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会计信息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商业银行视角

2021-11-30 15:32杨荧薪李润刘淑雅杨璐菲全莹天津财经大学
品牌研究 2021年15期

文/杨荧薪 李润 刘淑雅 杨璐菲 全莹(天津财经大学)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方式仍相对粗放,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因此无法及时有效地识别和控制影子银行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要重点防控金融风险。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研究问题

本文将影子银行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的影子银行业务,另一类是非商业银行参与的影子银行业务。本文主要基于商业银行的视角,研究影子银行业务。

此研究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影子银行的业务模式,对其进行会计信息追踪,旨在发现影子银行存在的会计监管问题,以问题导向进一步深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结合问题及原因,从会计核算、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及会计从业人员三个角度提出加强和改进影子银行会计监管的建议,规范影子银行的会计监管,减少其带来的风险。

二、文献回顾

不同于国际影子银行“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的形式,中国式影子银行出现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发展趋势,从早期的民间借贷、银信合作到之后的同业业务(如买入返售、同业存单、同业理财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像是商业银行的“合作伙伴”。卢川(2012)认为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进行的银信合作业务,通过盘活银行存量贷款、直接转让银行新增贷款使得本应在银行表内列示的业务转移到表外,为其他贷款腾挪空间,这种银信合作方式削弱了我国信贷结构的优化政策,表面上提升了银行资本充足率,实则加大了银行风险。张宝林等(2013)认为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为了逃避监管,通过表外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以及信托贷款等对外提供信用,加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但银监会2013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8号文),使得银信合作的模式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和打击,此后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开始向表内的同业业务进行转变,王喆等(2017)认为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将资金投资于同业理财,发行同业理财的银行又将资金委外投资于证券公司等,最终银行的自营资金流向了债券市场,此类业务使用短期资金对接了长期金融资产,期限错配严重,流动性压力大,增加了兑付风险,进而信用风险显著上升。

关于影子银行业务风险应对问题,不少学者从政府监管、政策出台方面提出建议,林毅夫、李永军(2001)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影子银行业务出现的根本原因,应当设立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从资金需求的根源上解决问题;文维虎、陈荣(2010)提出应当对商业银行中的影子银行业务进行归口审查,并重点监控影子银行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王喆等(2017)认为对于商业银行中非保本浮动利率的表外理财产品应当加强申报式监管;朱慈蕴(2017)提出将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由分业监管转为功能监管,解决关于银信合作、银银合作等跨业创新业务监管缝隙的问题。

但一味地加强政府监管,控制金融创新可能会抑制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相关的会计准则,会计披露规范也应与政策相呼应,同时还需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增强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以及披露意识,这样才能在不抑制金融创新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影子银行相关政策的积极作用。因此本研究从会计核算、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及会计从业人员三个角度提出加强和改进影子银行会计监管的建议,规范影子银行的会计监管,减少其带来的信用风险、监管套利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将是本文的研究方向。

三、研究方法

(一)影子银行定义

影子银行的概念在2007年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麦卡利(Paul McCulley)提出。由于影子银行相关业务并未计入当时的金融监管体系,因此被形容为“在阴影下运行(operate in shadow)”的一项银行业务。而又加之其业务模式类似于银行的业务处理模式,故被称为“影子银行”。影子银行被定义为:既能游离在监管体系外又能和传统的商业银行(接受监管)体系相对应的融资类金融机构。

(二)研究具体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基于“商业银行参与的影子银行业务”这一研究方向,通过阅读国内外有关影子银行的产生发展过程、影子银行的作用机理以及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现状的相关文献,确定了此类问题的国内外研究进度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并致力于通过有效研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2.跨学科研究法。本文结合金融和会计双学科知识现有理论、方法和成果对影子银行的会计监管进行研究,从会计学角度深入分析隶属金融学范畴的影子银行业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设法基于会计学视角提出一些治理建议。

3.因果分析法。因果分析法是利用事物间因果关系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作者通过下载并分析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规模较大的银行2003-2020年的年报,了解商业银行中影子银行相关业务的记账流程。根据商业银行相关业务记账方法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对策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四、研究过程

(一)影子银行业务的会计信息追踪

1.银行表内:与非金融机构合作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来说,会受到流动性或资本限制,也会受到投向行业的限制,比如限制对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行业提供贷款。于是,银行就会与其他非金融机构合作,这些非金融机构不受额度和投向的限制,从而可以解决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的限制问题。银行用表内资金买入返售机构的金融资产,这样就利用了第三方金融机构将贷款放出。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这项业务的资金来源仍旧是大众闲散的资金存款,但是放贷的款项却不是在贷款中,而是记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从而在不影响各项指标和不违反限制的情况下,成功放贷。

2.银行表外:非标资产投资业务与银信合作业务。银行在大众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不同于将钱存入银行以存款进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而是不进入资产负债表,以表外资金存在。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表外业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在制度与准则上就没有强制的要求,所以披露与否主要在于商业银行方的选择。随着表内信贷额度逐渐下降,为了更多地放贷,商业银行往往将理财资金通过投资非标资产投放给借款企业,从而避免了贷款业务中的额度与对象限制的问题。

另外,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中小型企业的项目证券化,做成理财产品作为中间人出售,这样银行就成功放贷,该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则是到期收益的保障。在这个环节中,信托公司收取一定的报酬和相关费用,而银行作为中间人则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一般正常的贷款,都是以资产的项目出现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但是银信合作理财中,银行并不耗费自身资本金,也不影响银行自身的贷款额度,还收取了高额手续费和佣金,从而计入的科目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也成功地将表内贷款收入挪到了表外中间收入。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

