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资源
李资源
(中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必须保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锲而不舍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1](P65)。延安时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辉煌时期,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取得了丰硕成果的重要历史时期。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认真研究和总结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基本经验,从中挖掘出其对现实启示的重要部分,对于我们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更好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开拓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揭示了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形成和发展的客观规律,阐明了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核心思想:一是强调民族不分大小,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二是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执行民族团结的政策;三是在国家的结构形式方面,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采取民族自决、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等何种形式,要根据各国的基本国情和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决定[2]。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并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延安时期提出的民族纲领更加明确,制定的民族政策更为具体,民族工作实践更注重实效,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又密切结合中国民族问题实际,这是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根本前提。
1921 年,中国共产党的“一大”纲领写明要接收各民族成员为党员[3](P3);1922年,中国共产党“二大”宣言提出了推翻一切军阀,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新疆三部实行自治[3](P18);1923年,中国共产党“三大”党纲草案规定,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3](P22);1928年,中国共产党“六大”提出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 政府[3](P90)。1931 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又重申了上述原则并作了进一步规定[3](P166)。党的上述民族纲领是根据马克思关于民族问题的一般原理提出来的,但在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面,有时提“民族自决”,有时提“联邦制”,有时又提“民族自治”,说明这个时期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客观实际还缺乏深入的了解,主观上易于照抄照搬苏联的模式,还没有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正确地恰当地结合起来[4]。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成为我国的主要矛盾。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为团结中华民族一致抗日,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3](P595),并详尽地阐明了党的民族政策,比较明确地提出了要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这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5](P237)。后来只在个别情况下提到“民族自决权”或者“联邦制”,在党的文献里很少见到这一纲领口号,而民族区域自治基本上成为我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这显然是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形势以及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经过长期探索开始找到了一条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6]。延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了上述政治主张。
毛泽东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7](P1298)。对于一个政党或者一个国家来说,政策正确了才能取得胜利,政策错误了就会遭受挫折。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依据,也是人民政府协调规范国内民族关系的准绳。延安时期党总结了成立以来特别是长征时期民族工作的经验,因而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所制定的民族政策就显得比之前的更为具体。
1.强调团结各少数民族共同抗日。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开始,抗日救国就成为全国各族人民首要紧迫的任务。因此党中央适时地提出“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瑶等) 为统一力量,共同抗日图存”的号召[3](P608),迅速建立起包括国内各阶级各民族等在内的最为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2.主张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石,1935年12月20日,以毛泽东署名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重申“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3](P323),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团结抗日民族政策中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为把这些原则具体化便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又进一步作了详尽的规定。
3.坚持各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为了实现民族平等和更好地团结少数民族人民进行抗战,中国共产党根据列宁提出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通原则”,初步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并强调在蒙、回民族建立自治的地方应依据平等团结的原则,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给予其他民族以平等权利。为保障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权,陕甘宁边区及其他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在施政纲领中都作了具体规定。
4.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延安时期特别重视实施国民抗日教育,发扬蒙、回等各少数民族固有的优良文化与光荣传统,培养抗战建国的人才。毛泽东明确指出:“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习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3](P595)。一是规定蒙、回等地区必须普遍设立各级完全免费的学校,蒙、回青年有自己选择学校的权利;设立喇嘛训练班或阿訇训练班,提高喇嘛、阿訇的政治文化水平;蒙、回民族有自己选择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蒙、回文字,创办蒙、回民族自己的报纸。二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三是从无产阶级民族观出发,指示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坚决反对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思想和行动[8]。陕甘宁边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抗日根据地,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施政纲领中就民族政策的实施作了具体说明。
