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报章媒介与民初司法观念的近代化——以《时报》“刺宋案”为中心

2021-11-30 09:29董学升
关键词:时报证据司法

董学升

(江苏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近代以来,报章媒介通过文字论说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整合民众意识、推动国家发展的社会功用日益凸显。部分有识之士已敏锐地意识到报刊监督司法的作用,其中清末新政时期出洋考察宪政的户部右侍郎戴鸿慈对此便多有记述[1]。民国肇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宣称:“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2]尽管如此,民初的司法状况却远不如人意,宋教仁遇刺后,社会各界有悖法理的行为充分暴露了是时法治生态的脆弱。“刺宋案”聚讼百年,学者多着眼于“谁是幕后主使”这一谜题,围绕袁世凯是否主谋刺宋展开讨论。以新闻媒介对“刺宋案”评论为中心的相关论述,数量较少且集中于《申报》《民立报》等报刊,学者普遍将是时存在的“媒介审判”现象作为论述重点,关于报章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良性作用,虽有论及,但却缺乏深入细致的考察。就笔者陋见,目前学界对报刊关于宋案报道评论的研究者主要有杨晓娟、杨月君、廖大伟、张晓玲、牛锦红等人。其中,廖大伟、张晓玲对《申报》关于“刺宋案”的报道评论进行量化分析并与《民立报》《新闻报》进行比较后,肯定了《申报》在保障民众知情权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牛锦红在其著作中设有专章论述不同报刊对“刺宋案”的反应,部分内容涉及到媒介对司法的监督问题,其认为《申报》《大公报》《时报》等中立性报刊在促进司法审判效率及公平公正等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3-6]。

1904年6月,《时报》由狄楚青创办于上海。创立之初,该报便发“言论救时”之宏愿:“本国及世界所起之大问题,凡关于政治学术者,必竭同人谫识之所及,以公平之论,研究其是非利害,与夫所以匡救之应付之之方策,以献替于我有司而商榷于我国民。”[7]独特的版式及犀利的评论等,使得该报脱颖而出,独领风骚于知识分子之中,并成功跻身于与《申报》《新闻报》鼎足而立的“沪上三大报”行列。自宋教仁遇刺至上海地方审判厅开庭审理“刺宋案”期间,《时报》共计发表社论、时评90余篇,以期引导是案在司法轨道内获得公正、高效的解决。有鉴于此,本文拟爬梳《时报》对“刺宋案”的新闻评论,并借此管窥报刊在推动国人司法观念近代化方面的作用。

一 凶手认定遵循证据制度

证据作为法治的基石,是司法审判事实认定之锁钥,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清末民初确立的证据制度,一改中国古代“罪从供定”之弊,确凿的证据成为司法审判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所谓证据制度,即“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法律制度,是证据规则和判例有效性规范的总和”[8]。

(一)凶手认定应立足证据且由司法定谳

针对“刺宋案”事实认定过程中社会各界恣意揣测主谋的情况,《时报》强调凶手认定应立足证据且须由司法定谳。此外,该报还对媒介操纵舆论、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规劝,希望报界同人“言论有界,抵谤有条”,正确履行监督之责。

1913年3月20日晚,宋教仁于沪宁火车站遭到枪击,22日不治身亡;同日,宋遇刺的消息见诸报端;24日,买凶者应夔丞、行凶者武士英分别被英、法探捕逮捕归案。释读应宅搜获的文件后,与应函电往来频繁的内务部秘书洪述祖浮出水面。洪氏闻风而逃,刺宋一事是否还有他人授意,外界臆测纷纷。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赵秉钧作为洪之上司而倍受猜忌,又因赵秉钧为袁世凯心腹,袁亦被认为难脱干系。国民党对袁、赵合谋刺宋之说深信不疑,会商“刺宋案”处理办法时“主张从速宣布袁世凯谋杀宋教仁的罪状,举兵讨伐”[9]。孙中山表示:“根据收到之报道,其数虽少,而出自袁世凯嗾使之证据,历历在目。”[10]黄兴撰写挽联称:“前年杀吴禄贞,去年杀张振武,今年又杀宋教仁;你说是应桂馨,他说是洪述祖,我说确是袁世凯!”[11]北京政界则出现宋教仁因力主袁世凯为总统而结怨于同党、死于内讧的说法,并将矛头指向陈其美。

