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树林,李姝璇
(黑龙江大学 文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附录是法律法规文本中附在正文之后与正文密切相关却又不宜在正文中出现的各类材料。一方面,附录的内容与正文密切相关,附录的设置有助于保证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从而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该法律法规、执行该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附录的内容又不宜直接放入正文中,附录的设置有助于保证正文的整体性和连贯性,从而有助于突显正文的重要性和可读性。因而,附录是法律法规文本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法律法规文本组成部分的附录长期以来并未受到足够重视,除了吴秋菊(2004)、徐向华(2011)等一些立法学论著有所涉及以外,目前尚未发现专门对其进行考察的成果,在已制定的国家或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中,也基本未涉及附录设置的技术规范。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附录的设置情况怎样?附录有哪些类型?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如何改进?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考察,涉及200部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广东、新疆、黑龙江等四个省份各50部地方法律法规。
通过对200部国家法律法规和200部地方法规的考察,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附录的设置并不统一,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所谓有实有名,是指在一部分法律法规中既有附录的内容,又明确以“附录”“附件”“附”等标示之。如:
(1)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附:国旗制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例(1)中附录用于说明相关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的废止情况;例(2)中附录详细说明了国旗的具体制法。
这一类情况只存在于国家法律法规中。在所调查的200部国家级法律法规中,有名有实的有15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所谓有实无名,是指在一部分法律法规中有附录的内容,却未以“附录”“附件”“附”等明确标示之。例如:
(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4)关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这一类情况在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中均存在。在所调查的200部国家级法律中,有实无名的只有一部。在所调查的200部地方法规中,黑龙江的50部都属有实无名,均附有对该法规草案的说明。
所谓无实无名,是指在一部分法律法规中没有附录的内容,自然也就没有“附录”“附件”“附”等名称。这一类在所调查的200部国家法律中占92%,在所调查的200部地方法规中占75%。无论是在国家法律中,还是在地方法规中,均占大多数。
从本质上说,附录都是对正文的补充说明,但所补充说明内容的性质是不同的。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在内容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附录有四种类型。
这一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中均有体现,最为常见,其中,国家法律法规四部,地方法规50部。例如:
(5)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6)附:法律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例(5)附录补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方面的信息;例(6)附录补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的法律条文。
这一类只出现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在我们调查的材料中,有6部法律法规有此类附录。例如:
(7)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8)【附录】国务院地址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例(7)附录展示了国旗的图案;例(8)附录属于名物目录。该类属于图表公式目录类附录,即使未采用图表公式目录形式,一般也可以转换为图表公式目录形式。
这一类也只出现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在我们调查的材料中,有两部法律法规有此类附录。例如:
(9)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0)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例(9)附录从5个方面对如何制作国徽图案进行了说明;例(10)附录详细说明了国旗的颜色、形状、画法和通用尺度等。
该类有可能和上一类合并在一个附录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附件一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附有图案说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这一类同样只出现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在我们调查的法律法规中,有两部法律法规有此类附录。例如:
(11)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2)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例(11)附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涉及的行政长官的产生这一重要事项所进行的规范;例(12)附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涉及的侮辱国徽以及同类的侮辱国旗这一重要事项所进行的规范。
在我们调查的法律法规中,有的法律法规明确列出了两个附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从附录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两个附录都属于第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两个附录都属于第四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附录的情况比较复杂,第一个附录兼属第二类和第三类,第二个附录属于第四类。调查中未发现有三个或三个以上附录的情况。
一方面,相对于标题、题注、正文等,附录不是法律法规必有的组成部分,因而重要性可能不如其他组成部分突显;另一方面,就附录设置情况看,有附录的毕竟是少数,因而在数量上也并不突显。可能正是这样的不突显,导致其长期不受重视,在存在问题方面却是突显的。
在我们调查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法律法规正文之后附加的内容,有的称为“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的称为“附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的称为“附录”(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还有的干脆不予命名,采用零形式(如《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名称选用上,不仅不同立法主体不统一,就是同一立法主体也不统一。比如,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立之法,就有“附”“附件”两种情况。
标题不规范的一个表现是有的附录有标题,有的附录没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有两个附录,附录一有两个标题,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附录二的标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两个附件,但都没有标题,附件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附件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标题不规范的另一个表现是苟简。陈炯(2005)提出法律标题的三个基本要求,即简短、明确和庄重[1]。以此来衡量,有的附录中的标题就存在苟简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附录的标题是“法律有关条文”,简短倒是够简短,却有失明确和庄重。
