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英,王姊林
(三峡大学 文学与传媒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
罗田方言最常用的被动标记词是“把”。“把”念[ma21],阴平①。“把”表被动的基本用法与普通话中的“被”“叫”“让”相当,其作用是引出施事,同时指明主语是受事。例如:
(1)你良心把狗吃了。
(2)我山上的树把人砍光了。
单音节“把”字被动标记后还可以带一个助词成分“得”“到”,形成“把得”“把到”双音节被动标记。“把得”把到用法相同,可以互相替换。它们与单音节“把”通用,使用频率较高,使用范围也广。本文讨论“把”字被动句,将其记作:NP1+把+NP2+VP。其中,“把”为被动标记词,“NP1”一般是位于句首的名词性成分,“NP2”是被动标记词所引介的宾语,一般也是名词性成分,“VP”是被动句式的谓语成分。
1. NP1NP2不可省略。
罗田方言被动句中的体词性成分NP1NP2在“把”字句中占有重要地位,不可省略。一般情况下,施事者一定要出现,除非承前省略,如“你么用,把他打(你有什么用,被他打了)”,而受事者在任何情况下,一定要出现。被动标记“把”不能直接放在动词之前。这是罗田方言“把”字句与普通话的“被”字句的最大不同。如:
(1)她把别个骗了一条烟去了。
* 她把骗了一条烟去了。
(2)你的地把得猪拱了。
* 你的地把得拱了。
2. NP1通常是有定的。如:
(1)狗把得他打了。
(2)恶的地把他占去了(我家的地被他霸占去了。)
主语“狗”“恶的地”是“打”“占”支配的对象,必定是具体有定的,不大可能指任何“狗”“地”。就NP1与VP的语义关系而言,它是谓语动词VP所表示动作的承受者,即受事。NP1在语法成分上是主语,语用上是话题,一般称为受事主语。受事主语多数能移到谓语动词VP后成为受事宾语。如:
(1)他打了狗。
(2)他占了恶的地。
转换后的一般陈述句和“把”字被动句所表示主要意义没变,但语用上就丧失了“被动遭受”之义。
3.NP2主要表示动作的施事,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具有生命特征的实施者。如:
(1)衣服的袖口儿把他穿破了,再要买一件。
(2)我地儿的菜都把得你的猪吃了,你看么办?
上例中的“他”“你的猪”都是有生命特征的动作实施者,可以分别实施动作“穿”“吃”。
二是无生命特征的实施者。如:
(1)他把得车撞了,满身都是血。
(2)凳子瞎放,我把它绊了一跤。
(3)这个菜刀太快了,我把它割了个口子。
上例中“车”“凳子”“菜刀”都是没有生命特征,但是是动作实施者,谓语动作可以借助无生命特征的事物对受事主语产生影响。
三是动作实施的原因。如:
(1)细伢儿把吹空调吹病了,只有送到医院去了。
(2)她把好吃害了,他婆婆把她赶了。
例(1)、(2)中“吹空调”“好吃”虽然是谓词性短语,但是在此被动句中“吹空调”“好吃”具有指称性,指的是“吹空调”“好吃”这件事情,可以看作是一种广义的体词性成分。“好吃”“吹空调”是谓语动作“害”“吹病”的因由,实际在句中已经丧失了施动性,在句中呈现出无意的、非可控制的语义内容。
某些非施事成分(如:“工具、属事、经事、原因、材料”等)有时也出现在“把”后的主体位置上,这似乎可以看作“非施事成分的施事化”。这是因为这些非施事成分在被动句中赋予了其通过动核来支配或影响主题事物的能力。[1]
1.罗田方言“把”字句中的谓语动词,一般都是表处置义的动词和部分表示感觉、知觉的动词。如:处置动词有“打”“喝”“听”“说”“烧”“切”“洗”“摔”“叫”“绊”“割”“送”“杀”“抢”“偷”“骗”“安”“打破”“打湿”“烧掉”“洗坏”等;表示感觉、知觉的动词有“看到”“听见”“晓得”“闻到”。非处置的动词如判断动词“是”,助动词“能”“会”“应该”等,趋向动词“去”“到”“入”等,和部分心理活动动词、存现动词以及其他的不及物动词都不能构成被动句中的谓词性成分VP。如:
*他把人能了。
*他把别人去了。
*他把你喜欢了。
*他把你有了。