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正确民族政策指引下,延安时期民族工作实践中,在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陕甘宁边区是党中央所在地,是模范抗日民主根据地,聚集着众多少数民族群众,能否处理好民族关系对边区影响极大。1941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局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随后边区政府及所属各分区、县、市内都设立了少数民族事务工作机构。在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方面,1939年陕甘宁边区制定的《选举条例》和1944年制定的《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及文化程度之差别……皆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P733)《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对少数民族选举作了特殊规定,这对回族和蒙古族来说是历史上的第一次。如在1945年的选举中,镇原县三岔的回民乡男女选民百分之百参加了投票,从而保证了在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都有回族和蒙古族代表参加[9]。
2.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民生。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帮助蒙、回少数民族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在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中,在经济方面规定了要减轻蒙古、回等民族人民的税务负担,在粮食和日用品供应方面要给予照顾,尤其是要大力帮助各族人民设立工厂,开发矿山,使少数民族手工业和农业生产得到发展[10]。特别是对从敌占区和国统区迁到边区的少数民族家庭,政府不仅要帮助他们安家落户,给予生活上救济,或供贷口粮,调配耕地和生产工具,供给种子用以发展生产,而且3年内不交公粮,免除他们的经济负担。在边区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下,保障了边区回、蒙古等各族人民的生活。这些变化吸引了附近国民党统治区回民同胞络绎不绝来到边区,到1944年10月,边区的回民已达600户,1945年又猛增到1000户,人口近5000 人[11](P155)。
3.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发展。陕甘宁边区政府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提高他们的民族文化水平,除兴办各类学校外,还创办少数民族刊物,要求从事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族同志要努力学习蒙古族语言文字。为了弘扬蒙古、回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促进各族人民团结,共同抗日救国,在西北工委的领导和边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1940年先后成立了蒙古文化促进会、边区回民文化促进会,陕甘宁边区政府还拨款7000元,在延安青年文化沟建立了一座清真寺,毛泽东亲笔为寺匾题写了“清真寺”三个大字[12]。此后,又修建了8座清真寺,回族人民的传统文化和民间信仰都得到了尊重。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国内外形势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多民族始终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13]。这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依据和前提,在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制定民族政策和处理民族问题时,都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立足中国的这一现实国情,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团结原则,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宗旨,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当作各民族最高利益,协调好各民族和谐关系,同心同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十分重视对社会实际调查研究,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就是对英国工人状况和工人运动作了周密的调查研究写出的。马克思在长达40年《资本论》创作过程中,专门拟定过关于各国工人阶级状况的统计调查提纲和《工人调查表》。调查研究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7](P109)。调查研究是从实际出发的中心环节,在民族工作方面,为准确把握中国民族问题的国情,1938 年底,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工委”) 成立后,首要的任务就是从事中国各民族社会历史和现状的调查和研究工作,为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民族纲领和政策提供依据。
为了解回族的历史和现状,西工委研究人员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深入回族进行了广泛调查,分析了回族内部的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特征,揭露了国民党政府大汉族主义政策及其影响以及日本帝国主义的阴谋,指出了回族问题的严重性,起草了《回民族问题提纲》上报党中央,中央书记处原则上通过了这个提纲。为了向党中央提供蒙古族问题的详细情况,西工委还比较系统地调查了蒙古族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了蒙古族发展的历史以及其政治、经济特点,深刻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对蒙古民族的侵略,戳穿了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的傀儡性质,抨击了国民党大汉族主义政策的反动本质及其给蒙古族人民造成的严重影响,向党中央提出了《蒙古民族问题提纲》 的报告。这两个调查报告开创了我党历史上对少数民族问题调查工作的先河。延安时期通过对回、蒙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的调查,不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的民族政策,而且使我们党在制定民族政策时,增强了自觉性,减少了盲目性,使党的民族政策真正建立在可靠依据的基础上,对后来我们开展民族问题调查积累了经验。
调查是为了尽可能全面把握客观的情况,而研究则是对调查所获取的客观情况,运用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方法论进行综合分析、抽象概括,从“事”中求“是”,从而达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目的。调查和研究是同一认识过程中相辅相成又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西工委研究人员在调查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研究回、蒙民族问题,指出“今天回族的命运也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一样,只有从彻底抗日斗争中才有争取一切其他方面的解放”[3](P733),并提出了团结回族共同抗日的各项政策和党的工作方针。根据这项研究成果,编写成的《回民族问题》一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我国民族问题的首部著作,由延安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获得了回族人民特别是回族知识界的拥护,从史实和理论上沉重打击了国民党反动大汉族主义否认回族是一个民族的谰言,在全国回民中产生了很大反响[14]。在蒙古族研究方面,《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以蒙古族的历史、现状到具体政策为线索,系统探讨了蒙古民族问题,提出了解决蒙古民族问题的九条具体政策,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关系等各个方面,是指导蒙古民族解放斗争的纲领性文献。
毛泽东历来十分重视国内民族问题,早在建党初期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对国内民族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认为少数民族的解放斗争是全国人民解放斗争的一部分,主张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压迫,真正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提出坚持自愿原则,少数民族有权建立“联邦制”国家,或承认边疆民族的“独立”,或建立民族自治政府。这个时期,毛泽东这些思想和我们党在民族问题上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5](P218)。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首先明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为党进一步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途径指明了方向。