一般而言,立法非一蹴而就,通常先形成草案,经充分讨论论证后形成正式的法律法规。有些法律法规颁布后,根据需要,还要进行修正或修订。在立法或修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是否作为附录,不同法律法规表现各异。同是国家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未附加关于该法律法规的形成性说明,少数则附有形成性说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有关于该法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附有修改该法的决定。同是地方法规,黑龙江省的法规在我们调查的每一部法规后都附有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而北京、广东、新疆等地的法规则都未附加形成性说明。
语言形式缺乏一致性是指相同或相近内容未采用相同或相近的语言形式。《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附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这两部法规的附录在表达所涉及名物的目录时使用了不同的语言形式,即目录—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一个附录中第二个标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附录中第一个标题却是国旗制法说明。这两个标题在语言形式上至少有两处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旗、制作—制法。
这里说的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不是指在表达附录内容时使用的标点符号不规范,而是指在表达作为法律法规组成部分之一的附录本身时使用标点符号不规范。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多数有附录的法律法规在附录后加上冒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在附录上加【】符号。徐向华(2017)指出,还有的在表达附录时不使用任何标点符号[2]。
内容庞杂是指在一个附录中杂糅了多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一个附录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两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附录更是包含国旗制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等三项内容。
在排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先给出国徽图案,再给出国徽图案制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则先给出国旗制法说明,最后给出国旗图案。
据我们调查,大多数法律法规的附录在网络媒介甚至是权威的官方网络媒介(如中国人大网)上并未得到呈现。出版物虽大多将附录呈现出来,但存在呈现不完整的现象。比如,法制出版社2017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合并在一起出版,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附录呈现了国旗制法说明,略去了国旗制法图案和国旗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一个附录呈现了国徽图案制作说明,略去了国徽图案。
完善的立法技术不仅是法制文明的主要标杆,而且是推进良法善治的技术之道。朱应平(2002)、陈炯和钱长源(2004)早就指出我国立法一直存在重实体内容、轻表达技术的问题[3](P4-7)[4](P23-25)。时至今日,我国在立法技术上仍较为薄弱。就附录设置而言,目前仅有的两份全国性立法技术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颁布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都不曾涉及。少数地方性立法技术规范倒是涉及该问题,但均是一笔带过,语焉不详。例如:
(13)地方性法规可以包括附件。附件置于条文之外,附在地方性法规正文之后,以表、目录等形式列出有关事项的详细内容。 (《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第八条)
(14)地方性法规有附件的,在法规正文之后以图表、目录等形式列出有关事项的详细内容。(《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
这样的技术规范显然并不能解决附录设置方面的技术问题。我们在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上文所指出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附录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技术规范的角度提出七点建议。
作为法律法规文本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以“附”冠之是不恰当的,因为“附”是动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附件”有四个义项:“1.随同主要文件一同制定的文件。2.随同文件发出的有关的文件或物品。3.组成机器、器械的某些零件或部件;机器、机械成品附带的零件或部件。4.医学上指女性内生殖器子宫以外的部分,包括卵巢和输卵管。”[5](P408-409)从词典释义看,“附件”虽为名词,但以其冠之,名不副实。《现代汉语词典》对“附录”的释义是“附在正文后面与正文有关的文章或参考资料”[5](P409)。词典的释义准确揭示了附录的本质特征,与本文所讨论的对象完全契合,因此应将名称统一为“附录”。
此外,更应避免有实无名现象的发生。
对于立法语言而言,规范的标题至少需要满足陈炯(2005)提出的简短、明确、庄重的要求[1]。简短是指标题用语要精练,不宜冗长;明确是指标题要能准确概括附件的内容;庄重是指在词语选用上要求质朴弃华丽、求书面弃口语、求全称弃简称;简短和明确是所有标题的共性特征,而庄重则是立法语言标题所独有的。
此外,更应避免无标题现象的发生。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那样,将给使用者称说该附件的内容带来不便。
徐向华(2017)指出:“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是实施法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2]法律法规的形成性说明则不具有与该法律法规同等的法律效力,有些干脆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尽管法律法规的形成性说明对人们认识该法律法规有所助益,但不宜将其作为附录,以免附录性质复杂化。不仅如此,有些法律法规历经数次修正或修订,将这些修正或修订方面的材料都作为附录,将使法律法规臃肿不堪。
陈炯(1995)和陈天恩(1999)都提出立法语言有严谨性的特点[6](P34-37)[7]。我们认为,立法语言严谨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内容与语言形式具有一致性,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宜采用相同或相近的语言形式。刘红婴(2003)指出:“同样的内容而外部语言形式却不统一,从而产生语言矛盾,这是成文法当中存在最普遍的问题。”[8]确如刘红婴所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附录也存在语言冲突的问题。从避免语言矛盾的角度看,可将“清单”“目录”“名录”等词统一为“目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附录中第一个标题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作说明”
为了和正文区别开来,“附录”二字应加粗顶格置于正文之后,“附录”二字之后应使用冒号,以引出附录的内容。
一个附录包含多个事项,会给称说带来不便,易引起误解,因此应坚持“一事项一附录”的原则。如有多个附录,应在综合考虑不同附录之间逻辑关系、相近法律法规附录顺序的基础上科学安排多个附录的顺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而言,其附录顺序应是“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作说明”。
附录是与标题、题注、正文等相对而言的法律法规文本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正文的重要补充,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有附录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应视为该法律法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不论是网络媒介,还是各类出版物,在呈现法律法规时均应将其附录完整呈现出来。不呈现或部分呈现都有损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利于法律法规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