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处置中加强法律支持工作的探讨

2021-11-30 21:47张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品牌研究 2021年22期
关键词:物权债权信用风险

文/张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一、银行信用风险发展趋势分析

(1)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大幅上升,清收金额和清收率不断下降。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均体现出大幅上升的特点,清收金额和清收率连年下降,不良贷款中提起诉讼且通过诉讼清收的贷款金额和占比较小,体现出通过诉讼手段处置信用风险的不充分性,以及信用风险处置难度不断加大。

(2)高评级客户大额信用风险爆发,引发大额诉讼案件。近年来,不断发生房地产、钢贸、煤炭化工等信用评级较高的重点客户违约事件,从而引发大额诉讼案件。而这些风险事件往往表现出客户融资金额巨大、债权人众多、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的特点,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银行需要处理客户、当地政府、其他债权人等多方关系和利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且处置时间较长。

(3)宏观经济下行对银行信用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省内传统优势企业不良贷款集中爆发。据调研,受宏观经济下行及“去产能化”影响,银行信用风险在钢铁生产与贸易、有色金属、水泥、煤炭化工等行业不断加深,并逐步从中小企业向大客户集团蔓延,民营企业亏损严重,减产停产企业越来越多。房地产市场持续调整的积累效应还在继续增加,加之少数客户涉及巨额民间融资和信托融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资金链断裂风险不断加大。同时,企业资产缩水,房地产贬值,导致抵押资产难以处置且难以覆盖全部债务。

(4)民营客户风险集中暴露,并由单一企业向集团企业演变。近年来,银行不良贷款进入集中暴露期,信用风险由单一企业向上下游客户群、由中小企业向大型企业集团、由民营企业向国有企业扩散。存量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加大,新的信用风险事件不时发生,新增不良贷款加速暴露。从企业性质来看,民营企业为风险暴露主体,受外部客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变化,以及金融机构惜贷抽贷压贷和民间融资包袱影响,部分民营企业成为“去产能化”进程的主要受害者,同时,企业集团客户风险加速暴露。

(5)隐性集团、隐性担保圈等多头授信用信潜在风险极大,第三方担保公司“担而不保”风险频现。由于客户分散在不同的层级,银行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控股关系、同一法人代表、同一高管、同一自然人保证担保、同一押品担保等隐性关联企业引发了多头融资、不合格担保、挤占挪用和逃避监管等问题,使得众多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获得过度融资,甚至融资套利,也导致信用风险极具传染性,一旦一个企业成员出现风险,关联客户也不断发生风险,形成信用风险连锁反应。另外,银行有大量贷款是由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这些贷款发生不良时,担保公司基本不能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担而不保”风险频现,许多银行已暂停与多家担保公司的合作,即使对这些担保公司所担保的债权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清收难度仍然非常大。

(6)债务人采取各种方式逃废债务,司法、行政部门对客户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可能影响银行债权实现。在实践中,债务人可能采取资产转移、企业改制、破产、拒签一切银行文书等多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且不良贷款客户往往会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租赁纠纷、买卖纠纷等一系列复杂的民事纠纷,银行需要同时与债务人及关联企业、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周旋,清收难度非常大。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对客户采取的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也可能影响银行债权实现,如法院、税务机关对客户缴存的保证金采取冻结、扣收措施,银行仅能主张“执行异议”、申请“质押优先权”,若保证金未存入保证金账户专户、未签订质押合同等情况,保证金不一定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银行面临“保证金失保”的法律风险。

二、信用风险处置中加强法律支持的经验和做法

(1)充分运用诉讼手段处置信用风险。诉讼是信用风险处置的最终手段,也是控制法律风险、维护银行权益的重要过程,因此诉讼管理具有事后救济及风险控制功能。银行不断加强诉讼管理工作,重视诉讼方案的评估与论证,强调主诉案件中有利诉讼时机的把握,研究案件具体情况,判断银行权利是否存在瑕疵,个案分析信用风险处置过程中的难点,加强对新型、典型案件的研究力度和对诉讼案件多发的重点行的指导力度,深化重点领域纠纷处理,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深入分析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及反映的内部管理问题,做好诉讼案件风险提示。

(2)外聘协调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律师,在信用风险处置中抢先开展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在前几年的信用风险诉讼中,由于其他债权人保全在先,导致银行在抵押物处置等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近年来,银行对借贷类诉讼案件基本采用了先行诉前财产保全的工作,争取了执行的主动权,对保全信贷资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由于诉前保全和执行的工作难度往往大于庭审诉讼,在律师选聘时,银行往往将律师在诉前保全和执行工作中的协调能力作为代理律师选聘的基础条件。

(3)积极探索采用灵活、简便、快捷的法律措施处置信用风险。一是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银行积极利用实现担保物权之诉的规定,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相对较低的诉讼成本处理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迅速取得拍卖抵押资产的生效裁定,大大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二是采用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清收不良贷款,要求各级银行及时行使抵销权,采取划收借款人在本银行各机构存款账户余额的方式维护债权,并针对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专门下发了法律风险提示函进行重点提示。

(4)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采用民事调解手段,缩短诉讼流程。普通的诉讼案件审理期限长,如产生争议,不排除二审、再审的可能,采用民事调解的方式,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不可上诉,且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银行在许多较大标的金额的案件中都积极采用了调解方式结案,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缩短了诉讼期限。因此,在确认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的情况下,明确还款期限、约定执行条件的民事调解在诉讼清收中实为快捷有效的方式。

