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探讨

2021-11-30 17:54:45杨晓坤姜华
世界有色金属 2021年14期
关键词:采矿权矿业矿产资源

杨晓坤,姜华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82)

关键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

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发现矿产173中,其中,能源矿产13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5中,水气矿产6种[1]。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关系国家经济安全。我国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主管部门通知要求为补充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三条明确完善采矿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管理范围等,但对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事项未进行规定,导致目前矿业企业单独正常办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工作困难。

1 采矿权证载生产规模的由来

矿业企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件要求申请采矿权,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设计生产规模。

原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文件规定,在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主要审查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矿山建设规模、开采方案、选矿加工方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安全等。通过审查确定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规模既是采矿权证载生产规模。

2 采矿权证载生产规模时效性

采矿权证载生产规模为评审通过后的配套办证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并确定的生产规模。但由于后期采矿权内资源储量发生变化、开采技术条件的不断提高、市场需求变化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等因素预约,矿业企业后期进行历次补充勘探、生产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可能导致矿业企业实际生产规模与采矿权证载生产规模不符情形。但实际生产规模改建和扩建的每个环节都是后期技术改造的结果,同样都具备项目立项审批、过程监控及项目竣工验收、环评和配套安全设施验收。实际生产规模的改扩建从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各方面是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的。

矿业企业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也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然而国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实际生产规模与采矿权证载生产规模不符为由,仍对该情况提出整改,并限时要求矿业企业办理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

3 采矿权如何办理变更生产规模

3.1 2017年3月14日以前

矿业企业可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已废止)第二十五条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变更生产规模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矿业企业申请生产规模变更的,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变更生产规模并颁发新证,完成办理采矿权证载生产规模变更工作。

3.2 2017年3月14日 (含)以后

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已废止)未对企业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变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定,且未明确矿权人应如何办理生产规模变更,因此生产规模变更工作至此无法继续正常单独办理。

现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下,矿业企业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事项无具体单独规定,导致矿业企业无法单独正常办理生产规模变更,给矿业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法律风险。目前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事项只能采取延续或变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控制矿种、变更矿区范围、变更矿山名称等)过程中进行一并办理。

4 探讨与建议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为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必须坚决破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的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矿业经济发展和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水发展理念,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突破口。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 〔2019〕7号)[2]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建立和实施矿业权出让制度、优化石油天然气矿业权管理、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管理方式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创新。某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抓住国家简政放权契机,主动退出生态红线重叠面积,化危为机,将缩减面积和生产规模变更一并申请办理,从而彻底消除了因规模生产问题可能带来的风险。

为切实推动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矿业企业的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建议在采矿权证上不再对生产规模进行核定,取而代之的是对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建设进行严格审查、过程监管和安全验收,促使矿业企业生产规模与实际生产相符。同时对采矿权生产规模以多种方式公开,并在网络新媒体上进行公示,监督矿业企业依法合规进行正常安全生产。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当前的开发技术水平以及行业经营效益,建议在检查矿山企业矿产开发时,着重检查采选矿作业是否按照设计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进行,是否缴纳有关税费,是否有采富弃贫,并重点关注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问题等方面,促进节约与综合利用国家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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