*他把你跑了。
2.在罗田方言中,谓语动词可以是“光杆动词”。普通话中的“被字句”谓语动词是一个音节时,前后一定得带上别的成分[2](P100)。但是罗田方言里的“打、笑、骂、说”等常用单音节动词可以直接充当“把”字句的谓语成分。如:
(1)你快走,莫把别个打(不要被别人打)。
(2)我这大年纪的人把别个笑,丢人(我这么大的年龄被人家笑话,真是丢人)。
(3)大早上的把你呾,不吉利(一大清早上就被你骂,太不吉利)。
(4)把别个说,划不来(被别人说坏话,不划算)。
这种特点,实际上是中古汉语被动表示法的遗留。在中古汉语时期,被动句式VP成分多以单音节为主,且动词前后不带任何其他成分。如:
(1)元慎情尚卓逸,少有高操,任心自放,不为时羁。(《洛阳伽蓝记·城东》)
(2)愿见和尚,虽为他杀,不以为恨。(《杂宝藏经·娑罗那比丘为恶生王所苦恼缘》)
(3)臣即被先帝诏,遣乘传诣军,又赐亡父官爵。(《魏书·列传第三十一》)
3.除了上述使用频率比较高的少数单音节动词“打、笑、呾、说”可以独用外,其他的表处置或表感知、感觉的动词“喝、杀、送、听见、看到”等通常不在句子中单独出现,必须有前加状语成分形成状中结构,或者是后加成分形成述补结构、述宾结构,或者是一个复杂的谓语结构。
一是前加状语成分。罗田方言中前加状语成分主要在动词前加上“箇”。“箇”在此是程度副词,相当于普通话中“这样”“那么”的意思。例如:
(1)他就把你箇样儿打,真是好脾气。
(2)你二苕啊,把他箇样儿盘(你是傻瓜吗?被他这样折腾)。
(3)他的鞋子把猫箇舔,好脏(他的鞋子被猫那样地舔,太脏了)。
二是后加补语或宾语构成述补结构、述宾结构,或者是复杂短语。如:
(1)我把你兄儿气死了(我被你弟弟气死了)。
(2)他把得风吹病了。
(3)我把到他咬了一口。
(4)文化大革命时,他把搞运动搞怕了。
(5)他的钱把吃喝玩乐搞光了。
(6)衣裳把老鼠咬了个洞。
(7)大伯屋把得贼挖了个窟窿,我要去帮他修一下子。
(8)五个苹果把他吃了四个,太贪相了。
(1)是后加程度补语,(2)是结果补语,(3)是数量补语,(4)、(5)是复杂补语,(6)、(7)是结果宾语,(8)是数量宾语。
三是谓语VP是复杂的短语,谓语不是单层的,往往有两层或以上的结构关系,谓语中心之前有状语,之后还有补语,或者是连动短语。如:
(1)几棵大树把他从山上抬回来了。
(2)箇容易的事把细红儿从早到晚跑三四回,还冇办好。
(3)电视机把他这几天整得头像都冇得了。
(4)镰刀把他拿去砍柴去了。
(5)小红儿把他叫去做伴儿去了。
以上前三例谓语VP都是复杂短语,动词前后都有附加成分,后两例是连动短语。
4.除了上述使用频率比较高的少数单音节动词“打、笑、骂、说”可以独用,以及在动词前加状语“箇”外,其他“把”字被动句VP后必须有帮助表示动作完成的动态助词“了”,如果没有,“把”字被动句便站不住脚,不能成立,这也是与普通话的不同之处。如:
(1)箇个不听话的细伢儿把他爸打了(那个不听话的小孩儿被他爸打了)。
* 箇个不听话的细伢儿把他爸打。
(2)你把他打了,箇没用(你被他打了,真是没用)。
* 你把他打了,箇没用。
(3)力二父的良心把狗吃了(你家二叔的良心被狗吃了)。
* 力二父的良心把狗吃。
(4)一锅粥把他几口喝光了。
*一锅粥把他几口喝光。
从结构上讲,“了”在“把”字被动句中还有一种完形或成句的作用,在“了”字的帮助下,“把”字被动句才得以成立。这是因为被动句是一种完成时态的句型,“了”是完成体标记,用在谓语动词后面帮助其成句。
根据徐英(2016)研究,尽管汉语方言里表示“给”动词和“被动”标记的“把”发音不完全相同,但各方言表示“给予”义动词的“把”与表示“被动”标记的“把”的发音是一致的[3]。这表明,“把”表示“给予”义动词与被动标记词之间的内在联系应该在语义中寻找,语音上的联系则是次要的。
罗田方言里的“把”字有丰富的词汇意义,不是纯粹地表示被动的标记。它在罗田方言既作动词,表示“给予”义,也表“拿”义,又作介词,表示“被动”、“处置”义。如:
(1)箇好的东西,把点我下。(表“给予”)
(2)你荷包(口袋)里装了么事,把出来我看下儿。(表“拿、掏”)
(3)麦把猪吃了。(表“被动”)