《时报》认为坊间流传的与刺宋凶手相关的各色说法不值一哂:“倘必先设一成见,而强取案情以与之符合,则欲加之罪何患无辞。”[12]特约通讯记者黄远生无奈地表示:“以我私意论之,非此案之全部诉讼记录皆提出供吾人研究,则所谓拟议及辨解者,皆街谈巷议而已。而今日北京则专以街谈巷议处置国家大事,此真吾国民之不幸也。”[13]该报强调:“新刑律则在证据,证据确鉴,即足以定罪……在证据范围以外者,亦不容有所牵扯,尊重法律者,当知此意也。”[14]基于上述认识,《时报》希望司法机关勿为浮言所惑,将研究真凭确据视为破解案情的唯一手段,早日厘清真相,及时公布证据,以禁绝谣言;希望社会各界尊重司法、相信司法,澄心静虑以俟司法机关调查裁决。

(二)新闻报道应言之有据、有闻必确

然而,部分报章成为南北双方笔墨战争的角斗场,关于刺宋案,其报道或硬指为政府主使,或直认为同党相残,甚或各袒私人,互相诟詈,互相辩护。中立性报刊亦不免陷入媒介审判的泥淖。《新闻报》为袁世凯鸣冤的同时,抛出黄兴、陈其美有作案嫌疑的论调[15]。执北方报界牛耳的《大公报》也怀疑陈其美与是案有关:“犹忆南北议和之际,陈其美告某君曰,一方面是共和,一方面是手枪,不图今日果应其言。而枪击宋教仁之凶犯,亦系陈其美旧部之人,真可谓是善于奉教矣。”[16]律师担心舆论左右案件走势,一度向法官呈请:司法审判之前,禁止报刊任意断言。《申报》对此颇不以为意:“夫报纸为代表舆情之机关,日就探索所得,贡献于众,法官律师未尝不可借资参考。”[17]与《申报》相反,《时报》认为靠无据猜测换取报道材料有损司法尊严,并告诫舆论界:

若误执成见或徇感情之揣测,则必误入歧途,将永无发见真象[相]之时……无论何人,不可先为臆测妄断之词以乱社会之耳目。盖甲派有所臆测妄断,乙派自必为自卫之计。稍一往返,论锋渐偏,彼此置正题于不论,斯为今日言论界上数见之怪象……今海上同业态度相似,无党派之可言,微问北京报纸,已渐启臆测妄断之端,记者窃为危之。深望各党主持者,尽力劝导,勿扬其波,望海上同业于北京报纸不正确之言论,勿事鼓吹[18]。

4月25日,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发出“有电”撮要公布证据。一度翘首以盼证据公布的《时报》,并没有忙于研读证据断定凶手,而是从完整性与科学性两个层面出发剖析证据。该报首先质疑了程、应二人撮要宣布证据的行为,“应夔丞家内所搜出之物件甚多,在理应一律宣布,无论其关系宋案与否,庶足以息群疑而见真际。若有所宣布,有所不宣布,则所不宣布者,果属何物,有何原因而不宣布?由是,所宣布者亦不足以坚国人十分之信心。此关于宣布宋案证据一定不易之理也”[19]。而后,《时报》进一步指出,司法活动需经职业法官主导方能确保其公信力。程、应二人作为行政官员,擅自公布证据,有违司法程序,实为“葫芦僧判葫芦案”。撮要公布的证据,既不完整又“不经法律上之解释及质对”,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更有待于司法机关作出说明[20]。