1.基于会计稳健性原则的思考

会计稳健性要求又称谨慎性,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通过研究财政部会计司颁布的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及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年报发现,商业银行在面对“发放贷款及垫款”这一科目时,将发放的贷款按照六级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不良贷款,其中不良贷款又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与此同时,在计提“发放贷款及垫款”这一金融资产科目的信用减值损失时,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实现对“发放贷款及垫款”资产的精确计量。可以说,商业银行面对发放贷款的风险是掌握并可控的,充分遵循了会计稳健性原则。

相对比之下,商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和“债权投资”科目未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精确估计,是按照已发生的损失来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其风险并不是完全可控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未能体现会计的稳健性原则。

2.基于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思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经营事项的收入和财务成果,并要有针对性地对公司的过去业绩,未来发展趋势,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资产、负债引起重大变动的经营事项,尤其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作重点披露。

商业银行购买信托资产这一项影子银行业务,会计准则并未规定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因此,商业银行购买信托资产的业务会计信息没有披露在财务报表中,是在财务报表的附录中进行披露。虽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了“表外项目预期损失”,但是这一部分业务相较于贷款业务风险是更大的,因为其不受贷款的各项条约限制,但是会计信息的规范中并未给予更大披露规定。

(三)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带来的风险

1.影子银行业务的便利性。银行贷款数额会受到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率等政府规定的指标限制,另外对客户的还款能力也有一定要求。这种银行业规范控制了金融风险,却也限制了银行的业务。因为银行的这部分理财产品业务、信托产品业务不受表内各项指标限制,因此给了影子银行业务的便利,商业银行在扩张这部分业务的同时,易使这部分业务难以控制风险。2.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盲区。因为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是银行的一项表外业务,银行在其中承担中间人的角色,这部分业务并不会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详细、充分披露;另外,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可能存在多层嵌套的关系,业务关系十分复杂,最终投资人的风险难以追踪、评估,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利用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很难对这部分业务进行掌控,很难对风险进行估测,会带来监管的盲区。

五、研究对策

基于以上研究,我们提出了如下对策。

(一)会计信息监管方面

1.统一会计核算体系。首先,要求商业银行对每一款影子银行业务产品独立建账核算,充分揭示资金流向和用途。无论是在影子银行业务发生时,还是影子银行业务存续期间,以及最终终止时都要做到如实记录。从而,使各产品在独立的账务体系中反映自身最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其次,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应明确规定影子银行业务计入何种会计科目。并且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对影子银行业务的负债科目按照主体进行区分,对资产科目设置下级明细科目,以此反映对接资产和资金的具体流向。最后,影子银行相关会计科目处理应遵循稳健性原则。例如“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债权投资”科目,应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精确估计。2.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当前,“表外项目预期损失”科目没有严格的计量标准导致科目估计模糊,披露不详。因此,需要对该科目的计量标准进行规范和统一。另外,在对各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并没有对“表外项目预期损失”进行披露。因此,应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项目预期损失”纳入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另外,通过披露产品合同信息,解决表外理财多层嵌套、拉长资金链条掩盖最源头投资者和底层资产的问题。由于表外业务的“表外性”及多层嵌套的特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很难反映出表外业务的实质,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表外理财业务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产品合同是资金提供方、信用中介、资金使用方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包括了产品期限、利率、担保、资金流向等约定。披露产品合同信息有助于理清资金链条,对表外理财业务进行穿透性监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

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我国居民理财投资素养。居民应认识到任何理财产品都是有风险的,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能明晰风险,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以此从源头遏制盲目投资,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及理财知识、提高居民理财投资素养方面应发挥作用。

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外部监管机制下,应坦诚地处理自身影子银行存量业务,如实上报,不得迂回规避。商业银行应不断强化自身内部审核、内部风控和自查机制,不可盲目追逐盈利目标,应树立社会责任感和审慎的风险观,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

(三)企业及会计从业人员方面

从企业作为融资方的角度来看,企业应加强内控制度,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风险管理机制,避免发生兑付危机的同时,加强本企业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真实披露自己有关影子银行业务的内容,保证企业所披露信息的公允性,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自己所披露的信息负责,避免为获取融资而隐瞒相关信息。

六、研究贡献及限制

(一)研究贡献

(1)补充影子银行会计监管领域的研究。目前对于影子银行会计监管的研究文献较少,多集中于影子银行风险监管体系、法律监管、金融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等方面。本文从影子银行业务及其风险出发,发现其存在的会计监管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会计监管建议,能够对该领域进行有益补充,为会计政策出台提供理论指导。

(2)促进实务中影子银行的积极发展。影子银行以金融创新的形态满足了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影子银行的会计监管,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影子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影子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机制,及时收集有效数据,定期、及时发布汇总消息和分析报告,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客观真实的决策依据,降低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风险。

(二)研究限制

本文研究对象不够全面,仅从我国商业银行的视角研究了影子银行业务。然而影子银行业务种类繁多且仍在不断创新当中,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还涉及非银行的金融机构、P2P网贷平台等。因此,在未来可以考虑扩大研究对象的范围,进一步研究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业务中所存在的会计信息监管问题,从而更加充分地反映本文的研究课题,使论文更加全面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