成果,必须通过建立统一的成果信息规范备档,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成果共享。
分级制度主要是基于考虑共享行为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此确定成果是否纳入保密性运行机制以及作出严格和明确的使用规定[3]。因此,对成果的共享应是基于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基础上,同时考虑社会的效益递增,确保形成良好的共享秩序,确定用以共享的范围,建立健全成果共享的分级机制。
协调管理机制是成果共享的组织保障。共享经济有两个重要制约因素,空间和关系。一方面,信息或实物的共享要受制于空间的限制;另一方面,共享需要有双方的信任关系才能达成。即便解决了空间上的障碍,如何安全自愿地让资源所有者都实现无偿或有偿共享?就目前来看,国内尚缺乏其他相应配套的基本法和规章制度的支撑。针对以上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良好的协调管理机制,将地质成果共享纳入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规划内,用政策法规约束地质成果资源的共享实施。对于建立协调的管理机制,可从包括建立以为共享平台提供保障的组织机构,建立国家安全管理机构、保障经费的持续有效投入,以及共享效果的合理评估反馈等方面入手。
地矿成果信息已成为社会公众和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数据,在资源环境、地质灾害、气候变化等方面有巨大的服务需求及应用前景。在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已成为国家行动的利好形势下,研究地质成果数据产品整合与共享服务的技术和方法[6],成为摆在地质人员面前的又一重要课题。以地质信息共享服务体制与机制创新为动力,构建广泛交流分享、主动服务社会的信息共享服务体系,形成信息服务分级分类清晰、信息资源布局合理、各系统行业主体全面参与的地质信息共享服务新局面。站在地质行业新形势下的今天,让我们搭乘共享经济的快车,引领地矿经济的创新发展迈向更高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