1939 年,毛泽东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从两个方面进一步阐明了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首先,毛泽东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考察了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过程和特点,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由汉人和数十种少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15](P622),既充分肯定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事实,同时说明了各族人民长期形成的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其次,毛泽东分析了中国革命运动发展的历史,指出中华民族“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15](P623)。特别是在近代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共同的利益和命运把汉族和少数民族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各族人民都接受党的领导进行革命斗争并已“真诚地结合起来了”的情况下,建立统一集中的民主国家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4]。当然,当时毛泽东提出的这些思想尚未来得及全面阐发,但他的这些论断为后来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理论基础,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毛泽东思想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2]。
调查研究是贯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搞好民族工作同样离不开调查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对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而且身体力行,十多次深入内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区开展调研,看望少数民族群众,体察少数民族群众冷暖,为推动民族工作创新发展指出了努力的方向。在新时代,广大民族工作者必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民族地区,深入少数民族群众,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时代化要求出发,着眼于对党和国家关注的系列重大问题的战略思考,着眼于民族工作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不断提高民族问题调查研究的水平。
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强调“如果没有革命的理论,没有历史知识,没有对于实际运动的深刻的了解,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15](P533)红军长征时期在频繁接触少数民族和民族问题的过程中,党特别提出“马克思、列宁、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方法,是我们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最可靠的武器,只有根据这种理论和方法,我们在工作上才能有明确的方针与路线,学习马克思、列宁、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方法,是目前我们全党的迫切任务”[3](P307)。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围绕抗日大局,在对领导干部普遍加强马克思主义教育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办少数民族班,创办民族学院等,提高少数民族干部民族理论素养,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教育落到实处。
延安时期中共中央先后创办了多所民族学校,如中共中央党校创立的少数民族班,陕北公学相继建立的蒙古青年队等,1941年9月正式创立了延安民族学院。
1936 年10月,中央党校在定边设立了少数民族班,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招生,不仅有经历长征的彝、藏、羌等民族的革命战士,而且有参加北方革命的蒙古、回等民族的优秀青年。1937年1月,中央党校随着党中央一起搬往延安,在汲取原来经验的基础上,将少数民族独自编成1个班即第七班。由于大量回族青年来到延安投身于抗日洪流,1939年7月,中央党校又成立了回族干部训练班即第三十七班。这个时期,西工委还为藏族干部专门开办了训练班。1939年12月,中央指示陕北公学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至1941年内蒙古大青山地区的党组织遵循中央的指示,先后发动了9批共计100多人前往陕北公学进修,包括蒙古族以及一些汉族青年,把他们一起编制成为蒙古青年队,即第五十五队。1941年6月30日,陕北公学成立了民族工作部并招生185人,学员来自蒙古、回、藏、苗、彝、满、汉等民族的青年。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适应抗日战争和更加规范办学的需要,同时满足越来越多少数民族青年的求学要求,中共中央于1941年9月决定,以加强民族文化教育事业为宗旨,在陕北公学民族部的基础上创建延安民族学院。建院之初,约有近300名学员,包括蒙古、回、藏、彝、苗、满、东乡、汉等8个民族的青年。党中央创办这样一所由多民族组成的革命学校,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在少数民族教育史上也是一大创举。各民族青年在这个革命的大家庭里朝夕相处,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情同手足,在紧张学习之余,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加深了相互了解,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增强了各民族的团结。“汉、满、蒙、回、藏、苗、彝,亲密地团结在一起。今天是各民族学习的伙伴,明天是革命中战斗的先锋……”这首延安民族学院的院歌,充分表达了各族学员的共同心声[16]。
中央党校开办的回族班、陕北公学开办的蒙古青年队,都是依据学生的水平组织教学工作,将政治课以及文化课当作基本课程。政治课的比重占到50%,主要讲授政治常识和时事政策,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马列主义、党的建设等课程。延安民族学院从成立到1942年上半年共开设了6 个普通班和1个研究班,开展爱国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及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当时学员们从朴素的阶级感情出发,对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虽然都怀有深仇大恨,但他们对中国历史上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根源还缺乏深刻认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的思想还十分陌生。为了尽快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延安民族学院始终把政治思想教育贯穿于一切课内外活动中。与此同时,在学员中还分别进行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教育,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民族语言文字以及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使各族学员逐步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看问题,为他们在民族地区开展党的工作奠定了较好的理论基础[5](P253)。
延安民族学院学员来自不同地方,文化水平和理论基础参差不齐,教师授课时主要采取启发式和讨论式方法,尽量做到深人浅出,通俗易懂,使他们容易接受,启发他们积极思维,养成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向题能力上下功夫。在学的方面强调集体学习,发挥集体智慧,互相帮助,解决文化程度差异的问题,也有利于学员发挥集体主义精神,加强民族团结。延安民族学院十分重视生产劳动教育,为缓解抗日根据地经济上出现的严重困难局面,师生们响应毛泽东“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投身于轰轰烈烈大生产之中,男学员开荒种地、锄草送肥、打窑洞、烧木炭;女同学纺棉花、纺毛线。生产劳动磨炼了学员们的意志,又改善了各族师生的生活。延安民族学院一扫千年陈规旧俗,强调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特别是抗日战争的实际,组织学员下乡深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支持和帮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各族群众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做好新时代的民族工作,需要有一支德才兼备的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他们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2014年中央民族工会议提出民族地区好干部“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13]的新标准,这要求中央和各级党委在培养选拔民族干部时,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和理论培训,既要提高他们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水平,又要能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当前就是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学习的重中之重,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到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只要牢牢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我国的民族关系就不能被任何人和任何政治势力所挑拨,我们的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就有了充分的政治保障[17]。
