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历史演进与前瞻

2021-11-30 09:40张祝平
关键词:中国化中国共产党

张祝平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中国共产党宗教观,是指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正确对待宗教以及妥善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的:“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1]240回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成长史,宗教观的建设始终是党的思想和理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宗教观的成熟是党走向全面成熟的重要基础和标志。而且,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成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顺应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需要而成长、成熟的,有其与时俱进、辩证发展的过程。探究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先进性品格、文化特质和时代意义,既要回到其得以生成的独特的文化社会背景中去加以思考,更要立足新时代“中国之治”的新实践去不断丰富和发展,推进“宗教之治”在“中国之治”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百年演进的历史回溯

作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中国共产党人一贯倡导无神论的世界观。那么,对于现实社会中的宗教信仰又该怎么看,怎么办,无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在建设时期,这都是一个绕不开的“必答题”。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此即有足够的认识,随着革命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对马克思主义理解的不断深化,这一认识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和提升的过程。

(一)“宗教也是殖民扩张的武器”:开启宗教本质问题中国化思考的时期(1919—1923年)

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大多是新文化运动中的中坚力量,也是最先接触和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并致力于改变旧中国落后面貌的进步群体,他们对科学与民主的思想有执着的坚守,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大众化充满期望,并视之为改造旧中国,特别是改造包括宗教在内的一切旧文化的武器。在宗教问题上,他们既着眼于本土宗教,也着眼于西方各大宗教,对宗教的起源、本质以及其对社会进步的影响和宗教未来的前途等都有较深入的阐释分析[2]48-50。当然,由于社会历史环境的局囿和激进主义思潮的影响,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还缺乏整体性的认知,他们对中国当时社会中的宗教(包括民间信仰)总体上持强烈批判的倾向,对于宗教对科学精神传播和社会进步的严重滞碍具有高度的共识。但同时,他们也认为宗教起源于敬畏、想象和“不平等关系”,在其产生之初,“曾于人类进步以很深的影响,亦是不可争的事实”[3]361。正是基于对民族国家进步总体的向往和对于现实社会宗教意义总体的否定,早期共产党人对宗教的前途普遍持着鄙夷的心态,视宗教为异己力量,主张以科学代宗教,并常见宗教速亡的思想主张(1)比如,恽代英就曾指出,在当时社会的宗教“绝对无保存之价值也”,“今日已为宗教之末日矣”。(参见恽代英:《恽代英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4-46页。)又如,陈独秀认为,一切宗教,“殊为不伦”,“皆在废弃这列”,应“以科学代宗教”。(参见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66页。)再如,蔡和森等认为宗教是“唯一阻碍人类进步的妖魔”,更是指出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基督教同资产阶级“延其残喘”,是“将死的基督教”。(参见蔡和森:《蔡和森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96页。)。

尽管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的根源及其复杂性、长期性的问题还认识不足,但是他们已经看到宗教对社会文明进步的消极影响。更加值得重视的是,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深刻地揭示了“宗教也是殖民扩张的武器”,指出“洋教”在中国的活动其实质是“帝国主义文化侵略”,较之于经济侵略与武力掠夺之危害更甚[4]829,并直接推动了反宗教斗争和反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深入开展,促进了科学民主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在全社会更加广泛迅速的传播。这些表明,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辨析当时社会中的宗教现象,并以深切的现实关怀了解和洞察宗教活动之本质,初步显现出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印迹。

(二)从“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到“信仰的完全自由”:宗教统战意识的萌发和宗教信仰自由观的逐步形成时期(1923—1937年)