然而,能够客观分析证据者仅为少数,部分新闻从业者以“有闻必录”为护符,在“刺宋案”凶手判定方面过格发挥,“自程、应两君宣布宋案证据后,北京国民党报纸袁犯—赵犯—讨—杀—妖—贼—种种激烈奇异之名词,掩盖全幅……非国民党派—叛徒—逆徒之字累纸……”[21]在所谓的新闻自由与民主法治发生冲突时,《时报》毅然站队后者,强调新闻报道应言之有据、有闻必确,“言论界当无偏无倚,各尽其监督之责任,苟张大其空言,实无补于事实也”[22]。该报担心,如果任由报刊越俎代庖恣意评断案件,民国法治前途将更加黯淡,国民尊重法律的观念会愈发淡薄。或是因为有感于新闻自由缺失边界对民众、国家产生的负面效应,“二次革命”爆发后不久,黄远生条陈袁世凯,建议组织专门的新闻检查机构[23]。

二 案件审理恪守司法独立

民国肇建,国民党元老宋教仁于国会选举前遇刺身亡,一时之间举国羹沸,“刺宋案”审理备受瞩目。应夔丞、武士英归案后,公共租界、法租界对案件审讯横加干预,几经交涉,北京政府方才夺回是案审理权。然而,“京师大理院、各省审判厅,或徇情枉法,或同盟罢工,或要求薪水,或放弃职权”,司法人员专以袒护权贵、趋附要津为事,民国司法尚处于黑暗时代[24]。嫌犯牵及政府官员,法政纠结之下,审讯能否恪守司法独立原则,不免使人担忧。《时报》认为审判独立与否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案件不施干预;二是司法人员敢于摆脱强权控制。有鉴于此,针对“刺宋案”审理期间出现的行政干预司法现象,该报谴责政府僭越法律的同时,还对法官慑于权贵行为进行了批判。

(一)希冀行政机关对案件审理勿施干预

宋教仁遇刺时,民国各项制度尚未完备,除与国体相抵触的条例外,其余均暂行采用清末法律。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集清末司法改革之大成的《法院编制法》,为审理“刺宋案”提供了法理依据。该法将法院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级,并规定凡民刑案件,经地方审判厅审理不服者,可由高等审判厅审理,仍不服者则上告大理院终审,是为四级三审。据此,“刺宋案”应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初审,但是,国民党与受袁世凯委派全权负责此案的程德全商议之后,以案情重大、非比寻常为由,吁请组织特别法庭,并获得袁世凯批准。对此决定,司法部及大理院并不认同,普通、特别法庭之争自此拉开帷幕。

《时报》认为,比普通法庭抑或特别法庭审理“刺宋案”更重要的,是司法活动能否依据法律、符合程序、独立自主地进行。“(暗杀案)论理应受普通法律之制裁,第以情节重要,不得不组织特别法庭。所谓特别者,仍对于普通而言也,其组织之手续,决不能越出司法范围。盖行政官厅不能兼裁判,所犹裁判所不能兼行政官厅。”因而,对于袁世凯等干预司法的行为,报人作出强硬表示:“龁龁以司法独立争者,对于此次组织特别法庭,如行政官厅率意布置,不本乎法理,可绝对的不承认也。”[25]而后,程德全又在审判地点上大做文章。《时报》叹曰:“暗杀案之应、武二犯,已决定仍归普通法庭审判,则开庭审判可也,何必在江苏海运局或市政厅另组法庭。如其另组也,则原有之审判厅将变为特别法庭矣。故既言普通,当无一不普通,否则普通其名而特别其实,殊为司法界前途不取也。”[26]