(4)灰太大了,把窗子关着。(表“处置”)
“把”表处置时,多读作[pa45];表给予时,亦可读[pa45],但一般读作[ma21];表“拿、掏”义时,必须读[ma21]。因此,虽然“把”身兼多职,但在罗田方言里依然能够依据音变识别“把”字被动句。
普通话中“被字句”中的标记词“被”是从“遭受”义虚化为表被动关系的标记词,通常含有强烈的“蒙受”“遭受”义,在普通话书面语中使用频率很高,且表现为严格意义上的被动形式。在罗田方言中,被动标记“把”是由“给予”义虚化而来,不如“被”字句虚化的彻底,因此常与一些非被动句存在较多的纠葛。如:
(1)粥把猪吃了。
(2)衣服把他拿去了。
上例中的“把”可以理解为“给予”,也可以理解为“被动”义。
黄冈地区其他县市如:黄冈市、麻城、团风、黄梅、红安、蕲春等地“把”字不管作被动标记,还是作处置标记都是念作[pa45],身兼数义,比较难以区分,必须通过逻辑推理或具体的语境来帮助区分。相比黄冈地区等县市,罗田方言“把”字被动句相对容易识别,表示被动时,“把”一般读作“ma21”,表示处置时一般读作[pa45],因此,罗田话巧妙利用音变来区分“把”字句的被动式和处置式,有利于消除歧义。相对于用作受动标记来表示处置的说法,“把”用作施动标记被动式使用频率并不高,在罗田方言里,处置式是一种更常见、更基本的句式。“从人类语言的标记规律来看,在一对相关的语法范畴中,使用频率比较低的一方往往标记程度高”[4]。罗田方言被动式的标记度相对于处置式的标记要高,因为保留内爆音,采用音变来区分,这种差别也同样反映了两种句式在语法地位上的不平等。然而,这在另一个方面也说明语言的设计原理就是为人们的交际提供明晰的表达形式。那么,在一些方言中用同一标记词兼表处置与被动标记时,就会采用不同形式标记差别来消除歧义。
至于一些学者如左林霞(2001)[5]、石毓智(2008)[4]认为方言中“把”字后附加“得”、“到”而形成的复合标记“把得”“把到”,是用来区别被动标记与处置标记,从而达到消除歧义的目的,我们认为此类论断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因为“把得”“把到”同样可以表示“给予”义;其次,当VP为动补结构,其中“把”有两解:一是为给予动词,另一种为被动标记,如:“菜把得猪吃了”。可以理解为“菜给猪吃了”,也可理解为“菜被猪吃了”。因而,我认为万群(2013)的解释也许更加合理:我们看到“把+到+N+VC”形式的被动式,来源于连动式的重新分析,“到”一直是一个介词,只是连动式重新分析为被动式的时候,由于句式意义的变化使得“把+到”也发生重新分析,发生了词汇化,被认为是一个词[6]。因此,“把到”不是为了消除被动处置标记合一造成歧义而设置的。
据徐英(2016)研究,“把”在各汉语方言中同时具备“给予”义动词与被动标记词的语义特征[3]。这种平行状态表明,罗田方言的“把”可以充当被动标记词不是孤立的语言现象,“把”表达“给予”义与充当被动标记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下文将进一步论述“把”发展为被动标记词的语法化过程。
罗田方言的“把”语义结构成分是:动核、受事、施事、“把”标记。
1. 把+N,简单的动宾句,N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这里的“把”为“抓、拿”义。如:
(1)这多瓜子,把点儿我哈(抓一点给我)。
(2)少把点儿盐,这鱼儿本身就腌了的(少放点盐,这些鱼原来就是腌制了的)。
(3)我荷包里有好东西,你把一点儿我口袋里有好东西,你掏一点儿去)。
(4)他有,莫把他他有这些东西,别给他)。
例(1)-(3)的“把”带有动作性很强的“抓、拿”义,解释为普通话的“给、拿”义似乎也无妨,但罗田人一般不会这么理解。例(4)可以理解为“给予”义动词,“抓、拿”动作性不是很强。
2. 把+N1(物)+N2(人),双宾语句。跟普通话的双宾语句顺序不同,罗田方言是直接宾语在前,间接宾语在后。如:
(1)钱用光了,把点儿钱我哈(给我一点钱)。