宗教信仰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和立宪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在中国,“(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自由权利)不但在事实上为军阀剥夺净尽,而且在法律上为袁世凯私造的治安警察条例所束缚”[5]568-569。而至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因应共产国际指示和反帝反封的革命需要,中国共产党虽然明确提出了“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和废止治安警察条例以及压迫罢工刑律”[6]39的主张,却依然忽视或限制了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至1923年,中国共产党在反帝反封建的残酷斗争中,开始意识到中国革命要战胜强大的敌人,必须争取最广泛的革命群众和一切可能的同盟者,并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政治主张,形成了“党能够团结一切可能联合的力量,共同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2)参见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铸就党的历史辉煌》,《湖北日报》2014年5月12日;《统一共识国共合作——中共三大1923年6月在广州召开》,《海峡导报》2007年9月8日。的基本共识。团结一切可能联合的力量当然包括团结信教群众,因此,可以说此时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萌发了宗教统战的思想。当然,由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力量还比较弱小,所以并无太多这方面的积极主动实践。至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并执行共产国际《关于中国农民问题决议案》的具体指示,围绕苏维埃地区的祖坟问题、各宗教团体的土地分配问题、传统宗教团体问题和基督教会问题等首次探索形成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和工作举措,而且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予以体现。比如,其中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7],同时指出“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7];并且在苏区的土地革命斗争中作出了没收“真正宗教职业者”土地和限制其政治权利的决定(3)参见冯今源主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147页;何小莲:《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宗教的政策与实践》,《同济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陈延武:《党的宗教工作在长征中探索与实践》,《学习时报》2016年4月11日。。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执政实践,其中对苏区宗教问题作出的一系列政策主张及实践探索,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宗教观最具体最直接的体现。概而言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把宗教视同迷信,突出强调反宗教的宣传的自由和对工农贫民中的信教者的说服教育;二是继续把处理宗教问题作为反帝反封建的主要任务之一,把宗教职业者视同剥削者,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予以打击惩罚;三是尊重事实、区别对待,严格限制“宗教职业者”的群体边界,注意保障宗教职业者的人身权利和工农贫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显然,其着眼点并不在于“有信教的自由”这一方面,而在于“有不信教的自由”这一方面,且由于受“左”的错误路线干扰,“有关政策脱离实际”[8]。因此,我们还不能说此时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观已经形成。

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观的形成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即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实现紧密相关。中央苏区丧失后,中国共产党基于对左倾路线危害的深刻反思和应对反帝国主义斗争复杂情势的需要,提出“把自己的政策,即苏维埃工农共和国的政策的许多部分,改变到更加适合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变中国为殖民地的情况”(4)《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的任务决议(瓦窑堡会议)》,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14页。转引自余伯流:《共产国际与苏维埃共和国的体制转换》,《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在致力推进形成“最广泛的反日民族统一战线”过程中,于长征期间党即实现了自身的宗教信仰自由观的转变——根据信仰自由原则,尊重和保护宗教场所、教职人员以及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的绝对自由,明确申明“任何部队不得侵扰,违反者严办”[9]154,这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最终确立打下了基础。1936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为创立全国各党各派的抗日人民阵线宣言》,把“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的完全自由”[10]列为共同行动纲领的六项条件之一,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在自己的政纲中提出“信仰的完全自由”,而且是面向全体国民意义上的。此后,党中央又多次指示调整对在华教会和传教士的政策,保障信教自由,并且主动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扩大反侵略运动[11]。至此,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观已经形成。