将“刺宋案”视为北京政府与国民党进行政治博弈的筹码的《时报》,对上海司法机关抱以极大期望,希望地方审判厅做到“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自主审理“刺宋案”,以使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但事与愿违,案件审判迟迟未上日程。该报连发数问痛詈上海司法机关:“暗杀案之应、武二犯,非解交贵厅乎?司法部非饬贵厅审判乎?贵厅非所谓独立机关乎?乃迁延旬日,开审无期,令人百思而不得其故。意者贵厅亦惮于此案之为难,深愿组织特别法庭以一卸其肩巨。窃以为此案既,无组织特别法庭之必要,而司法以外行政人员,亦无干涉之理由,不知贵厅果仰何人之意旨,而竟飘摇无定,张皇失措,一至于斯?呜呼,所谓司法独立者,果当如是乎敢问?”[27]

案件未经上海地方审判厅审讯,武士英便卒于狱中,舆论对此一片哗然。言论一贯温和的《申报》亦流露愤懑无奈的情绪:“程督为宋案请开特别法庭,而法部以为不可,相持至今。至今而武士英死矣,若再迟数日,不知尚有何事发生,然则宋案之开庭,果将何日?以地方与特别之争,而中国遂无法庭矣。”[28]《时报》将武士英之死归咎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与行政机关的乱作为,“观夫暗杀案,自凶犯移解后,今日特别法庭,明日普通法庭,聚无数之有名人物,优柔寡断,迁延推宕,致变生不测,行凶犯服毒而死,人必以为典守者不得辞其咎,不知此皆无数之有名人物有以误之也”,希望“当局者勿再昧昧”,痛改迟钝之弊[29]。

(二)呼吁司法人员敢于摆脱强权控制

然而,武士英之死不仅没能加快“刺宋案”的讯办进程,上海司法机关反而将其搁置一边,开始调查武之死因,此事为主张特别法庭审理者提供了绝好的借口。由是,《时报》对上海地方司法机关的失望之情达到极点,“开审暗杀案,审检厅有完全之主权,乃上海之审检厅长处处必请示于行政官,行政官又处处必请示于中央或某伟人,致因循贻误,司法界毫无独立性质,而行凶犯亦得以乘间而自尽矣。然而死者死矣,生者尚存预审之期,何又因此而停顿?窃恐长此推三阻四,应亦效武之所为,亦意中事耳,则诸君所主张之特别法庭,不将组织与阴曹乎?或曰非如此,上海之法庭不足以昭其黑暗也。”[30]上海地方检察厅长陈英、审判厅长黄庆澜坚决请辞,以反对特别法庭审理“刺宋案”之议。尽管最终确定仍由普通法庭审理,《时报》仍对上海司法机关以退为进的方式不以为然:“凡为法官者,只知服从法律,不知服从权威。但依法律之命令,而行审判是其天职也……人处于违法地位,吾处于司法地位,当坚持到底,拒绝到底。”[31]

显然,《时报》并非不能体恤上海地方司法机关的艰难处境,只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吾国司法界独立未久,事实与习惯,法理与人情,每多抵触之处。办事之困难,掣肘即以此故。苟能忍耐,坚决勉励进行,无论如何困难,如何掣肘,必有迎刃而解之一日。吾劝司法人员,勿以稍有阻力,即遽萌退志。盖办事贵有责任心,苟顺手则就,棘手则去,中国尚有何事可为哉?”[32]最终,“刺宋案”于5月30日正式开庭,令人抱憾的是,洪述祖引渡未果,赵秉钧拒不到案,种种因素导致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法庭解决沦为“不解决之解决”。而后,“二次革命”爆发,“刺宋案”审理随之中断,直至1919年嫌犯洪述祖以教唆刺杀宋教仁等罪名被大理院处以绞刑,此案方在司法层面尘埃落定。