(2)你么时儿结的婚,也不把点儿喜糖我(你什么时候结的婚,也不送点喜糖给我)。
(3)你箇好吃,把点儿瓜子他唦(你怎么这样好吃,抓点瓜子给他)。
这里的“把”为“给予”义,“抓、拿”动作性已经很弱了,由具体的动作行为进一步虚化为更加抽象的“给予”义动词。因而,可以说“把”为“给予”义是从“抓、拿”义引申而来。
3. 把+N1(物)+N2(人)+V,“把”带的间接宾语后还可以再出现一个动词。如:
(1)钱用光了,把点儿钱我用哈。
(2)你么时儿结的婚,也不把点儿喜糖我吃。
(3)你箇好吃,把点儿瓜子他吃。
N2(人)既是“把”的间接宾语,也是后一个动词的施事,在此句式中,“把”已经完全可以理解为“给予”义动词。
4. 把+N+V,省略掉直接宾语,“N”是给予的对象。
A.连动式。“N”是给予的对象,V的施事者是“把”前主语。
(1)我昨天发烧,医生把我打了两针。
(2)我毛衣破了,你把我打两件衣裳。
(3)你不在,我把妈妈打过电话。
这里的“把”可以解释为普通话的“给”,也可以解释为“替”,但不管怎样,“把”在此已经明显不是句子的中心动词了,只是引进动作服务的对象,即“受益者”。之所以说“把”在这里引进受益者,是因为句子中动词或动词性词组所实施的动作行为对“N”来说是有益的,是积极的行为,因为“把”在此还可以理解为“帮”。“把”在此已经逐渐向介词虚化。
B.使役句。“N”是给予的对象,也是后面动词的施事者,形成了使役句。表达容许、听任等语义。
(1)这个事把他做,你就等下儿(这件事情让他做,你就等一会儿)。
(2)鱼儿把他吃,莫跟他抢(鱼儿让他吃,别跟他抢)。
(3)把我说,这样做要不得的(让我说,这件事情做得对不起良心)。
“把”在此可以解释为普通话的“让”。
C.被动句。与上面使役句结构基本同形,但施事者进入“把”后面的宾语位置,句子一般都表示“不如意”或“意外”的语义,动词后一般都要加上助动词“了”表示动作已经完成。如:
(1)你说话不过细点儿,都把他晓得了(你说话不仔细点儿,都被他知道了)。
(2)你几没用,把别个打得了(你太没用了,被别个打了)。
(3)我的一套嫁碗把他搭光了(我的一套陪嫁的餐具被他全摔坏了)。
(4)衣裳把雨打湿了(衣服被雨淋湿了)。
“把”后面的施动者可以是有生命的事物,如例(1)-(3),也可以是无生命的事物,如例(4)。
“把[ma21]”最初应该是“抓、拿”义动词,动作性很强,在简单的动宾句“把+N”里,“把”一般都解释为“抓、拿”义,在双宾语结构“把+N1(物)+N2(人)”,“把”可以解释为“抓、拿”义,但已经出现了“给予”义。如“把点儿瓜子他”,可以解释为“抓点瓜子给他”,也可解释为“给点瓜子给他”。“把点儿钱我下”可以解释为“拿点儿钱给我”,也可解释为“给我点儿钱”。在“把+N1(物)+N2(人)+V”结构中,同理如此。可见,在这样的双宾结构中,“把”的“抓、拿”义与“给予”义缠绕在一起,也就是说在双宾结构中有两解。这从语义上似乎也不难理解,“抓、拿”者往往就是拥有者,而拥有者往往就是给予者,所以由拥有者生发出“给予”义也是自然的。加上“把”这时处于一个双宾语结构中,后面同时出现给予物和给予对象,因而此结构也帮助了“把”向“给予”义动词的转化。
“把”的“给予”义产生后,省略直接宾语,简单动宾结构“把+给予对象”共现的机会增多,如“他有,莫把他”。当这个给予对象后面出现一个动词时,如果给予对象是后面动词的受事,那么就构成了“把+N+V”式连动句,如:“医生把我打了两针”,这里的“我”是给予对象,也是“打针”的受事。当这个给予对象又是后一个动作的施事时,如“把他去了,你还去干什么”,“他”是给予的对象,也是“去”的施事,这样就成了使役用法。蒋绍愚(2002)研究“给”“教”由给予动词语法化为使役动词时指出:给予动词出现在和使役句表层结构相同的部分“N1(实施)+ V1(给予动词) +N2(给予的对象/ V2的施事)+ V2”时,才能重新分析,从而由给予句转化为使役句[7]。罗田方言的“把”正好出现在这种结构中,所以也就使役化。这时候,“给予动词‘把’不成为句子中心,成为了背景信息,表示该行为的谓元把的“给予”义因不易感知而被削弱了,而它与后项动词多表示动作行为之间的使成关系,则因后项动词所表示动作行为的凸显而得到了相应的强调,由此导致了原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的重新分析,原来的连动结构变成使役兼语结构,给予动词也因此而转化为使役动词。”[8](P41)
