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乔会,廖明艳
(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科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2.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产力促进中心,湖北 恩施 445000)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际国内的经济贸易活动活跃,农产品作为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资在国际化和全球化供应链中占据较大比例和重要位置。频繁农产品贸易的同时,“红心鸭蛋”“毒韭菜”“瘦肉精”等农产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1],带来了众多的不安全问题。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其不安全因素存在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储存等整个生命周期中。近年来农产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影响消费者健康及造成社会恐慌。做到有效预警农产品安全问题及形成高效的常态化监管,建立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便是解决这些问题最及时有效的方法。政府、相关企业、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生产者、第三方监测机构等联系起来组成一张追溯网。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欧盟、日本等可追溯体系相对完善,经济体在可追溯制度法规上较为完备,各自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欧盟发布的《良好追溯流程》[2]、日本的《大米可追溯法》等一系列规定,从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并最终到达餐桌的整个供应链保障农产品质量。我国自2004年开始建设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家层面的法规及地方性法规[3],为农产品可追溯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由于农产品门类众多、国内相关企业参差不齐、生产者群体大且分散等原因,目前农产品追溯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能实现全覆盖,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在农产品供求链条中,企业始终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在整个农产品供求关系链中处于枢纽位置,流通过程中相关企业是否发布真实可靠的信息,是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关键。企业经营始终追求低成本高收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中以私人性质的企业更为明显,企业在相关规定下被强制实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时,由于增加了额外成本,其会增加相关产品的交易费用。近年来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下,企业数量巨增,2018年一季度全国新设市场主体377.6万户,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002亿户。而这些企业中以中小企业较多,而入门容易的农产品、食品企业占了较大比例。快速兴起的企业在可追溯体系建设上难度大,没有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储备。要健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需要将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有机联系在一起,需要参与其中各环节的各个企业都建立健全可追溯系统,也需要参与企业之间共享信息[4],这在目前还有一定难度。
消费者是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最终受益者,同时也是主要的参与者,在整个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消费者在消费时常会关注产品的质量及价格,有部分消费者愿意为可追溯农产品支付少量和溢价。消费者对可追溯农产品的态度主要受消费者文化素质、经济水平、年龄、对可追溯农产品的认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5]。我国人口众多,文化水平等各方面水平不一,对农产品溯源的认识也很多样化,从而使得消费者的参与意愿强弱不同。
农户在农产品追溯链条中,既是上游生产者,也是下游农产品消费者,中国广大的农牧民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农牧民的参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成效。农村信息化基础差,基础农产品可追溯基础薄弱;各行政部门要实现可追溯全程管理难度大,鲜活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如制造零售业等在管理上方便及严格[6]。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较低,农业机械化程度、规模、技术水平、农民素质等都不如欧美等发达国家,使得产品溯源难度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模式广为流传,物联网技术在农产品追溯体系中的应用也随之兴起[7],物质逐渐趋于信息化[8],RFID射频识别技术进一步发展[9],大数据[10]及云计算技术也齐头并进,且随着微信、各种APP的推广使用[11],各种条形码、二维码广泛使用,为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科技快速发展,各类技术更新换代较快,与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相关平台及系统建设速度与更新速度不匹配,部分系统刚建设好又需要更新换代。另外,相应的技术标准更新换代不及时,不能与快速变化的科技、市场等匹配,相应的技术指标与市场不适应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健全。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农产品溯源的法律制度,没有从法律层面对农产品溯源进行规定约束,没有农产品溯源的法律基础。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参考欧美、韩国、日本等溯源体系建设经验,结合我国整体情况及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农产品溯源的法律基础,以立法来明确和规定农产品溯源各项问题。同时,要加强相关技术体系建设,随着科技及社会发展,不断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并及时更新相关标准。但是目前的条件下,还不适合建立全部强制性标准,还要适当建立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要协调均衡发展,共同推进。做到整体有上位法约束,细节有相关规定执行等。由法律及相关法规构织成一张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保障网,全面推进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溯体系,需要各行各业的大中小型企业及广大农牧民的参与,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想要在短时间内达到效果难度较大,需要先集中力量于一点,建立示范,在大型企业及重点产品中开展试点,以点带面,带动全面推行溯源体系建设。
从政府安全监管角度来说,农产品安全监管也需从核心企业入手,繁重的监管任务与有限监管资源决定了农产品安全监管只能是“重点监管”。也可以集中在一些主要的行业,如集中在河北地区的蔬菜产业。而广大农民参与可追溯体系主要受农产品的价格、销路等影响,更倾向于自愿执行可追溯体系,同时也受年龄、政府政策等影响,所以需要多个方面的联合调控。在激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方面,政府的引导支持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在技术、平台、资金补贴、市场等多个方面发按宏观调控及直接干预的作用,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利用补贴等形式加强前期的引导等。
当前,我国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着诸如农村信息化基础差、基础农产品可追溯基础薄弱、各行政部门要实现可追溯全程管理难度大、鲜活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如制造零售业等在管理上方便及严格、建立追溯体系增加商业成本从而降低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积极性等问题和困难。要解决这些困难建立追溯体系,需要国家、企业等多个主体积极参与,国家从宏观政策上予以调控,在税收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以激励和帮助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可以加大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基础设施、科研攻关、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和资金投入;企业要提高农产品安全意识并建立长远意识,在国家政治的导向下加大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以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可靠,逐步建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品牌形象等。
当前,我国已经具备相对完善的信息产业体系,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安全管理,居民健康意识逐步提升,全民监督的氛围日趋浓厚,都为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建立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为消费者的选择提供了可能,但目前中国的经济水平还达不到全民富裕,受价格和经济条件的影响,消费者在选择上也存在偏差。从消费者福利角度考虑,最优的情况是建立农产品自愿追溯体系,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来购买自己需要的农产品,在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时,要尽可能地控制体系建设的成本,降低可追溯体系成本及提高产品的质量,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福利,且福利提高的程度及价格降低的程度和品质提升的程度成正比关系[12]。消费者对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消费者对可追溯农产品的需求是企业主动参与实施农产品可追溯的强大动力。要加强消费者对安全可追溯农产品的认知,提高对安全农产品的需求强度和支付意愿,提高消费者可追溯农产品的认知程度。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引导消费者,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关注程度。通过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可追溯农产品的内在信用品质有更多的了解、更加认可,才能更好地达到提高消费者对可追溯农产品支付意愿的目的,推动建设及实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
在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今社会,农产品安全越来越受社会各界关心重视,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也越发紧迫,但当前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依然存在如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消费者态度不一,企业参与程度不高,农牧民及个体等追溯难度大等诸多困难,严重阻碍着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必须要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及个体、消费者、广大的农牧民等积极参与,实现多方联动全面调控。政府要结合当下各方面情况及各地方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及更新相关技术标准,做到农产品追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在宏观层面对追溯体系建设采用市场、税收、补贴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企业及个体等要担负起其社会责任,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担负起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相关技术设施及技术平台的开发和建设,尤其是相关核心企业更应该积极建设成为可追溯示范。消费者则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到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中,并理性认识,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可追溯农产品等。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协调努力,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为农产品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