(5)针对信贷业务中可能发生法律风险的问题,银行内部加大法律研究力度,关注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深入分析新法新规对银行业务的影响;针对业务中出现的常见、典型、疑难法律问题,及时下发法律风险提示函,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问题解决方案,有效指导信贷业务开展,推动法律风险的前置防范。

(6)结合普法宣传活动,立足服务基层、服务客户,提高全行员工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以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频发和易发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案例发生的原因,解析相关制度规定,为今后各行在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提出了有效的建议;一改过去统一教材、统一课件的普法宣讲模式,由基层提需求、出题目,有的放矢地制作普法宣讲课件,做到内容丰富、务求实效,并针对授信业务及合同填制和使用等常见问题进行专场宣讲,切实有效防范了业务法律风险。

三、信用风险处置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一)诉讼介入信用风险处置的时间把握不当

部分信用风险事件爆发时,银行业务部门未能及时识别风险或出于维护客户的需要,法律事务部门没有及时介入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也没有确定是否需要通过诉讼处置风险,往往导致错失最佳诉讼时机,尤其在案件超管理权限时,法律事务部门需要详细研究该笔信用风险情况并提出法律意见后上报审批,从发现风险到完成审批耗费较多时间,可能出现债务人状况进一步恶化、资产被其他债权人保全等不利于银行处置信用风险的情况。

(二)大额不良贷款处置成本较高

调研发现,银行大额不良贷款面临胜诉易、执行难、处置时间长等问题,一个案件执行时间跨度数年,期间需要不断调查债务人资产情况、时时与法院协调处置问题、资产处置中经历多次招商评估拍卖等,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但最终清收结果往往还受市场因素、行业因素等影响。

(三)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际操作中存在难点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赋予债权银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即可处置债务人资产清收不良贷款的快速、便利的程序,但在实践中存在难点。如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对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的内容、裁定或判决的正确性以及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且担保物在评估、拍卖或变卖过程中,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执行情况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目前法律法规未对“利害关系人”做出明确界定,实践中法院对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审查标准也未统一,保证人能否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受偿金额不能完全覆盖债权,申请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担保人提起诉讼继续追偿,但是将付出更多申请费用及时间成本。

(四)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合法性被法院否定

曾经发生过银行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债务人的逾期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为普通企业),后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认为:银行转让标的是因发放金融贷款而形成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金融债权的转让程序和受让对象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转让行为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判决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导致银行将来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信用风险受到限制。

(五)首封法院处置权对银行抵押资产的处置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在同一资产有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一般均由第一家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下称“首封法院”)进行处置。但因首封法院怠于实现债权,往往导致对该资产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银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十分被动。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做出了例外规定,“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移送执行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首封法院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后要进行审查,若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持不同意见时,需要逐级报请双方共同上级法院进行指定,整个过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且耗时较长,可能导致银行无法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增加诉讼成本,对银行信用风险处置产生不良影响。

(六)抵押资产减值可能造成银行债权损失

银行许多贷款抵押财产都是土地使用权、房产,由于市场不景气,以及贷款审查时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虚高,加上抵押物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银行抵押资产处置时价值远低于评估价值,不足以覆盖银行债权,在没有其他担保的情况下,可能导致银行债权受损。

四、加强信用风险处置中法律支持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诉讼案件管理流程,强化诉讼案件管理

在经济下行、不良贷款增长过快时期,应当针对不同客户情况具体分析形成风险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方案。建议银行内部简化诉讼案件审批流程,确保把握最佳诉讼时机。采取诉讼案件管理专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各行有关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将经验教训和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上传下达。

(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法律事务部门及时介入风险处置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在信用风险防范和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发挥专业作用,而不应当仅在信用风险事件已经爆发、需要紧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或提起诉讼时,法律事务部门才知晓具体情况并介入处理。可采取要求客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向法律事务部门通报全行不良贷款情况及潜在风险信号等方式,加强信用风险前置性防范。

(三)加强对抵质押资产和债务人、保证人其他资产的控制,确保处置资产顺利进行

贷后管理过程中应关注抵质押资产和债务人、保证人其他资产的管理,掌握这些资产的实际状况。在处置抵质押资产前,应对抵质押物是否易变现、价值能否完全覆盖债权及权利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若初步评估、论证后抵质押物处置价值可以完全覆盖债权且易于处置变现的,可以直接利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现债权;若初步评估、论证后抵质押物处置价值不能完全覆盖债权,且该债权又存在其他担保方式的,在无其他方式化解风险或为保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建议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充分利用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公证等快捷程序处置信用风险

加强对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强制执行公证等程序的研究和宣传,使银行充分了解这些程序的优势及具体操作,鼓励经营行采用这些简便、灵活、快捷、低成本的风险处置方式,并积极探索这些方式实现债权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五)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银行内部可制定对员工代理诉讼案件清收不良贷款的奖励机制,激发员工代理案件的积极性,力求做到专业人员、专业考核、专业待遇,吸收和稳定具有成熟工作经验的专业骨干,通过专业培训、跟班实习、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加大培养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力度,保证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六)在债务重组、破产程序中全面维护银行权益

企业破产,利益损失最大的是债权银行,使得银行资产受到严重威胁。对发生信用风险的企业,债权银行应抢先介入,摸查企业资产,梳理债权债务关系,及时确认银行债权。对提出破产重整的企业,建议深入分析企业情况,督促其进行债务重组,防范企业逃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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