(三)从尊重、保护到引导:宗教信仰自由观的广泛实践与宗教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时期(1937—1949年)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社会中的主要矛盾充分演绎,中华民族空前觉醒,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危难之际逐渐走向历史的前台,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亦更趋成熟。第一,更加全面地实践宗教信仰自由观。有资料显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华北敌后,党政人员尊重各类宗教习俗,边区政府对原有的宗教建筑(包括礼拜堂、喇嘛庙等)加以保护,甚至帮助修建,对于教会人士和各类宗教徒不仅在法律上给予切实的保障,而且在物质上给以实际的帮助,并为民族地区开办学校以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培养民族干部[12]84-93。此外,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还明确规定:“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边区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13]一时间,边区境内的宗教生态明显改善,包括基督教、天主教在内的各类宗教信徒增至数万人,教会不仅注重传教,而且关注社会事业,作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要媒介的《新华日报》也频频正面报道宗教界的各种活动[12]84-93。第二,广泛团结引导宗教界力量一致抗日。给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充分的信仰自由权以及切实的保障,极大地增进了他们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有外国传教士由衷地表示“中国共产党不是基督徒的敌人,而是朋友”[14]10-15,并与中共抗日武装频繁接触、引为奥援。中国共产党也充分认识到了宗教界是完全可以团结的力量以及之于实现抗战总任务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包括“可以成为加强与国际社会联系的桥梁”(5)参见张乐:《从〈新华日报〉看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2期;刘福军、乔晓玲:《建国前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浅析》,《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可以更多争取教徒协助抗战事业”(6)比如,恽代英就曾指出,在当时社会的宗教“绝对无保存之价值也”,“今日已为宗教之末日矣”。(参见恽代英:《恽代英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4-46页。)又如,陈独秀认为,一切宗教,“殊为不伦”,“皆在废弃这列”,应“以科学代宗教”。(参见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66页。)再如,蔡和森等认为宗教是“唯一阻碍人类进步的妖魔”,更是指出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基督教同资产阶级“延其残喘”,是“将死的基督教”。(参见蔡和森:《蔡和森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96页。)等,采取了一系列积极引导的举措,并认为“他们一面是要抗日的,一面还是要烧他们的香的,这也无妨,还是我们的战友”(7)同上。。正因如此,中国社会中各大宗教人士的抗战和爱国热情得以进一步激发,并先后成立了全国性的抗日统一组织以及全国性的宗教徒联谊会。第三是构建和谐政教关系。学习苏联宗教工作经验,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设置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宗教事务,引导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边区治理和地方政府的建设工作,使得他们深切地感受到“今天宗教徒不必要再对政府有什么怀疑”[12]84-93,并相互鼓励在边区建设中多作贡献,促进形成了良好的政教关系,巩固发展了边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时代主题的转移,中国共产党继续秉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妥善处理解决宗教问题以及与宗教界人士的关系问题。同时,开始将与宗教界在政治上团结合作的着力点转移到建立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上来,并逐步与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相结合,创造性地发展了宗教统战观,为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与无神论政党领导的新生政权相适应提供了保障,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基本形成(8)参见刘福军、乔晓玲:《建国前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浅析》,《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徐麟:《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河北学刊》1992年第4期。。

(四)从“五性说”的提出到宗教政策的摇摆与行动的偏离:中国共产党宗教观在全面执政初期的艰难摸索时期(1949—1978年)

中国共产党全面掌握国家政权后,对宗教问题更加重视。党的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等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等特点[15]5-10,他们认为“(宗教界人士)思想上还有宗教信仰,并不妨碍我们整个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和团结,并不妨碍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16]239,并提出“不懂宗教、只红不专”[16]223的重要理念,继续坚持发展了宗教信仰自由观和宗教统战观,支持基督教、天主教界“三自”主张,确立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特别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本质和宗教规律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只是,在社会主义道路的初步探索过程中,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还在摸索阶段,产生了“左”的错误,科学的宗教观未能得到切实的落实。特别是1957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一时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摇摆不定,党对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到了破坏,在不少地区还实行了一些极端作法,结果使得党的宗教工作瘫痪,也使得一些宗教活动转而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发展(9)参见冯今源主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188页;何小莲:《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宗教的政策与实践》,《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五)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新确立到“相适应”理论的提出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成熟定型时期(1978—2012年)

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期,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思想原则,明确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研究制定了“中共中央19号文件”,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观、宗教统战观和宗教“五性”说。同时明确,党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能放在促退宗教信仰上”[17]60,而应该“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17]60,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奋斗。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非常精炼地概括了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此外,这一时期制定的其他法律,凡涉及宗教问题时,都遵循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并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18]。

至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0)中央1991年6号文件第一次正式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科学论断;中央2002年3号文件对“引导相适应”作了全面阐述。参见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http://www.sara.gov.cn/zjyj/316383.jhtml。的科学论断,并在中央文件中进行了系统的阐述。2004年,为使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国务院还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使宪法有关宗教的规定和“相适应”理论进一步具体化[18]。“相适应”理论的提出及其系统化、法治化阐释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宗教理论的成熟,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成熟。此后,在“相适应”理论的指导下,宗教界人士及广大信徒积极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党的各项宗教政策一以贯之、全面落实,促进了宗教和睦和谐与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

