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士启代表:建议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

2021-11-30 22:27毛建华
中国有色金属 2021年6期
关键词:矿业权矿业矿产资源

本刊记者 毛建华|文

“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问题一直被矿业人所关注。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士启带来的议案建议就是这方面内容。丁士启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建议取消35 号文,由国务院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

丁士启介绍,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 号)(以下简称“35 号文”)。此办法的出台,本是为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因各种原因,出台时对有关问题研究不透,未能听取或吸取相关行业及专业方面意见、建议,制定的相关办法过于简单,实施后引起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矿业的发展,违背了立法立规的初衷。

丁士启认为,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35 号文由两部门制定,位阶过低,属越权立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属于一项新设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修改法律或制定法律的方式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没有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没有写入法律条款之中的情况下,仅凭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29 号),便由国务院所属两个部门制定相关规定。

二是35 号文不符合矿业实际,导致执行混乱。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需要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如何计算、评估、确定起征时点、界定资源量、区分伴生矿和共生矿、权衡富矿和贫矿、评定采选难易、兼顾深部与浅部等情况进行统筹,对征收管理政策的制定,应精准施策。这些需要更多矿业专业人士的参与,才能科学解决。35 号文过度授权,基准价、基准率、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分期缴纳年限等,由省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基准价标准不一、悬殊巨大。自实施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都要按照35 号文执行,这也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三是35 号文扼杀了矿业权人的探矿和采矿积极性,不利于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35 号文规定:“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这是片面规定矿业权内若新增储量及新增开采矿种需要继续征收出让收益,但对矿业权内发现的储量减少、投资损失等问题未做任何补偿规定。

35 号文出台之后,各地陆续公布了市场基准价,矿业企业普遍反映定价偏高、依据不足。35 号文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由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与评估价有关,且不低于市场基准价,而评估价畸高,造成评估价与二级市场价出现倒挂,矿业企业无利润空间,打击了矿业权人探矿和采矿的积极性,制约了国家资源开发产业发展。

丁士启建议:一是由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尽快联合发文,依法取消35 号文,或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撤销35 号文。二是由国务院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借鉴成熟矿业国家的经验,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可考虑国家以权益金入股,从而减轻矿业企业在生产之前的经济压力,促进矿业企业良性发展,也有利于保证矿业税收,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猜你喜欢
矿业权矿业矿产资源
《矿业安全与环保》征稿简则
安徽省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制
矿业企业境外资源风险管理的“道”与“术”
承包地上发现铁矿石,所有权应归谁
宁夏自然资源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山西:3年内暂停出让煤炭矿业权
从供给与需求看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