三 舆论聚焦成因分析

宋教仁遇刺后,上海报馆分为激烈、媚上与和平三派,“激烈派者为一般浮躁少年,日事鼓动杀机之报纸,媚上派者为一般腐儒俗子,日事拥护官僚之报纸。”[33]虽然“沪上三大报”对此案均持中立态度,但三者的反应却有着一定差别。纵览《时报》关于“刺宋案”的新闻评论,不难发现,该报始终致力于从司法层面引导案件高效公正解决,而《申报》《新闻报》更多地关注于案件本身的发展脉络,以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一)报人群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时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指出:“(报纸)若论其重要,则在言论界为民口舌之代表;对于行政方面,是处于监督地位。凡地方有所整顿,有所改革,利害损益,均可直陈,以待牧民之采择。官吏贤否,褒贬从公,俾申众情,而儆婪劣,此报纸之天职也。西报记者,必博学通儒乃能膺此责任。地方政府,时恃其论说,以作导师。”[34]《时报》创刊之初,即汇集了一批专攻法政的新式知识分子。“时报同人及息楼来宾,不少是在日本的政法大学毕业的,而尤以早稻田大学为多。”民国初年,包天笑出任主笔,濮伯欣、李岳瑞、瞿绍伊、黄远生等人参与新闻编撰工作。其中,瞿、黄二人均曾留日攻读法政,熟谙各项法律制度。包氏长期出入息楼,并有编辑宪政杂志的经验,因而具备一定的近代法律知识[35]。如是,报人的教育背景及交往经历,为《时报》立足司法、理性发声提供了可能。

(二)报人对“以法治国”原则的推崇

《时报》对共和精神的理解是该报撰写新闻评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武昌一役,中国一跃成为资产阶级共和国,社会一片欣欣向荣,然而,巩固共和体制使民主政治由名至到实归、剔除思想枷锁使普罗大众由臣民到国民并非易事。秉承共和精神、建设共和国家被有识之士视作扫除阴霾翳障、推动政治日臻完善的重要方式。究竟何为共和精神,时人曾有如下诠释:“共和之精神,纯在法律,必人人有法律之常识,而后基础可固;必人人有遵守法律之习惯,而后政令可行。”[36]《时报》作为以法治国原则的忠实拥趸,民国成立之初即发表评论,指出法律对于国家发展的作用:“自革命以来,新旧不接,势更不能悉据法律以为准,而今则大局已定,所有一切杀人、刑人、捕人之事,万不能不遵法律以行事。此亦恢复秩序,安靖人心之要道也,有役民之职者其知之。”[37]

南北嫌隙与日俱增,“二次革命”之说甚嚣尘上,严重影响国家发展与民众生活。西方各国开始重新考虑是否应当承认中华民国。蒙旗人心惶恐,加之受到库伦煽惑,形势颇有摇动之势。北京政、商两界挟资移眷者众多,土匪趁乱劫掠,社会治安状况急剧下降。江浙商界杯弓市虎,丝、茶两业损失惨重。上海“棉纱一项每包跌价六两,金子每两跌价三两,洋布、洋货均因客帮来电止装,以致销路濡滞”,外商贸易也受到连带影响[38]。《时报》哀叹:“为共和国之人民,第一在道德,第二在法律,至于道德、法律均不足以维持,而于是乃凭权势以争胜。试思以权势定国是,尚得为共和之国乎?”[39]并苦口婆心地劝诫:“法律所许者,吾民则以权位许之,否者,则吾民共绝之。政治之争,必使之循正式之轨道,断不许其溢出范围。庶几,吾民乃有安枕之日,而国家前途或有幸焉。”[40]

(三)报人对民众心理及国家局势的判断

《时报》认为,诉诸武力既无法获得民众支持,也无助于改变现状,该报借助舆论引导案件和平解决的信念因而愈发坚定。“凡一国之所以酿成革命者,非苟焉而已,必其人民忍之无可忍,容之无可容,于是挺[铤]而走险,思有以改革之,则其所创造者,必能远胜于前,始足以慰人民之望。乃一试于此,一派人既如此,更试之,于彼一派人又如彼,则国民之气已馁,更不愿再有所试,而惟以求安为大幸矣。”[41]此外,《时报》并不认同再次革命维护共和的举动:“革命以后,百事退化,唯国民尚武精神异常发展。自今以往,内政不必修,外交不必讲,海陆军备不必完全,但得四万万同胞,一持一手枪,人怀一炸弹,便可以强迫承认,便可以硬借外资,彼东西各国度,无不望风解体弥耳受命矣。尚何论蒙古之活佛、西藏之达赖耶?”[42]