(六)宗教中国化: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创造性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和发展任务的深刻变化,新时代的中国宗教问题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比如,中国宗教和宗教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中国社会中的宗教结构发生着深刻变化;人们的信仰动机、信仰方式也正向着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方向演变[19]6-9。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首次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创造性地提出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新论断,明确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反复强调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坚持宗教工作法治化、坚持宗教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对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与对外友好交往相统一等重要观点[20]。同时,坚持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特别突出“导”的理念,强调处理宗教问题要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21]25-27,发挥宗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共同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上述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系列重要观点和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条件下和新的历史方位上作出的,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也将我国的宗教治理水平提升到了一个历史新高度,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宗教观与时俱进的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升。

二、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百年演进的逻辑机理

(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百年演进的内在根据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神圣职责所在、使命所系。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宗教和处理宗教问题上有一个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也体现出了一定的阶段性和反复性的特征,甚至还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但是,总体来看,是寓“变”于“不变”之中,即坚决贯彻执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在这一点上是始终没有变的。第一,无产阶级政党在世界观上与宗教是根本对立、不能相容的,不允许忽视、模糊、调和这种对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曾说过:“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22]707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共产党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绝对不能信仰宗教就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主张和坚守不变的原则。第二,宗教有其自身演变消亡的内在规律,宗教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写到:“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23]342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反对人为地用强力去消灭宗教,他们多次指出,反对一切宗教,抑或强制人们信仰无神论,只能“帮助它殉教和延长生命期”[24]。对此,中国共产党人有深切的体悟,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就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公民可以自由信教”和“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25]278-286,并在此后各个历史时期党的重要会议、重要文献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中反复重申,成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二)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百年演进的直接原因

宗教是一种悠久的社会历史现象,经历了各种社会形态,信众分布于各个社会阶层,它不姓“封”、不姓“资”,也不姓“社”,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26]6-9。同时,宗教又是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力量,它总是依附于并影响着现实社会客观存在的社会制度的。在中国传统社会,天主教、基督教是乘着帝国主义的军舰大炮来的,其“传教事业”同西方帝国主义的政治侵略是分不开的;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则适应了封建制度,成为了封建制度的强大支柱。中国共产党的创造者和早期领导者对封建专制和帝国主义之害有着深彻的认识,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以革命党的姿态高高举起了反帝反封建的大旗,把宗教问题和国家民族的命运以及党的使命紧密结合起来,致力于通过革命建构起新的社会制度和宗教生态,以此来重新整合中国社会。此后,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遵循着这样的轨迹,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进程中,与时俱进地建构科学的宗教观,引导中国社会中的宗教逐步走向革新和进步。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探索、实践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各历史阶段,提出了宗教“五性”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和“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等系统化的思想观点,废除了旧宗教带来的特权及压迫、确立了“三自”办教方针、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使宗教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内在性创造转化: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百年演进的动力特征

“内在创造性转化”还是“外在批判性重建”是包括中国宗教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转型的重要命题,关乎中国宗教,也关乎中国文化和中国道路[27]39-45。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演进是遵循着“宗教服务于人”、“服务于社会”的理念,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任务的发展而发展的,鲜明地体现出了神圣世俗互动与宗教内在创造性转化的思想轨迹。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既已萌发了宗教自觉自为和内在创造性转化的思想主张,他们对中国社会中的宗教既有强烈的批判,又以整体之理性辩证、历史地加以思考,并期望“今日之宗教能恢复当初改良社会道德、增进社会秩序的功效……使人人不得不弃旧恶、就新善、涤秽瘴、复光明”(11)参见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1页;蔡双全:《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宗教观》,《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2期。,这为此后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正式确立、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斗争中,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宗教问题之于完成反帝反封建任务的极端重要性,他们着力把宗教信仰的力量转化为积极的社会力量和促进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爱国的力量、革命的力量。积极争取、主动团结信教的工农群众,对教会组织及教职人员等则采取以争取为原则,积极说服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立场,正面报道、客观评价宗教界在革命斗争中积极而有效的努力,建立中共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等,无不表明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探索和寻求中国宗教内在创造性转化的路子。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和把握执政规律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过程中,对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12)即宗教的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具有两重性。和宗教自我革新内在机制的认识更加清晰坚定,从宗教统战观的巩固发展、独立自主办教原则的确立到相适应理论的提出和发展,再到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思想的系统阐释,进一步表明引导宗教在中国化道路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渐已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文化自觉。