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除了自由、民主、平等之外,其核心是政权问题。在多民族国家社会革命中,建立什么形式的国家政权来保障这些权利,是革命阶级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共同抗日,保卫国家领土完整和人民免遭蹂躏,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时事实上放弃了民族自决和联邦的想法,更专注于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特别是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对这方面的纲领性阐述,几乎涉及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指导中国革命斗争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重要理论纲领和政策[18]。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首先在陕甘宁边区开始实践。早在1934年,刘志丹、谢子长领导的陕甘红军游击队在陕甘边区根据地正宁县回族聚居区建立了龙咀子回民乡,这是我国第一个回族自治政权。1936年红军西征进入宁夏,在同心城成立的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是我党建立的最早的县一级自治政权。1940—1945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三边、陇东、关中等地的回、蒙古等民族聚居区,先后建立了定边、镇宁、镇原等县的多个回民乡以及关中回民自治区和城川蒙民自治区等。这些县以下的区、乡自治政权存在了二三年到四五年时间,都采取了许多措施,领导各族群众发展生产,支援前线;发展教育事业,成立民族学校、成人夜校,积极宣传党的抗日主张和民族政策;组织少数民族抗日武装,动员各民族青年报名参军奔赴前线;同时还注意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修建清真寺,为清真寺请阿訇。边区回、蒙民族自治政权的建立,使当地少数民族初步实现了当家作主,激发了各族人民的抗日热情,对于巩固和发展陕甘宁革命根据地起了重要作用,对西北地区广大少数民族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在实践的基础上,1941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明确规定了“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3](P1047)这就使民族区域自治,虽然是局部的,但毕竟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民族区域性自治的政策。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民族区域性自治政权的尝试,与国民党政府的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鲜明对比,既显示了党一心一意解决民族不平等问题,团结各族人民共同抗日的诚恳态度,也说明了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建立民族自治政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确实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好办法。1945年毛泽东在七大报告中,充分肯定了陕甘宁边区和华北各解放区对待蒙、回两民族的态度是正确的,民族工作是有成绩的,并在宣布建立新型民主共和国具体纲领时,仍然强调“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19](P1064)。抗战胜利后内蒙古绝大部分地区获得了解放,党在内蒙古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各族各阶层人民,建立广泛的反蒋统一战线,实现内蒙古区域自治。为了完成这项任务,中国共产党领导内蒙古人民开展了内蒙古自治运动。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乌兰夫任主席。5月19日,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在延安复电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古同胞……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相信“蒙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建设新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3](P1127)
任何理论和政策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只有经过实践才能得到检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民族区域性自治政权,正确处理了统一的国家与民族自治的关系,开创了各民族不分大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先河,创造了各民族既能自己当家作主又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先例。通过延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实践,充分证明了党的这项政策是正确的,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参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积极性,在自治政权的性质和地位、自治政权的民族组成和自治政府自治权利的实现等方面,为新中国成立时进一步完善党的民族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重要的经验。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创造性地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次伟大实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宝库,为其他少数民族树立了光辉榜样。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用活生生的事实向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的救星,只有中国共产党指引的革命道路才是各少数民族人民摆脱民族压迫,争取民族解放的正确道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3](P1290),确立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道路决定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命运,道路也改变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命运。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既尊重了我国历史,又符合本国国情,同时也是顺应人心的正确选择,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伟大理论和实践成果[20]。但随着时代的变化,我们的民族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和机遇。旗帜鲜明地坚持这条道路,既要坚定道路、理论、制度自信,又需要从新时代民族地区实际出发,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体制机制[21],抓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个关键,增进各族人民的福祉,不断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历史理论成果的背后总是蕴含着丰富的可借鉴的经验,这些基本经验又能激发出许多深刻启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站在历史的高度继承党的优良传统,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理论内涵,创新提出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学习和领会好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做好民族工作,解决当前中国面临的民族问题,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都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