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军,张 蕊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领导科学教研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三反”运动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国家机关干部队伍中开展的全国性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伟大斗争。它始于1951年底,正式结束于1952年10月,因以群众运动方式进行的,故称其为“三反”运动,同时它也是一次重大的移风易俗社会改革运动。在当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党领导的“三反”运动之所以开展得很成功,关键在于所采取的一系列做法行之有效,主要是:严密组织指挥,态度积极慎重;首长负责,以身作则;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从反浪费入手,揭发贪污腐化;既反右又防“左”,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政策策略,重点打击重犯要犯;坚持反腐败斗争与反腐蚀斗争“两手抓”;坚持以不影响经济建设为前提,以“三反”促生产发展;密切结合整党,重视思想与制度建设。党领导的“三反”运动不仅坚决有力地惩治了腐败,而且对促进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开创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变革、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等均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尽管“三反”运动已经过去70个年头,但其所产生的影响深刻而长远。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以及迎来“三反”运动发生70周年之时,回顾党领导的“三反”运动这一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探究蕴涵其中的党领导治国理政的智慧,总结党领导“三反”运动的历史经验,不仅有助于新时代开展好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有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而且有助于统筹好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确保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反”运动这一重大事件之所以发生,有其鲜明的客观历史必然性,这就是:在新中国面临着因多年战争严重破坏而导致的一穷二白的社会压力、恢复交通生产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压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巨大开支的压力、抗美援朝战争需要相当的财力物力支持的压力等多重压力的背景下,在全国广泛开展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的过程当中,一些深藏于党政军机关内部的大量的贪污、浪费现象暴露出来,尤其是中共中央、毛泽东掌握刘青山、张子善(1)刘青山、张子善被捕前分别是在任的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兼专员,二人分别在1931年、1933年入党,是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的老干部,都曾被国民党逮捕入狱,坚贞不屈。他们贪污浪费的事实主要是:先后贪污挪用公款约二百亿元左右作投机倒把的违法活动,利用蜕化干部从东北盗运木材谋取暴利,勾结私商破坏国家政策,生活铺张浪费、任意挥霍、向上下级及其亲友送礼共达五、六亿元之多(这是按当时流通的人民币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代替原来流通的旧人民币,新币1元等于旧币10000元)。贪污浪费事实之后,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于1951年11月30日作出明确指示:“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1](P468)进而毛泽东明确指示:“反贪污反浪费一事实是全党一件大事……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才能克服二中全会(系指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笔者注)所早已料到的这种情况,并实现二中全会防止腐蚀的方针”[2](P190)。而且中共中央认为,产生贪污、浪费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各种程度的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工作作风。[1](P483)于是,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这标志着“三反”斗争的序幕正式拉开,随即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性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便在全国开展起来。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动“三反”运动是基于深刻的政治考虑而作出的必然抉择,重在防范和化解因腐败而带来的重大政治经济风险,维护党的执政安全和国家政治安全,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一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实现党的长久执政。
反腐败必然要涉及到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甚至是位高权重的当政者,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很大的公共权力。掌握公共权力者一旦权力滥用,谋取私利,造成的负面影响极为深重,其严重后果不仅仅是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资金的流失、社会发展绩效的下降,更严重的是人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党的形象遭到矮化、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遭到消解、党的执政基础遭到削蚀。由此,中共中央在领导“三反”斗争中,态度坚定,敢于碰硬。无论涉及到谁,一视同仁,决不姑息。就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来说,此案虽然是在“三反”运动开始之前被揭露出来的,但却是在“三反”运动过程中依法处理的。1951年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报请华北局,作出开除刘、张二人党籍的决议;1951年12月下旬做出判处刘、张二人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决定;1952年2月10日,召开公审大会,对刘、张二人执行枪决。中共中央并没有因为他们二人过去是革命的功臣就对他们网开一面,而是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布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的那一时刻,公审会场响起一片口号声:“拥护廉洁奉公的人民政府!”“拥护光荣、伟大的共产党!”“三反”运动中敢于碰硬的有力举措,使中国共产党极大地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世人的无限钦佩。这种敢于碰硬、不徇私情的崇高风范,直接反映了党中央领导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这种顺民心、合民意的做法,是当时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和支持“三反”斗争的动力之源。党领导的“三反”运动在当年受到很高的社会评价,如:“‘三反’反得好,不反不得了!”[3](P53)在北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认为:“中国‘三反’运动搞得很好”“中国‘三反’运动收效很好”“这次运动能很快推广,对社会是有益的。”[4](P27-37)这些评价体现了社会对党领导“三反”运动的充分肯定。
