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发展

2021-11-30 15:32于丽沈阳市沈北新区基层社会服务中心
品牌研究 2021年15期

文/于丽(沈阳市沈北新区基层社会服务中心)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转型至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时段,主要以推进新型农业发展为核心。在2014年,我国中央农村工作团队召开了工作会议,会议上提出我国未来新型农业发展的方向,首先要以培育新型农业为基础,让农村更加繁荣昌盛,其次是对于农民增收节支的一个重要策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一、新型农业主体经营状况

目前,虽然我国大部分农户自家经营的规模较小,但农户自家经营对于创建现代体系农业化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实现新型农业转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基本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的内容以及分类,笔者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内容与类别分析

现阶段,经营主体新型农业载体分别有掌握专业技术大户、自家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化农业组织经营服务。而对于经营新型农业的规模,要求面积一定要够大,另外物质条件和专业管理的要求较高,其次就是要合理利用资源和提高土地的产出率,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时,主要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的,很多农产品都需要通过市场流动来获得更多经济效益。

(二)经营新型农业的具体情况

1.规模分析。如今在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型农业化模式,其主要是以合作的形式来提高经济效益,目前最有力的支撑就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骨干成员一般是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中央非常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活动,同时农业补贴也渐渐走向技术专业大户、自家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组织。因为有国家的政策支持,所以我国已经对家庭农场进行重点培育,就以某市区为例,目前有4000多个家庭农场已经初具规模,每个村落不少于2、3个,而对家庭农场的劳动力进行统计发现,总数量已经超过2万人次。如若按照新型农业的规则来分类,目前总数量最多的是种植业家庭农场,在所有家庭农场中占比已经超过80%,而种养结合家庭和养殖业家庭农场两种数量相加总占比达不到20%;而根据经营模式来分类,总共有45%左右的家庭农场规模在50亩到100亩之间,超过50%的家庭农场规模在100亩至500亩之间,而规模在500亩至1000亩之间的家庭农场占比较少,大概有3%左右,超过1000亩的家庭农场数量就更少了;根据整年度家庭农场经营的收入来分类,年收入超过50万的家庭占比大概有5%,年收入在15万-50万之间的家庭占比超过45%,而低于15万的家庭占比在48%左右。但由于现在还未明确认证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资格,同时没有相应的支持政策,所以导致家庭农场的发展受到影响。2.发展速度分析。就目前的情况进行分析,近年来我国发展较快的也包含农民合作社,已经有50多万个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特征是发展速度较快,主要表现为数量增加,第二是有很多新的合作领域,合作的规模也在持续增大,服务也更加多元化。同时,可以发现目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速度不容小觑,其规模等各方面都处于领先状态。所以,我国目前是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的时代,即使原材料价格上涨和市场波动,也不会影响其发展的脚步。

二、培育经营新型农业主体发展遇到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脚步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帮助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农民增加收入、尽快摆脱贫困的同时,使我国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也能建设更多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基地。所以,目前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而现阶段新型农业主体的经营模式非常灵活,具有多变性,自身优势易充分发挥,通过生产订单、合作经营、土地入股等合作模式,和农户之间进行友好合作,实现共赢。但同时也有很多问题存在:

(一)土地流转困难

想要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首先就要在规模扩大的同时减少人工成本,实现机械化,并且必须让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但很多农民因为害怕失业和失去土地,加上目前的承包地比较分散,每个农户土地的状态都不同,所以想要流转成片的土地比较困难。中央针对种粮补贴如何发放有明文规定,就算不种地承包户还是能够享有土地,因此很多农民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即使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二)规模档次较低

目前,我国的经营主体种类其实是比较完善的,且数量充足,但知名度和影响力欠佳,总的来说就是缺乏有号召力的龙头企业,同时可以进行规范操作的合作社数量较少,且很多合作社没有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加上水准高的种养大户数量少,管理家庭农场的手段不够规范化和合理化,深加工的能力欠佳,停留在初级生产的阶段,所以产业链的扩展比较困难。

(三)管理条例未完善

农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合作的条例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社和成员之间主要是一个买卖关系,大部分只是购销合同的关系,没有一个整体的利益共享条例。生产订单也不够严谨,同时履行订单时也存在问题,没有让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发挥出来。

(四)资金投入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离不开资金投入,而如果缺乏农业信贷的保障条例,就很容易发生融资困难或者担保信用危机等情况。此外,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我国政策补贴较少,保险涵盖的面积较小,所以目前的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保险,满足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导致农业技术的推广比较困难。

(五)抗风险能力较弱

现阶段经营土地的条例尚未完善,这就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建设和社会化服务比较落后,还没有形成一条完整的生产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没有完美的融合,而是各自生产和运行,欠缺团队合作的意识和能力。

上述中提到,因为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影响,在进行流转土地的时候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没有扶持的优惠,所以有小部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并未进行保险的办理,在发生极端天气或者恶劣环境、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的时候,就很容易亏损。据不完全统计,在2013年我国种植烟叶的大户因为水灾而导致生产量显著降低,亏损比较严重,而由于市场价格的影响,种植花生的大户也处于亏损状态。

三、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策略

(一)针对土地流转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土地流转问题,可以在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机制上完善相关条例,让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使用权更加稳定,首先需要重视土地确权,让农民明确其对土地的权益,其次要做好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建立相应的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严格管制土地用途,可实施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措施,建立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但同时也要避免占用或者减少耕地资源的现象。

(二)针对规模档次较低的解决措施

引导普通农民进行规模的扩大并渐渐转化为家庭农场,鼓励职业农民进行创业,与合作社一起创立品牌,进行农产品的加工,不断去开发新市场,逐渐体现农业生产主体经营的职业化。同时,主体经营模式新型农业的构建,需要积极推动与创新,在进行新型主体经营的培育时,务必要对每个家庭农场进行培育,也包含种植大户,传授一个更加科学的种植方法,创新的同时根据地区差异进行合理调整,让技术更加专业和科学。

(三)针对管理条例未完善的解决措施

需要根据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的管理特殊性进行条例的完善,并且严格监督执行,严格检查产品的质量,但切忌吹毛求疵,可以通过“有记录生产”来实现,出场时有证明,产品有一个明确的标识且可以查询,即使在市场流通以后也可以追踪,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寻找最合理的管理模式。

(四)针对资金投入问题的解决措施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可以通过借贷融资、减免税费和资金补贴中入手,让产业风险降低。对于用地和用电也可以有一个优惠政策,比如分时段进行电价调整等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逐渐扩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规模。让比较分散的农户根据产业链、产品和品牌来进行合作社的组建,进行生产和加工、销售等多种类型合作,让生产设施更加完善,提高办社质量。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引下,让合作社持续发展扩大,让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

(五)针对抗风险能力较弱的解决措施

我国产业融合发展脚步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能够帮助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农民增加收入、尽快摆脱贫困的同时,让我国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促进建设更多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基地。首先,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农业经营主体,了解某个地区农业以及产业特色,在各个区域进行生产组合形式经营土地以及社会体系服务,从而实现多样化经营,让农业生产长期发展。但经营模式也并非是越多越好,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根据地形多样化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还要培育职业农户,做到合理分工,逐渐让大部分农户成为一种职业,而不只是一个身份。

四、结束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目前我国重点关注的问题,首先要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而想要让农产品的质量得到保障,可以通过“有记录生产”来实现,出场时有证明,产品有一个明确的标识且可以查询,即使在市场流通以后也可以追踪。同时,通过培育新型农业人才,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增加支持的力度、创新合作模式,进而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做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