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民
(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 菏泽 274300)
农村征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农民生计的影响是深远。关于影响,没有土地的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必须改变的生活方式,生计转型。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矛盾冲突仍然普遍存在。这些冲突是由于土地管理制度的许多方面、征地的定义、程序、边界和补偿安置,特别是对被征用的农民而言尤为突出是补偿安置。
根据农民的土地依赖程度,农民分为三类:农民、半农民和非农民。实际上,这三类农民有不同的补偿和安置机制。
农户是家庭收入依赖农业。没有土地,这些农民的生活将无法持续,特别是老年、文化素质低的农民,如果他们的土地丧失,他们将过分依赖赔偿。农民反对征用的惧怕也加剧了,因为他们害怕征用,害怕将来无家可归。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来说,农户应该是及时的培训,帮助他们寻找相对稳定的工作,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
半农户是从事农业生产和其他非农业行业的农民。农业利益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正在下降。得到土地和一定补偿后,这些农民通常能够迅速可靠地在非农业部门工作,从而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半农户还希望得到一块土地以加强安全,但他们更愿意接受通过征用获得的部分补偿。给予补偿或社会保护对于半农民确保补偿数额、分配方法和公平分配时间至关重要。
“非农民"是指完全脱离农村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生活在农村地区,有权承包土地,但他们的家庭成员主要在非农业行业工作。一旦被征用,他们将被完全从自己的土地上解放出来,并将得到一系列补偿。非农民是城市化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坚决支持征用补偿制度。它们也是城市化的重要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它为无地农民的发展方向、生活方式和创业理念树立了榜样。对于非农业家庭来说,重要的是确保公平、迅速和公平地分配征用权,引导他们对征用权进行科学和合理的管理,例如确保适当的投资方向和运作,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过去在征地时没有系统地考虑到个人和社会利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这引起了被征地农民的严重焦虑。土地是影响一个地区发展的生产因素。地方政府必须在土地征地与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城市化、就业和居民收入之间取得平衡,并在短期和长期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因此,应系统地制定赔偿和重新安置政策。
其方式可以作为一种模式,要求政府一次性征用村庄的所有土地,并将所有被征用的农民变成城市居民。其方法有几个好处:第一,它可以增强农民的公平感。农民在获得土地方面的公平感源于不同时期和其他村民获得的补偿。第二,它有助于提高土地使用规划的完整性,避免在征用时承包地过于细碎化。与此同时,它增加了政府的土地储备,促进了更好的城市和工业规划。一定数量的土地储备可以减轻对征用土地的压力;第三,促进农民生计的转变尤为重要。整村推进可大大提高对农民的一次性补偿,为其他生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并使农民真正解放碎片化的土地。
鉴于目前正在进行的城市化进程,建议减少土地面积。强制征地政策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扩大征地规模。如果强制征地继续下去,很容易变成野蛮征地。在这一发展阶段,政府不应再单方面推进征地工作改变关于征地底线观和目标的科学知识,以避免激烈冲突,从而改变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实现可持续发展。被征地农民的家庭是多种多样的,在劳动力、年龄、性别结构、赡养抚养水平和生计方面是如此。异质性农民还必须注重公众参与征地进程。更加重视公平协商,通过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公平协商消除取代土地的强制性条件,使政府和农民能够在征地后共同考虑农民的生计。这将确保农民不会因为生计而丧失生活水平,并限制政府节约土地的能力。
在目前很难完全消除强制征地情况下,还应努力采取收益分成法,地方政府往往从土地征用和拍卖中获得大量收入。尽管补偿率有所提高,但给予农民的补偿总价格仍然只占地方政府土地开发收入的一小部分。因此,为了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和确保收益的公平分配,中央政府可以明确说明土地收入中哪些部分将分配给地方政府和农民。收益分成有助于被征用农民之间的合作。虽然按比例分成土地收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征用农民的生计问题,但与目前的补偿基础相比,它有许多优点:第一,它是透明和易于计算,其次,它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满足了农民的参与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政府的利益;第三,赔偿标准既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也反映了在价格上涨后向公众公布土地的要求。与此同时,该政策必须具体说明村庄集体保留并直接分配给村民的补偿资金的百分比,或确定直接分配给村民的最低百分比。
人们更加重视就业援助政策、不断改进社会保障政策和提高被征用农民的生活水平。通过市场机制安置劳动力不难理解为使被征用农民能够解决就业问题。以市场为基础的职业融合要求土地收购的主要行为者利用市场机制帮助有关农民找到适当的工作。随着以市场为基础的改革的加强,政府职能并没有完全收缩,但必须有收有放,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适用于各类被征用的劳动力。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不仅是根据亲友信息寻找工作,还建立平台、信息平台和宣传运动组织劳动力职业培训,鼓励地方就业服务机构扩大就业前培训,并支持青年工人参加职业培训和进修;创造当地就业机会,鼓励当地企业优先考虑被征地劳动力,同时照顾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创造公益就业机会,与此同时,必须继续改进社会保障政策,重点是老年保险政策,为所有被征用的农民提供独立赔偿,并使城市和非城市农民都加入失业保险制度。
根本利益是确保他们的主体地位。必须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经济主导地位的成本和成本因素,将失地农民的长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并考虑到土地类型、质量、类别和地点等多种因素;对不同年龄的失地农民也采用了灵活的补偿方式:第一,在农业生产中安置。也就是说,通过使用集体流动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自愿归还的承包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和开发的可耕地,被征用的农民拥有继续农业生产所需的可耕地。择业安置。向被征用的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组织相应的就业机会。在平等的基础上,土地单位应优先雇用被征用的农民。第三,红利的分配。也就是说,对于用于稳定和长期收入项目的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与用地单位协商,分担征用费用,以补偿搬迁费用,或按批准的土地使用价格分担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合同获得优惠股份收入。第四,异地移民。如果由于征用而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的生产性生活条件,政府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密切协商安排移民安置。
土地征用程序应包括:第一,土地征用通知。在依法征用土地之前,地方土地资源部门必须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用的目的地、地点、补偿标准和方式。在发出这一通知后,被征用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就在被征用土地上种植、种植和建造的附属和年轻植物获得赔偿。二是确认征用调查结果地方土地资源当局应调查土地权利、土地类型、面积、所有权、类型和数量的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所有者共同确认。第三,组织征用听证。在依法征用土地之前,地方土地资源部门必须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用土地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就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举行听证会。如果一方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按照《土地听证规则》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有鉴于此,不仅有必要协调与征用有关的各种利益的补偿要求,而且有必要通过消除征用补偿方面的不平等和改进征用补偿项目、标准和程序,建立和谐的农村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