注重领导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要务。“三反”运动中,党中央、毛泽东为了完成新中国初期恢复国民经济的艰巨任务,坚持正确处理“三反”运动和经济建设的关系,一再强调必须发展生产,竭尽全力做到不因“三反”而影响经济建设,多次指出开展“三反”斗争,是为了贯彻精兵简政、增产节约的中心任务,不要妨碍生产而要有利于生产,开展“三反”斗争,与经济建设是一致的,应与工作、生产、学习等结合起来,并发布一系列关于在“三反”运动中不要贻误生产的指示,如:1952年2月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工矿企业中如何进行“三反”运动的指示》中明确要求:“在‘三反’期中注意领导生产,不要脱节,不要因此减产。”[5](P67)1952年3月5日,中央决定县区乡一律不进行“三反”,不得妨碍春耕和经济活动;3月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县区一律停止“三反”全力领导生产的决定》。从而把“三反”运动与爱国增产和生产建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是撇开生产及其他工作专搞“三反”斗争,实现了“三反”斗争与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中央关于正确处理“三反”与生产的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仅在农村得到充分的贯彻,在城市的国营、公营工厂中也得到了切实的落实,切实保证了“三反”运动期间各生产部门一般地都做到了“生产、‘三反’两不误”[6](P19)。不仅没有因为“三反”而妨碍生产,而且还推动了生产的发展[7](P9)。1952年国家工农业主要产品产量均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实现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任务。
在“三反”运动中,中共中央把“三反”运动同执政党的建设有机地整合起来,突出强调整党建党工作,凸显了惩治腐败与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结合,深化和提升了“三反”运动的内涵。中共中央曾于1952年2月3日指出:“三反运动是一个更加现实与深刻有力的整党运动”[5](P64),并要求“整党工作必须与‘三反’运动相结合,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党员八项标准的教育,进行登记、审查和处理”[5](P64)。同时还指出:“在‘三反’斗争中,应该对所属干部作一次深刻的考察和了解,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分子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些也应当开除出党),对于开除这些人出党和撤销一些人的职务,不应当有可惜的观点,这是毫不可惜的,如果没有开除和撤销他们的决心则是错误的。”“与此同时,必须大胆地、坚决地提拔一批有德有才的优秀分子到各种工作的领导岗位上来,这是党的组织建设上的一个严重的任务”[5](P64-65)。1952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要求在“三反”运动的建设阶段中,结合党员的八项条件进行一次教育,更好地提高所有党员的觉悟程度与改正某些党员的缺点和错误。[5](P197-198)中共中央关于“三反”运动与整党工作相结合的指示,抓住了惩治腐败要与全面从严治党并行这个关键性的问题。经过“三反”运动以及在“三反”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清除了严重贪污蜕化分子及混入党内的各种坏分子,据统计,根据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北五个地区1952年6月初的报告,有2万左右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6万左右党员受到党纪与行政处分[8](P31),纯洁和巩固了党的组织,提高了党员与全体干部的阶级觉悟,整顿了机构和制度,改进了领导作风,党、政府、企业的面貌为之一新,有效地保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腐败与腐蚀往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须与反腐蚀斗争有机结合。党在领导“三反”运动中发现,“一切重大贪污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私商和蜕化分子相勾结,共同盗窃国家财产”[9](P161)“党政内部的贪污往往是由非法商人从外部勾结而来的”[9](P162)。因而中共中央坚持把“三反”斗争看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同党政军机关内部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而且还同其外部的违法资本家(2)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中国社会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政治上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还存在,并在国家政权中占有一定地位;在经济上实行国营经济主导的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在文化上实行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经之路。所犯下的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和盗窃经济情报(时称“五毒”)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即“五反”运动,从而实现了国家机关内部的“三反”斗争与外部的“五反”斗争的系统整合。一方面,有力打击了犯有不法行为的资本家,从外部切断党员干部走向腐败的路径;另一方面,有力配合了“三反”运动的深入开展,因为通过“五反”运动不仅能够找到部分党员干部贪污、受贿的线索,而且还能够拿出部分党员干部贪污、受贿的确凿证据。这种从外部进行的以反腐蚀为主的“五反”运动同在内部进行的以反腐败为主的“三反”运动系统整合的斗争策略,不仅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而且增强了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促进了“三害”问题的彻底解决。
依法依规推进标本兼治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良策。70年前的“三反”运动对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给予沉重的打击,对大贪污犯依法判处死刑的严厉制裁,并把“三反”斗争与整党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了权力主体“不敢贪”的心理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标本兼治。这种标本兼治在治标方面,可以说是雷厉风行、严惩不怠,但在治本方面还缺乏足够的党纪国法约束。对此,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指出:“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新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时候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设想,一下子就能把国家的一切法制都完备地建立起来。这样想是不实际的”[10](P412-413)。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三反”斗争,不可能完全依靠法制手段来进行,还找不到比群众运动更有效的斗争方式,“革命胜利初期,为了巩固和发展人民的胜利,我们党和政府必须发动人民直接斗争”[10](P410)。但采用大规模群众运动的形式进行反腐斗争有其明显不足,这就是容易助长轻视法制的心理,致使运动不会在符合国家最大利益关节点上自觉地停下来而不超出法制的轨道。“三反”运动作为一场群众性的反腐斗争,在有力惩治“三害”现象的同时,也出现了“逼供信”偏向[5](P386)、起赃存在或“左”或右现象[11](P3-13)以及结案存在畸轻畸重现象[12](P64),但中共中央发现这些偏差后,立即发出一系列指示,进行了及时有效的纠正。历史与现实已经证明,只有将反腐败斗争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保证惩治腐败的斗争深入、健康、持久地进行,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党法党规已经趋向完备的背景下,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已然不能再像当年开展“三反”斗争那样,大张旗鼓地发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来惩治腐败。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主要应是在治本上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除了正面的思想教育和有效的党纪国法惩治以外,应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增加权力滥用的难度,堵塞权力私有化的体制漏洞,更加突出发挥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保障作用。