使役—被动的演变是一种普遍的语法化趋势,对于使役动词被动介词化,太田辰夫(1958)[9]、江蓝生(2000)[10]、冯春田(2000)[11]、蒋绍愚(2002)[7]、洪波、赵茗(2005)[8]等都曾做过研究,将他们的意见概括为四点:
1.汉语的动词表示主动和表示被动在形式上没有区别;
2.能转化为被动的使役句的谓语动词必须是及物的;
3.能转化为被动的使役句的主语不是施事成分,而是受事成分;
4.只有使役程度较弱的容让型使役动词才能语法化被动介词。
比照这四点,我们来考察罗田方言“把”由使役动词语法化被动介词的路径。如:“这个东西是我先要的,么把你先抢去了”,此使役句中的主语“这个东西”是动作“抢”的受事,而把后出现施事“你”,这就给罗田话“把”使役句“把+N(V的施事)+ V”向被动句转化提供了条件。因为汉语施受同形,当主语位置出现了受事,而“把”后宾语有时是后面动词的施事的时候,就容易转化为被动。且罗田话的“把”在使役句中所表示的“让、叫”是较弱的容让型使役动词,于是“把+N(V的施事)+ V”被动式就产生了。同时罗田方言“把”字被动句一般都表示“不如意”“意外”的语义,因而也符合洪波、赵茗(2005)考察所说:“句子表达是身后项动词所表达的动作行为对受事主语的影响出乎说话人意料之外,因而使受事主语成为移情对象,那么受事主语与后项动词之间的被动关系就成为了前景信息而被凸显出来,容让型使役行为遂成为背景信息而被弱化,从而导致原结构的重新分析,使容让型使役句转化为被动句”[8](P48~49)。由使役句转化为兼语被动句的“把”字句的施动者一般是人或者是动物,但因为类推的作用,受一般被动句(施动者可以是有生命的事物也可以是无生命的事物)的影响,“把”字句的施动者也可以是无生命的事物,如:衣裳把雨打湿了。这样“把”字被动句与一般被动句基本上没有了差别,这就与使役句分了家。
以上“把”的语法路径可以具体概括为:
把:“拿、抓”义动词“把”(“把+N”) →“给予”义(“把+N1物+N2人”)→ 容让型“使役”义动词(“把+N给予的对象/V的施事+ V”)→ 被动标记词(“把+NV的施事+ V”)
罗田方言里的“把”能作动词,主要意义表示“抓、拿”,由“抓、拿”进一步引申出“给予”义;其次表示“容让”义动词,与普通话中“让、给”相当,还可以作被动标记词。江蓝生(2000)指出:“南方方言有给予动词兼表使役和被动反映的是上古的历史层次”[10]。也就是说罗田方言由表示“给予”义的“把”演化为使役、被动的用法是自上古汉语就有的语法化现象,并不是某一方言点的单一语法特征。
张振兴(2002)[12]考察北京话的“给”、 粤语的“畀”、吴语的“拔”、客家话的“分”闽语的“互”江淮官话的“把”,一般都是同时兼备了给予、使役、被动、处置中的四种功能中的两种或三种。可以说,这不是一个孤立的语法现象,标志词在方言中这些说法,只是词汇性的差别。因而,无论是“把[pa45]”还是“把[ma21]”的语法化只要满足“给予→使役→被动”这一人类语言在这上面表现出高度的共性,满足语义的相宜性,被动语法范畴的标记总是来自于某一类或者为数有限的几种语义特征的普通词汇。“在满足语义条件的词中,不同的语言可能做出不同的选择,结果就造成了一种语言的个性”[13]。罗田方言选择了“把[ma21]”作为被动语法标记,是在方言自身在历史的发展中确定的,这样可以有效地消除与处置标记的歧义。虽然“把[ma]”的语法化历程很难从浩繁的共同语文献中梳理出发展脉胳,值得庆幸的是还能从罗田方言的共时语义中爬梳出语义虚化的过程。
注释:
①罗田、浠水、武穴、麻城、江西都昌、宿松等地“把”字被动标记词读为[ma]/[me],这也可能是张敏、朱晓龙两位先生所言的南部方言的内爆音化现象,本文暂且记作“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