更为重要的是,舆论对国民党普遍缺乏好感,“鼓动共和者,国民党人也,捣乱共和者,亦国民党人也。国民党改组以来,虽未必无特出之人,然其分子之复杂,议论之嚣张,行为之暴烈,此固有目共见,无庸为之讳言。”[43]包天笑甚至认为:“国民党中多暴乱分子……今各处暴民又多嫁名于国民党,国民党人苟不表示一种诚恳之意思,于国人殊无立足之余地。”[44]五国大借款合同的签订及西方国家相继承认民国,使国民党彻底失去与袁世凯抗衡的资本。《时报》继而表示,“民国前途尚非绝望,从此努力进行,人民克尽监督之责任,以前之政府,或有不善,以后之政府,苟能组织完备称雄于全球,亦意中事耳。”[45]毋庸置疑,在《时报》看来,“刺宋案”这一桩投入政治旋涡中的刑事案件,无论是从情理还是形势方面考量,司法解决实为纾困的最佳方式。与其拼死力争之,不如用和平手段监督之。亦唯有如此,才无愧于报人为民族福祉鼓吹的职业理想。

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即讯息”。事实上,媒介不仅具备传递讯息的功能,还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人的思维方式,继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重构。清季以降,“各种不同的改革话语与政治方案通过传媒广泛传播,不同党派和团体成为意见竞争的参与主体,中国开始进入‘主义喧哗’的思想解放时代。”[46]媒介的本质特性为公开化,媒介有一种冲动,即发布信息,进而获得社会认同,而正是在这种不断展现信息的过程中,媒介获得了自身的存在价值,民众生活也在媒介的作用下悄然发生变化。但是,媒介的这种扩张也有可能对某些领域带来负面的效果,其中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媒介如果发布不恰当的信息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即可能会干预司法的独立性,使得法官的判决丧失自身独立性的价值。因此,何以处理言论独立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始终是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47]。毫无疑问,媒介与司法之间良性关系的建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民国初年,西式法律体系虽在一定程度得以确立,但广袤的中华大地却没能为其提供适宜生长的土壤。是时,国民“识国家为何物?共和为何义?立法为何事者,千万与之一比例耳!”[48]。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刺宋案”的反应,将近代司法观念缺位下共和国家的发展窘态暴露无遗。因此,对于媒介权威与司法权威的关系,有学者认为,“近代时期的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的演进路径是迂回曲折的”,甚至可以说,“近代中国时期的所谓报律其实代表的就是政治意图,以政治干涉司法,并以政治干涉媒体报道司法,从而导致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走向异化,而这一异化趋向在南京国民政府时将会更加严重”[6]278-280。

大众媒介凭借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优势,为知识普及提供了便利。宋教仁遇刺后,《时报》对“刺宋案”审判前期各界有违法律行径的揭露和抨击,充分发挥了其舆论监督功能,向读者传递了法治、司法独立、刑事证据制度等近代司法观念。此后,《时报》还对政治与法律的良性关系进行了探讨:“何为良法律?即不碍政治之作用者是;何为良政治?即不背法律之原理者是。若然,则法律与政治之关系可知矣。如必执法律之统系以束缚政治,或因政治之问题而抵触法律,皆非正当之作用也。”[49]尽管《时报》构建近代法治国家的努力,未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着国人的思想观念,为推动司法及国家现代化做了舆论准备,其作为在中国现代新闻史上留下了浓抹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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