(四)坚持中国化方向: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百年演进的核心立场

中国宗教深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浸润,大多以伦理为重、以社稷为上、以和合为贵。历史地来看,中国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但从来没有出现过全国性的政教合一政权,这与中国宗教的文化特质密切相关。只是近百多年前,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深渊,中国宗教凸显出了“封建宗法性”和“洋教”特征,一度沦为封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和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操控利用的工具(13)参见叶小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人民日报》2016年7月10日;叶小文:《在中华文化大怀抱中相融相生》,《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4月25日。。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初始,就对中国社会中的宗教面貌及其本质有了清晰的认识,并直接参与领导了非基督教运动,在思想文化战线上向宗教侵略和宗教反动势力宣战,吹响了现代宗教中国化的号角。在领导中国人民完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中,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不论什么人,什么派别,什么武装队伍,什么阶级……都应该联合起来开展神圣的民族革命战争……取得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14)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中央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609-610页、616页;《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瓦窑堡会议)》,http://www.71.cn/2011/0930/631053.shtml。,最广泛地团结了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人员。同时,反复重申,要“尊重中国主权……遵守人民政府法律……须给我们以不反对政府不反对共产党领导之保证”[28]125-132诸原则。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中国化的基本理念已经形成,并已经把它作为一切宗教政策主张的基本前提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后,坚定奉行独立自主原则,强调“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原则不动摇”[29],独立自主办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也是坚持宗教中国化的鲜明旗帜。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明确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30],并系统阐释了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基本内容、路径和要求,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新时代条件下的中国宗教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提供了目标指引和基本遵循。

三、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百年演进的经验启示与前瞻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建立和实践为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推动了理论创新,同时也留下了教训。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对宗教问题存在片面性认识,仅仅将宗教视为蒙昧的落后的意识形态或封建迷信;对我国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认识表层化[31]173-175、223。直至今日,在一些地区和一些涉及宗教的问题上,在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具体过程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一些现象以及一些不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要求的新情况、新问题[32]。当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始终与中国革命与建设的任务紧密相联,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实践性、人民性和发展性,是科学的理论体系,既坚定地贯彻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又充满中国智慧,富有中国特色。第一,历史地看宗教,承认和尊重宗教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础。第二,政治地看宗教,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本色,站在国家和民族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注重对宗教界人士的思想引导,把独立自主办教作为中国宗教必须遵守的原则。第三,文化地看宗教,高度重视宗教的文化属性,认为宗教文化是人类文化宝库中的财富,尊重、理解、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关于“宗教是文化”的阐释和研究[33]5-9。第四,实践地看宗教,特别重视宗教实践的主体——“人”,把争取信众的信任和支持作为宗教统战的着力点,将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宗教工作全过程。第五,辩证地看宗教,辩证分析宗教的“派生性”和“工具性”,正视宗教所具有的广泛群众基础和社会动员力,肯定信教群众也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积极力量。第六,立体地看宗教,坚持系统论观点,强调正确认识宗教既要看到宗教信仰、宗教情感这些无形的要素,也要看到同这种信仰和情感相适应的有形的组织和行为,提出正确处理宗教问题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34]。第七,世界地看宗教,充分认识宗教的国际性和复杂性,强调从世界总体发展的高度来观察宗教问题,既鼓励支持宗教界和宗教领域的对外交流交往,努力以宗教和谐来影响和促进社会和谐、世界和谐;同时,又坚决防范和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决依法维护宗教领域稳定。第八,发展地看宗教,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强调宗教的社会性,既把宗教作为观察社会矛盾关系的重要窗口,又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中定位宗教,科学阐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找到当代中国宗教的实践主题——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上述等等,既是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百年演进的鲜明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百年实践的主要经验。

立足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中国共产党将宗教问题与民族复兴结合起来,作出了一系列新判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境界。其中,“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35]这四句话的有机统一,是迄今为止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的最系统、最完整的概括,是新时代推进宗教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的总原则。尤其是,“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是这一总原则的实质和核心,规定了其他三个方面的价值、目标和方向。因为,“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宗教,只有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更好与我国社会主义相适应,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21]。沿着中国共产党宗教观历史演进的轨迹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总目标,坚持好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然要求把宗教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从中国特色宗教思想体系、制度规范、治理方式、礼仪方式等方面整体性建构中国宗教文化的主体性,从而在根本上推进由“宗教在中国”向“中国宗教”的深刻转变。这实际上就是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代的宗教问题提供更高的理论基点和重要制度安排,着力以理论优势和制度优势推动中国宗教治理现代化。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宗教观进一步深化发展的趋势已然可见。

第一,更加稳定。随着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不断完善及其实践的不断深入,对宗教工作规律及其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也愈加深刻,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治体系日臻成熟稳定。特别是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总体原则等,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经验总结,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同时,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中国宗教持续健康发展最大的制度优势,立足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始终把宗教问题作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中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不断巩固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在人民群众思想中的主导地位,是推进新时代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第二,更加人本。包括更加充分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更加尊重和重视宗教活动中的“人”以及其在推进宗教治理现代化中的主体性地位。“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之治’的价值坐标”[36],宗教活动是人的活动,宗教治理的主体是人、对象也是人,发挥宗教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其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在于最大限度地把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与不信教群众一起加速形成和夯实全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国家治理大格局。这就更加需要全面地贯彻落实信教群众也是群众和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的理念,以群众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完善宗教治理机制与治理方式,不断健全更好保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第三,更加开放。包括更加支持和鼓励各大宗教之间、宗教文化与其他文化形态之间以及中国宗教与境外宗教的交流,支持宗教加速推进自我革新,进一步健全宗教外交机制和更加凸显宗教的文化功能等。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这其中当然包括宗教的改革和开放。推进宗教治理现代化和发挥宗教积极作用,需要宗教与时俱进地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也需要各宗教体系和各国宗教开放包容交流互鉴。同时,宗教既是一种文化,也是人类文明的载体,宗教的开放包容还可促进人类文明的互鉴,并作为人民外交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一带一路”建设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作用。

第四,更加精准。一是精准把握宗教演化规律及其内在转化机制,更加突出精准引导,反对片面夸大宗教的正反作用,力求“导”之有效、收放有度,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二是精准把握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更加注重精准协调,特别是要准确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社会与宗教的关系、国内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关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积极构建和谐宗教关系[37];三是精准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在依法治教上更加精准发力,着力提高宗教领域的法治能力和水平,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治保障;四是精准把握宗教的文化属性,在增进文化自觉上更加精准定位,包括更加注重发挥中国优秀宗教文化在增进信教群众国家认同、政治认同、文化认同、法律认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自觉推进宗教教义与中华文化的深度融合,更加彰显中国文化主体性。

第五,更加深远。包括中国共产党宗教理论体系更加丰富完善,并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不断注入思想活力;爱国爱教宗教人才培养更加规范化、体系化;中国宗教学研究事业更加繁荣。历史地来看,中国宗教的命运与国运的兴衰紧密关联,国运衰竭,宗教不可能实现健康发展。当今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38],当然也是中国宗教大有可为的时候,党和政府必将更加重视有效凝聚宗教界力量,包括推进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的理念创新、方式创新等,更加鼓励和支持中国宗教汲取历史的智慧“走出去”,积极参与世界不同文明间的平等对话。而在这当中,遵循“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之标准[39],培养爱国爱教宗教人才就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并将成为实现宗教治理现代化和构建中国宗教文化主体性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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